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法 第三章 消费税
这是一篇关于税法 第三章 消费税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四)特殊环节,(三)进口环节,卷烟和白酒生产出厂环节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二)委托加工环节,自产自用。
编辑于2024-04-19 15:38:41这是一篇关于第四章企业所得税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其他收入情形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率,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帮助学习者理解和记忆。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这张思维导图,提高备考效率,取得更好的成绩。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收藏一下~
CPA 耕地占用税,包括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CPA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针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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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 耕地占用税,包括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CPA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针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税法 第三章 消费税
自产自用
1、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移送时应缴纳消费税。
3、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在移送环节只需要缴纳消费税,无须缴纳增值税。
4、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5、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在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6、自产自用行为包括:
(1)石化工厂将自产的柴油用于本厂基建工程(用于在建工程)。
(2)汽车生产商将自产的小汽车用于本企业总裁办公室公务使用(用于管理部门)。
(3)地板厂将自产的实木地板用于装修本企业办公大楼(用于非生产机构)。
(4)化妆品企业将自产的高档化妆品发给职工作为节日福利(用于职工福利)。
(5)汽车生产商将自产的小汽车赠送或赞助给汽车拉力赛赛手使用,或赠送、赞助给交通部门用作碰撞试验(用于馈赠、广告、样品)。
7、自产自用情形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①按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②按照组成计税价格。
从量计税
无须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直接按移送使用数量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自产自用数量 × 消费税定额税率
从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利润 + 消费税=(成本 + 利润)÷(1- 消费税比例税率) = 成本 ×(1+ 成本利润率)÷(1- 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额=组价 x 消费税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 利润 + 自产自用数量 × 消费税定额税率)÷(1- 消费税比例税率) =[成本 ×(1+ 成本利润率)+ 自产自用数量 × 消费税定额税率]÷(1- 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额=组价 x 消费税定额税率+自产自用数量 × 消费税定额税率
8、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
【记忆口诀】换抵投,消费税最高价,增值税平均价
卷烟和白酒生产出厂环节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卷烟
卷烟的核定计税价格只会影响卷烟从价部分计征的消费税。 从量部分计征的消费税不受影响,仍然按照数量计算缴纳消费税。
2、白酒
核定情形: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 以下的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70% 以下的,按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 60% 进行核定。
(二)委托加工环节
1. 纳税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符合条件的委托加工的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为个人的(含个体工商户),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
“电子烟”产品的委托加工无上述代收代缴规定,仅由持有电子烟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
受托方: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对受托方处应收未收税款 50% 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受托方未按规定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受托方需要承担罚款;但消费税税款还应该由委托方按规定计算和补缴。
2.计税依据
①首先看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②没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再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则由委托方补缴消费税。委托方补缴消费税计税依据:
①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或销售量)计税。
②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用于连续生产),按照受托方代收代缴规定中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3.后续处理
① 委托加工收回后对外出售
直接出售:出售时不需缴纳消费税
加价出售:出售时正常申报缴纳消费税;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准予扣除
② 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环节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四)特殊环节
1、卷烟--批发环节加征
复合计征:11%+250元/箱
批发企业之间互相销售卷烟,属于同环节内调拨,不征消费税; 只有卷烟批发企业将卷烟卖给零售单位,才征收批发环节消费税。
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以及销售数量的,全额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2、 电子烟--批发环节加征
从价计征:11%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3、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加征
将超豪华小汽车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 不含税零售价格 ³ 130 万元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 = 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0%
生产企业直接零售时:应纳税额 = 不含税价×(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 + 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
4、 金、银、铂、钻首饰--仅在零售环节征收
1)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2)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4)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5)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差额)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6)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受托方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第(6)种情况仅限于委托方没有金银首饰零售资质以及委托方为其他个人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委托方没有零售资质,由受托方按照此规定缴纳金银首饰零售环节的消费税,消费税纳税人为受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