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法 第八章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CPA第八章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思维导图,一张图带你完全了解相关内容,通过思维导图帮你提高效率,赶紧来试一试吧~
编辑于2024-04-25 11:40:57这是一篇关于第四章企业所得税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其他收入情形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率,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帮助学习者理解和记忆。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这张思维导图,提高备考效率,取得更好的成绩。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收藏一下~
CPA 耕地占用税,包括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CPA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针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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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第四章企业所得税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其他收入情形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率,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帮助学习者理解和记忆。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这张思维导图,提高备考效率,取得更好的成绩。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收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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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针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税法 第八章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三、环境保护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示:纳税义务人不包含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1)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3)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二)税目与税率
税目
1. 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饹酸雾、汞及其化合物、一般性粉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碳黑尘、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烟尘、甲硫醇、苯乙烯、二硫化碳等。 (1)不包括温室气体二氧化碳。(2)燃烧产生的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 (3)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
2. 水污染物
3. 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其中,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4. 噪声:只包括工业噪声
税率(采用定额税率)
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规定了幅度定额税率,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和计税依据
1.大气污染物
应纳税额 = 污染当量数 × 适用税额 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 ÷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采用监测数据法时,对于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2. 水污染物
监测数据法
应纳税额 = 污染当量数 × 适用税额 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 ÷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对每一个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税。 提示:当污染物是色度时,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排放量 × 色度超标倍数 ÷ 污染当量值
抽样测算法
(1)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 污染当量数 × 适用税额 污染当量数 = 畜禽养殖数量 ÷ 污染当量值 提示:畜禽养殖数量即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平均数计算
(2)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排放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 污染当量数 × 适用税额 污染当量数 = 污水排放量(吨)÷ 污染当量值(吨)
(3)医院排放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 污染当量数 × 适用税额 污染当量数 = 医院床位数或者污水排放量 ÷ 污染当量值
3. 固体废物
应纳税额 = 固体废物排放量 × 适用税额 固体废物排放量 = 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 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 - 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 - 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1)纳税人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转移量计入其当期贮存量、处置量或者综合利用量。
(2)纳税人接收的应税固体废物转移量, 不计入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计算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时,应扣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和处置量
(1)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2)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4. 噪声
应纳税额 =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适用税额 提示:目前仅对工业噪声征收环境保护税
(1)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超标分贝数不是整数值的,四舍五入取整。
(4)噪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 15 天的,减半计征。
(5)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 100 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1)采用监测数据法:大气污染物前三的污染物征税,水污染物对第一类中的前五项、其他类中的前三项征税
(2)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减除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免税)、贮存量和处置量(不属于征税范围)后剩余的排放量,应作为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
(3)针对噪声(仅限于工业噪声),计税依据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的超标部分噪声;未超标部分不征税,一个月内超标不足 15 天的减半征收。
【记忆口诀】大气污染物排序取前三项征税;水污染分类排序取前五项和前三项;固体废物需减除综合利用量、贮量存和处置量;噪声只针对超标部分征税
(四)计税依据中对于排放量的特殊规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和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①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③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④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⑤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①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②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税收减免
1、暂免征税项目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2、减征税额项目
(1)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 的,减按 75% 征收环境保护税。
(2)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 的,减按 50% 征收环境保护税。
低于 30% 减按 75%,低于 50% 减按 50%
提示: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 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 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2、纳税期限:
(1)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2)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3、缴款期限
(1)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2)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4、纳税地点
(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2)应税固定废物产生地。
(3)应税噪声产生地。
提示: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2024新)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 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 并向海洋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计税依据
(1)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前三项)
(2)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①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 按照其中石油类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 ②钻井泥浆和钻屑按照其中石油类、总镉、总汞的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 ③生活污水按照其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
(3)固体废物:向海洋排放生活垃圾的,按照排放量计征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 污染当量数 × 适用税额
(2)固体废物:应纳税额 = 固体废物排放量 × 适用税额
4、征收管理
1、纳税期限:
(1)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2)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缴款期限
(1)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2)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由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分局负责征收。纳税人同属两个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分局管理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