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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4-16 23:19:45民诉法
总论(裁定针对程序问题)
诉的理论
诉讼标的(原告权利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物:有争议的具体东西(表现为金钱、财物或行为)
诉讼请求:做出特定判决的具体要求
不同之处:诉讼请求时具体的要求,诉讼标的的是抽象的双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同之处:(恰当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金钱数额
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包括积极确认、消极确认
给付之诉:给付内容是财物或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不能是人身
变更之诉:变更现有法律关系(消灭、变动),前提是法律关系存在
诉的合并
诉的主体合并
诉的客体合并
诉的重叠合并:相同原告对向相同被告主张两个以上互相并存的诉讼标的,但是仅只想同一个诉讼请求
诉的预备合并:当事人提出一个在先之诉,为预防在先之诉无理由时而向法院提出一个在后之诉
反诉
独立的诉。准许本诉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
本反诉相互独立,反诉成立并不一定产生本诉诉讼请求被驳回耳朵法律效果
反驳是对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
反诉的构成要见
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范围)
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基于相同事实、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院合并审理
提出时间: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应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反诉和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对反诉的处理
一审:可以合并审理
二审: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相同的权利、对应的权利)
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
对等原则:对等限制
辩论原则
口头或书面;实体或程序或证据;
贯穿审判程序始终。但特别程序、非诉程序和执行程序无法辩论
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处分原则:自行处分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判决内容不得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
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准许
处分权的行使,法院可进行必要的监督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检察监督原则
行使主体:人民检察院
监督对象:法院或法官的审判权
监督方式
抗诉:生效文书
检察建议:生效文书、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在线诉讼原则
条件:经当事人同意,通过信息网络平台
效力: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独任制
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包括小额诉讼程序)(基层法院)
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基层法院+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审民事案件
中院+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特别程序案件,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审判员组成)
督促程序案件
公示催告阶段案件(除权判决阶段合议制)
不得独任的案件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
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代表人诉讼)
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属于新类型或疑难复杂的案件
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的案件(重审+再审)
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都人审理的案件
适用法院:基层法院+中院
一审(普通+简易):基层法院
二审:中院
独任转合议
法院裁定转为合议审理:发现案件不宜独任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异议
异议理由:独任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异议成立裁定转为合议;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合议制
一审合议庭
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
选民资格案件和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合议庭:审判员组成
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允许有陪审员)
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
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提交审委会;不同意见,如实记入笔录
回避制度
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只能是法院的人)
执行人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
回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由审委会决定
审判人员、执行员、书记员: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翻译员、鉴定人、勘验人):审判长决定
法定原因
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代的近亲属的
与本案由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代、翻译的
与本案当事人、诉代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社会公正审理的
接受当事人、诉代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代的
回避方式
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
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远征或审委会决定其回避
申请回避的期间
通常开始审理时提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申请回避的效果:被申请人应当暂停其工作
回避决定的复议
回避决定可以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其工作
回避的法律后果: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两审终审制度
例外:一审终审
最高法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按照特、督、公、破程序审理的案件
调解书、小额诉讼案件
民诉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上诉)
公开审判制度
审理公开
依职权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依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商业秘密
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判决一律公开
当事人
民诉当事人主体
自然人、法人
可作为民诉当事人的其他组织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为当事人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适格当事人(要求具体明确)
通常标准:争议双方的当事人
扩大标准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
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定机关和组织
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
具体案件的原被告
个体工商户
有登记字号,以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具体信息
无字号,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的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老板当被告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嗯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企业法人
合并分立: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是当事人
法人解散
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当事人
涉及保证合同的诉讼
保证人为连带保证责任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一般保证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常考的侵权案件当事人
机动车一方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育机构侵权、安全保障义务者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侵权
第三人(当事人)
参加诉讼时间:被告应诉时起,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不能提起管辖权异议
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参加诉讼的依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既反对原告也反对被告,有不同于原告请求权的另一个请求权(要区别于共同原告)
参加诉讼方式:提起诉讼;
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
有独三案件中有两个诉:本诉和有独三之诉
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参加诉讼的依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判断:与无独三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败诉的结果,对无独三不利
不属于无独三的情形:与原被告双方正义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关系和不负有返还或赔偿等义务的人
参加诉讼的方式:自己申请参加,法院通知参加(法院依职权通知、依申请通知)
诉讼地位:不是完全当事人,不享有与当事人相等的诉讼权利;无权提起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作为被上诉人时无要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
条件
当事人
原告:应当参加前诉但没能够参加的有独三和无独三
被告:前诉的当事人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列为第三人
理由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
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有错误
并损害其民事权益
有证据材料
对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
