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4法考】柏某㉟刑法No.21.8一9淫秽物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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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淫秽物品的犯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PUA
[问题] 甲女在网络直播间进行淫秽表演,吸引观众打赏。 甲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淫秽直播案)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 363条)
1. “淫秽物品”。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存储在电脑硬盘、 网络云盘、 网络服务器中的淫秽视频文件(电子信息) 属于淫秽物品。网上裸聊、网上淫秽直播属于即时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 例如,本节开头的“淫秽直播案” 中,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贩卖: 是指有偿转让淫秽物品。 ❗注意:以出售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是贩卖的预备行为, 以传播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是传播的预备行为。 以供自己使用的购买行为不构成犯罪。(2012年第55 题)
3.传播:是指让不特定人或多数人感知。 传播的途径有两种: 一是主动传播出去, 二是陈列,等候不特定人主动来看。 也即,陈列也是传播的一种方式。
例1,某夜总会在临街橱窗陈列淫秽书画, 招揽顾客,属于陈列淫秽物品,属于传播淫秽物品。 (如日本国🇯🇵的银座等大街)
例2,某夜总会让几名裸体卖淫女站在临街橱窗, 招揽顾客,虽是陈列(如台湾省槟榔女), 但不是陈列淫秽“物品”,不属于传播淫秽物品。
[提示!❓] 传播与贩卖不是对立排斥关系,有些行为既是传播,也是贩卖。 例如,在网上提供有偿下载淫秽视频文件的服务,既是传播,也是贩卖。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三百六十五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范围】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 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 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 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 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利用互联网平台的表现:建立通讯群组;允许他人发布;提供互联网帮助;提供资金或者费用结算服务。
行为人以牟利、传播为目的,从境外走私淫秽物品,然后在境内贩卖、传播走私入境的淫秽物品的,数罪并罚。
主观上:要求以牟利为目的⭐
以出售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是贩卖的➡️预备行为 以传播为目的购买的行为→是传播的➡️预备行为 以供自己使用的购买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O
传播与贩卖不是对立排斥关系,有些行为既是传播,也是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 ①【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②【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④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
传播淫秽物品罪,
不要求具有牟利目的
要求🈶传播目的,这是直接目的
⭐区分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 该目的是一种间接目的(2015年第61题)
精讲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 364条) [总结] 三个罪名中的“目的”:
法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 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走私废物罪】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 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大总结] 刑法中的“贩卖” “销售” “出售” “倒卖” “买卖”。
1. 共同点:客观上要求有偿转让。
第一,如果是无偿转让, 则不是卖, 而是送。
第二,有偿的方式, 不限于金钱货币, 可以是其他物质利益,可以物物交换。
例1, 甲给乙1克毒品, 乙给甲10袋大米, 也即物物交换也是买卖。
例2(2014年第57题), 甲用毒害性物质, 乙用放射性物质, 二者交换。 甲、 乙的行为属于 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
例3, 甲用枪, 乙用子弹, 二者交换。 二者构成非法买卖 枪支、弹药罪。
第三,主观上 不要求有营利目的。 也即,赔本卖,也是卖。
2. 出卖行为: “贩卖” “销售” “倒卖”。
第一,这里的出卖, 包括先买进后卖出, 也包括单纯的卖出。
注❗意,倒卖文物罪中的“倒卖” 以前要求先买进后卖出,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 没有买进行为, 只有卖出行为也构成倒卖文物罪。
第二, 这些罪名不处罚 为了自用的购买行为。 对于为了出售而购买的行为, 一般是作为出售的 预备行为来处理。
例如, 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 ,作为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
3. “买卖”。
既处罚 “卖”, 也处罚 “买”。 卖,包括先买进后卖出, 也包括单纯的卖出。 买, 包括为卖出而买进, 也包括为自己使用而买进。
例如, 非法买卖枪支、 弹药罪, 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 印章罪, 买卖身份证件罪, 这些罪中的“买卖 ”都应如此理解。
例1 (2014 年第57题), 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 贩毒者乙用毒品, 二者交换。 甲出卖毒害性物质, 构成非法买卖 危险物质罪。✔ 乙购买毒害性物质, 构成非法买卖 危险物质罪。✔ 甲购买毒品自用, 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乙出卖毒品, 构成贩卖毒品罪。✔ 乙貌似实施了一个行为, 实际实施了两个行为, 购买行为和出卖行为, (贩卖毒品罪和 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 因此应数罪并罚。
例2, 吸毒者甲用国家 机关公文, 贩毒者乙用毒品, 二者交换。 甲构成买卖 国家机关公文罪。 乙构成贩卖毒品罪 和 买卖国家 机关公文罪,并罚。
4. 既遂条件。
第一, 出售是既遂条件。
例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只有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 犯罪才既遂。 如果仅有生产行为, 没有销售出去, 库存额有15万元, 构成犯罪未遂。
第二, 出售不是既遂的条件。
例1(2018年试题), 制作、复制、 出版、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 牟利罪。 每一个行为 都是能够达到 既遂的行为, 带着牟利目的 完成其中一个行为, 就构成既遂。 构成既遂, 不要求将制作、 复制的 淫秽物品贩卖出去。
例2,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罪。 每一个行为 都是能够达到 既遂的行为, 完成其中一个行为, 就构成既遂。 构成既遂, 不要求 将制造的毒品贩卖出去。
例3, 出售、 购买、 运输假币罪。 每一个行为 都是能够 达到既遂 的行为, 完成其中 一个行为, 就构成既遂。 构成既遂, 不要求 将购买的 假币出售出去。
卖淫类犯罪
PUA
[问题] 卖淫女乙嫌老板甲给的待遇太低, 想跳槽到另一场所从事卖淫。 甲不同意,强迫乙继续在自己的场所卖淫。 甲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禁止“人才”流动案)
一、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358条)
法条
