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专题十三 合同的基本原理
预约合同: 1.产生背景:实质上双方当事人不平等、为了规避行政审批、行政许可 2.构成要件: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一份合同、能够确定未来合同的当事人和标的物 3.预约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只是有一个磋商的义务 4.违约:拒绝磋商 恶意磋商 违反预约构成违约可以追究违约责任但不能强制履行本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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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三 合同的基本原理
适用范围
财产协议
学理分类
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标准: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相对应)
单务合同
含义:仅一方负担债务,对方不负担债务
典型合同:赠与合同乃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
含义: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标准: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具体规则(法律及其司法解释有无明文规定)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
含义:在法律上已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具体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含义:在法律上尚未确立一定的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
典型合同:借用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 美容服务合同 独家授课协议 培训协议 住宿/餐饮服务合同 储蓄合同 借新还旧合同 让与担保合同 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
法律适用:《民法典》或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类推适用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标准:是否存在对价
有偿合同
含义: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对价的合同
典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无偿合同
含义:一方只为给付而无对价的合同
包括:赠与合同、担保合同、借用合同
解释:对债务人有利的解释规则
客观主义解释、文义解释、通常人的理解为原则
主观主义为例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的规定)
对标的物的理解可能会影响合同效力的,基于鼓励交易,理解为有效为原则
可有偿可无偿合同
包括:委托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法条:民法典933条。可有偿可无偿没有约定推定为有偿
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标准:成立标志
核心区别:要不要交付标的物
诺成性合同(非要物合同)
含义: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合意合同即成立
一诺即成:意思表示合意=合同成立
实践性合同(要物合同)
含义:除意思表示合意外,还需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赋予当事人反悔权:意思表示合意+交付标的物=合同成立
包括
两个与钱有关
定金合同:双方当事人实质意义上不平等,劣势一方要交定金,法律赋予其反悔权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两个与物有关
保管合同
租用合同
区分意义:实践性合同赋予当事人以反悔的权利——可随便反悔不承担任何责任
价值理念: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标准:是否需要特定形式(公证、登记、批准)
要式合同
含义: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典型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不要式合同
含义: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典型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本约和预约
本约:因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预约
含义: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产生背景
实质上双方当事人不平等
为了规避行政审批、行政许可
表现: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备忘录等
当事人签订预约的原因
先将交易对象进行锁定或先将已经谈妥的交易条件进行固定
处于合同强势或优势地位的一方想保留一个反悔权
构成要件
双方明示将来要订立一个合同的意思表示(或交了定金)
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和标的物
与交易的意向的区别:只是明确了一个要素(主体),不产生约束力
违反预约的表现形式
拒绝磋商
恶意磋商(提出非常苛刻的条件)
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不得强制履行本约(签订合同),只能赔偿
赔偿范围(折中说):综合考虑合同成熟程度在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之间进行弹性决定
射幸合同和确定合同
标准:合同的内容与范围在合同成立时是否确定
射幸合同
含义: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不确定,而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
典型合同:保险合同、彩票合同、抽奖式有奖销售合同
确定合同(实定合同)
含义: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确定的合同
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
标准: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是否有影响
一时性合同
含义: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无影响,合同目的因一次给付即可实现的合同
典型合同: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
继续性合同
含义: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因时间的延续而有变化,使得合同目的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的合同
典型合同:借用合同、供水电气热力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