时间: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其民事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个月内
管辖: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出
原则上:不会中止执行
例外: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出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撤销+确认
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分
普通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
诉讼标的为2个以上,2个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
必要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
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追加问题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追加
法院通知追加;当事人申请追加
对必要共同原告的不追加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
既不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常见的必要共同诉讼案件
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作为共同诉讼人
由原告决定是否告双方主体
若原告提及挂靠关系,则挂靠方和被挂靠方为共同被告;若未提及挂靠关系,则只以被挂靠人为被告
无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无限人与监护人为共同被告(侵权责任人为无限人,赔偿优先使用无限人的财产,不足部分监护人承担)
继承遗产类案件
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为共同原告
共有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共有财产受到他人侵害的,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赡养费诉讼应追加所有的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诉讼代表人
特点
一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
代表人为2--5人,每位代表可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推选代表)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
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推选: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
协商:推选不出可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指定: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之间指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通常当然生效
四项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所有人同意)才生效: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调解
调解书对被代表的原告发生效力
对申请退出调解的原告诉讼继续审理,并依法判决
当事人变更
因当事人死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裁定中止诉讼
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
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因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
原则
当事人恒定。受让人申请以无独三身份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准许
法院发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例外。当事人变更:受让人申请代替当事人承担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为无独三
准许的:裁定变更当事人。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的确定
委托代理人的确定
委托代理人的来源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简易程序可以当场口头委托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加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一般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不是特别授权
离婚案件的特殊问题
即使有委托代理人,本人仍需要出庭诉讼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应出具书面意见(监禁)
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不用出庭参加调解,也不需要出具书面意见。但他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精神病)
主管与管辖
主管
民诉与民商事仲裁的关系
有仲裁协议(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后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in是案件提出异议,仲裁协议有效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
不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法院不予受理
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院
诉讼标的额5亿以下: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
诉讼标的额1亿以下: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
中院
重大的涉外案件
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额大(5亿以上)或诉讼单位为省级以上
诉讼标的额5亿以上: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
诉讼标的额1亿以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
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
北、上、广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其他地方由最高院确定的中院和基层院管辖(发明由中院,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由基层院)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法院: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所在地、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院或专门法院管辖
高院
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诉讼标的额50亿以上(包括本数)
最高院
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有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继承遗产纠纷)
国内案件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继承遗产: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涉外案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由中国法院管辖
若在外国法院,中国不承认不执行
约定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
协议管辖
适用案件:财产类;只能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国内: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
涉外: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或中国法院)
应当明确:
以起诉时为准(要求起诉时能够确定),可以选择多个法院
以格式条款方式协议管辖的,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转让
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通常有效
两种无效:转让时受让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在转让协议中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
应诉管辖
国内与涉外案件;人身与财产案件
对原告提起的诉讼,本院原本没有管辖权;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
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诉讼)
合同纠纷
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合同纠纷,根据性质确定法院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住所地+租赁物使用地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通过信息网络实际交付标的物:被告住所地或买受人住所地法院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物的:被告住所地或收货地法院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合同纠纷,根据争议标的确定管辖法院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被告住所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
交付不动产的:被告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其他标的:被告住所地+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法院
即时结清的合同:被告住所地+交易行为地法院
合同未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履行地的
仅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没有管辖权
担保合同的管辖
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纠纷无管辖权
同时起诉主从合同时,以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仅就连带保证合同起诉时,以从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侵权纠纷
因产品质量侵权:生产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侵权: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
其他侵权: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
公司诉讼
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被告法院+原告法院)
被告住所地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被告被关不足1年的,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被关超过1年的,被告被关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
