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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4-08 15:43:13民事诉讼法
本课重点
审判
ADR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考)
民事审判程序
诉讼程序
主导地位 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
一审程序
普通
简易
二审程序
再审程序
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非讼程序
诉讼外解决机制 和解、调解、仲裁等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不解决民事纠纷,只由法院确认某种事实状态
执行
诉的基本理论
诉与诉权2023.02.28
诉
要素
主体
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以自己名义在法院参加诉讼的人
可以根据诉的三要素区分此诉和彼诉,鉴别重复起诉
标的
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诉的标的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诉的请求
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理由
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益和进行诉讼的根据
法律理由
事实理由
分类
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6
积极的确认之诉
Positive confirmation suit
消极的确认之诉
确认某法律关系是否有效
Negative confirmation suit
合同解除诉讼的本质不是通过判决接触合同,而是要求法院对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的状态予以确认,属于确认之诉 民法典565条
如果基于民法上的普通形成权(如解除权)提起的诉讼只用单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可变更,为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法院作一定判决
财物
金钱
实物
行为
作为
如赔礼道歉
不作为
如停止侵权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变更已经有效的法律关系
请求法院消灭/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
主体
如A起诉B要求将婚生子C判归自己抚养
客体
解除婚姻关系,从有变无
内容
A代儿子C起诉前妻B,请求将C的生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到每月2000元
民法上的撤销权是一种形成诉权,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才能消灭或者变更这种法律关系,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提起的诉讼是一种形成之诉。
反诉
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
主体
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主体的同一性
本、反诉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反
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间具有因果关系/基于相同事实
不是必须,不同法律关系仍然可能产生牵连
如A租住B房屋未付租金,B起诉要求A支付租金,A主张B未尽合理修缮义务,房顶掉落导致自己受伤,向B主张医疗费,本案中本诉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反诉基于侵权法律关系
时间: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
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如果二审中提出,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就告知另行起诉,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让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管辖
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并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但是反诉专属于其他法院管辖的除外。
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诉权
概念
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对其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宪法赋予的司法请求权
特征
不以实体权利存在为基础
学说
私法自治(民法时代)
私法诉权说
国家本位(行政法时代)
公法诉权说
人权保障(宪法时代)
宪法诉权说
诉权否定说
概念抽象,认为应该去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我国:双重诉权说
广义
刑事
民事
行政
狭义
民事诉讼
请求法院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三)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概述
民事纠纷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
概念:civil dispute 又称民事冲突或民事争议平等主体之间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征:纠纷主体平等性;解决方式可选择性;纠纷内容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诉讼/非诉讼 体现民法中的意思自治
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
财产所有
人身关系
身份权
人格权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中法院恒为一方主体 具有国家公权性
诉讼活动
诉讼关系
民事诉讼法
概念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活动-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
地位:基本法 性质:公法(国家公权力作为法律一方主体) 内容:程序法 社会关系:部门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公法私法的划分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 “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私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财产所有权,保障自身利益的追求,如民法、商法。公法是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渊源
区别联系(考研)
民事实体法
其他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目的与任务不同
民事诉讼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争议。 刑事诉讼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起诉主体不同
民事诉讼主体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反诉;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有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原则不完全相同
程序不完全相同
诉讼主体地位不同
裁判执行不同
行政诉讼法
诉讼主体不同
行政诉讼由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主体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提起,并且互相有反诉权。
诉讼客体不同
起诉条件不同
行政诉讼就具体行为是否合法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
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不同
调解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除行政赔偿诉讼以外不适用调解;民事诉讼中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
其他民事程序法
子主题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且法院应提供保障
权利相同/相对应
同等原则
民事诉讼中外国人与中国人一视同仁
对等原则
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实行对等原则,对该国当事人进行同样限制
基本制度
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系
