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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5-17 06:10:42三、民法
1.概述
概念
基本原则
2.民法总则
民事权利能力
从出生到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8岁 or 全疯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否则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18岁 or 半疯
纯获利——有效 eg: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
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eg:赠送同桌钢笔
超出能力范围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eg:赠送同桌钻戒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g:遗嘱、赠与、抛弃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岁+精神正常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失踪期与公告期
2年+3个月
失去音讯之日起算/战争结束之日起/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算
申请主体
利害关系人
无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债权、债务人
宣告效力
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
产生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
失踪期与公告期
4年+1年
“4姨”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2年+1年
“2姨”
eg:地震、沉船、洪水、海啸
经证明不可能生还
0年+3个月
申请主体
利害关系人
无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债权、债务人
宣告效力
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果
“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死亡日期
判决作出之日
意外: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撤销死亡宣告
申请主体: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婚姻自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再婚或者书面说明不愿意的除外
不能返还子女,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依继承法取得:返还,无法返还给予适当补偿
未死亡期间试试的民事行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系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对同一自然人,有人申请宣告死亡,有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即使符合宣告死亡条件,人民法院也只能宣告失踪
4.监护
什么人需要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or 限制行为能力人
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成年的精神病人
当然监护
顺序监护
遗嘱监护
协议监护
指定监护
机关监护
意定监护
临时监护
委托监护
5.民事行为
有效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能力的合同
eg:16岁男孩买钻戒
无权代理
eg:A委托B买手表,B买了空气炸锅
追认权
A追认,认为有效;A拒绝追认,无效
催告权
C催告A,A30日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
C不知情,知情后C在A追认之前享有撤销权
可撤销民事行为
主体
重大误解(双方)、欺诈(受欺诈方)、胁迫(受胁迫方)、显失公平(受损害方)
方式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权消灭
1.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1年内;(重大误解:90天)
2.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3.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形式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无效民事行为
“强公无虚恶”
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eg:代孕合同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无效
eg:甲与丙商量好,甲欺骗乙,丙卖手机给乙,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无效
eg:阴阳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效;限制人——超越能力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效
6.代理
有权代理
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
直接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间接代理(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自始无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
表见代理——有效
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g:甲公司→B员工业务员(有相应的权利外观)有印章的合同→丙企业
法定后果
合同有效,法定后果由被代理人(甲公司)承担,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不成立表见代理
1.伪造他人公章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被代理人公章等遗失、被盗
7.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3年
例外: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人寿保险5年
发生权利受损害之日起20年
取交集
诉讼时效的终止
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事由
1.不可抗力
eg:疫情原因
2.无人或限人没有法定代理人,or 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效力
+6个月
诉讼时效的中断
不适用诉讼时效
超过诉讼时效后
8.非自然人
法人
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法人成立产生,终止时结束
成立条件
依法成立
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分类
营利法人
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
eg:学校、医院、图书馆
社会团体
eg:律协、消协、法学会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eg:养老院、福利院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eg:政府、法院、检察院;+新(妇联、残联、共青团、民主党派、人大、政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g:人民公社、村集体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eg:供销社、生产合作社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eg:村委会、居委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非法人组织
1.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主要指分公司)
总公司、母公司、子公司都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
区别
1.法人:eg:公司(全部资产)→外债(还不了)→(直接)破产
2.非法人:eg:非法人组织(全部资产)→外债(还不了)→个人)
出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物权
物权概述
物的特点
与人身相分离,存在于人体之外
eg:假牙,鱼√;镶在嘴里的金牙×
有体物,能够被支配
eg:闪电×无法控制;商标×不属于有体物;星星×不能控制
具有稀缺性,有经济价值或情感价值
eg:空气×不具有稀缺性
分类
1
不动产
eg:房屋、土地
动产
eg:汽车、砍伐下的木材
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构成
eg:汽车与轮胎×
2
主物
从物
辅助主物使用
eg:电视机与遥控器
结合关系
eg:汽车与行车记录仪
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eg:甲的手机与乙的充电器×