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
原告住所地管辖
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的诉讼
只有被告一方被关起来的
只有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
原告+被告住所地管辖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T同一辖区的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从无到有)
条件:受理案件+无管辖权+受移送法院有管辖权
不能适用移送管辖的情形
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行移送
共同管辖案件,先立案的法院不得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管辖恒定: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有管辖权,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中发生变动而丧失管辖权
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划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指定管辖(不知道该谁管)
各自的上一级法院指定
受移送法院无管辖权且未发生管辖争议
有管辖权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
受移送法院无管辖权且发生管辖争议,协商未果
管辖权转移(能管不能审)
下级向上级转移
适用情形:新类型、疑难复杂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两种类型:依报请决定审理、自行决定审理
上级向下级转移
管辖权异议
异议主体:被告
对象: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异议时间
应在第一次提交答辩状期间(15日)提出(二审发回重审提交答辩状期间不得提出管辖异议)。
答辩期间届满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金额致使超出法院级别的,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理法院应当移送
逾期后果: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异议处理:异议成立裁定移送管辖,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
救济: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上诉,不能申请再审
证据
证明对象
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六种情形举证责任倒置、一种情形不允许被告举证)
自认制度(作出即生效)
自认效果:当事人免于举证
自认的时间:诉讼过程中
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
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
自认类型
明示的自认、默示的自认(经法庭说明或询问仍不否认)
委托代理人的自认(授权书中明确排除事项、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
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或数人自认,对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一致承认才算自认
不允许自认的事实
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事实
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涉及身份关系
当事人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虚假诉讼)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涉及公益诉讼的
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的
调解或和解中因妥协认可的事实
自认的撤销
截止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
两种情形:经当事人同意的,因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作出的
应当书面或口头裁定准许撤销自认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依职权调查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
公益诉讼案件
当事人恶意串通可能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虚假诉讼)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依申请调查
情形
证据有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可申请再审
证明责任
概念:行为意义(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结果意义(承担败诉后果)
分配规则
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依据原告诉讼请求确定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因果关系倒置)
原告举证证明产生请求权的基本事实
被告举证证明原告请求权变更、消灭、受到妨害的事实
例外(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因果关系倒置)
证据的法定分类
分类
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当事人签署保证书
应当庭签署保证书并宣读
保证书内容(载明据实陈述、虚假陈述愿接受处罚签名捺印)
拒绝的后果: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书证
文书提出命令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的控制之下(可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的书证
引用书证: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引用过的书证
利益书证: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权利证书:对方当事人依法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账簿凭证: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违反后果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毁灭有关书证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所证明的事实为真实,并处以罚款、拘留
公文书推定为真实
只要公文书是真实的,公文书所记载的事项就推定为真实
对方当事人可以用相反证据推翻
必要时,法院可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私文书证真实性的判断
两大类:处分性文书、报道性文书
对未署名的书证的规定:引用方对内容的真实性举证
对已署名书证的规定:引用方对署名(签名、捺印、盖章)的真实性进行举证;反对方证明:署名并非本人真实意思,或在空白处增加了内容
当事人提供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证据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履行与该国条约中有关规定的证明手续
证人证言(费用败诉方承担)
应出庭作证接受询问;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签署并并宣读保证书(例外:无、限人作为证据;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
保证书内容
违反后果:拒绝签署或宣读保证书,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费用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影像资料;电子数据:信息、电子文件
应当提供原件: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电子数据优先:储存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鉴定意见
申请鉴定
必须向法院申请,不能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预交鉴定费,逾期不交费用或不提出申请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耳朵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鉴定人的指定与协商: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指定
依职权委托
适用情形:应由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
指定鉴定人: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人
鉴定人签署承诺书
鉴定开始前,鉴定人签署承诺书
违反后果: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法院应责令退还鉴定费用,并进行处罚
鉴定人出庭
两种情形必须出庭:鉴定人书面答复仍有异议;法院认为有必要
出庭方式: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经许可,当事人可询问鉴定人
鉴定人不出庭后果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院应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组织对拒不出庭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退还鉴定费用:法院在3日内作出退还费用的裁定;拒不退还,法院依法执行
当事人可申请重新鉴定
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法院依申请通知
申请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
人数:1--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职责: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性质: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询问与对质:
证据的理论分类
本证与反证
看证据证明什么事实→该事实由谁负举证责任→该证据由谁提供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看证据是否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看内容,不看效力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看是否来源与案件事实
效力上,原始证据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适用条件: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
启动方式:依利害关系人申请
管辖: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所在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院不会因采取保全措施而取得管辖权
证据保全的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诉讼证据保全
适用条件: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
启动方式:依申请、依职权
申请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管辖:受案法院
诉前与诉中的担保要求
诉前: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诉中: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采取查扣冻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法院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律效果:对该证据能够证明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提供证据的责任