先答民事程序法是什么,民事实体法什么 再答联系和区别
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考研)
其他民事程序法
仲裁法
民商事仲裁法 只解决民商事纠纷 只解决财产关系 1994年8月通过,2009年、2017年修正 民间组织 只有较大的市以上的才有,县城没有
入口自治
仲裁协议
仲裁方式
仲裁机构
仲裁员
出口强制
一裁终局
与诉讼相比快,诉讼是两审终审
强制执行力
一旦给出裁决,如果某一方不按裁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诉讼和仲裁是二选一,互斥的关系。
案件受理:有效仲裁协议排斥诉讼
1⃣️凡有仲裁协议,不得向法院起诉,但是协议无效除外。
2⃣️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时未声明,法院受理后,另一方首次开庭未提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当事人对仲裁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一方请求法院的,由法院裁定。
法院对仲裁委有监督权
保全、执行: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实施。
司法监督:民间性纠纷解决方式,受法院司法监督
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先撤销才能回到原点,否则会有矛盾的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通 2008年5月1日施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 民间组织。
程序基本法与一般法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相似与区别
相似:社会救济;强制执行力
区别:民商事仲裁需要有效仲裁协议,劳动仲裁不需要;诉讼衔接
人民调解
2010年8月28日 2011年1月1日施行
社会救济
调解协议
两个处分
原纠纷
调解协议纠纷
起诉的是调解协议的纠纷
嫁接的保险
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裁定书
执行依据:司法确认裁定书
公证
相对免证
诉前保全
强制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企业破产法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概念
意义
学说沿革
构成要素
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法院
检察院
监督法院审理案件是否公正,执行过程也要监督,如果有问题可以抗诉,要求再审;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有公益诉讼的诉权
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
指定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有特别授权
相当于当事人
无特别授权
其他诉讼参与人
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证人
鉴定人
勘验人员
翻译人员
专家辅助人员
客体
内容
主管与管辖p30
主管
概念: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民事审判权)
对象: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对象
法院主管与其他组织处理民事纠纷的关系
与人民调解
1⃣️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2⃣️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当于合同,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3⃣️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与仲裁
法院主管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乏味
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司法管辖权
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后,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受理
与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一种行政仲裁
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和解,调解,劳动仲裁,诉讼
和解与调解并非强制性程序,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和解和调解直接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管辖
当事人p59
区分当事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考研)
一致性
有民事权利能力一般即有当事人能力
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其他组织:特殊规定
分离性
无民事权利能力却有当事人能力
有民事权利能力却无当事人能力
死人
民事权利受限而当事人能力不受限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当事人能力
行为能力
无人、限人没有
《民法典》18-2规定,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适格
概念:指针对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
1⃣️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2⃣️有诉讼权利能力
1.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
当事人适格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但诉讼权利能力只是抽象的讲某一主体有没有座位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与具体案件没有关系
2.当事人适格的判断
一个原则,三个例外
1⃣️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是确认之诉的适格当事人
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经作者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3⃣️公益诉讼中,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
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但诉讼权利能力的主体不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3.常考的适格当事人
1⃣️个人合伙: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合伙企业?
依法登记:合伙企业,以企业的名义起诉、应诉
未依法登记: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
2⃣️个体工商户
重点:先找字号
有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应该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无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是当事人
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共同诉讼人
3⃣️无人、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人、限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4⃣️居委会、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居委会村委会或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才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5⃣️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权利人主张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责任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挂靠:合作、劳务分包、内部承包
6⃣️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非法人组织为当事人
⚠️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当事人,可以证人
7⃣️企业法人解散的
依法清算并注销前:当事人为该企业法人
注销之后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当事人为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出资人