第 358 条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组织、 强迫他人卖淫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 并有杀害、伤害、 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 运送人员或者 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经《刑法修正案(九) 》修正]
(一) 卖淫
1.卖淫者的范围。 由于组织、 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 规定的卖淫者是 “他人”, 所以既包括由女性向男性卖淫 ,也包括由男性向女性卖淫; 既包括由女性向女性卖淫, 也包括由男性向男性卖淫。(2009 年第54 题)
2.接受卖淫服务的人必须是不特定人。 组织女性被某个特定人包养的, 不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3.卖淫的内容,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发生性交行为; 二是发生口交、肛交等类似性交行为。 单纯为异性手淫的,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 不属于本罪中的“卖淫”, 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卖淫”。 ➡️(10,15)日拘留,5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5日以下拘留或5百元以下罚款
4.卖淫的支付方式。卖淫是钱色交易, 钱指金钱或有价值财物。 权色交易不算卖淫。同理, 帮助女方办某件事(如写作业), 女方提供性服务,不算卖淫。 罪。
(二) 组织卖淫罪
1.组织卖淫, 要求对卖淫者 具有管理性和控制性。 这是组织卖淫与介绍卖淫的区别。 有无固定场所,在所不问。
2.被组织者实施了卖淫行为的, 组织卖淫罪构成既遂。
(三) 强迫卖淫罪
1.逼良为娼。 在他人不愿意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 使用强制手段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
2.不让从良。 他人虽然原本从事卖淫活动, 但在他人不愿意继续 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 使用强制手段迫使其继续从事卖淫活动。
3.具体时间、地点的强迫。
例如,本节开头 “禁止 ‘人才’ 流动案” 中, 甲在乙不愿意在此地 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 强迫乙继续卖淫, 构成强迫卖淫罪。
[注意❗1]强迫他人与特定的个人 性交或者从事猥亵活动的, 成立强奸、强制猥亵等罪。
[注意2❗] 行为人强迫妇女仅与自己 发生性交, 并支付性行为对价的, 应认定为强奸 罪,不得认定为强迫卖淫罪。
不得认定为强迫卖淫罪
4.被强迫者实施了卖淫行为的, 强迫卖淫罪构成既遂。
(四) 协助组织卖淫罪
1.行为方式:招募、运送, 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
[注意❗]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 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 、收银员、保安员等, 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 仅领取正常薪酬, 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2.本罪是将帮助行为 作为实行行为对待, 将帮助行为正犯化, 成为独立罪名。
例如,乙告知甲打算组织卖淫, 让甲物色一些“人才”。 甲便在市场上公开招募卖淫女, 10名妇女知道从事卖淫,应召前来。 甲送10名妇女去乙公司的路上被抓。 虽然乙尚未实施组织卖淫, 但甲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值得刑罚处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
1. 行为方式。
(1) 引诱 ,是指在他人本无卖淫意愿的情况下, 使用勾引、利诱等手段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卖淫者原本在此时、此地卖淫, 行为人引诱其在彼时、彼地卖淫的, 不应认定为引诱他人卖淫。
(2) 容留 ,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 场所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
(3) 介绍, 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 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得以实现的行为。
[注意❗1] 在意欲卖淫者与卖淫场所的管理者 之间进行介绍的,属于介绍他人卖淫。 但是,单纯向意欲嫖娼者介绍卖淫场所, 而与卖淫者没有任何联络的, 可谓“介绍他人嫖娼”,不能认定为介绍卖淫。 介绍女子被他人“包养”的,不成立介绍卖淫罪。
[注意❗2]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2. 罪数。
(1)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是个选择性罪名,可以 拆开单独使用,也可以整体使用。 如果既实施引诱卖淫,又实施容留卖淫, 还实施介绍卖淫,即使行为对象不同, 也只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这一个罪名,不数罪并罚。 (2004年第89题)
(2) 如果容留、介绍幼女卖淫, 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罪, 所以只能定容留、介绍卖淫罪。
(3) 既引诱, 又容留、介绍幼女卖淫, 应分别认定为 引诱幼女卖淫罪与 容留、介绍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2011 年第56题)
(4)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 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 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总结1] 罪数关系总结:
[总结2] 常考的引诱型罪名: (1)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第1款)。 (2) 引诱幼女卖淫罪(第 359 条第 2 款)。 (3)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
注意❗: 比照聚众淫乱罪从重处罚)。
(4) 引诱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1款。
注意❗:引诱未成年人吸毒不是独立罪名, 只是引诱他人吸毒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三、传播性病罪
法条一一第 360 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行为方式: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本罪是行为犯(抽象危险犯), 只要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就构成本罪。 至于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主观上要求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 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明知”:
第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 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 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第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 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3.本罪中的性病包括艾滋病。 这是司法解释作的扩大解释。
4.意图伤害他人, 通过卖淫、嫖娼使对方染上严重性病, 既构成本罪,又构成故意伤害罪, 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伤害罪。 其中,使对方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 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
例如,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 而卖淫、嫖娼的;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 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使对方感染艾滋病的, 以故意伤害罪 (重伤) 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