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纪律处分条例》2023版知识要点竖屏导图V2.0
《纪律处分条例》于2023年12月修订后印发,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58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导图系全党深入学习《条例》基础上依据原文结构梳理形成,结构清晰,可快速查找要对应情形,便于学习和掌握《条例》,具体章节请严格按照《条例》原文解读。作者持续更新中。。。
编辑于2024-05-03 09:48:5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版V1.0
修订历史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为此,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2015年10月正式印发。新修订《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明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违纪行为,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共11章、133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58条,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1-3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
第4条 处分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2.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3.实事求是
4.民主集中制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5条 四种形态
第一种形态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形态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三种形态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第四种形态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6条 适用范围
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7条 重点查处
纪律处理? 纪律处分
1.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
2.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
3.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
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8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1.警告;
影响期1年【第10条】
2.严重警告;
影响期1.5年【第10条】
3.撤销党内职务;
影响期2年【第11条第3款】
4.留党察看;
影响期3-4年【第12条】
5.开除党籍。
影响期5年【第13条】
第9条 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
违犯党纪的党组织
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
改组
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15条】
解散——>(党员逐个审查)【第16条】
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
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11条 撤销党内职务
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
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到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第12条 留党查看处分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17条 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2.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3.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4.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5.主动上交或着退赔违纪所得;
6.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19条 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20条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2.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3.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4.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5.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21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22-23条
从轻处分
从重处分
减轻处分
加重处分
第24条 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按最高处分加重一档处分。
第25条 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定性。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28条 纪在法前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30条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31条 先处后移原则
第33条 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起诉的,或者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34条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犯罪情形
第35条
1.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2.受到政务处分、处分、行政处罚的
3.受到其他处分的
4.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36条 预备党员违纪
情节较轻
情节较重
第37条 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
1.有严重违纪行为,应予开除党籍的,开除党籍;
2.有前项规定情况外,下落不明超6个月,予以除名。
第38条 处分前死亡或者死亡后发现有严重违纪行为
1.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开除党籍
2.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
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违纪所得
第39条 有关责任人员区分
1.直接责任者
起决定性作用
2.主要领导责任者
负直接领导责任
3.重要领导责任者
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40条 主动交代
第41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违纪处分
第42条 计算经济损失
第43条 对违纪所得的处理
1.经济利益(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2.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予以纠正)。
第44条 党纪处分宣布时限1个月,特殊情况,最长不超6个月。
第45条 6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46条 处分影响期满,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49条 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行为
有实际言论、行为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情节较重的
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情节严重的
开除党籍
第50-52条 公开发表反党言论的行为
第53、54、59条 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
第55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行为
第56条 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不力的行为
拒不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只表态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57条 政绩观错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行为
第58、60、61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行为
第62-63条 干扰巡视巡察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
第64-66条 组织参加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等行为
第67-68、71条 利用民族、宗教、宗族等搞分裂对抗行为
第69-70条 不坚定理想信仰等行为
第72-73条 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等行为
第74-76条 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失责行为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77-79条 违反“四个服从”原则等行为
四个服从:党员各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第80条 不配合党组织纪律审查的行为
第81条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
第82-83条 搞非组织活动行为
第84-86条 违反组织工作原则行为
第87-88条 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
第89条 违规发展党员的行为
第90-93条 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获取国(境)外永居权、长居许可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94-96条 以权谋私、搞权权交易的行为
第97-102条 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服务等行为
第103-108条 违规从事盈利活动行为
第109条 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行为
第110-113条 违规侵占公私财务行为
第114条 违规自定薪酬行为
第115条 违规公款旅游行为
第116-119条 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
第120-121条 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和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122条 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123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行为
第124条 优亲厚友、显失公平行为
第125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
第126-127条 漠视群众利益和国家财产安全问题行为
第128条 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
第129条 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行为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130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行为
第131条 缺乏斗争精神行为
第132条 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行为
第133条 餐饮浪费行为
第134条 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第135条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第136-137条 执行党的纪律失职失责行为
第138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人员叛逃、出走行为
第139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
第140条 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行为
第141条 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行为
第142-143条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以及违规干预插手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行为
第144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应当保密的内容以及私自留存涉密资料行为
第145条 违反考试、录用管理工作规定行为
第146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公款出国行为
第147条 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行为
第148条 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行为
第149条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150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行为
第151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
第152条 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
第153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
第154条 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
第三编 附则
第155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制定党项实施规定。
第156条 中央军委可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157条 本条例解释权
归中央纪委
第158条 本条例实施
时间:2024年1月1日起
原则:从旧兼从新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