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硕宪法(24分析一本通)
包括1-5章和【宪法修正案】【合宪性审查的程序】【立法法】的专题总结; 主要参考了《考试分析》和《一本通》; 特点: ①一二四章主要是提纲式助记(因此不能替代分析),精华部分是第三和第五章以及三个专题总结,关于各种程序和条件,用【流程图】表达非常直观,有助于理解和记忆 ②内容来自于xian法部分标明法条 ③修正案自创口诀按年份整体记忆(8个场景式口诀记忆前四次修正案),部分其他问题也有口诀、逻辑或图片助记。
编辑于2024-06-09 14:02:47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概述
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公民权利保障
国家机构权限
特征
形式特征(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特征)
内容的根本性
总体运行规则
政治地位和权利义务界限
效力的最高性
与其他法律相比
立法基础
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5-3
对人
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制定程序
制定机构
通过程序
修改程序
提案主体
通过程序
64-1
修改内容
明文
事实上
宪法的实质特征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世界各国
《人权宣言》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
1918年的苏俄宪法《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
历史发展
目的
宪法内容
主要部分
国家法律体系
全面规定,其他指引
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民主施政规则
政治运行机制
代议制、普选制
社会基础
广泛的政治权利和其他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保障
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
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静
统治阶级意志
动
阶级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传统分类
形式特征
是否具有统一法典形式
成文
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848年《意大利宪法》
不成文
效力、修改程序
刚性
美国宪法、日本宪法
柔性
1848年《意大利宪法》
制定宪法的机关
钦定
明清危亡
《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宪法》)
《钦定宪法大纲》
《挪威王国宪法》
协定
三八字典
1830年《法国宪法》
1215《自由大宪章》
《瑞典王国宪法》
民定
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
本质属性
马克思
资本主义类型
社会主义类型
列宁
虚假的宪法
非虚假的宪法
宪法与依宪治国
依宪治国的含义
宪法的重要性
首先要
充分反映
维护
宪法的最高效力
序言最后一句
5-5(后段)
5-6
宪法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互为基础和前提 形式与内容
依宪治国之于宪法
实施
真正成为现实力量
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党
最高行为准则
宪法之于依宪治国
套话
必须坚持
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
静态文本,动态实践,实现结果
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资产阶级
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
英国
宪法之母
人民主权、议会至上
逐步确立
适应统治秩序的需要
美国
世界第一成文
原则
法国
欧陆第一成文
保障人权
《人权宣言》为序言
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
国际政府人权合宪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共同纲领》
新民主主义性质
1954
1975
1978
1982
中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总结
1982设立
省级以上人大设立了专门委员会
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中央军事委员会
行政和军事系统的首长负责制
特别行政区制度
1982恢复
国家主席
1982扩大
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限
根本任务、指导思想
民主宪制、国家机构
民主法制、自由权利
国家统一、民族团结
总结经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本任务)
外部环境支持
民主宪制
国家机构完善
民主法制
公民权利保障
市场经济发展
国家统一是底线
宪法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概念
权力来源
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
国家合法性
提出
法国
博丹
历史发展
君主主权
议会主权
英国
资产阶级革命
人民主权
美国
联邦党人
我国宪法体现
2
基本人权原则
概念
人之为人
非法限制和剥夺
历史发展
卢梭
法国天赋人权
自由平等不剥夺
宪法
美国
独立宣言
法国
人权宣言
变化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国内法→国际法
我国宪法体现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专门章节
82宪法结构提前
2004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33-3
自然权利实证化
法治原则
概念
立法行政司法
宪法法律
内容
宪法优位
宪法>法律
法律优位
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保留
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法律的授权
审判独立
只服从宪法和法律
我国宪法体现
序言倒数第2句
5
131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
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监督的国家机关→全国人大 没有不受监督的国家机关,全国人大要受人民监督 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有指导和监督的关系,没有负责的关系,地方人大对地方人民负责
内涵
概念
制约,保障公民权利
内涵
三权三机关
相互平衡、制约,反独裁
历史
中世纪
混合整体
阶级平衡
平民贵族君主
洛克
行政立法两权
孟德斯鸠
三权分立
我国宪法体现
人民
2-1
3-2
27-2
公民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
消极
不得干涉
积极
予以保护
批评建议权
41-1
机关内部
3-3
127
监察权的独立行使
140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分工制衡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
一个或几个条文
宪法关系
宪法调整,宪法上权利义务关系
公公
机关之间
机关内部
公私
国家-公民
国家-其他社会主体
特点
广泛,宏观
一方国家
宪法规范的特点
多层书架上政治书放最高是原则
应然
内容
政治性
最主要
过去
产生
保障人权,限制公权
现在
内容
国家、公民、政治力量
效力
最高性
性质内容最高地位
实然
立法
原则性
概括性
调整广泛性
适应性
根本法和总章程
规范依据
相对稳定性
主次不分明和经常性修改
法律实施
多层次性
宏观性不能直接实施
具体化
立法具体化
宪法解释
实施
自觉守宪
合宪性审查
宪法规范的类型
组委会的指示都是义务
组织权限
权利义务
形成
基础
宪法委托
任务具体,指令的机关特定
实体规范
国家义务
立法机关
宪法指示
任务长远宏大,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所有国家机关共同努力
基本国策
所有机关
方式自定
宪法修正案
1988
爸爸(88)租用土地搞私营
增
私营经济是补充,引监管
土地使用权转让
删
土地不得出租
可以出租
1993
曾三(93)【哥】【多】【出】【色】
增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坚持改革开放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改
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营经济”
“国有经济”
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
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计划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国营企业
国有企业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每届任期五年
堂堂【国有企业】【承包】3(93)个【县】城【富强】粉【市场】【五】年为了搞活【国有经济】
删
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
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
集体经济组织……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
因为找小三全体计划罢免
1999
增
序言
【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邓小平理论】指引下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93已经改过正文)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市场】【长期】【等】着救(99),【依法】【分配】也没用
改
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反革命的活动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双层】【道路】【重要部分非公有】,就(99)必须【监管】防止【国家安全犯罪】
删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2004
14
增
序言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经济制度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公民权利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国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遇到【特别】【国事活动】,司令(04)【代表】【社会建设者】们唱【歌】,【歌】词不【文明】,要【保障】听众【人权】给【补偿】
改
序言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经济制度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引监管→鼓支引监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机构
戒严
紧急状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务院职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
国家主席职权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鼓励】手头【紧】的人在【乡】下【道路】上捡零(0)【钱】,【受】【保护】的时间是【5年】
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21
增
【和谐】【设区批准】【和平】【改革】,【共同】学【习】【社会】【发展新理念】,【核心】是【国务院】【领导】【爱国者】发【誓】实现【美丽】【复兴】
序言
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贯彻新发展理念
社会文明、生态文明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革命、建设、【改革】
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坚持和平发展道路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宪法连续健全治强国
改
序言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法律委员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
删
国务院
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
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罢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监察机关职务
监督
国家监察委员会
任免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
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
罢免
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监察机关职务
监督
本级监察委员会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126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127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2018年修宪的意义
习近平发奋推进党给人民请安
宪法保障
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
依法治国
人民当家做主
长期执政、长治久安
习近平
第二章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
宪法制定
概念
制宪权
制宪主体
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
制宪权
