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赠与合同
这是一篇关于赠与合同的思维导图,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式的非要式法律行为,即合同成立无需特定形式,仅需双方达成合意即可。它具有双方法律行为和无偿性的特征,意味着合同需双方共同参与,且赠与人无需从受赠人处获得任何形式的回报。赠与合同可以根据多种标准进行分类,如是否负有负担、是否具有公益性、道德性,以及是否经过公证程序等。赠与合同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包括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合同法期末复习笔记导图,详细解释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多个方面。提到了当事人的后契约义务,即在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仍需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履行如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明确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的从权利会随之消灭,但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只是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会被终止。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思维导图,解释了违约的各种情形、后果及处理方式。针对不同类型的违约情况,如预期违约、延迟履行以及瑕疵履行等,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还讨论了违约金的规则,包括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的效力规则等。同时,还强调了完全赔偿原则和合理预见原则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应用,以及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别。指出了几种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形,如劳务之债和履行费用过高的债务,并探讨了定金在违约处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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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
概述
概念: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无偿转移给另一方,而对方接受的合同
性质及立法模式考察
诺成合同+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
我国(包括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日本
要式合同+法定撤销权
德、法、意、瑞等多个国家
要物合同+法定撤销权
以苏联为代表的许多社会主义国家
特征
诺成式的非要式法律行为
只要双方当事人就武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与接受转移达成协议就可以生效,不需要以赠与物的实际交付作为要件
对赠与人的保护: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即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民658)
双方法律行为
其有效成立需要有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不能仅仅有无偿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外观
赠与合同与遗嘱的区别
无偿性的法律行为
只有赠与人一方负有转移承诺的赠与物所有权的义务,受赠方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
种类
以赠与是否负有负担为标准
附义务的赠与
概念:赠与财产所有权的有效转移以受赠人履行赠与人设定的某种义务为条件
与相似概念的区分
与附条件赠与的区别
附条件赠与:条件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力
附负担赠与:所谓义务并非赠与合同的对价,赠与人不得以受赠人不履行所负的负担作为不履行赠与义务的抗辩,只能在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时候行使撤销权
与目的赠与的区别
目的赠与: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赠与人请求结果的实现,只能在目的不达时请求返还财物
附负担赠与:附负担赠与的赠与人可以向受赠人请求履行负担义务
撤销权的行使
若受赠人法律上和客观上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受赠人在法律上或者客观上不能履行的不得撤销赠与
不附义务的赠与
赠与财产的转移不以任何义务为前提
以赠与是否具有公益性、道德性和经过公证程序为标准
特殊赠与
概念: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
赠与人仅具有法定撤销赠与的权利
一般赠与
概念:除特殊赠与之外的其他赠与
赠与人同时具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法律效力
对赠与的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
概念: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依其意思表示自由撤销赠与的权利
时间: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前
不得适用任意撤销权的情形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法定撤销权
概念:依据法律规定的事由撤销赠与的权利
行使的主体
赠与人
特定情况下可以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适用条件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行使期间
赠与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在自知道或者应到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与任意撤销权的区别
立法目的
任意:给赠与人反悔的机会
法定:对受赠人忘恩负义的行为的惩罚
撤销的对象
任意
仅仅针对一般赠与合同
仅仅针对合同生效但是赠与物尚未转移的赠与合同
法定
一般赠与合同和特殊赠与合同
无论赠与物是否转移都可以撤销
行使条件
无法定条件的限制
只要在赠与物财产所有权转移之前都可以行使
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撤销事由才能撤销
有除斥期间的限制
行使后果
任意:免除赠与人的赠与义务
法定:除了免除义务外,在已经履行了赠与义务后可以要求返还赠与物
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需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类型: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所附义务限度内,赠与人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赔偿的范围
附负担的赠与:保证交付的标的物本身的价值不低于所附的义务,不能要求所交付的标的物本身应具有应有的价值或者品质
非附负担的赠与:只有当这种赠与物的瑕疵造成他人损害,且赠与人知道赠与物的瑕疵而故意不告知受赠人,或者保证赠与物没有瑕疵而造成受赠人损害时,才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的解释:应指加害给付中的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否则对赠与人负担太重
穷困抗辩权
概念:赠与合同订立后,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两个条件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生活或者家庭生活
穷困抗辩权必须是在赠与义务履行前的抗辩
注意:若赠与合同是附负担的,若受赠人已经履行了负担的,若赠与人拒绝履行赠与义务,则应当返还受赠人已经履行的利益
赠与人的违约责任
适用对象: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内容: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支付
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赠与物的赔偿责任
时间上必须在财产转移之前
必须是不得撤销的赠与
赠与人须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