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法 第八章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这是一篇关于税法 第八章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二、水资源税,一、资源税法。
编辑于2024-04-25 10:52:15这是一篇关于第四章企业所得税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其他收入情形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率,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帮助学习者理解和记忆。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这张思维导图,提高备考效率,取得更好的成绩。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收藏一下~
CPA 耕地占用税,包括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CPA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针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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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针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税法 第八章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一、资源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进口不征,出口不免不退)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相应地,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3.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的下列情形,应当缴纳资源税(需要视同销售):
①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
②以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内部移送时暂不征税,对后续生产销售的应税产品征税。
(二)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二)税率
1. 税目税率表
原矿: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煤成(层)气、铀、钍、地热、水气矿产、天然卤水
选矿:钨、钼、轻稀土、中重稀土、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原矿或选矿:一般应税资源
2. 税率设定
(1)对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等战略资源实行固定税率,由税法直接确定。
(2)其他应税资源实行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或者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
1.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适用税率
①计税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也不含价外费用。
绝大部分资源增值税税率 13%,只有天然气、地热、煤层气适用税率 9%。
②已计入销售额中的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销售额中的运输费用无法取得合规发票,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2.发生视同销售情形而无销售额的,或申报的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①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②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③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④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1+ 成本利润率)÷(1- 资源税税率)
(二)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 × 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需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不是开采的数量或金额。
(三)外购已税资源产品时购进金额的扣减
在我国对应税的资源产品只征收一次资源税。即仅在开采后销售或移作自用时一次性征收,在进口、批发、零售等环节均不征收。
外购已税产品用于应税产品、非应税产品的,不再征税。
以自采应税产品和外购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四)扣减方法
外购原矿+自选原矿®原矿 :扣减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或数量)
外购选矿+自选选矿®选矿 :扣减外购选矿的购进金额(或数量)
外购原矿+自选原矿®选矿 :准予扣减购进金额(或数量)= 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或数量)× 本地区原矿税率 ÷ 本地区选矿税率
【记忆口诀】原+原®原(扣原) 选+选®选(扣选) 原+原®选(扣原x原税率/选税率)
(四)减税、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1.免征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2.减征
(1)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减征 20%。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减征 30%。
(3)稠油、高凝油资源税减征 40%。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 30%。
3.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减税或免税
(1)纳税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4.其他减免
(1)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 6% 的税率减征 30%
(2)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3)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 50%
(4)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5.资源税减免税的其他执行规定
(1)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2)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提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可以和其他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三)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天
2、纳税期限: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也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3、缴款期限:月度或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4、纳税地点
(1)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2)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管。
二、水资源税
河北、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 10 个省区市纳入水资源改革试点。
1.纳税义务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不含从海洋中取水。
2.不征收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提示:不缴纳水资源税的包括几大类,农村集体经济取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牲畜少量用水;水利工程调度用水;安全保障临时用水;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保临时应急用水
3.税率(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
(1)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
(2)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
(3)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 1~3 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
4.应纳税额的计算(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1)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
(2)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
(3)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
5.免征水资源税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2)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
(3)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
(4)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
(5)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
6.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纳税期限和缴款期限: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也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超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征收。 纳税期满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地点:水资源税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