导图社区 第三章 民事权利
民法笔记,概念: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法力说),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类型化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编辑于2024-03-23 09:42:09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概念: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法力说),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类型化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特点
由民法所确认
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
具有平等性
分类
客体所涉及的利益是否具有财产属性
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具有经济价值;一般可以转让
非财产权(人身权):基于一定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而设定的权利。
人格权:以权利主体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而设立的权利。
身份权: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亲属权等人身权利。
不具有经济价值;与主体不可分离,不能转让
区分价值
财产权原则上可以转让;人身权原则上不可转让、抛弃
财产权受侵害,原则上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民事权利的效力及其范围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能请求他人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特征:义务人不特定;义务内容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不侵害。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效力仅仅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特征:义务人特定;义务内容是消极的不作为或积极的作为。 类型: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民事权利的功能
支配权:对客体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特征
利益的直接实现性(支配性)
权利的排他性(一物一权)
权利效力的优先性(同一标的物上的数项支配权之间)
对应义务的消极性(容忍、尊重、不干涉支配权实现)
请求权:可以请求特定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特征
权利的作用体现为请求义务人给付(请求性)
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合作性)
权利的非排他性
权利效力的平等性
类型
债权
物权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
知识产权请求权
亲属请求权
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枢纽地位
请求权竞合
请求权聚合
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能使特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相当于私法中的权利)
分类
单纯形成权:仅依一方意思表示即可行使。
形成诉权:须依诉行使。旨在约束权利行使行为,同时避免形成行为效力的不确定性。
行使
原则上依意思表示直接行使(单纯形成权),例外须通过诉讼行使(形成诉权)。
行使形成权通常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民法典568.2: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形成权的行使通常是不得撤回的。
抗辩权:能对抗请求权,阻却其效力的权利。
特征
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的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
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与诉讼上的抗辩的关系(对应私法上的抗辩权)
权利未发生抗辩
权利消灭抗辩
权利阻止抗辩
类型
一时性抗辩权:暂时地阻止请求权的效力
永久性抗辩权:永久地阻止请求权的效力
是否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
既得权: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为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
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我国通说/德国通说反对)
所有权保留(民法典641)买受人的权利
相互关联两项权利的相互关系
主权利:相互关联的两项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依赖另一项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区分意义:从权利的成立、转移、消灭附随主权利(民法典380/407)
民事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
专属权:只能由其主体享有的权利。
享有上的专属权
行使上的专属权
非专属权:可以由他人享有的权利。
权利效力目的
原权利:原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产生的权利。
救济权: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存在受侵害的危险时对原权利产生救援性作用的权利。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为了满足他方的利益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主要特性
强制性
限定性
民事义务的种类
义务发生依据
法定义务:直接依法律约定而非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违反法定义务致人损害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约定义务: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违反约定义务致人损害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义务内容
积极义务:义务人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消极义务:以义务人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
专属义务:义务人不得将义务转由他人履行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义务人可将其转移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
有权利必有义务
无权利则无义务
有义务就有强制
有权利就有救济
民事权利的变动
权利的取得
原始取得:并非基于他人既存权利而取得新权利。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基于他人权利而取得的情形。
分类
转移型继受取得:权利主体变更而权利内容不变。
转让房屋所有权
创设型继受取得:权利主体仍保留其权利,而基于该权利为另一主体设定新权利。
