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 债法总则
1.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 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 管理的意思 管理的行为 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2.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没有约定或法定的原因 一方获益 一方受损 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内容具体:当事人、标的物、数量 2.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 3.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定期限 有明示 有理由 4.印章与合同的效力 有人有假章、有人无章、无人有真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 合同均成立 5.格式条款的核心:未与对方协商。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 第三方提供的示范文本属于格式条款 处于强势地位嗯一方明确排除的特定无效 6.提供方的义务:提示 说明 举证责任:格式条款提供方 网购:勾选、弹窗—不能说明已经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
这是一个关于专题十六 合同的履行的思维导图,介绍了电子合同的履行、 涉他合同的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情势变更等。
1.构成要件: 缔约:在缔约过程中 过失:违反诚信原则 责任:信赖利益损失 因果关系 2.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3.恶意不办理批准手续 4.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不能弥补合同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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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则
债的法定分类体系
分类标准:发生原因不同
债权
意定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含义:表意人自己给自己作出的不利的承诺给相对人创设了一个权利
情形
悬赏广告(结果:履行)
单方允诺说——对拾得人有利
无限亦可
不知亦可
要约说——对遗失人有利
无限不可
不知不可
假一赔十的承诺
构成单方允诺之债,不得基于显示公平而行使请求权
自然之债的同意履行
同意履行多少就在多少范围内形成单方允诺之债
合同之债
自然之债
含义:债权本身依然存在但不得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征
债权本身存在
不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债务人给付后原则上不得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已过诉讼时效之债
赌债、毒资、嫖资等违法之债
立法者反对因赌博使人遭受损害
彩礼
予以支持的情形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离婚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限定继承超出遗产继承范围以外之债
父债子还
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得还
超出遗产继承范围,自然之债,愿还就还不愿还就不还
法定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含义:学雷锋做好事、见义勇为、英雄救美
性质:法定之债,事实行为,对管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无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份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
构成要件:无因+管理(主客观+因果关系)
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
不构成无因管理的情形
父母抚养子女(法定监护)
消防队员救火(法定职责)
雇佣保姆看管小孩(劳务合同)
主观上具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
主观上纯粹为自己,不构成无因管理
误信管理
含义: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管理
情形(本质:非给付型的不当得利)
误把他人的牛马当成自己的而饲养
喜当爹
有利可图或图谋私利:主观上纯粹为自己
主观上适当兼顾为自己的利益,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
唯恐祸及自家、担心祸及自家
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只要行为不要结果
好意施惠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好意施惠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违约、缔约过失责任问题但可能存在侵权问题
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本人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违反本人意思的事务管理,不适法无因管理(不当无因管理)
违背本人意思仍构成无因管理情形
将因迷信不愿进医院的患者强行送往医院救治的行为
抢救意图自杀的人
法律效果
管理人的权利
必要费用请求权,没有报酬请求权
所负债务请求权
所受损害请求权
管理人所受损害可以向受益人主张赔偿
受益人所受损害不得向管理人主张赔偿
管理人的义务
方法有利,不得擅自中断
及时通知,等待指示
及时转交和报告
诉讼时效:三年
见义勇为
本质:特殊的无因管理
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保障
基于无因管理——由受益人支付见义勇为者必要费用和实际损失
在侵权人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不当得利之债
含义: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当返还其利益
法条:民法典985条
构成要件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赠予
明知的非债清偿,不构成不当得利
明知不欠钱却还钱(相对)
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债务人构成不当得利
误认的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
一方获益
不能是反射利益(有人获益但无人受损的情形)
一方受损
不能是主动放弃,也不能是故意放弃的
不构成不当得利情形
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及利息
自然之债的自愿履行
强迫得利
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律效力
返还原物和孳息
善意得利人
返还“现存利益”,现存利益不存在的无须返还
恶意得利人
返还“所受利益”,所受利益不存在的依法赔偿损失
侵权之债
债的学理分类体系
主体多少
单一之债
债务人和债权人均为一人
多数人之债
含义: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为多人
分类
按份之债:对外按份
连带之债
含义: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履行规则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标的物的不同
财物之债
财物本身是否具有可替代性
特定之债:财物本身不具有可替代性,在交付前财物消灭的,可以免除继续履行的义务
种类之债:财物本身具有可替代性,在交付前财物消灭的,不免除继续履行嗯义务
劳务之债
标的物具有人身依附性——不适用于直接强制履行——可以免除继续履行的义务
典型情形:演出合同、绘画合同、授课合同
货币之债
货币之债永不灭
标的的有无可选择性
简单之债
含义: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
选择之债
含义: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
债务人享有选择权(简单形成权)
可选择的债务标的之中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