⚠️注销后主体资格消灭,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依法清算注销的:债权债务消灭,股东、出资人、发起人不再承担责任
8⃣️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诉用工不一定诉派遣,诉派遣一定诉用工
9⃣️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首先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实体判断范畴)
🔟担保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确定
(1)一般保证
告债务人-以债务人为被告
债权人没有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但除法定情形外,法院在判决书主文中应当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以债务人为被告
债权人起诉保证人,以保证人为被告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11.死者近亲属
诉讼时效是实体权
共同诉讼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第三人the third party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有独三
不得提管辖权异议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有独三就是当事人)
条件:
独立请求:对本诉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时间条件:本诉正在进行中 (原则上一审,例外可以二审加入➡️调,不成发回重审
无独三
第三人撤销之诉
共同诉讼和有独三
共同诉讼:一致对外
有独三:双重否定
诉讼代理人p90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证据
理论分类p116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能否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
本证
反证
与证明责任承担的关系
法定分类p120
物证
书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证明
证明对象p94
免证事实7+1
消极
自认
证明责任p102
概念与理解
证明责任分配
原则
原则的体现
倒置规定
因果关系
过错推定
证明标准
程序性事实
实体性事实
注意:证明标准以证明责任为前提
证明程序p140
举证与调查收集证据
举证期限
时限
一审普通 for justice
不得少于15日
二审,新证据
不得少于10日
简易 for efficiency
不得超过15日
小额
一般不超过7日
延长
届满前;书面申请
证据交换
目的
启动
时间
次数
保全与先予执行 p152
保全
概念
法院为保证判决有效执行 或者避免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 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争议标的物 采取强制保护措施或者责令被申请人 实施或者不得实施一定行为的制度
分类
财产保全
查封、扣押、冻结-防止当事人转移处分财产而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
时间:诉前诉中执行
行为保全18年
知识产权领域
时间:诉前诉中
命令不得实施或者必须实施
分类
诉前保全153
诉中保全
执行前保全
救济
可以复议,不停止执行
先予执行p158
概念
法院 在终审判决作出前 为解决当事人 生产或生活急要 根据其申请裁定 义务人先行履行义务 的一项制度
范围
四费一金一酬
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明确性
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迫切性
申请人提出申请(不能依职权):依申请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有能力
担保
可以责令担保,非必需,但一旦责令必须担保,否则驳回申请
救济
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诉讼进行中
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p161
概念
法院 为制止和排除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依法对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 采取的 强制手段
程度从轻到重
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
拘传
对象: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情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程序:拘传票,院长批准
训诫
责令退出法庭
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罚款
拘留
程序:制作决定书,院长批准; 救济:向上一级复议,不停止执行; 期限限额:拘留15日内,罚款个人10万以下,单位5-100万
期间与传达
期间
计算方法
诉讼文书在途期间不包括在内(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时间要计算在内)),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都是第二个时日计算
期间届满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就从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作为期间届满日
期间开始和期间中有节假日的不能扣除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八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分类
法定期间
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
绝对不可变
上诉期,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的期间6个月,申请再审的时间6个月
相对不可变
一般不得改变,但特殊事由,可以依法变更,如一审审限,涉外案件中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答辩,上诉期
指定期间
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依职权指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间,特殊情况可以依职权变更
期间的耽误与顺延
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间内完成某项诉讼活动,期间耽误的活动一般是导致当事人丧失了再为该诉讼行为的权利,如果没有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一审判决生效,当事人不能再提起上诉
事由:不可抗拒/其他正当事由
需要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顺延期限
申请时间:障碍消除后10天内
决定权:是否顺延由法院决定
送达 p167
直接送达
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
离婚案件不能直接送给成年家属
留置送达
拒签-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后视为送达/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电子送达
调解书:最后一方当事人签收后才生效
受送达人同意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要纸质的应该提供
委托送达
直接送有困难,委托其他法院送达
转交送达:只针对特定对象
军人,被监禁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邮寄送达:EMS
法院直接送有困难,让邮局以挂号信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
一种推定送达,视为送达
非必要不采取:会侵犯当事人的知情权
国内公告之日经过30日,涉外3个月:效率
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
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
调解
原则
自愿原则
程序+实体
合法原则
程序+实体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案结事亦了
适用范围
积极
全过程
一二再都适用
消极
执行
实现判决内容,不解决纠纷
但是允许和解(处分)
非诉讼
不解决纠纷
不适合
身份确认
离婚诉讼是与身份有关的案件,但应当先行调解;只是确认婚姻有效无效的案件才属于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
其他案件
适用阶段
一审、二审、再审可以;执行程序不可以
启动
通常:双方同意
例外
应当调解
离婚
简易程序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程序
内容
允许
超判(超出诉讼请求)
约定担保(担保人不签收不影响效力)
约定违约责任
禁止
1⃣️侵害国益、公益
2⃣️侵害案外人利益
3⃣️违背真实意思
4⃣️违反法律法规禁止规定
5⃣️约定“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请求裁判”