房主以房屋设计抵押权
权利的变更
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
效力变更
债权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转变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权利的消灭
绝对消灭:权利不复存在。
相对消灭:权利由前手转移给后手。
民事权利的相对消灭,对于相对方而言则为民事权利的取得。
民事权利的行使
权力行使的概念
权力行使: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一定行为。
权利行使与权利主张、实现、处分
权利主张:在权利的存续或权利的行使收到妨碍时,对特定人提出的承诺其权利存在或排除妨碍以保障权利行使的要求。
权利实现:权利行使的目的,权利实现的过程边线为权利行使,权利行使是权利实现的手段,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行使均可获得权利的实现。
权利处分:不是针对权利的内容,而是针对权利本身,其结果不是权利的实现,而是权利的变更或消灭。
民事权利行使的指导原则
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原则(民法典8、13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宪法51、132)
权利滥用要件
存在权利
权利的行使客观上损害了他人的利益
权利人主观上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
法律效果
以承认权利存在但否认其行使为原则,以权利丧失为例外
权利行使的请求不获支持(总则编解释3.3“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无排除他人侵害之效力(如相对人正当防卫)
相对人得因此寻求相应救济(如妨害排除、妨害防止或损害赔偿。总则编解释3.3“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失权(如监护权、侵权)
诚实信用原则
功能
补充功能(补充产生合同的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509.2)
调整功能(情势变更原则533)
权利限制(不能容许的权利行使;权利失效)及内容控制功能
违反诚信原则构成权利滥用时的法律效果
权利的行使不受法律保护,其效力视具体个案情形而定
其他(书上有但ppt没有)
权利行使自由
权利行使方法
事实行为方法: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单纯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使权利的方法(如占有和使用不动产)
法律行为方法: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行使权利的方法(如债权人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
权利附带义务
民事权利的救济
民事权利救济:民事权利在行使过程中遇到遇到障碍妨害其实现时,法律给予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
权利保护
权利救济原则
公力救济为主,自力救济为例外
原因
秩序的需要
公力救济缓不济急
公力救济: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权利时,国家机关根据权利主体的请求,对受到侵害的权利予以保护的公权行为。
国家提供的民事权利保护方法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
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保护受到侵犯的权利的权利保护制度。
自卫行为:为了防卫或者避免自己或他人所面临的侵害,不得已而侵害加害人或他人的行为。
正当防卫: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而对现实的不法侵害加以反击,以防卫的行为。 (针对现时不法侵害+为了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针对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施加必要的侵害→阻却违法性:对损害结婚不负责任)
要件
防卫人或他人权益遭受侵害 权益:所有权、他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等(如绑架未成年子女)
现时侵害
不法侵害
对无过错侵害行为(如精神病人、小孩、严重醉酒者)侵害行为也适用正当防卫
对正当防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逾越必要限度
法律效果
阻却违法性: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加害人负责举证防卫过当),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
紧急避险: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因急迫危险而遭受损害,在必要限度内对他人权益施加侵害的行为。 (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紧迫危险+在必要限度内侵害他人权益→阻却违法性:豁免责任;引发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要件
避免人或第三人紧迫危险
避免行为为防止危险所必要
所致损害不超过危险可能导致的损害(法益权衡原则33.1)
法律效果
阻却违法性: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避险过当:避险人承担适当责任
由引发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原因引起危险,避险人可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防卫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反击侵害人(人身或侵害所用之物)
紧急避险:殃及其他(尤其是第三人)无辜权益
危害源不同
紧急避险的危害可能来自于自然
自助行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请求权),而对加害人的自由加以拘束,或者对其财产实施扣押、毁损的行为。
要件
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区别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
请求权须可行使(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如婚约履行请求权和夫妻同居请求权、诉讼时效届满的请求权除外)
事情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不实施自助行为将导致请求权的实现落空或极其困难
所使用的手段适于保护其权利(即请求权)“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原则上在事后应当及时请求公力救济
法律效果
阻却违法
不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错误或不当的自助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1177.2); 系无过错责任:对错误自助行为即使无过错,也承担责任
分析:被抢夺的名画
“抢回”不构成正当防卫
“扣押”抢夺人可以构成自助行为
救助行为:行为人在他人受到不法侵害或遭遇危险时主动给予的救护和援助。
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
对救助人所受损害的救济
对救助行为致他人损害的免责
致侵权人受损害
可援引正当防卫主张免责
对受助人造成损害
援引紧急避险主张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