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2)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4)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5)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差额)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6)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受托方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第(6)种情况仅限于委托方没有金银首饰零售资质以及委托方为其他个人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委托方没有零售资质,由受托方按照此规定缴纳金银首饰零售环节的消费税,消费税纳税人为受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