举证期限
法院确定:应在答辩期届满后、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举证期限,并送达举证通知书
协商确定:当事人可协商,并经法院许可
再次确定举证期限: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逾期提交证据
责令说明理由,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相应证据
因客观原因逾期或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未逾期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予以训诫、罚款
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质证
作用:未经质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质证对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的证据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属于质证对象。由审判人员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公开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免于质证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认定
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当事人的陈述
无限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
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私录证据原则上可以采纳,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明标准
通常标准:高度可能性
五种情形提高到排除合理怀疑
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对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
程序性事项降低为存在较大可能性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性事项有关的事实,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
诉讼保障制度
保全制度
诉前保全
适用条件
不申请保全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诉前或仲裁前+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则裁驳)
管辖法院(48小时内作出保全的裁定)
财产保全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行为保全
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保全后的处理
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引起诉讼的管辖: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保全手续移送
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法院作出的裁定
诉中保全
适用条件
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不提供则裁驳)
管辖
向受案法院提出;上诉案件,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前,由一审法院采取
通常5日内处理;情况紧急,必须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诉讼后保全
时间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
条件
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只能依债权人向执行法院申请
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的特别规定
对担保物保全的,不得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查扣冻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
由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担保数额
诉中: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
诉前: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
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责令追加财产
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保全时,由法院保存价款
先予执行
适用情形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追索劳动报酬的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经营的
适用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不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申请
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担保:不是必须的
救济
复议: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
再审:只能由法院主动再审,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再审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拘传
应当:三费案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清案情的原被告;可以:无人的法代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至被拘传人
拘留和罚款
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据传人。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拘传、拘留、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
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期间制度
期间计算:在途时间不包括在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不算过期
期间顺延
正当理由耽误期限+当事人申请+障碍消除后10内申请+法院决定准许
送达制度
直接送达
本人、同住成年家属
通知到法院领取:到达法院后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在送达回证上著名送达情况并签名
可以在住所地以外的地方送达:拒绝签署送达回证,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在送达回证上著名送达情况并签名
留置送达
条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
方式
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
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应直接送达;可由指定的人代为签收(需特别授权)
委托送达
只能委托其他法院送达,不能是其他机构
转交送达
受送达人,只能是犯人犯人或军人
邮寄送达
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
条件: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期限
国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涉外: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公告方式
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报纸、信息网络媒体上公告
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
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法院应当提供
送达日期: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
法院调解制度
适用范围
适用情形(双方行为)
审判程序(一审、二审、再审),一般都适用
不适用情形
执行程序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破产程序中的劳动争议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可以调解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给付、变更案件可调解)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调不成,一并出判决书
调解程序的进行
不公开原则
委托调解
法院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的担保
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
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但不得留置送达)(担保的生效按照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规定执行)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调解程序的结束
达成调解协议,通常应当制作调解书结案
不能反悔的是调解书,能够执行的也是调解书
三种法定例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不能反悔的是调解笔录,不需要执行)
协议不制作调解书,用调解协议结案
不能反悔的是调解协议,能够执行的是调解书
各方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调解协议发生效力(双方同意三方签章)
法院审查确认后,应记入笔录或将调解协议附卷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审查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调解书主要是用来执行)
自行和解或调解结案,原则不得请求法院制作判决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制作判决书
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分论(诉讼和仲裁中的和解协议没有约束力和执行力)
一审普通程序(举证期限不少于15日,答辩期间15日)
程序的启动
起诉的积极条件
具体要求:法院依职权调查
原告正确(范围、利害关系)+被告明确(名称+地址)+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有管辖权
起诉状内容:案由并非起诉状的法定内容(口头或书面)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处理方式
符合条件:立案受理
立案前发现不符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可上诉)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条件:裁定驳回起诉(可上诉)或移送管辖
起诉的消极条件(不得重复起诉)
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请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重复起诉的处理
原则不允许: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
例外
离婚案件和解除收养关系案件+新情况新理由或6个月原告后再次起诉
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新情况新理由+增加或减少费用(作为新案处理,属于变更之诉)