3
原物
孳息
从原物产出,孳息与原物相互分离相互独立
股票收益不是孳息,是经营所得。
未收割的庄稼×——未分离
供热管道输送的热力×——非管道产出
羊和羊肉×——不能相互独立
天然孳息
原物因自然规律或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出产物
eg:掉落的果子、剪下的羊毛
法定孳息
原物依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的收益
eg:利息、房租、彩票中奖
概念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一个物只有一个所有权
特征
对世权(绝对权)
支配权
以物为客体
物权类型
所有权
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
对他人的动产、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种类
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家的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
集体
地役权
依合同约定,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需役地+供役地“
产生原因
意定(合同约定)
是否有偿
一般有偿
是否有期限
有期限
居住权
设立
法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书面形式订立
规范内容
设立居住权的法律行为(合同或遗嘱)有效;合同为要式
办理完毕设立登记(登记生效主义)
内容
主体
居住权人
客体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
内容构成
占有使用权能
原则上无收益权能
居住权≠租赁,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期限
设立的居住权能期限届满时,居住权消灭——1.约定、遗嘱2.死亡
担保物权
抵押权(意定的)
不转移占有
动产
成立条件:书面合同
不动产
成立条件:书面合同+登记
不得抵押“公不查所使”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耕地√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教育设施等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质权(意定的)
转移占有
动产或权利——书面合同+交付
eg:汇票、本票、支票、存单、提款单等
无凭证的权利——书面合同+登记
eg:股票、基金份额
留置权(法定的)
转移占有
对象:动产
成立条件
合同占有
拾得不是合法占有
基于侵权行为而占有,不是合法占有
债权已届清偿期
约定到期才能留置
同一法律关系
基于合同合法占有什么就留什么
企业之间不要求同一法律关系
担保物权的顺位
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或者质权(看时间)>未登记的抵押
eg:9.1甲将车抵押给乙,未作登记,9.2抵押给了丙并做了抵押登记,9.3质押给了丁并且交付,9.5在修理过程中被戊留置,担保物权的顺序是:戊>丙>丁>乙
物权变动的模式
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无需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物权变动)
1.善意取得
2.生效法律文书
3.法定继承
4.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
5.征收、没收、强制执行
6.无主动产的先占
7.添附(加工、附合、混合)
8.取得孳息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
2.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
3.多方行为(合伙协议、设立公司的协议)
交付种类
现实交付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观念交付(3个)
简易交付
先借后买
指示交付
指示第三人将物交付给买方
占有改定
先卖后借
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1.无权处分
2.出让人有权利外观
eg:不动产本出现登记错误、保管物
3.受让人善意,不知情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可以卖高价,不可以卖低价
赠与的不算
5.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
后果
eg:甲(所有权人)→将画委托乙保管→2000元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已经交付
1.受让人(丙)取得所有权
2.原所有权人(甲)丧失所有权,损失可以向无处分权人(乙)追偿
3.原所有权人(甲)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丙)返还原物,无权请求无权处分人(乙)返还原物
盗赃物、遗失物、埋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or 知道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甲拾得遗失物
1.知道权利人:妥善保管+及时通知+返还
2.不知道:妥善保管+送交公安等→招领公告→1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
10.债权
概念: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
发生原因
合同
定义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只约束财产关系,不约束身份关系
eg:婚姻、收养、监护等关系不适用
形式
书面、口头或其他
要式合同——书面形式
居住权合同
6个月以上租赁合同
劳动合同
成立的阶段
要约
区别:要约邀请,不是必经阶段。eg:拍卖公告、招标公告、价目表等
要约:1.对象明确2.标的物明确3.数量明确
要约邀请:1.对象不明确2.标的物不明确3.数量不明确
承诺——同意要约
区别于:新要约
新要约: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
担保
违约金
定金
定金是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定金实际交付合同才生效
买卖合同效力≠定金效力,定金需要单独的合同
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多出部分作为不当得利返还本金+利息
【定金罚责】买方不买了,定金不退;卖方不卖了,定金双倍返还。
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其一。
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
实践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交付标的物。
只有定金、借款、保管、借用(”2借1保1定“)
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eg:甲乙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后甲因为资金困难,要求乙先交付货物。乙可以拒绝
2.先履行抗辩权
eg:甲乙约定,甲先交钱乙后交货,到期后甲一直未交货款并要求乙发货。乙可以拒绝
3.不安抗辩权(有前提)
eg:甲乙约定,甲先交钱乙后交货,甲发现乙公司转移资产带着小姨子跑路了,甲可以拒绝交钱。
解除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1.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
2.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仍未履行
4.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原则——交付主义
交付前:出卖人承担
交付后:买受人承担
1.货交第一承运人
没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交付给第一承运人→风险由买受人(买方)承担
2.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
约定交付地点+交付给承运人→风险由买受人(买方)承担
3.电子商务
网络订立+签收
例外:在途货物——货物在车上(路途),合同成立(中途被买),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由给买受人
其他合同
1.赠与合同
无偿授予
可以撤销
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不得撤销
2.借款合同
利率不得超过市场4倍
没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
3.租赁合同
不得超过20年
6个月以上,采用书面合同
房屋优先购买权:共有人>近亲属>承租人
侵权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悬赏广告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悬赏广告区别
11.婚姻
结婚的条件
婚姻的效力
夫妻财产制
离婚
遗嘱
继承
侵权
归责原则
监护人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
用工责任
安保义务人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产品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高度危险
自甘风险
机动车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