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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5-23 17:43:43民法
民法概述
民法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首要原则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核心原则)
公平原则:一视同仁/捆绑销售
诚实守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原则(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起始时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的民事权力能力: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纯获利益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力能力
正常存活的 夭折的 遗腹子
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满两年;失踪次日开始计算
公告期:三个月
正式判决失踪日期:公告期满后次日开始计算
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满四年(法院做出判决之日)
公告期:1年
意外事故导致下落不明为两年(事故发生之日)
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存活的(事故发生之日)
公告期:三个月
婚姻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自行恢复,但向民政局声明不愿恢复的除外
若在此期间,其配偶有过婚姻经历的不可自行恢复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人):年满十八周岁/16-18岁能自己挣钱自己花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人):8-18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半疯) 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 无效(不受民法保护)效力待定(一时尚不能确定,事后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0-8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全疯) 无人不能独自实施任何行为,所有行为都要经过法定代理, 包括纯获利益
监护
概念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监护顺序
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年满十八周岁)
其他的须经过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有一个同意就可以了)
民政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
成年精神病人监护顺序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的须经过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有一个同意就可以了)
民政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
指定监护
有监护资格的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又不能协商确定的,由有关机关制定监护人 法院申请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不能实行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需要征得对方同意)
意定监护(成年协议监护)
紧急情况下的临时监护
监护资格的撤销
法人
概念
所有法人都是组织,但不是所有组织都是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成立产生,终止消灭)
特征
人格独立
财产独立
责任独立
成立条件
依法成立,必须手续齐全
名称、组织机构(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住所、财产、经费
经工商局批准
有独立的财产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50人;非上市)(赔光自己的钱为止)
股份有限公司(>2人,<200人;上市)(债还完为止)
非营利法人
以非营利为目的或公益目的成立的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主体依据自己真实想法做出改变)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以虚假意思表示的(阴阳合同)
违法法律、行政法规
违背公序良俗的
与他人恶意串通的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90天)
显示公平(5年内)
欺诈(五年内)
胁迫(一年内)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待追认(限人)
无权代理行为
民事权利
物权
概念和特征
绝对权
对世权
支配权
具有排他性/直接支配
物权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由法律统一确定)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动产:合同➕交付
不动产:合同➕登记
公信
善意取得
条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盗赃物保护:通过拍卖所得 通过有经营资质的店家出取得
遗失物保护:该遗失物被交给国家,从国家手中购买 遗失物自招领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物权的分类
所有权
最重要的一项权利
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
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占有、使用(设立居住的可以是法人组织,自登记时设立) 不得转让、继承,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圈
建设用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动产:签订合同/不动产:签订合同➕登记
需双方合意
不转移占有
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
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质押权
动产:签订合同
需双方合意
转移占有
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
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
动产:签订合同
不需合意
转移占有
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
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债权
概念和特征
相对权
对人权
请求权
债权的分类
合同之债
合同的订立
要约邀请:对象不待定
要约:对象待定
常见的合同
赠与合同
需双方合意
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若赠予人的赠与情况明显恶化,不能支撑其日常经营和日常开销的,可不履行赠与义务
租赁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先租后卖)
电子合同、风险负担转移
在途贸易签订合同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订时间为交付时间
借款合同
侵权行为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须管理他人的事物(特定的人,特定的事物)
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不当得利之债
受损和受益之间有因果关系
还有法律依据
必须由疏忽引起的,不能是故意的
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和所产生的孳息
人格权
人格权概念
不得转让、继承、放弃
人格权的内容
生命权(死了) 身体权(身体不完整) 健康权(受伤)
自然人
姓名权(冒名顶替、盗用)自然人 名称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肖像权(丑化、污损、AI换脸) 未经同意,擅自公开,使用对方不愿公开的肖像
名誉权(侮辱、诽谤) 荣誉权(诋毁、贬损他人荣誉)
隐私权:未经他人同意擅自进入他人私密空间, 拆他人私密信件以及盗取他们私密信息的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开他人不愿公开的信息
财产继承权
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的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
夫妻同一场车祸死亡,无其他继承人的先死 都有继承人,长辈先死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与是否婚生无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
公证遗嘱:遗嘱人亲自去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写,无须人见证(签名年月日)
代书遗嘱:由两个无利害关系的完人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
打印遗嘱:两个见证人在场,且每一页都要写遗嘱人签名,年月日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有两个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口头遗嘱无效
立数份遗嘱的,以最后遗嘱为准
遗赠
概念:无偿的;死后生效; 在遗赠中,设立遗嘱,不需要受遗赠人同意,即可单方设立 但对方知晓后可表示拒绝
接受与放弃
继承人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60日内作出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效力最高
其他规定
代位继承(一次继承)并扩展到侄、甥
转继承
被继承人债务
无人继承的处理
知识产权
著作权
取得方式:自动取得,即作品创作完成之时自动取得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时事新闻
保护期
不受限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著作权归属
专利权
定义
遵循的原则
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20年)
实用新型(10年)
外观设计(15年)
不授予专利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的品种(研发技术可设为专利:、、、、的方法)
原子核变换方法过的物质
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保护机构
国际知识产权局下设专利局
商标权
商标权的取得:便于识别/具有显著特征
授予商标权的情形
商标权的期限:10年,可续展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违约)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侵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
构成要件
有违约行为
有损害事实
有因果关系
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
承担方式
实际履行(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百分之三十
适用定金罚则:定金20%
违约可退定金,违约和定金不能同时并用 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不能同时并用
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过错
归责条件
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承担,无过错不承担
过错推定责任 (先假定对方有错,需要对方自证清白)
无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
堆放物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
抛掷物、坠落物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自然灾害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公平责任(见义勇为)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的自己承担)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故意造成的,不承担
见义勇为,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3年)
最长诉讼时效(20年)
诉讼时效的中止
中止中止,暂时停止,事由过后,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直接在给6个月)
诉讼时效的中断
中断终断,重新计算(3年)
法定事由
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同意
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婚姻家庭
结婚
概念
结婚条件
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
男女双方自愿
应当亲自到民政局登记
无效婚姻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未达法定年龄
可撤销的婚姻
胁迫结婚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的
离婚
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登记离婚)
诉讼离婚
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与他人长期同居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恶习、吸毒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3年的
特殊保护
现役军人(除军人一方多次出轨)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孕期
分娩后一年内
女方中止妊娠6个月内
离婚后的子女关系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
已满两周岁,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意愿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炒股、开店、房租)
知识产权的收益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嫁妆——女方 彩礼——1、女方骗婚—男方 2、以结婚为要挟—男方 3、正常结婚后离婚的—女方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的工伤
一方专用的生活产品
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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