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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4-08 15:46:13总论
绪论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含义
一、民法是私法: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就是按照自己的意思安排,不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大于任意性规范,就是说对一个问题民法先看的不是法律怎么规定的,是当事人之间有没有约定,很自由,很尊重人的意愿。 我们国家的宪法是根本法,民法是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行为规范是给你公民看的,裁判规范是给法官看的,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据。 二、我们看看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句话我们反着理解,非平等主体之间如公民与税务机关的关系,行政合同关系(实质是上下级关系)是不受民法调整的,是行政法调整的范畴。 那是不是任何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都受民法调整呢?显然不是的,平等主体之间的非人身、财产关系是不受民法调整的,比如好意施惠行为,比如情谊行为,恋爱关系(我们民法只调整婚姻关系),你想请人吃饭,请人喝酒,简单出于好意,出于仰慕,这些是不归民法管的。 三、我们国家民法的语源是日本移植过来的。 四、民法与民法典 民法一般是成文法,包括民事法律、法规等 五:民法与商法
民法的沿革
这一部分我没有太认真看,我就讲讲我觉得需要知道的部分吧 1.罗马法对民法有重大影响 2.《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明确的规定了”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者所提出的规则裁判“,并把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力滥用提高到基本原则地位。对其他国家影响挺大的 3.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是1922年颁布的《苏俄民法典》,列宁指导制定的,主要是参考德国民法典,没有规定婚姻家庭关系。 4.我们国家的民事立法。我觉得需要知道《民法典》是2020年5月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计1260条。我们学习的顺序也是基本按这个来的。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我们从概念里也看到的,财产和人身两大嘛 一、财产关系 民法上说的广义的财产关系说的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总财产可以为正,为零,为负。 狭义的财产就是有金钱机制的权利总和,比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 像商业秘密这些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是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是属于财产范围的,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确定其为财产权之前,也属于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 像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东西也可以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保护。 民法调整的是基于平等自愿的财产关系,像行政经济管理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就给行政法和经济法调整。 二、人身关系 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特征:①主体地位平等,没有隶属关系;②与人身不可分离;③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主要说的是精神上的,但是像肖像权是人格权,基于肖像产生的关系就是人身关系,但肖像的使用权发生依法有偿转让,那就产生了财产利益。
民法的性质
一、私法 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三、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的本位
以权利为本位,也是以人为本位理念在法律上的体现。
民法的渊源
制定法
1.宪法 2.民事法律:全国人大和人常制定的,比如民法典 3.民事法规:国务院制定的 4.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大及人常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的一些,但不能和前三者相抵触 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港澳 6.国家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和人常)+司法解释(最高法) 7.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比如我国参加缔约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是我国处理涉外买卖合同关系的一种民法渊源。
习惯
适用情况: ①该事项法律没有规定,没有法律可以用 ②可用的习惯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间习惯、商业习惯、村规民约、商人之间的交易管理。
判例
如果排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渊源,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不利于法律的统一 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法理
法理的作用在于弥补民法法律规定之不足。 我国民法没有规定法理时民法的渊源,但是法理对于解释民法和裁决民事案件实际上起着重要作用。
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 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对人效力
1.我国领域内的: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依据我国法律设立的中国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民事 法律关系,均适用于我国的民法。 2.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关系,一般适用我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总结一下,你在外国干有害于我国的事情,先用我国法;干无害于我国的事情,要是我国有强制性规定的,用我国法,要是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空间效力
法条: 《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邻域内: 1.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 2.我国驻外使领馆 3.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4.飞行于我国领空外的我国飞行器 规定: 1.民事法律、法规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方性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所管辖的区域。 3.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只适用于各该特别行政区。
时间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力。
民法的生效时间
一般有两种类型: ①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②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一段时间才生效。这些民事法律规范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经过一定的准备时间才便于实施,法律明文规定在颁布后的某个时间生效。
民法的失效时间
三种类型: ①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②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③由国家机关颁布的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如果新法与旧法规定冲突时,应该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在学理上这叫默示废止。
关于民法溯及力的问题
我国民法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 通常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 有利追溯:指的是如果民事法律规范具有追溯力更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其具有追溯力。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①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活动、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②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 不同于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原则,一夫一妻是婚姻家庭法的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就整体而言都要遵守的原则。 ③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我国民法典特别强调罪民事权益的保护,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①学理民法基本原则 ②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法定:明文规定的,法定的有法律效力,学理的只有理论性没有法律效力,学理民法基本原则对法定民法基本原则有指导意义,如果被立法者采纳,就转化成法定的。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①指导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活动和民事司法均具有指导意义。 ②约束功能 对立法活动司法都有约束力,对民事基本法中的具体规范和单行民事法规也具有约束力,民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 ③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帝王条款,不可轻易动用,否则会造成适用法律的偏差和混乱。
平等原则
法条:《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 主要体现在: 民事权利平等:《民法典》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民事权利平等意味着民事主体资格平等,自然人自出生时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法人自有效成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法人的业务性质不同,具体业务范围也不同,但是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平等的,具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使在行政上具有隶属关系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其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在一定的财产关系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保护方法一般是,支付违约金、返还被侵占的财产、赔偿损失等等,不因为民事主体的所有制性质不同,保护就不同,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同。
自愿原则
法条:《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没有自愿,商品交换关系难以进行,婚姻关系难以成立,遗嘱制度也不能存在,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 主要体现在: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其所有物,发表作品,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为了体现自愿原则,民法有很多任意性规范。 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特别是在合同法上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在有任意性规范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协议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的效力,继承关系中,有遗嘱的情况下,优先适用遗嘱继承。
诚实信用原则
