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如学校的教学楼、操场、食堂等占用的土地。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
(4)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5)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提示: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度假酒店、影剧院、照相馆、饮食部、索道经营场所等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
(8)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年至 10 年。
(10)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盐业、采石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地划分了征免税界限并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免征。(2024新)
①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应征收。②同时经营农产品和其他产品,按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免征的金额
(13)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 50% 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项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