方式
原则不公开(保护私权力)
过程不公开,同意除外
内容不公开,涉益除外
原则对席
特别授权可调解可签名
邀请协助与委托调解
需同意
保守秘密
特殊利益除外
结束
失败
及时判决
成功
撤诉
调解协议
调解书
通常应当制作调解书(二审应当)
加盖法院印章
判决书
特殊主体
特别授权代理人
可以参加调解;有权签名
无独三
不承担权利义务
不签收不影响
承担义务
经同意;送达;反悔及时判
担保人
一方提供担保或案外人同意提供担保
不签收不影响调解书效力
效力
既判力
不得再次起诉
不得提起上诉
一般不得申请再审(解除婚姻关系)
二审再审 调解
调解书送达,原判决视为撤销
形成力
确定实体权利义务
执行力
一方提供担保或案外人同意提供担保
(给付内容)有强制执行力
诉讼和解
法院调解和判决的关系
一审普通程序p181
指法院审理 第一审民事案件 所适用的基本审判程序 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6阶段
起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为自己享有的 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 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 以自己的名义 要求法院通过审判 予以司法保护的 诉讼行为
条件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原告适格)
基本案情:长途客车司机李某酒后驾车,在南京市高淳县将一无名男性撞 死,因无人认领尸体,县民政局将其火化。其后,民政局将长途客车公司、保 险公司、司机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问题与讨论: 民政局是否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不是
被告:明确即可,不需要正确
被告下落不明不意味着不明确
被告不适格:应当受理
公司注销,被告死亡:不予受理
被告起诉前死亡:裁定驳回起诉
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问:原告起诉被告归还借款,该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如何处理? 答:依法受理。诉讼请求具体。受理后经实体审理,被告主张时效抗辩,查明无中止、中断理由 的,应当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问: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20万,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依法受理。诉讼请求具体,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经实体审理认为诉讼请求不 能得到支持,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状
形式
书面为原则,但是允许口头起诉,法院记入笔录 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内容
当事人有关情况
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理由
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
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时间,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
受理
法院 对原告的起诉 进行审查后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 决定立案审理的 诉讼行为
符合起诉条件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法院取得审判权 当事人诉讼地位确定 禁止重复起诉、受理
不符合起诉条件
受理前发现
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可上诉)
受理后发现
裁定驳回起诉(可上诉
应当受理
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下落不明
公告送达
与乙系夫妻关系,四年前乙下落不明,甲提起离婚之诉,对于该 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 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告送达。
张丽与王旭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向王旭 送达应诉通知书,发现王旭于张丽起诉前因意外事故死亡。法院应作出下 列哪一裁判? A.诉讼终结的裁定 B.驳回起诉的裁定 C.不予受理的裁定 D.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不予受理
主管管辖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有效仲裁协议
其他机关处理争议(劳动仲裁)
不属于本案管辖
禁诉期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或者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除外)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维持收养关系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被告不受此限)
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
一事不再理
原则:实体审理终结
禁止重复起诉(人、诉求、标的)告知申请再审
例外:未经实体审理
可以再起诉
(一审)撤诉处理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离婚维持
三费新理由
下列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起诉,法院应予受理的是? A.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 B.原告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又起诉的; C.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 D.追索赡养费的判决生效后,有新情况新理由,当事人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
审前准备
法院 受理案件后 至开庭审理前 依法进行的 各项诉讼活动的总称 目的是保证庭审活动 及时顺利进行 防止诉讼拖延
通知告知
送达(起诉状、15日答辩状),答辩期间(管辖权异议)告知权利
审核调查
诉讼材料,调取必要证据,通知必人三人
组织会议
证据交换
庭前会议
其他(案件分流)
能转的转(督促程序)
可调的调
应简的简
开庭审理
调解贯彻始终
又称法庭审理 简称庭审 指法院 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 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 在法庭上 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并作出裁判的 诉讼活动
审限
一般
6个月+6个月(本院院长)+N个月(上级法院)
排除
公告、鉴定
管辖权异议、管辖争议
审委会讨论案件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审计、评估、资产清理
中止诉讼
5种特殊情形
撤诉
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行为 或者基于原告的行为 法院视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 分为 申请撤诉和 视为撤诉
申请
时间
法庭辩论终结前
主体
“诉”中原告(自愿)
本诉原告,反诉原告,有独三原告
决定权
法院裁定
禁止
有损国家集体他人利益
视为
原告(法代)有独三
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没给钱)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未经法庭许可退庭
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一审中, 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 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 遗嘱。法院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 要求继续进行诉讼。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C.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D.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特殊情形
一方申请 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审查后认为 应当判决婚姻关系无效 此时原告撤诉 法院不予准许
缺席判决
法院 在一方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 或者 未经法院许可 中途退庭时 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
非必须到庭:被告
非必须到庭:反诉被告
“无人”被告法定代理人