原生
修宪权
派生
立法权
宪法制定的主体和机构
主体
人民
机构
制宪会议、国民大会、立宪会议等
制宪机关与宪法的起草机关的区别
结合制宪权的概念、制宪机关答
产生
解散
制定
通过
宪法制定的程序
结合制宪机关与宪法的起草机关的区别、制宪权的概念、制宪机关等
机构
草案
通过
公布
中国宪法的制定
1949人民政协行使着一定范围的制宪权
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在全国范围内征求人民的意见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宪法解释
概念
说明和补充
主体
正式
宪法效力
非正式
没有法律效力
宪法解释的方法
文义
目的
体系
宪法解释的体制
立法
司法
不告不理的原则
专门
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
不成文的宪法解释
中国宪法解释体制及原因
原因
经常
更了解
宪法修改
概念
补充、调整、删除
宪法修改的程序
提案
审议和表决
必经程序
议会绝对多数
全民公决
宪法修改的形式
全面修改
不经常运用
部分修改
稳定性
发展性
中国宪法的修改制度
机关
64-1
提案主体
通过程序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宪法修改建议
不是议案
1954
宪法修改制度的框架性规定
修宪机关
全国人大
条件
全国人大全体代表
2/3
1982
宪法修正案提案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代表
1/5
宪法监督
合宪性审查的概念
立法行为
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
其他行为
行政行为
合宪性审查的模式
立法机关
人民主权学说
其他人没权审,只能自己审
普通法院
美国
马伯里诉麦迪逊
专门机关
宪法法院
宪法委员会
合宪性审查的方式
事先
一般
抽象
非针对
事后
个别
具体
针对
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依据
序言最后一段
5-3、5-6
机关
62(二)
67(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37(八)
审议^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 提出意见
中央
国务院
【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国务院各部门
命令、指示和【规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
监察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地方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决议
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决议
人民政府
决定、命令和【规章】
设区的市、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决议
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决议
人民政府
决定、命令和【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经济特区
法规
程序
合宪性审查的结果
62(十二)
67(七)(八)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存在的问题
审查权分散
法律、规章缺乏明确规定
程序抽象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
2004
法规审查备案室
2005
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扩大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主动审查
2018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9
备案审查工作的对象
监察法规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及其对依法治国的意义
27-3
中央
县级以上地方
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委员长会议
决定提请
常务委员会会议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常委会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联合审查会议
制定机关
不予修改
修改或者废止
审查中止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
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 公民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务委员会】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
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的概念
在国家制度中的地位
核心
国家性质和形式
内容和形式
性质
本质
形式
外在反映
中国的国家性质
国体
1-1
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原因
工人阶级领导权
工农联盟为基础
历史使命
国家职能
阶级结构
工人
领导
最先进
工农联盟
基础
知识分子
依靠
属于工人阶级
劳动生活
统一战线
特色
区别于无产阶级专政
根本制度
1-2
社会主义制度
1-3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中国的政党制度
论述“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爱国统一战线
内容
领导
中国共产党
参加
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
政治联盟
老用一键复兴爱国者
特点
有了共识
向上
最高原则
中共领导
向下
政治基础
爱国主义
向前
奋斗目标
三大任务
开始工作
静态
组织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动态
工作方式
政治协商
经济制度
概念
中国的所有制形式
6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
公有制经济的组成
国有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
7
保巩发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8
农村集体经济
城镇集体经济
鼓指帮
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公有制经济的实现方式
9-1
自然资源
10-1
城市的土地
10-2
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
补:我国宪法关于土地制度的规定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
11
【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
“三资经济”
鼓支引监管
社会主义制度下为什么可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政治原因
公有制为主体,不会影响
必然性
与生产力状况相适应
必要性
一定时期发展市场经济
分配制度
6
原则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多种分配形式并存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
多种生产方式并存的实际状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5
16
17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
总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五位一体宪法表达
关系
生态
前提
物质
基础
政治
保障
精神
灵魂
社会
目的
如何发展
五个文明
物质文明
前所未有
生产力
科技事业
总体小康
不平衡
政治文明
社会主义的
特点/与以往的政治文明的区别
党的领导
保障
三个代表
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和执政方式
党内民主
人民当家作主
本质特点
核心
人民民主
权利
义务
依宪治国
根本途径
宪制文明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国家权力
公民权利
精神文明
文化教育建设
反映中华民族文明水平
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19
总:提高水平
学校
普及义务教育,其他都是发展
设施
社会力量
普通话
社会主义科学事业
20
发展事业、普及知识、奖励创造
社会主义卫生、体育事业
21
社会主义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
22
文化设施
文物
思想道德建设
决定我国精神文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
24
教育4+守则公约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观2约3反4教5爱6主义
补: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1. 教育事业19 2. 科学事业20 3. 文学艺术事业22 4. 体育事业21-2 5.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
社会文明
包括
基础
人
主体
个人
家庭
邻里
社会
前提
头
观念
理论
心理
风尚
道德
核心
手
关系
人际
家庭
邻里
社团
群体
保证
肚子
制度
制度
体制
政策
法律
关键
腿
行为
活动
工作
管理
要求
教育体系
就业
社会保障体系
收入分配
基本医疗
社会管理
出生被管理→受教育→找工作→挣到钱→交社保→报销医药费
补: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1. 社会保障制度:14 2. 医疗卫生事业:21-1 3. 劳动保障制度:42 43 4. 人才培养制度:23 5. 计划生育制度:25 6. 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29
生态文明
概念
物质精神成果总和
社会形态
措施
客观
节约资源
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
保护环境
污染物排放
主观
观念
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和类型
概念
组成机关体系,确定相互关系
类型
共和制
总统制
美国
议会制
德国
半总统制
法国
人民代表制
社会主义
君主制
议会君主制
英国
二元君主制
政权组织形式在国家制度中的地位
国家性质【决定】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反作用】于国家性质
反映
统治阶级意志→正当化程序(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意志
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马克思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人民
选举
代表
组成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产生
其他国家机关
根本政治制度
特征
常在医院兼职,监督最高目标行使权力
目标
规范
国家权力
保障
公民权利
最高地位
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一院制
兼职代表
常设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原因
政治原因
反映阶级本质
国体
直接反映
组成
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行使和实现国家权力
必然性
产生于革命斗争
马克思与革命实践相结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依赖其他制度产生
它产生后是其他的依据
必要性
民主管理最好方式
反映政治生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3-1
民主集中制
概念
民主
法治规范下
集中
民主基础上
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主要表现
3-2
3-3
3-4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按照宪法第3条的内容分点
3-2
便于人民参加
3-3
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3-4
地方主动性、积极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大党成立先自强
党与人大
职能界限
完善宪制
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
加强自身建设
规范具体程序
权力运用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概述
选举制度的功能
政府
合法性
来源
公民
参与政治生活
基本形式
投票表达态度
自我治理
保障
回应民众
责任政府
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1953
第一部
1979
直接选举扩大
县一级
等额→差额
7次修正
2020对选举法的修订
选举工作坚持3
党领导
民主
依法办事
代表名额限制
14051155455
拿着一串钥匙参加县里的五一劳动节结果发现应该去义乌参加五四青年节,呜呜哭了
45151620
司务员去义乌买了一溜耳饰
重新确定代表名额
30日省人常报全人常备案
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主体
普遍性
平等性
程序
直接+间接
差额
秘密投票
选举权的普遍性
主体范围
基本条件
34
《选举法》4
国籍18政治权利
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不能行使: 精神病→选委会确认 刑事犯罪→法检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五、
第二款: 流动票箱 委托投票 回原选区(拘役、拘留、劳动教养)
监狱
管拘有期未剥夺
看守所
羁侦诉判未决定
家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公安局
拘留处罚
劳教
劳动教养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
