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思维导图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下讲述了行政法的概述、行政救济、具体行政行为,收藏下图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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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管理学的思维导图,包括:概述;一、行政组织;二、行政职能;三、行政领导;四、行政监督 ;五、行政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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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概述
概念:调整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原则:
1.合法原则
2.合理原则
3.程序正当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
6.权责相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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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
定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法律后果: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
效力范围:具有普遍约束力, 适用不特定的人群。
表现形式:抽象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立法, 其形式包括: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行政措施、 决定和命令。
具体行政行为:
定义: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 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法律后果: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
效力范围:不能普遍适用, 只针对特定的对象。
表现形式:
行政许可: 颁发许可证、 执照等;
行政处罚: 罚款、 行政拘留等;
行政强制: 强制戒毒、 强行带离现场或驱散、 查封、 扣押、 冻结、 强行拆除等;
行政征收: 税收、 排污费的征收等;
行政给付: 抚恤金、 离退休金、 社会救济金、 自然灾害救济金等;
行政确认: 颁发房屋产权证、 婚姻登记证、 学历、 学位证明、 居民身份证明等;
行政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的抽查等。
一、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概述:
定义: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基本原则:
①不处罚: 不满 14 周岁不予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
②不重罚: 已满 14 不满 18 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③一事不再罚原则: 同一违法行为已受到罚款处罚, 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罚款处罚。
种类:
申诫罚 :①警告;
财产罚:
②罚款;
③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行为罚(能力罚):
④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执照;
⑤责令停产停业;
人身自由罚 :⑥行政拘留。
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 2 年后不再处罚。
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程序种类: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对公民 50 元以下、对单位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重要制度:
①可以一人执法;
②可以当场决定。
一般程序:
适用条件:不适用简易或听证程序时。
①调查检查: 至少 2 人执法;
②做出决定: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 集体) 作出决定。
听证程序:
适用条件: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①公务回避: 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②委托听证: 当事人可委托 1 至 2人代理。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 防止证据损毁、 避免危害发生、 控制危险扩大,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 或者对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 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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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 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罚);
划拨存款、 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 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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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定义: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分类:
1.普通许可: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的活动, 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 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 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 都适用于普遍许可。
如游行示威的许可, 罢工, 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
2.特许: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
如出租车经营许可、 排污许可等。
3.认可: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 资质的认定, 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 资质证书的方式。
如会计师、 医师的资质。
4.核准: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 设施的设计、 建造、安装和使用, 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 物品的检验、 检疫。
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
5.登记: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 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
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 变更、 终止, 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等。
二、行政救济
行政复议: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 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并做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 行政确认; 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 违法集资、 征收财物、 摊派费用; 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 社会保险待遇;行政不作为行为。
行政复议排除的范围:
1.内部行政行为;
2.行政调解、 行政指导;
3.抽象行政行为;
4.国家行为( 外交、 领土、 主权等);
5.刑事侦查行为。
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省部以下找上级,省部找自己
行政诉讼:
是指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活动。
特征与原则:
特征:
1.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2.当事人特定、 被告恒定, 诉讼地位不能互换;
3.实质是法院监督、 制约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司法活动;
4.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
1.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
2.具体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3.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县政府、 市政府、 省政府、 部委、 海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区管辖:
被告所在地管辖: 一般案件; 复议维持案件。
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都可以管辖: 复议改变案件( 此时被告是复议机关)。
原告或被告所在地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 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 经常居住地、 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