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律关系
第一章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帮助学习者理解和记忆,一起学习吧!
第三章第三节 行政主体,介绍详细,可以让你更快速更方便去了解学习。有需要的赶紧收藏吧!
第三章第二节 行政组织法律制度,包含行政职能设置、 政府间的关系、 社会行政组织制度、 行政编制制度。
第三章第一节 概述,行政组织法是调整和规范公共行政组织的法律,主要规定公共行政组织的法律地位、行政职能、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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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使行政权的活动和基于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的目的所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与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或因之引发的各种社会
组织关系:行政系统与其他国家机构系统之间以及行政系统内部不同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
行为关系:因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而引发的行政关系
行政救济或监督关系:因行政活动违法或不当而产生的纠错、弥补关系
行政法的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
指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后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法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本源于行政关系,离开了行政关系,不可能存在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及行政第三人之间构成的各种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力关系:支配或服从关系
非权力关系:服务关系、指导关系、合同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对内行政法律关系与对外行政法律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
对内:指因行政权力作用于行政系统之内而在该系统内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
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
行政机关各内部机构之间
行政机关与其所属的公务员之间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其公务人员之间
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组织或者个人之间
对外:在行政系统之外,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公民或组织)之间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或组织之间
原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派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根据行政法律关系形成原因的不同)
原生:因行政活动而直接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处罚关系
行政许可关系
派生:因行政活动而后引发的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事后救济或保障的法律关系
行政复议关系
行政诉讼关系
单一行政法律关系与多重行政法律关系(根据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复杂程度的不同)
单一:符合基本构成要素的一个行政法律关系,关系双方都只有一个当事人、权利义务只有一对、客体单一
税务征收关系
多重:法律关系的各要素特别是主体和内容表现出复杂性,具有不同形态,表现多样,主体多重、内容多重、单一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行政法律关系相互交叉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又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在种种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或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或负担行政职责,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且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主体
区别
法律属性不同:国家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属于社会组织,后者只有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才是行政主体。
设立依据不同: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组织法而设,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组织章程而设
权利来源不同: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行政组织法和其他单行法的授权,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权力主要来自法律和法规的特别授权
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作出行政行为时所直接针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或义务的直接承受者
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
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领域,依法享有救济请求权
行政第三人:与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客体、特征与变动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各方以及利害相关人所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或权力)和所承担的义务的
行政主体
职权:规范创制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决定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奖励权、行政制裁权
义务:执行法律、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纠正违法或不当、对侵权损害予以赔偿或补偿等
行政相对人
权利: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受保障权和受益权、请求权、救济权
义务:守法、服从行政管理、协助公务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意思表示上的单方意志性
形态上的多样性
权力与权力的关系:立法权对行政权、司法权对行政权、行政权相互间的监督与制约关系
权力与义务(权利)的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间的行政实体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间的行政程序关系
主体上的恒定性与不可自由选择性
行政法律关系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具有不可替换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来说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设定的,一方当事人不能自由选择另一方当事人,但行政合同法律关系除外
内容上的法定性、不对等性、统一性与不可自由处分性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大多由行政法律规范明确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
产生
变更
主体的变更:行政机关的增减、合并和撤销
内容即权利义务的变更:税款的减免
客体的变更
消灭
当事人的死亡、资格的丧失
权利义务的消灭:义务履行完结、行政行为被撤销
客体的消灭:作为客体的文物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