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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介绍详细,有需要的赶紧收藏吧!
编辑于2024-03-26 15:24:01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外延
形式意义的民法与实质意义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主要是指民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商事特别法是我们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如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亲属关系
特点
人身利益的专属性
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类型
支配财产关系(静态财产关系):财产所有人和其他权利人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流转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
体现经济利益
不具专属性,一般可转让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
民法与宪法
民法与商法
商法的存在是历史现象
民商分立/民商合一(我国民商合一)
民法为私法一般法,商法为私法特别法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与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为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与刑法
民法与行政法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区别
调整的利益不同
利益的专属与否不同
法律的干预程度不同(尊重意思自治/法律干预成分大)
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分工与所有权
分工导致私有制的发生
交换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
契约与意思自治
民法的法源
民法法源
含义: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
意义:法院裁判案件时,从何处寻找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规范。
我国民法的渊源
争议:宪法是否属于民法渊源?
宪法非私法规范,不能直接援引来裁判民事案件。
宪法与民法规范的关系
民法的规定违反宪法者无效
民法须作符合宪法的解释
宪法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
判例
我国未正式承认判例的法源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法理
我国立法和学术界不承认法理的法源地位。
学说:学者关于成文法的解释、习惯法的认知、法理的探求等所表示的见解。
不是民法法源。
法律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几乎未对民事法律作出专门的法律解释。
民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解释、规定、批复、决定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制定、发布的决议、命令、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习惯: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常规做法等,包括生活习惯和交易习惯。
民法典认可习惯的法源地位
适用前提
法律没有规定
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不违背公序良俗
构成要件
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
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
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的性质
民法属于私法
私法和公法的区别
理念不同
私法:维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公法:维护公益和恰当地控制公权
调整方式不同
私法:个人自治
权利义务意定;决策无需说明理由;法无禁止即为自由
公法:法定主义
权利义务法定;决策需说明理由;法无授权即为禁止
民法属于私法的基本法
民法为普通私法,商法为特别私法。
民法属于实体法
民法属于国内法
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行为规范:受规范的人取向于其而为行为的规则。
裁判规范:裁判机关裁判案件时应遵守的规则。
民法的理念与特点
民法的理念
近代民法的理念 (社会背景:自由放任经济政策/自由主义法律思想)
近代民法:经过17、18世纪的发展,在19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时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的体系,1804法民、1900德民为代表。
私权神圣
含义:民事权利受到法律充分保障,任何人或者组织均不得侵犯,并且非依公正的司法程序,不得限制或者剥夺。
基本点
民事权利是自然和当然的权利。
民事权利体系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
私权神圣的重点是所有权神圣和后来的人格权神圣。
所有权绝对原则
所有权为绝对支配权,排斥一切干预,并得以遗嘱处分。
法民544: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利“上至天空,下达地心”
意思自治原则
私法上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依个人的意思而决定,他人不得干涉。
个人理性:个人系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唯有自己选择的义务,才承担,个人有权选择不利的后果。
契约自由原则:法民1134 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民有私约如律令”)
过失责任原则/自己责任原则
《法国民法典》1382:“基于过失的行为,使他人发生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
承担责任的根据,不在于损害,而在于过失。
过失与自由
现代民法对近代民法理念的修正和补充
现代民法: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发展与修正,与近代民法无本质的差别,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的基础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
社会背景:对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制度的怀疑
经济领域:经济干预和福利国家
法律领域
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观念变动
社会立法活跃:劳工保护、消费者保护、产品责任、、工业灾害责任、反垄断、反不当竞争
对所有权绝对原则的限制
所有权负有义务或“所有权社会化”
1919《魏玛宪法》153.4:“所有权付有义务,于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社会利益。”
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强制缔约
格式合同的审查
消费者保护
无过失责任的采用
尤其针对工业灾害、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等
范围法定: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
对民法传统理念的重新认可
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兴起
对民法传统理念的重新认可
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 近代民法三大基本原则时至今日未受根本挑战,仅是受到修正而已。
民法的特点
权利本位
身份平等
多含任意性规范
任意规范:行为人得以以其意志排除适用的规范。
强制规范:行为人不得以其意志排除适用的规范。
纠纷得调解(民诉法9)
责任的同质救济
民法的适用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
例外情形
有利溯及适用原则
新增规定溯及适用原则
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域内效力:一国的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领域。
域外效力: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领域以外的效力。
法律对人的适用范围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新法优于旧法
针对两个具有同等级别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所适用的规则
基础性法律优于一般性法律
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民法基本原则
含义:贯穿于全部民事制度,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特点
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制度,具有普适性和最高的指导意义。
民法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具体的权利义务
功能
指导民事立法的功能
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功能
为民法解释提供指引
补充法律漏洞的功能
保护民事权益原则(民法典3)
内涵
民法主要保护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
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而且保护利益
对新型民事权益提供保护机制
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平等原则(民法典4)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内容
人格平等
当事人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
民法的救济方法充分贯彻了平等性
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不等于法律地位的等同
自愿原则(民法典5)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集中体现了私法的任意法特质
自愿原则实质是自主决定的法定性
意思自治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
公平原则(民法典6)
民事主体应本着利益均衡的价值判断标准合理确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内容
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遵循
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的目的性评价标准
公平原则是法官适用民法遵循的重要理念
诚信原则(民法典7)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本着讲求诚实、恪守信用的态度,依照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功能
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解释的功能
衡平的功能
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
推动交易和增进效率的功能
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8)
基本内涵: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因直接涉及公共利益而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基本秩序。
善良风俗:也称社会公共道德,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一般道德准则。
社会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
某个区域或特殊共同体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
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价值
价值宣示
裁判补充
引致功能
绿色原则(民法典9)
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准则。
内容
有效率地利用资源
保护环境和生态
绿色原则是民法相关制度的基石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概念: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特点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具有平等性。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概念: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范围: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特定场合国家也是)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人格权
自然人人格权:姓名、肖像、隐私等(民法典110.1)
法人人格权:名称、名誉、荣誉(民法典110.2)
身份权
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有体财产(物权)
无体财产
知识产权: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民法典123)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民法典127)
有价证券:股票(民法典125)、债券、票据
其他民事权利利益(民法典3、126)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主体、客体、内容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含义: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种类
与当事人的意志是否有关
自然事实:人的行为以外的其他事实。
事件:具体的自然事实的发生。如:人的出生、死亡等
状态:抽象的自然状态。如:时间的经过、人下落不明的持续等
人的行为
合法行为
表示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遗嘱、合同
准法律行为:要约拒绝、瑕疵通知、继承人之宽恕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先占、加工、拾得遗失物
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违约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