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经济法中的税法
这是一个关于国际经济法中的税法的思维导图,包含税收管辖权、国家重复征税以及避免方法、国际逃税与避税极其防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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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
税收管辖权
定义:指从处理涉及跨境交易的税收冲突的国际公法衍生出来的原则。
调整对象
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
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
居民税收管辖权
定义: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居民的环球所得享有的征税权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标准
住所标准
居所标准
居留时间标准
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标准
公司注册地/成立地
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我国采用法人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两个标准。
国籍税收管辖权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所得地来源原则:一个国家可以对由其境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所得税进行征税。
常设机构
国家重复征税以及避免方法
(一)国际重复征税
定义
法律意义上: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同一税源、纳税人
经济意义上: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对不同人手中的同一收入征收双重税
冲突原因
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两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确定来源地的标准
营业所得
劳务所得
劳务履行地
劳务所得支付地
劳务报酬支付人居住地
投资所得
财产收益
(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税收抵免法(多国家采用)
应纳税额=境内外所得×居住国税率-已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款
全额抵免法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地国已纳税额(无限额)
限额抵免法:(通例)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地国已纳税额(有限额)
直接抵免法
应纳税额=境内外所得税×居住国税率-允许抵扣来源国税额
间接抵免法
母公司应纳税额=境内外所得税(包括子公司获得股息所得)×居住国税率-股息已纳税额
免税法(豁免法)
全额免税法
应纳税额=国内所得×适用税率
累进免税法
扣除法
应纳所得税额=(境内外所得-国外已纳税额)×适用税率
国际逃税与避税极其防治
(一)国际逃税和避税
国际逃税
概念
主要表现形式
①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
不报送纳税申报单
隐匿收入
②向税务机构报送虚假纳税资料(常见)
谎报所得
虚构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常用)
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
国际避税
对象:跨国征税对象
不违法
主要方式
转移定价
避税地
方式:设立“基地公司”
纳税人的国际迁移
纳税人
自然人
法人
方式:通过改变确定居民身份的标准,摆脱一国本应对其具有的税收管辖权
自然人跨国流动
资本弱化
原因
来源
股票投资
贷款
预提税率
滥用税收协定
第三国居民想获得一些特别的税收优惠,事实上他无权获得这些利益,则他可以建立一个位于缔约国一方的公司享有税收条约中的优惠。 通过这种方式,他可以间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税收条约,以减少或避免他应承担的沉重的纳税义务。
其他
(二)国际逃税的防范
一般国内法措施
实行税务登记制度
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
强化会计审查制度
实行所得评估制度
特别国内法律措施
防止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成本费用逃税与避税的法律措施
防止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逃税与避税的法律措施国际法措施
国际法措施
①在国际税收协定中设置反滥用协定条款——避税
②通过税收协定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交换方式(四种)
例行交换
自动交换
CRS共同申报准则
特点
自动完成:每年1次,无理由,不需申请、通过央行
以税收居民为识别依据
交换的信息仅限金融账户信息
目的
打击跨境逃避税,进行有效国际合作
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如购房不属于
国际税收协定
缔约主体:国家
缔约目的
为了协调税收分配关系
加强税务行政方面的合作
主权国家之间相互协调税制差异和利益冲突,实现国际税务合作的有效形式
分类 按照缔约方的数目
双边国际税收条约(基本形式)
多边国际税收条约
对人的适用:缔约国居民
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住所or居所 由各缔约国的国内法予以规定
税种的适用范围
一般只适用于所得税 包括: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 、航运、内河运输和空运、联属企业、股息、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各国税种的适用范围略有差异,如遗产税
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
适用
国民
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and 根据缔约国一)方的现行法律取得其法律地位的所有法人、合伙企业和团体
不是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的人
表现
国籍无差别
常设机构无差别支付无差别·资本无差别
税务情报交换
防止国际逃避税的国际合作主要是情报交换,特别是防止欺诈或偷漏税的情报
交换方法:例行的交换、经特别请求的交换、一方主动提供
情报保密、使用、偷漏
主管部门可确定情报交换的条件、方法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