裁判发生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再次提起诉讼的
强制反诉: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合并审理
不属于重复起诉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
原告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程序的进行与结束
撤诉
申请撤诉
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申请,法院做裁定
视为撤诉
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不得撤诉
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可以不予准许或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缺席判决
适用对象:原告、被告、无独三
原告适用缺席判的情形
被告提起反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反诉可对原告缺席判
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审理阻碍
延期审理(决定书)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其他应当有的延期情形
诉讼中止(裁定书)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能力,尚且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诉讼终结(裁定书)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裁判
判决错误
笔误(误写、误算)
裁定补正,不能收回原判决
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内容不一致,裁定补正调解书相关内容
判决实质错误
上诉期内上诉,原审法院可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按二审程序审理
上诉期内未上诉,原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既判力
诉讼请求(诉讼标的),抵消抗辩,部分请求
执行力
有给付内容的判决
离婚案件的特殊要求
应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又满1年后,一方再次起诉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启动
适用法院及审级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庭+一审
适用案件范围
法定:案件事实清楚、权利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约定: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不得适用情形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审理中被告失踪可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的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10人以上)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益诉讼)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三撤之诉)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特、督、公、破等非讼案件
简易程序提异议
异议成立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记入笔录
简易程序特点
传唤方式简便
可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简便方式通知无需同意)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
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
提供了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直接送到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转入普通程序
未提供准确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可以没有举证期限、答辩期
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或确定开庭日期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15日
被告人要求书面答辩的,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六类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离婚、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合伙合同纠纷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小额诉讼)
开庭方式灵活
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法院提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庭审程序简便:原则应当一次开庭审结;确有必要可猜词开庭的除外
审限短:3+1(本院院长批准)
简易程序裁判
简化裁判文书(认定事实、裁判理由部分)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调解书的
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或部分诉讼请求的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
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相关内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简易程序的宣判
应当当庭宣判;不宜当庭宣判的,定期宣判
小额诉讼程序
适用条件
基层院及其派出庭、海事法院+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
法定适用:标的额为该省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50%以下的
约定适用:标的额为该省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50%以上二倍以下的
不得适用的案件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涉外案件
需要评估鉴定或对诉前评估鉴定有异议的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其他不宜适用的
小额诉讼程序的转换
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应适用简易程序中其他规定审理或裁定转为普通
当事人开庭前提异议+法院裁定(书面或口头)
特点
实行一审终审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以经作出立即生效
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可立即开庭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
举证期限不超过7日
答辩期间最长不超过15日
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
文书可以不写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
对当庭作出裁判的案件,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
其他的案件,裁判文书记载简要裁判理由
审限短:2+1(院长批准)
上诉和再审
不得上诉,实行一审终审
再审
管辖法院:原审法院
以通常理由申请再审(判决错误)
理由成立,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
做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不得上诉
以程序适用错误为由申请再审
理由成立,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
做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公益诉讼
通常规定
案件类型
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行为
公益诉讼的提出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行政级别为地级市以上的政府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满5年+无违法记录
消费者公益诉讼
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
英烈维权类:近亲属
检察院作为起诉人:无原告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不以实际存在损害为前提条件
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院管辖
法院受理受理公益诉讼后,有关组织和单位,可在开庭前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可另行提起私益诉讼(不能参加公益诉讼)
和解调解
可和解可调节
公告:和解调解后应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
审查:不违反公共利益出具调解书;违反公共利益,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审理并依法裁判
可以撤诉,例外:
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
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因为必须出具调解书)
禁止反诉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定
法院向原告释明: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增加停止侵害、修复生态环境等诉讼请求
法院告知环保部门:受理环境公益诉后,法院应在10日内告知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
环保部门依法履职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准许
对检察院的特别规定
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不是原告)
法院审理检察院提起的一审公益诉讼,适用人民陪审员
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及其前置程序
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告30日)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告30日)
侵害英雄烈士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英烈不作原告时)(公告30日或直接征询近亲属意见)
二审
上诉
可上诉的案件
判决
原则都可以上诉;但特别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所作出判决不能上诉
裁定
原则上不能上诉。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上诉
调解书不能上诉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范围
一审原告和被告
有独三可作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无独三:只有被判决承担责任时才有权上诉,可以作为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上诉时必须获得特别授权(法代不需要授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列明
提起上诉的是上诉人,没有提起上诉的被上诉人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均提起上诉,均列为上诉人
必要共同诉讼案件以及有第三人的案件:上诉人的是上诉人,针对的是被上诉人,不涉及的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上诉期限