法条:《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的主观要求,但是判断是否违反诚信原则需要客观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主要体现在: 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不应该有信息差) 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什么情况叫违反诚信原则? 建筑施工谎报资质等级,订立施工合同 债务人交付的商品瑕疵极小,债权人据此主张退货 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30分钟,债权人没有因此受损失而拒绝受领 借款合同的双方约定偿还借款可以在任何地点,后来两人一起去旅行,途中遭遇强盗,这个时候债务人提出还款。 甲遗失贵重物品,登报称:拾得人送还遗失物时,给付1万元,乙送还给甲,甲耍赖说登报称的酬金是无奈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拒绝给钱。 病人出院时向医院请求复制其病历,意愿拒绝。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典在一般规定中没有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但是在民事权利章中于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构成权利滥用要有三个条件 1.有权利 2.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公平原则
法条:《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讲的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 公平原则比诚实信用原则的层次更高,内涵更丰富。 主要体现在: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不是要求绝对等价,近似价值就行,当事人出于自愿形成的利益不平衡的,法律上不作限制,遵循自愿原则。民法还规定,对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订立后,在发生情事变更时更应该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接触合同。 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赔偿责任损失中实行过失相抵,损益相抵。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比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不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民法典第59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风险承担的平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意外风险的,一般情况下所有权转移,风险随之转移。
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法条:《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从社会秩序方面立论,善良风俗从人们道德方面着眼,要求行为具有社会妥当性。 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利用他人迫于情势,没有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者意志显著薄弱,以法律行为使他人为某项给付,而向其自己或者第三人许诺或者给予和该项给付明显不想当的财产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54条 滥用垄断地位,规定不合理的流通条件,违背流通所需要的合理的法律秩序,获得不合理的好处。 订立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限制近亲属正常往来的合同。 以婚外同居为条件赠与财产。 订立借腹生子协议。 订立以实施犯罪为目的的协议。
绿色原则
法条:《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事主体履行合同,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在不能确定包装方式时,出卖人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承担相应修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概念: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结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处理民事案件的核心就是处理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法体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是权利义务责任所属' 客体是权利义务责任所附 内容是权利义务责任的具体化
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即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人。 发行国债的时候国家也是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是双方的也可以是多方的 每一方的当事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人。 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称谓不一样 所有权关系中:所有人与非所有人 买卖关系中:买受人与出卖人 侵权关系中:侵权人与被侵权人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国家
客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客体是权利和义务的依托,是确定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重要依据 e.g. 客体是物——物权关系 客体是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关系
内容
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 在发生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其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
子主题
子主题
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只有受民法调整而且能引起上一行所说的才能当民事法律事实。 举个栗子: 买票,拾得遗失物,多付了贷款,发表文章,医疗事故,完成发明,撞伤他人等是民事法律事实。 睡觉起床不是 结婚是 恋爱不是 潮起潮落寒来暑往不是 客观现象因为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而成为民事法律事实,比如,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就是民事法律事实。
构成
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举个例子 事实A(如委托人行使解除权)——民事法律关系消灭 事实A+事实B+事实C(如遗嘱+死亡+接受遗嘱)——民事法律关系消灭
分类
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违约,侵权
根据行为人是否为一定的意思表示
表意行为
行为人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非行为事实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与债、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分类
内容是否具有直接物质利益
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
权力性质不同 保护方法不同
民事权利与义务
民事权利
分类
法定分类
理论分类
变动
行使和保护
行使
保护
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自然人的住所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人
法人概述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机关
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法人的登记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概述
合伙
其他非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物
有价证券
智力成果
其他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的分类
代理权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时效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
含义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 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即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 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效力
1⃣️实体权消灭主义
2⃣️诉权消灭主义
3⃣️抗辩权发生主义
《民法典》第 192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 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适用范围(客体)
债权请求权
继承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人身权请求权
基于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请求权
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
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
概念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特征
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超过该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不会受人民法院保护
诉讼时效分类
一般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
不足3年
长期诉讼时效
3-20年,不包括3年和20年
最长诉讼时效p213
20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典》第 188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开始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 的时间,该权利的行使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及具 体的义务人为前提。
诉讼时效的中止
定义: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按照《民法典》第 194 条的 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导致不能行使 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 间届满。
目的:为了保证权利人遇到有阻却权利行使的特殊事由时仍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时间,这样即使遇到权利人主观意志外的原因而使其暂时不能行使权利时,仍有补救机会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是法定事由。根据《民法总则》第 194 条的规定,中止 时效的事由有:( 1) 不可抗力;(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 继 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如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夫对 于妻或者妻对千夫,其行使权利不困难,但因相互信赖以致对权利行使多不计 较,基于伦理的考虑,通说认为婚姻关系的持续为时效中止的事由。
发生时效中止的时间
我国《民法典》采用了后一种立法方式,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 月内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因此,法定事由只有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 月内,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 6 个月之前而延续 到最后 6 个月之内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也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开始。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典》第 195 条对 诉讼时效的中断作了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阻却时效完成的障碍,但 时效中止为暂时性的障碍,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的障碍,故时效中断后,时效 期间重新开始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定事由p216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效力
1.对人效力
2.对期间计算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延长
定义: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除斥期间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与特征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