①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②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③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例外
精神病+确定
危害国家安全罪/严重刑事+决定
选举权的平等性
概念
形式
地位
程序
对待
实质
效力
要求
平等有权
总体
选举权、被选举权
一次
投票权
同票同权
间接选举
所代表人口数【大体】相等
《选举法》26
直接选举
形式平等
人人平等
城乡相同人口比例
实质平等
地区平等
相同的基本名额数
民族平等
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至少一个)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
直接
县+县以下
间接
县以上
差额选举
概念
候选人 vs 应选代表
要求
原则
差额
31
全国、各级
5231
直接
1/3
1
应选3
候选(+1,+3)
(4,6)
间接
1/5
1/2
应选10
候选(+2,+5)
(12,15)
例外
补选出缺
可差可等
秘密投票
40-2 文盲委托信任的人 42 选委会同意,书面委托,选民3人
原则
直接间接一律无记名
例外
直接选举
代写
文盲
残疾
受托人不一定是选民
代投
外出
选举委员会同意
受托人是【选民】
接受委托≤3人
中国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组织机构
原则
直接
选举委员会
有两级
县级
乡级
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
都受
县 · 常委会
领导
任命组成人员
省+设区的市 · 常委会
指导
间接
整体主持
本级人大 · 常委会
投票主持
本级人大 · 主席团
例外
港澳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主持
台湾省
省+中央 · 国家机关
解放军、武警
其中的台湾同胞协商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选举法》11
划选区,分名额
公布信息1
选民
登记
资格
名单
申诉
决定
确定日期
公布信息2
正式代表候选人
了解核实
组织介绍
较多意见
确定公布
主持选举
确定效力
公布信息3
当选代表
当选代表名单
选举信息
其他职责
选举的程序
当选前
划分选区
《选举法》25 26
划分原则
大方框
居住状况
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
大方框里划分小格子
1-3名
所代表人口数大体相等
选民登记
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27-1
登记资格
原则
国籍18政治权利
例外
精神病+确定
危害国家安全罪/严重刑事+决定
变动
3增3减
新满18周岁
死亡
政治权利被剥夺后又恢复
政治权利被剥夺
新迁入
迁出
名单公布和申诉
申诉前置,一审终审
公布
申诉
决定
起诉
判决
选举日
代表候选人的产生
提名
30
主体
单位
政党、各人民团体
联合/单独
个人
选民、代表
≥10
提名范围
扩大
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代表
缩小
每个推荐主体的推荐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
向其介绍
提供信息
不实通报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32
32-1
直接选举
选民10+/政党、人民团体
推荐
选举委员会:汇总
公布、介绍:名单+基本情况
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
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最高差额比例
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
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
预选
得票多少顺序(从上往下捋)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提名名单公布
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
选举日(当日停止介绍)
32-2
间接选举
代表10+/政党、人民团体
推荐
该级大会【主席团】
印发、介绍:名单+基本情况
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最高差额比例
预选
得票多少、具体差额比例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投票选举
投票选举
介绍的主体
34
选举当日停止介绍
直接/间接选举
选举委员会/大会主席团
选民或者代表
推荐人
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
选民小组/代表小组会议
直接选举
代表候选人
选民
选举委员会应要求组织
投票选举
直接
选举委员会
主持
方式
选举大会
投票站
流动票箱
间接
主席团
主持
公布选举结果
确认效力,公布
主体
直接
选举委员会
间接
主席团
无效
所投票数>投票人数(有人捣乱)
当选票数
很顺利
直接选举
双过半
全体选民1/2×参加投票的选民1/2
间接选举
单过半
全体代表1/2
有状况
选超了
排序:得票多当选
最后的几位候选人票数相同
对他们,再次投票
选少了
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差额选举
根据31条差额比例
按第一次得票顺序往下捋
只选1人,候选2人
45-5
当选
直接选举
得票多的;≥选票1/3
间接选举
全体代表过半数
补:代表资格审查
《选举法》第47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47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
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
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
本级 · 人常
乡 · 人大主席团
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举的完成及时间的推迟
《宪法》60-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60-2
选举完成时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以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全体组成人员
≥2/3
推迟选举
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非常情况结束后
1年内
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58
情形
温和
贿赂
伪造、虚报
强硬
暴力、威胁、欺骗、其他
压制、报复
制裁
治安管理处罚
刑事责任
政务处分
当选无效情形
35
第三十五条 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境外选举资助
当选后
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选举法》49-53
49
监督主体
选民
原选举单位
52
表决方式
无记名
直接选举
罢免要求
提出
50-1
原选区【选民】
县
≥50
乡
≥30
书面
县 · 常委会
通过
53-1 50-2
原选区选民
县、乡
过半数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 申辩
选民会议上
书面
直选530,县人常,选区过半
间接选举
罢免案
提出对自己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51-1
举行会议时
本级
主席团
代表
1/10
闭会期间
本级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常务委员会 · 组成人员
1/5
通过
53-2
通过要求
举行会议时
人民代表大会 · 代表
过半数
闭会期间
常务委员会 · 组成人员
过半数
决议备案、公告
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间选主席过十一,主任过五一,各自过半
代表的辞职和补选
《选举法》55、57
辞职
县找县,乡找乡,间选回到原人常
直接选举
55-2
县
书面
县 · 常委会
通过要求
常务委员会 · 组成人员
过半数
公告
乡
书面
乡 · 人大
通过要求
人民代表大会 · 代表
过半数
公告
间接选举
55-1
全国、省、设区的市
书面
原选举单位 · 常委会
通过要求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过半数
决议备案、公告
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补选
57
谁补选
原选区
原选举单位
人大
闭会期间
原选举单位 · 常委会
可差额,可等额
补选后,也要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补:代表的暂停职务
《代表法》第48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代表法》48
原因
看守所
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
监狱
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报告
本级 · 常委会
乡 · 人大
任期内原因消失恢复执行代表职务
剥夺政治权利
补:代表资格的终止
《代表法》第49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代表法》49
政治权利
丧失行为能力
丧失国籍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
主动 · 没干坏事
【辞职】被接受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
被动 · 干得不好
被罢免
【未经批准】【2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负责机关
本级 · 常委会
乡 · 人大
政党制度
政党
政党的概念
组成
阶级、阶层先进分子
目的
国家政权
夺取、控制、影响
政治组织
严格纪律
组织体系
政党的特征
组成
阶级性
目的
国家政权
政治纲领
政治组织
严格纪律
保证纲领
组织体系
结社自由
政党制度的分类
社会制度
资本主义制度下
社会主义制度下
掌握权力的形式
一党
两党
多党
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政党与近代民主政治
政党是近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
政党促进了近代民主政治的发展
中国的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方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
政治领导
民主党派
参政议政
不是下级
法律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两者的关系
执政党与参政党
轮流执政
监督
如何实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职能
性质
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国家机构体系
国家机关
一般人民团体
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要形式
职能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实现途径
说话
上传
反映人民群众意见要求
密切联系
下达
宣传
宪法、法律、政策
安定团结
开会
参与讨论
国家、地方事务重要问题
调查
批评建议
视察、参观和调查
做事
内务
自己学习
学习活动
相互合作
爱国统一战线关系
政协会议内部合作
外联
国内
和平统一
台湾
国外
世界和平
人民外交
国家结构形式
论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类型
单一制的概念、特征
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原因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类型
纵向
单一制
概念
行政单位
自治单位
不具有独立性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不具有独立性
特征
国法关人
宪法
机关
地方权力中央授予
中央政权机关
中央统一领导
国籍
国际关系
复合制
具有一定独立性
联盟的国家
联邦
特征
联邦和各成员单位
国法关人
宪法
各自的宪法
机关
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
宪法划分权力
自各成员单位的授予
国籍
双重国籍
国际关系
没有独立对外交往的权力
国家的联盟
邦联
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要素
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
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政治
国家统一和政治稳定
经济
缩小差距
民族
历史
现状
平等发展
我国宪法的行政区划制度
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政治
行政管理
经济
现代化
民族
民族团结
军事
国防
自然历史
自然历史
三种行政单元
普通行政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
4-3
特别行政区
31
30
省、自治区
自治州
县、自治县、市
县、自治县
乡、民族乡、镇
市
较大的市(地级市)
区、县
县级市
直辖市
区、县
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6
全人大批准
1
7
国务院审批
3223
8
国务院备案,省 · 政府审批
21
9
省 · 政府审批
3
州县自治中央批
乡镇一切省里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概念
统一领导
宪法法律
少数民族聚居
自治3
特征
依据
宪法法律,国家统一领导
基础
少数民族聚居
内容
自治机关、自治权
少数民族当家作主
内部事务、地方事务
优越性
民族
生存
少数民族权益保障
聚居
自治权
散居
保障
发展
民族团结、合作
结合
政治
人民民主专政 + 民族平等
国家整体利益 + 各民族具体利益
国家统一领导
经济
行政区域 + 经济文化发展区域
发展经济文化
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
概念
聚居+自治
类型
A
A+B+C+…
A+b+c+…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概念