判决15日,裁定10日
程序要求
必须提交上诉状(一审可口头可书面;二审再审只能书面)
撤回上诉
文书:二审作是否准许的裁定,若准许,则一审判决生效
不准予撤诉的情形
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撤回起诉
条件
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
处理
准予撤诉,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二审准予撤诉后,不得重复起诉
二审审理
审理方式
原则:开庭审理
例外:不开庭审理。需要询问当事人(不是书面审)
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的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发回重审的
审理范围
仅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项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例外:一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
审理地点:可在本院进行审理,也可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进行
二审调解与和解
二审调解
可以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审判决视为撤销;调不成应就是判决
调不成发回重审的情形
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做审理、判决的
必须参加的诉讼当事人或有独三,在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在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中,不应列被追加或更换的当事人)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
调节不成,发回重审
调不成告知另诉的情形
原审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起反诉:经双方同意,可一并调解,可一并审理裁判
二审达成和解后的处理
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结案:对方反悔时,可执行调解书
申请撤回起诉:本案不得重复起诉,和解协议无约束力执行力
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本案不得重复起诉
二审判决和裁定
对判决的裁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法改判
认定事实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
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
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
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当事人应当先调解)
对裁定的裁定(对裁定上诉,二审一律用裁定书)
受理错误
案件依法不应由法院管辖: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
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没有受理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发回重审
只能发回一次
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嗯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再审程序
再审的特点
目的方面
一二审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再审是纠正已经生效的判决的错误
结构方面,再审分为两个阶段
启动阶段:主要目的是确定已经生效的裁判是否有错(裁定再审,通常应终止原判决执行)
审理阶段:对有错裁判,重新作出正确的审理结果
启动方面,再审的决定权在法院
当事人申请;法院主动再审;检察院启动再审
再审启动
可以再审的裁判文书
判决书:特别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不适用再审程序
裁定书:仅限于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调解书:可以再审
法院启动的再审
法院可主动对判决书、调解书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
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
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
离婚案件财产问题:判决中已处理的财产,可申请再审;未处理的财产,告知另诉
适用特、督、公、破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申请再审的事由
裁定、判决
证据类(新证据、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伪造、未经质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未调查收集的)
法律适用错误
程序错误(审判组织不合法、审判人员应回避未回避,剥夺辩论权,未经传票传唤违法缺席判,无诉讼能力的人未经法代代为诉讼,漏人,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且未上诉,)
新情况(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审判人员审案时有违法行为)
调解书
调节违反自愿原则或了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
时间:6个月内
申请再审的法院
通常: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上一级和原审法院都可以
当事人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
申请再审的材料:再审申请书
对再审的审查
三个月内审查(逾期视为驳回申请);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
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
原则:向谁申请谁就审
例外: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审理或交下一级法院再审(可以是原审法院,也可是其他下一级法院)
检察院启动再审
启动方式
抗诉方式
检察建议
向同级法院提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最高检不得向最高法提)
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情形
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再审判决、裁定明显错误的
处理
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
只能申请复议1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最多两次(先法院后检察院)
检察院调查权
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需要
可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请求
抗诉的效果
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检察院不是再审案件的当事人
当事人死亡或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可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
再审审理
裁定中止执行
再审启动时一般不会中止执行,作出再审裁定同时裁定中止执行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再审适用程序
一是一(所做判决裁定可上诉)、二是二、提是二
再审审理范围
应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
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新诉求或提反诉):原则不予受理(也不予调解);构成另案诉讼的,并告知可以另诉
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申请人死亡或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权利义务承继者放弃再审申请
在给付之诉中负有肌肤义乌的被申请人死亡或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的
再审调解
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及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特别程序
特点
审判组织(无陪审员)
原则独任审理;例外3名审判员合议:选民资格,重大、疑难的案件
管辖:原则基层法院管辖
选民资格案件(选区所在地)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下落不明人所在地)
认定公民为无限人:被认定人住所地
认定财产无主案:财产所在地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法院发邀请调解的,向邀请法院提出
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
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院管辖的,向相应中院提出
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不能再审,确有错误,提异议
选民资格案件
起诉人不一定是选民本人
应当开庭审理:选民本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请求变更: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按照普通程序进行
代管人自己向法院请求变更:按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认定公民为无限人的案件
其他诉讼中当事人民事行为认定:由受诉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原诉讼中止
指定监护人
两种情形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
有关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管辖: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程序
用判决书指定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
启动:当事人申请,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调解协议的效力:具有民事合同效力
司法确认程序:赋予执行力
启动
需要双方当事人申请,才能启动特别程序
单方只能提起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诉讼
管辖
法院发邀请调解的,向邀请法院提出
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院管辖的,向相应中院提出
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
时间: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
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情形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自关系、收养关系无效、有效或解除的
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实现担保物权
申请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独任与合议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处理
符合规定的
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定
不符合规定
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非讼程序