无人离婚,法代应 到庭;不能到庭的应 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承担责任无独三(被告型)
普通无独三不影响
原告
撤诉失败的原告和有独三
申请撤诉未获准许
必要共同诉讼部分原告
延期审理
出现法定特殊情形 不能按确定日期 进行法庭审理 法院 将法庭审理 推延到另一期日 的诉讼制度
法定情形(程序)
1⃣️(出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回避)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取证)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
诉讼中止
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 因发生某种法定情形 诉讼无法继续进行 而暂时停止的 诉讼制度
法定情形
.(等人)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等人)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等人) 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等人)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5.(等结果)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 6. 其他 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诉讼终结
诉讼中发生法定情形 诉讼程序没有必要 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 法院裁定 终结诉讼程序 的制度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 事人死亡的。
审理障碍
3种诉讼文书
3种救济方式
简易程序p212
简便
适用
适用前提:基层法院/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积极条件
消极条件
特点
程序简化
独任制
审限
注重调解
程序的转化
普通转简易
简易转普通
小额诉讼的程序
适用
不适用
程序的特殊性
程序转化
再审
(2022 年真题网络回忆版) 阿爽起诉阿牛返还借款8万元,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省级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是10万元,阿爽和阿牛均同意适用小额程序。诉讼中,阿牛认为阿爽也存在违约行为,于是提出反诉,要求阿爽支付违约金9万元。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A.如果阿爽和阿牛均同意,法院可以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B.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C.法院不得受理阿牛的反诉,告知其另行起诉 D.法院不得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诉讼标的在法定数额限度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是合法的。诉讼中阿牛提出反诉,案件不得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选项A说法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民诉法解释》第278条第1、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阿牛提出反诉导致无法继续适用小额程序,此时“可能”转为简易程序,也“可能”转为普通程序,而不是“应当”转为普通程序,选项B说法错误。小额诉讼中可以直接提出反诉,选项C说法错误。
公益诉讼程序p223
起诉主体
支持起诉
起诉条件
管辖
告知程序
其他机关、组织参诉
和解、调解
注意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
事后救济
指由于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 而未能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针对法院所作出的存在错误并 损害自己利益的 判决裁定调解书 将生效司法文书中双方当事人作为被告 以提起诉讼的方式 请求法院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司法文书的诉讼
第56条 [第三人] [有独三]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事中救济 [无独三]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 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 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事中救济 [第三人撤销之诉]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 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事后救济
2021年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第27批指导性案例(148-156号) 9个案例 6个三撤
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只能再审
遗漏第三人:可以再审也可以三撤
提起条件
前提: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
理由:有证据证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内容全部或部分错误
损害:被请求撤销的司法文书损害其民事权益
时间:知道或应知道权益受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管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不适用
案件性质
非讼
只救济诉讼
婚姻关系身份案件
不具有事后救济性
走错路
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未登记权利人
另行起诉
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的生效裁判
另行提起私益诉讼
当事人
原告: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
被告:原案当事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有责第三人
原审程序(无责)第三人,继续列为第三人
审理
管辖:生效裁判谁做谁管
自作自受
更了解案情
防止下级撤上级
审判组织
必须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人首次救济
事后救济:只能一审+普通+合议;变更之诉
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复杂
生效裁判正确性
案外人利益
执行
原则:不停止
避免滥用诉权
例外:第三人提供担保,法院决定是否中止
裁判
可上诉
直接改判(全部或部分)一步到位
只撤销(或部分改判)不确权
驳回诉讼请求(不撤销也不确权)
案外人救济
生效法律文书 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三撤
再审
执行异议
事后救济
竞合冲突
原则
再审吸收三撤
再审救济面更广
一审
二审
调解
调不成发回重审(列为第三人)
例外
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
应当先审三撤:中止再审
二审程序
上诉
上诉途径
管辖法院
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提起途径
原则原审法院
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例外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再进行上述工作
审理方式
独任制
适用范围
适用
一审
基层派出
简易程序
多数非讼
部分普通
简单案件
二审
中级法院
简单
简易程序
三种裁定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双方同意
不适用
国益公益;群体纠纷;社会影响较大;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法定合议案件;其他
转化
转为合议制
法院发现
当事人异议
区别不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
不开庭审理:径行判决
原则
应当开庭审理
例外(径行判决)
不开庭
民诉法
缺一不可:阅卷调查询问 没有新事实证据理由 法院认为可以
甲、乙因写字楼租用协议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提起上诉,甲在提交上诉状同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双方租用时问的补充协议,二审法院在闭卷、调查并对甲、乙询问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遂采用不开庭审理方式进行了二审。法院做法是否正确? 假若上例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二审法院在闭卷、调查并对甲、乙询问后,认为不需要开庭,此时是否必须不开庭审理?