依据
宪法法律
职权
地方国家机关职权
民族自治权
类型
人民代表大会
常委会
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机关的特点
双重属性
一般地方国家机关
行使一般职权
法律地位上
同样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
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机关的组织特点
《选举法》19 《宪法》113 114 《民族区域自治法》16 17 18
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组成
代表产生
人口比例
至少一人
人常组成
主任/副主任
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 至少有一个
人民政府
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主席、州长、县长
政府一把手
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人民政府 · 其他组成人员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 · 干部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宪法》115-121 《民族区域自治法》19-21,24-25,31-32,34,42
《宪法》115-121
吏
其他
草场、森林、自然资源、基本建设项目……
执行职务,语言文字
户
管理地方财政
自主安排使用
【州、县】减免税
第三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省 · 政府
批准
礼
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自主权
国际交流
42-2 【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
自治区、自治州
自治县
兵
组织公安部队
国务院
批准
刑
增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概念
制定主体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生效
自治区
全国 · 常务委员会
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
省 · 常务委员会
批准生效
备案
全国 · 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减
变通或停止执行法律和政策
批准
上级国家机关
60日内答复
第二十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工
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的自主权
根据需要制定方针,安排事业
对外贸易
第三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 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开辟对外贸易口岸、接壤边境贸易
国务院
批准
限制
宪民基专不能变
《宪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可以)
法律行政法规中【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
变通批准60天
减税批准省政府
边贸口岸国务院
公安批准国务院
自治县不交流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宪法依据和“一国两制”
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高人50年发量不变
高度的自治权
立法
行政
司法
独立司法、终审权
财政
独立
自己的货币
收入自用
中央不征税
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当地人管理
“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永久性居民
行政、立法
爱国者主体
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全国性法律
基本法附件三
其他
原有法律
与基本法不抵触
与基本法抵触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自治程度
主权
独立【政治】实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
谁设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与中央
地方行政区域
单一制
中央与地方
权力划分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
交房急命修饰法
外交
【外交】13 /13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13
外交
中央
香港设机构
对外事务
中央可授权
自行处理
防务
14
治安自理,驻军对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4-2
第14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香港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请求】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香港驻军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派出部队执行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即返回驻地。
对内执行任务
特区申请
国务院批准
中央军委命令
香港
14
不干预地方,依请求协助
遵守全国法律+香港法律
费用中央负担
澳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3 澳门驻军不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4 澳门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5 澳门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不干预地方,依请求协助
3
遵守全国法律+澳门法律
4
费用中央负担
5
决定进入【紧急状态】
《宪法》6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67
开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18-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基本法》18-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决定+宣布
战争状态
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全部/部分)
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
国务院
发布命令
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
任命
香港
15
行政长官+行政机关主要官员
15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5
行政长官
45/47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48
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任命
行政
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 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 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廉审警海司 · 检察 · 入副局
澳门
47
行政长官
47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依照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选举委员会选出
50
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任命
50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 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 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
行政
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海关主要负责人
司法
检察长
修改基本法
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59-1/144-1
修改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提案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特别行政区
解释基本法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58-1/14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13-3
自行处理有关外交事务权
13-3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151/136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 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 【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 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外事≠外交,非主权,非政治
152-2/137-2
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 【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三权分立
立法
17-1
享有立法权
17-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备案
不影响生效
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17-3
咨询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全人常工作机构)
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
发回,但不作修改
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无溯及力
除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
自发回之日起失效,已经依照该法实施的行为继续有效
行政管理
16
自行处理特区的行政事务
16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16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15项
经济
经济
金融
财政
贸易
工商业
土地
交通
航运
民航
文化
教育
科学
文化
体育
社会
宗教
劳工
社会服务
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7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7 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
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
其收入全部归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独立司法、终审权
管辖
82-1/84-2
终审权
属于特区终审法院
85/83
独立审判,不受干涉
85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83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基本原则
反对分裂
主体
爱国者
精神
一国两制
体制科学
取其精华
吸纳各优势
弃其糟粕
历史+现实
特点
行政主导
政府
议案
政府提议案
62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五)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64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五)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
政府提出的议案须优先列入议程
72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二)决定议程,政府提出的议案须优先列入议程; 74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二)决定议程,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将政府提出的议案优先列入议程;
行政长官
象征
首长、代表
43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45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实权
针对立法会
签署、公布、生效
48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76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50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78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立法会通过,相对否决权
49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2/3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50条的规定处理。 51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90日内提出书面理由并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2/3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30日内签署公布或依照本法第52条的规定处理。