督促程序
适用条件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起诉的,已发出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起诉的,支付令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法院可留置送达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债务人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
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诉前保全要么诉讼要么仲裁)
债务人异议
提异议的方式:书面形式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向起他法院起诉: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关系起诉的,支付令失效
异议时间
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不提将产生执行力
异议内容:必须是实体上拒绝
异议审查:形式审查
审查后处理
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
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转入诉讼程序
支付令错误的救济
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
适用范围
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依法律可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如记名股票、提单)
申请方式
申请原因:票据丢失、被盗、灭失
申请人:票据持有人
管辖: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
停止支付与公告
符合受理条件,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支付人收到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力的行为无效
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时间:除权判决作出前
形式审查:仅审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是否一致
出示票据:法院应通知利害关系人向法院出示票据
查看票据: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
处理:
一致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向法院起诉
不一致: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
合议庭(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除权判决阶段:合议制)
条件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
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
除权判决的效力
宣告票据无效
对除权判决错误的救济
利害关系人+正当理由未在判决前申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
在线诉讼
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同意+通过信息网络平台+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效力
互联网法院的集中管辖
案件类型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嗯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原法院:北京、广州、杭州基层管辖
集中后:由本地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原法院不再管辖
可协议:可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审理
审理范围
民事诉讼案件、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民事执行案件(注意:无公示催告程序)
依职权转线下诉讼
存在欠缺在线诉讼能力、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或相应诉讼环节不宜在线办理
不同意在线诉讼的处理
各方均明确不同意,不得适用在线庭审
部分不同意在线诉讼,相应当事人线下,同意方当事人线上
证人可在线出庭
调解
适用时间:立案前或诉讼过程中
应征得当事人同意
一方立案前申请在线调解的,应征得对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
对方当事人拒绝调解或无法联系对方当事人的,应终结在线调解程序
在线调解员
产生
一方在立案前同意在线调解的:由法院征求其意见后指定
双方同意在线调解的:共同选择;(同意法院指定或无法共同选择)由法院指定
人数
一般:一名调解员
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当时共同选定其中一人主持调解
在线调解结案
调解协议的生效
各方当事人完成电子签章时起发生法律效力,并通过法院调解平台向当事人送达
调解期限
立案前在线调解期限为30日
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
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
执行程序
启动
执行管辖法院
民事、附民判决、裁定:一审法院或与一审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执行管辖权异议
异议时间: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处理方式:异议成立,应撤销执行案件;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救济:可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法院的受理
受理条件
权利人或其继受人+文书生效+有给付内容+义务人确定期限内未履行属于管辖范围
执行通知时间
自收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后10内发出执行通知
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同时或自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3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
代位申请执行
适用条件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
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法院不能主动通知第三人履行)
法院通知的效力
债务人15日内履行债务或15内提出异议
既不提异议也不履行的,法院有权裁定强制执行
委托执行
委托执行的条件
执行法院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他省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异地同级法院执行
亲自异地执行的条件
执行法院赴异地执行案件的,应经其所在辖区高院批准
委托执行的效力
受托法院应依法立案
委托法院应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销案处理
执行回转
适用情形
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
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被有关组织或机关依法撤销的
适用条件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执行完毕
已经执行完毕的执行根据被撤销
依据新的法律文书启动
程序要求
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启动
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
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进行
执行中止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等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因执行担保而暂缓执行
条件
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批准
担保书中应载明暂缓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担保期间(没有记载或记载不明为1年)等
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期间届满后,免责,并依其申请解除查扣冻。
恢复执行
只能依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恢复
如选择执行担保人,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法院可依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以担保额为限)
如选择执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
执行承担
公民
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在遗产承担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人
合并分立: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注销: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其他组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可以裁定执行对该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公民个人的财产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执行措施
迟延履行金和迟延履行利息
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其他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双倍)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
应执行原物
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法院责令其交出
原物已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就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另诉
侵犯名誉权案件
侵权人拒不履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可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罚款拘留、迟延履行金或按照不履行民事裁判罪(3年))
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财产执行问题
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法院可查扣冻
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向法院交付余款后:裁定解除查扣冻
结束
不予执行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材料: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
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情形:确有错误
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书
不予执行的情形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违法行为
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仲裁裁决部分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可分的,法院应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整个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救济