民诉法解释
三种可上诉裁定; 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 适用法律错误; 违反程序需要发回重审
二审调解和解
审级利益
允许合意放弃
新请求新反诉
调,调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同意二审可判
离婚
一审不准离,二审认为应当离;与财产子女一并调,调不成发回重审,双方同意二审可判
齐远、张红感情破裂诉至法院,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住房分割等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准手商婚井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齐远不同意离婚提出上诉。二审中张红增加诉松请求,要求分割诉讼期间齐远继承其父的遺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 A.一审漏判的住房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B.二审增加的遗产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C.住房和遗产分割两个诉讼请求,二审可合并调解也可一并发回重审 D.住房和遗产分割两个诉讼请求,经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
不得合意放弃
责任在法院
漏人
调,调不成 发回重审
漏判
调,调不成 发回重审
二审
调解
成功
一律制作调解书(送达后原审判决视为撤销)
不成
应当及时判
发回重审
漏人
漏请求
不允许放弃上诉权
离婚案件
告知另行起诉
和解
二审裁判
维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判
直接维持
纠正后维持
纠正
裁量
发回
审判监督程序p259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再审
补救程序,非必经程序
再审启动
解决问题:原生效裁判是否错误,是否需要启动再审
三个对象
判决书
裁定书
上诉
调解书
三条通道
法院
当事人
检察机关
判决
已生效
原则:生效判决都可
例外不得再审
非讼(也不得上诉)
再再审(再审后维持原判)只有当事人受此限制
解除婚姻关系
保障当事人各方的信赖利益
也不得三撤
判决书调解书都不可
财产问题
已分割可以
新发现未处理不可以
另行起诉
论述:一审、二审、再审的关系:看课本
二、再审程序的特点 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相比,再审程序的特点主要体现为: 1. 从程序发生的原因看,再审程序的发生,是因为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 调解书确有错误;第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因为当事人提出了解决纠纷的请求;第 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而提出上诉。 2. 从启动程序的主体看,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是法院或检察院,申请启动 再审程序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和特定的案外人;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 主体都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 从提起程序的时间看,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 生效后的 6 个月内提出,检察院和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限制;当事人 提起第一审诉讼程序,法律上并无时间限制;上诉要在上诉期内提出。 4. 从程序的审级看,再审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适用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 可能适用第一审程序,也可能适用第二审程序。适用第一审程序的,就属于第一 审;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就属于第二审。 5. 从案件的审理法院看,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有可能是作出原生效裁判 或调解书的法院,也有可能是作出原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或与 作出原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的法院同级的另一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的法院只能是案 件的受理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法院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6. 从所作裁判的效力看,法院通过再审程序所作的裁判,可能是非立即生 效的第一审裁判,也可能是立即生效的终审裁判;除小额诉讼案件外,第一审判 决均是非立即生效的判决,可以上诉的裁定也是非立即生效的裁定;第二审裁判 则都是立即生效的终审裁判。
再审审理
特别程序
非诉程序之——督促程序
非诉程序之——公示催告程序
执行程序
实现权利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仲裁概述
仲裁协议
仲裁程序
司法与仲裁
诉讼主体
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一部分,指特别重要的那些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以及有特别代理权的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