依法解散立法会
50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52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解散立法会: (一)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 (二)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行政长官认为关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解散时应向公众说明理由。 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其他
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51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 如果由于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53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立法会未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时,可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政府人员提供证据
48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50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根据国家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所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行政与立法相互制约与配合
【立法会】欲提出法律草案(议案)
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
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
立法会已经通过一个议案A
行政长官签署、公布
生效
行政长官拒绝签署 (认为不符合特区整体利益)
3个月内
发回立法会重新审议
≥2/3全体议员再次通过A
1个月内
行政长官签署、公布
生效
行政长官拒绝签署
协商
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
征询行政会议(行政会)意见
解散立法会(仅一次)
立法会重选
≥2/3全体议员再次通过A
行政长官签署、公布
生效
行政长官拒绝签署
行政长官辞职
取得一致意见
签署/不签署
未达到2/3
不生效
不同意
over
涉及【政府政策】
行政长官【书面】同意
提出
行政长官不同意
不能提出
【政府】提出一个【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
立法会通过
附件二: 七、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采取下列程序: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 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 77-1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立法会的法案、议案由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
行政长官签署、公布
生效
立法会拒绝通过
协商
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
征询行政会议(行政会)意见
解散立法会(仅一次)
立法会重选
立法会通过
行政长官签署、公布
生效
立法会仍拒绝通过
行政长官辞职
取得一致意见
通过/不通过
制约
行政制衡立法
前两次拒绝签署
49/51
发回重新审议
3个月
50/52
协商无果,解散立法会
再次通过,拒绝签署
拒绝通过政府的财政预算案或者其他重要法案
74/75
涉政府决策,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同意
74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 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 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75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议案。 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 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立法会制衡行政长官
两次2/3通过 两次拒绝通过
49/51
2/3再次通过,必须签署
1个月
不签就要被迫用掉唯一一次解散的机会
52/54
立法会迫使行政长官辞职
52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54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在30日内拒绝签署;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关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第三次以辞职拒绝签署
不签就要辞职
第二次被拒绝,辞职
73/71
行政长官严重违法、渎职
73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71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如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决议,可委托终审法院院长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如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2/3立法会通过弹劾案
中央政府决定
行政与立法之间的配合
行政会议组成人员来源
55-1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57-1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的委员由行政长官从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委员的任期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但在新的行政长官就任前,原行政会委员暂时留任。
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
行政长官委任
征询行政会议意见
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立法(或行政法规)和解散立法会
56-2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58-1 第五十八条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由行政长官主持。行政会的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50-2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52-2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解散时应向公众说明理由。
不采纳记录理由
56-3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58-2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多数委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司法独立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9-1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9-1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各级法院审判权
80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82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审判权。
独立审判,不受干涉
85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83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组织
行政长官
首长、代表
负责
中央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
立法会
资格
香港
40、20、永、中、无
44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47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年满40周岁
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在外国无居留权
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中国公民
澳门
40、20、永、中
46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49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产生过程
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任期5年
连任不超过两届
职权
立法
行政
司法
执行
行政机关
特区政府
59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61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对【立法会】负责
首长
60-1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62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
行政长官
机构设置
香港
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60-2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澳门
司、局、厅、处
62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
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香港
48
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任命
行政
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 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 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澳门
50
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任命
50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 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 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
行政
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海关主要负责人
司法
检察长
主要官员资格
香港
特首要申报财产,但主要官员没有申报的规定
15、永、中、无
61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
在外国无居留权
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中国公民
澳门
15、永、中
63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就任时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职权
管理职能
制定执行
管理行政
授权对外
与立法会
编制预决算
拟订法案
委派列席发言
立法机关
权力
立法
财政
监督
任免
资格
一般议员
香港
67-1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原则
永、中、无
不超过20%
永
非中
非无
澳门
68-1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永
香港
72-2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严
立法会主席
40、20、永、中、无 = 行政长官
宽
副主席 = 一般议员
澳门
72-2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中
立法会正、副主席
15、永、中 = 主要官员
司法机关
审判
香港
81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
三级
终审法院
首席法官
90-1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永、中、无
法官
任命和免职
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备案
高等法院
首席法官
90-1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永、中、无
任命和免职
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备案
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
基层法院组织
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澳门
84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权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 85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 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继续保留。 86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