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
执行和解
要求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法院不得进行调解)+三种方式(各方提交书面和解协议,一方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方认可,口头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执行和解效力
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得依当事人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和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院作结案处理
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恢复执行或起诉(执行法院)
恢复执行
不履行和解协议或因欺诈胁迫达成和解协议+依当事人申请+原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终结
情形
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
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原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结案的方式
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
执行错误的救济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异议的条件
执行过程中,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必须是案外人,不能时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针对执行标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程序问题
异议方式:书面异议
审查期限: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内审查
审查方式:实质性审查
可保全(查扣冻)不可处分
处理结果:异议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其异议
对裁定不服的救济
判决房屋+执行房屋:再审(有关)
判决金钱+执行房屋:执行异议之诉(无关)
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内提
案外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
被执行人:无权提执行异议之诉
因异议导致再审
按一审程序再审的,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裁定、判决
按二审程序再审的,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执行异议之诉
原被告的确定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质素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的,被申请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申请执行人不反对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发对申请执行人主张,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的主张,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案外人的证明责任
审理程序:适用普通程序
三撤之诉、执行异议、再审的关系
三撤与再审(效果上都是纠错,当事人只能二选一)
通常三撤并入再审:三撤审理期间,法院对剩下感觉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三撤的法院应裁定将三撤并入再审程序
原案为虚假诉讼,先审理三撤,并裁定中止再审
并入再审后,对第三人诉讼请求的处理
按一审程序再审的,将第三人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判决可上诉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先调节,调不成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列明第三人
主张独有时三撤、执行异议、再审的关系
三撤+执行异议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
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考试技巧
判钱执行房屋:三撤和执行异议之诉;判房屋执行房屋:三撤、执行异议之诉、再审
不能直接申请再审或提执行异议之诉:以驳回执行异议为前提
每次只能选两种,中间不能断:三撤+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再审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执行行为违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执行法院提出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本院复议:回避、保全和先予执行;上一级复议:不予执行、罚款拘留,执行行为
仲裁程序
仲裁范围
财产性权益纠纷可仲裁
不得仲裁的情形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只能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只能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
破产案件与民事诉讼、民事仲裁的关系
破产申请受理前有仲裁协议,应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无仲裁协议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仲裁协议、仲裁条款
内容
请求仲裁的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仲裁委员会(唯一性)
无效+补充(只有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才能补正)=有效
约定仲裁委员会不明确的情形
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明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仅约定了适用的仲裁规则
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
只约定了仲裁地点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仲裁协议效力、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分别判断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选定仲裁机构不存在的
同时选择诉讼或仲裁协议的
原则上:仲裁协议无效,但管辖协议有效
例外: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确认机关
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院组成合议庭
仲裁委员会:自己做决定,也可授权仲裁庭做决定
同时向法院和仲裁委提出申请:法院的确认权优先
提出时间: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以后再提不予受理)
仲裁庭组成
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各选1人,第三名共同选定或主任指定)
回避制度
回避决定
仲裁员:仲裁委主任决定;仲裁委主任:仲裁委集体决定
法律后果
当事人可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仲裁庭也可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不必更换其他仲裁员)
仲裁保全
申请程序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将申请提交法院
管辖法院
证据保全:证据所在地;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
国内仲裁:基层法院;涉外仲裁:中院
仲裁程序
原则不公开;可协议公开,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应当开庭进行,可协议不开庭
仲裁调解和解
调不成及时裁决;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双方签收后生效。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可自行和解(无需仲裁庭主持)+请求仲裁庭依据和解协议作裁决书或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裁决
评议方式
少数服从多数;形不成多数意见,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
裁决书内容
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事实和理由可依当事人协议不写)
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印章(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签名可不签名)
一裁终局,作出即生效
仲裁裁决的补正
文字错误、计算错误、仲裁庭已经裁决但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
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申请补正
撤销仲裁裁决
依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书(不包括调解书)+仲裁委所在地中院(合议庭)
法定情形: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情形相同(执行程序中不予执行部分)
前置程序: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即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过异议
申请期间: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通知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适用情形
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
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法院应在通知书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仲裁庭在法院指定期间内开始仲裁的,法院裁定终结撤销程序;为重新仲裁的,法院应恢复撤销程序
执行与不执行仲裁裁决
执行仲裁裁决(裁决书、调解书)
管辖: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院
执行标的符合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的,经上级法院批准,中院可指定基层法院管辖
申请执行与申请撤销同时:优先处理撤销申请
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书
申请主体:被执行人、案外人
和解调解的结果必须执行
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处理
双方当事人可就该纠纷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也可向法院起诉
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核
通常案件:向本辖区所属高院报核;高院审核后,方可依高院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涉外涉港澳台+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层报至最高院报核,待最高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院审核意见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