三级
终审法院
院长
88-2 终审法院院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永、中
任命和免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备案
任命
88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
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
法官
87-2 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任命和免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备案
免职
87-3 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由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组成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
行政长官根据立法院建议决定
中级法院
初级法院
行政法院=初级
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
向中级法院上诉
初级法院设若干专门法庭
检察
香港
律政司(行政)
63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律政司司长(主要官员)
15、永、中、无
澳门
检察院(司法)
90-1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
检察长
永、中
90-2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42+飞机+永中无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依据
法律
基础
居住地
组成
选举
内容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性质
社会组织
不是一级政权机关
特点
基层性
群众性
自治性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为钱认主
位
自治职能错位
钱
经济状况差
人
素质低
主
抓换届选举,忽视民主决策、管理、监督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的完善
为钱认主
位
尊重自治权和法律地位
避免当政府派出机关
钱
帮助增加来源
人
提高干部素质
主
制度建设
拓宽途径
任务/职责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上传
人民政府
反映
下达
法律政策
维权
教育
履行义务、爱护公物
精神文明建设
办事
三公救少年
公共事务
公益事业
公共卫生
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
维稳
调解纠纷
维护治安
村民委员会的任务
上传
人民政府
反映
下达
宣传教育
法律政策
维权
教育
履行义务、爱护公物
文化教育
科技知识
男女平等
计划生育
村村团结
精神文明建设
办事
公共事务
公益事业
农村社区建设
维稳
调解纠纷
维护治安
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搞钱
加油
支持、组织
发展各种合作经济
牵头
管理、引导
土地
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兜底
尊重、维护、保障
独立经济活动自主权
农村土地制度
各类主体合法财产权
城市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设立
设立、撤销、规模调整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 人民政府(县级)
决定
100户至700户
根据居住状况,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
组成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5-9人
产生办法
选举
三种方法
18周岁以上的居民
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户
【每户】派代表
居民小组
根据居民意见,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
任期5年,连选连任
分设
居民小组(若干)
小组长由【居民小组】内部【推选】
①负责并报告工作 ②召集和主持 ③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
组成
9-2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三种方法
18周岁以上的居民
全体
没有政治权利限制
户
【每户】派代表
居民小组
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
召开
召集
10-2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委员会
三方之一提议
18周岁以上的居民
1/5
户
户*1/5
居民小组
1/3
举行
9-3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三方之一 过半数出席
18周岁以上的居民
全体*1/2
户
代表*1/2
居民小组
选举的代表*1/2
通过
出席人数 * 过半数
居民公约
备案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 人民政府(县级)
或其【派出机关】
下设委员会
根据需要
居民较少可不设
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
农村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设立
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 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
设立、撤销、规模调整
乡 · 人民政府
提出
村民会议
讨论同意
县 · 人民政府
批准
组成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3-7人
居委会5-9
应当有
妇女成员
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多民族村
产生办法
选举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参加
13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罢免
16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提出罢免要求
两种人之一【联名】
有选举权的村民
1/5
村民代表
1/3
罢免通过
罢免双过半
参加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 过半数
投票的村民 * 过半数
职务自行终止
18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丧失行为能力
被判处刑罚
任期5年,及时换届选举,连选连任
分设
村民小组(若干)
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
村民委员会向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 【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
组成
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
没有政治权利限制
召开
举行
两方之一参加
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
过半数
本村户的代表
2/3
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出席人数 * 过半数
权力
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27
备案
乡 · 人民政府
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的同意权
未授权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
设立
人数较多
居住分散
权力
决定村民会议授权事项
审议、撤销、评议、讨论
下设委员会
根据需要
人口较少可不设,村委会成员分工负责
人民调解、治安保卫
村务公开
公布
30-3
一般事项
至少【每季度】公布1次
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
应当【每月】公布1次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35-2
组织者 · 或
县 · 人民政府 · 农业部门、财政部门
乡 · 人民政府
审计结果【应当】公布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制约手段
向上反映
内部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 (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
职责
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成员
来自村民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推选
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 及其近亲属
与政府、司法的关系
工作关系
乡政府→村
指导、支持和帮助
但
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乡政府
协助开展工作
但
不是乡的下级工作部门
权力约束
村委会
积极侵害
【村委会】或者【村委会成员】作出的决定 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
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消极不作为
【村委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乡 · 人民政府
责令改正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 · 人民政府
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
上一级(县) · 人民政府
责令改正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公民的概念
国籍
出生国籍
父母一方是中国公民
出生在中国
出生在外国
不能一出生就有外国国籍(不承认双重国籍)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
出生在中国
继有国籍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公民和人民的区别
群主法力广
领域
法律
国籍
政治
敌人
内涵
个体
群体
范围
公民=人民+敌人
法律地位
法律
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政治
当家作主
权利义务
全部
非全部
基本权利
人权的概念
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概念
联系
公民权之于人权
法律化、具体化
人权之于公民权
政治基础、理性依据
区别
性质
政治
发展
各自解释
法律
固定
依法解释
不能简单等同
笼统
等同
内在要求
不等一一对等
1对n
n对1
阶级、民族、地域、时代、国际
民国地级市
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
自然人
公民
不断发展
外国人
同等保护
人的尊严、财产保护和法律程序
无法主张本国公民的权利
政治权利、社会福利
扩张趋势
32
法人
结社自由
私法人
公法人
限制对象
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目的
权利冲突
公共利益保护
形式
宪法限制
宗教
法律限制
法律保留
基本权利限缩
基本权利保护
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
原则/对限制的限制
明确性
内容明确,合理预期,模糊违宪
比例
公共利益
手段
目的
宪法正当性
手段适合性
适合目的之达成
限制最小化
基本权利
狭义比例原则
目的-损害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我国《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
平等
33-2
33-4
反特权
法治
5-5
反歧视
民族
4-1
妇女
48
宗教
36-2
我国平等权的含义
国主具权
全体公民
法律地位
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特权歧视
国家的基本义务
无差别保护
不能剥夺
具体化
公民其他权利
平等权的效力
法律适用平等说
立法者非拘束说
法律内容平等说
立法者拘束说
平等保护与合理差别
原则无差别
有合理理由
合理差别还是违反平等保护的歧视性做法判断标准
目的
正当、重大利益
手段
合理、必不可少
举证责任
政府
具体类型
年龄
生理
民族
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的概念
35
具体权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4
概念
国家权力机关代表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
内容
选举
自己意愿
被选举
监督罢免
依法
言论自由
概念
意见观点
口头
广义
绘画、摄影、雕塑、出版、影视、广播、戏剧、网络
言论分类
政治言论
主要任务
非政治言论
商业
学术
艺术
也受宪法保护
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表现
隐私名誉
民事侵权
淫秽
煽动仇恨、挑衅
限制方式
预防制
事前限制
追惩制
事后制裁
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共同纲领》到四部宪法都写入
言论自由的扩展形式
出版自由
广义的言论自由
系统表达
书籍、报纸、传单、广播、电视、网络
《共同纲领》到四部宪法都写入
行政法规
许可和审批制度
集会、游行、示威
概念
集会
聚集
露天
意见 意愿
游行
列队行进
露天、道路
意愿
示威
集会、游行、静坐
露天、道路
要求抗议支持声援
特征
主体
公民
庆祝、纪念等活动
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章程举行的集会
场所
公共
露天、道路
行为
表达意愿
言论自由
一般的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
限制
登记制
前报告不批准
许可制
申请+批准
我国
追惩制
违法惩罚之前不干涉
我国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
四部宪法
《集会游行示威法》
保护
《集会游行示威法》3
限制
许可制
结社自由
概念
宗旨
分类
以营利为目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
政治性结社
非政治性结社
双重属性
个人
加入不加入,组织
社团
内部运作
外部活动属于其他自由权
我国规定
核准登记制度
保护
监督管理
年度检查
宗教信仰自由
概念
选择仪式不歧视
自由信仰
1
0
0→1
1→0
A
B
A1
A2
内容
信仰
禁止
鼓励
仪式
强迫
禁止、限制
社团
限制
鼓励、强制
其他活动
出版、集会、传教
我国《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36
有
不得强制、歧视
保护正常,不得利用
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人身自由
37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历部宪法
保护
批准决定执行
非法拘禁、搜查
38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
宪法内容
保护具体化
民事
生命、健康、姓名权
刑事
侮辱、诽谤和诬陷罪
39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核心
居住安全
生活安宁
保护
宪法
刑法
40
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概念
通信自由
通信秘密
我国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历部宪法
《刑法》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扣押和检查公民的通信必须遵守的规定
主体
公安检察国安
原因
国家安全
刑事犯罪
扣押
通知
通知者
公安检察国安
被通知者
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查明无关
立即通知
财产权
13
宪法上私有财产权与民法上的私有财产权的联系和区别
区别
公民
国家
公民
公民
联系
具体化、法律化
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范体系
不受侵犯
保护
私有财产权
继承权
征收征用补偿
我国现行宪法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规定的特点
总纲
社会公共财产
神圣
合法
征收、征用要满足的条件
公共利益、正当程序和公平补偿
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自由
有助于社会公共福利
社会文化权利
社会文化权利的特点
基本生活条件
公民
积极权利
国家
义务
过有尊严的生活
社会正义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改变
内容、范围及其实现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具体权利
42
劳动权
我国保护
《劳动法》
43
休息权
我国保护
8小时工作制
休假制度
社会保障权
含义
广义
符合条件的公民
狭义
弱势群体
我国保护
44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45-1
物质帮助权
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自然灾害
极端贫困
14-4
社会保障制度
广义的社会保障权
文化教育权
内容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概念
形式
内容
义务
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47-1
科学研究自由
文化艺术活动自由
监督权
41
【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批评
缺点错误
要求
克服改正
建议
工作
主张建议
违法失职
申诉
国家机关
决定
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
非诉讼
行政机关决定
要求
重新处理
诉讼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非诉讼
其上级机关
控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侵权行为
要求
基于制裁
检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违法失职行为
国家赔偿请求权
《国家赔偿法》
行政赔偿
刑事赔偿
特定群体的权利
48-1
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
全人大
49-1 49-4
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母婴保健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全人常
《民法典》婚烟家庭编
45-3
残疾人
《残疾人保障法》
全人常
45-2
残废军人和烈士军属
《兵役法》
全人大
50
华侨、归侨、侨眷
概念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全人常
32
外国人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4-1
52
遵守宪法和法律
53
宪法和法律
国家秘密
概念
要求
不被泄露
防外
防内
范围
《保守国家秘密法》
《刑法》
公共财产
平时
破坏
劳动纪律
共同遵守
自觉
遵守
教育
纪律
思想
处分
公共秩序
范围
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般错误
轻微违法
犯罪
刑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54
安全
荣誉
利益
对外
对内
相对于个人、集体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5
《兵役法》
兵役制度
志愿兵役是主体
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结合
年满18
被剥夺政治权利
依法纳税
56
强制 无偿
基本权利条文中的义务
劳动
42-1 42-3
受教育
46-1
计划生育
49-2
抚养未成年子女
49-3
赡养扶助父母
49-3
第五章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国家机关的总和
特点
阶级性
统治阶级意志
历史性
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特殊的强制性
国家暴力
军队、警察、监狱、法庭
组织性
完整严密的整体
组织体系、职权划分、相互关系
协调性
分工又合作
子主题
国家机构的历史发展
中央
新中国建立至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地位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机构
集体国家元首
职权
对内
领导国家政权
国家立法权
组织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
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
政务院
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署
对外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组成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秘书长
大行政区一级 (1954撤销)
地位
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和监督地方政府工作的【派出机关】
最高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分类
人民政府委员会
东北、华北
军政委员会
华东、西北、中南、西南
1952年年底
改为【行政委员会】
只作为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各该地区对地方政府进行【领导与监督】的机关
最高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1952年年底
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之前)
代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选举产生
本级人民政府委员会
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署
受领导和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署
同级人民政府
都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
1954年《宪法》颁布之后至“文化大革命”开始前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从“文化大革命”开始至1982年《宪法》颁布之前
1978年宪法
重新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主席
1982年《宪法》颁布至今
1982宪法
国家机关建设方面
加强和改进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
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
2018年
监察委员会
国家机构的体系
3-4
中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国家主席
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务院
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
县级以上
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乡、民族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政府
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的主要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
政治领导
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领导核心
履行职责全过程贯彻
民主集中制原则
3-1
概念
民主
法治规范下
集中
民主基础上
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要求
权力集中在人大手里
人大是代表人民意志、民主选举产生
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领导和监督
各个国家机关
各个国家机关是分工关系
不是分权关系
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表现
意志代表
3-2
人民选举人大,人大代表人民
权限划分
3-3
行政、监察、审判、检察
中央与地方权力
3-4
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国家机关内部
行政、军事
首长个人负责制
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集体领导制
少数服从多数
具体工作
具体决策过程
一言堂
互相推诿
责任制原则
概念
对结果负责
内容
分类
集体负责制
集体讨论、决定、负责
个人负责制
集体讨论,个人决定、负责
行政、军事
表现
人大对人民负责
监督
罢免
5对2:五机关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法治原则
5-1
要求
依法办事,不因领导人改变
表现
设立和活动
有法可依
决定、命令、裁判
程序
违反
纠正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效率原则、联系群众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和地位
2
性质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权力的最高体现者
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立法机关
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地位
国家机关体系 · 首要地位
不超越,不并列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必须遵照执行
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代表机关组成方式
59-1
主
地域代表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结合
职业代表制
军队
《选举法》16
代表名额≤3000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分配
特别行政区:名额+产生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另行规定
任期
60
5年
全国人大任期届满前
2个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完成下届人大代表选举
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全体组成人员 * 2/3
推迟选举
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
必须完成下届人大代表选举
全国人大的职权
6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62
1 修改宪法, 2 监督宪法的实施
64-1
修改
提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代表
1/5
通过
全体代表 * 2/3
宪法监督的最高机关
静态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种规章
符合宪法的原则和条文
动态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
行为违反宪法
3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制定+修改
民事、刑事、诉讼法
组织法、选举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制定
修改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限制
6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基本原则
部分
最高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12 改撤命令
听通报告
国务院
听通建议
两院
听
军委、监察委
负责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4-9
选举
选举
《议事规则》38-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65-3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国家主席、副主席
中央军委主席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最高院院长
最高检检察长
主席团
提名
各代表团
酝酿协商
主席团
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
正式候选人名单
决定
国务院总理
提名者
国家主席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提名者
国务院总理
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提名者
中央军委主席
罢免
20
罢免案的提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全国人大 · 主席团
代表团
≥3个
代表
1/10
通过
64-2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全体代表 * 过半数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10-11,13-15
审查批准
发展计划
预算
批准
省建置
决定
特别行政区设立和制度
战争和平
其他职权 16
弹性
你们兼修机构负责选角吧,根据预算基本可以决定
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方式
工作方式
举行会议
召集
8-2
定期召集
每年举行一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临时召集
条件 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认为有必要
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1/5
时间限制
【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
【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召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每年第一季度
《议事规则》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委员长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日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决定+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可以另行决定、公布
授权【委员长会议】决定、公布
举行前的准备
通知全国人大代表
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
内容
开会日期
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
谁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预备会议
每次会议
不只第一次
任务
选举本次会议的
主席团
主持
人大会议
主席团决定的通过
《议事规则》9-2
主席团全体成员 * 过半数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 委员长
召集并主持
《议事规则》11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选出常务主席后,换常务主席主持
推选
常务主席(若干)
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会议
召开
《议事规则》13-1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代表团【团长】会议
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
进行讨论
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就拟提请【主席团】审议事项
《组织法》15
听取【秘书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报告
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可以对【会议日程】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成员(若干)
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指定其中一人
担任【全体会议】【主持人】
决定
副秘书长
秘书长
主席团和秘书长的名单草案
委员长会议
提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会议
审议通过 提交
预备会议
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代表团
《议事规则》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按照选举单位组成
代表团【全体】会议
推选
团长
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副团长
协助团长工作
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会议
推选
小组召集人
举行
秘书处
《组织法》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组成
秘书长
预备会议 推选
副秘书长(若干)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决定
协助秘书长工作
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接受人大代表的书面请假
《议事规则》15-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条件
出席代表
2/3
列席人员
有权列席
组成人员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把手
最高法
最高检
国家监察委
经同意列席
谁同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
秘密会议
《议事规则》1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主席团
征求各代表团意见
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
决定
审议程序
对象
法律案以及其他议案,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提出
审议
表决
公布
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16
全国人大
主席团
各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主席团
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必须列入)
17
代表团
一个
代表
≥30
主席团
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交
专门委员会
审议
提出是否列入议程的意见
各代表团 审议
议案
主席团
【可以】交专门委员会 审议、提出报告
主席团
决定
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主席团
决定
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其他】方式通过
通过条件
64
宪法
全体代表 * 2/3
法律、其他议案
全体代表 * 过半数
表决通过
刊载
《议事规则》6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上刊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中国人大网
法律议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宪法修正案
《规则》6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选举结果
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选举
65-3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国家主席、副主席
中央军委主席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最高院院长
最高检检察长
决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提名者
中央军委主席
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签署主席令任命并予以公布
决定
国务院总理
提名者
国家主席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提名者
国务院总理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
《议事规则》29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提案人】要求撤回
【主席团】同意
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主席团不同意
继续表决
法律案
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
主席团
质询案
21
时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
提案权
代表团
一个
代表
≥30
方式
书面
对象
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门
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军委+组成人员
国家主席、副主席
罢免案
20
提案权
《组织法》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全国人大 · 主席团
代表
1/10
代表团
≥3个
常务委员会
主席团
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全国人大选举/决定的人
选举
65-3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国家主席、副主席
中央军委主席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最高院院长
最高检检察长
决定
国务院总理
提名者
国家主席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提名者
国务院总理
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提名者
中央军委主席
通过
64-2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全体代表 * 过半数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和地位
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
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组成和任期
组成
省级、设区的市级
下一级人大选举
县级、乡级
直接选举
5年
地方人大的职权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保证遵守执行
不抵触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方性法规
备案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国务院
设区的市、自治州
法律规定的权限 (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
地方性法规
批准
4个月内
省 · 常委会
报
备案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国务院
不抵触本省地方性法规
以上两级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开展
协同立法
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通过和发布决议
审查+决定
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选举和罢免权
选举
上一级人大代表
单位
政党、各人民团体
联合/单独
个人
选民、代表
≥10
县级以上
本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行政机关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正+副
两院一委
(六)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正职
检察长由上一级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常批准
乡级
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
行政机关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正+副
提名
主席团
代表
书面联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
≥30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
≥20
县级
≥10
乡
≥10
政府正职无权提名副职
监督权
改变或者撤销
本级人大常委会
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其他职权
地方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方式
工作方式
举行会议
召集
定期召集
县级以上
每年至少举行1次
召集者
本级人大常委会
有权列席
组成人员
人民政府
领导人员
乡级的人民政府
一把手
法院
检察院
监察委
列席
乡级
一般每年举行2次
召集者
上一次的人大会议主席团
临时召集
代表
1/5
认为必要
县级以上
人大常委会
乡
主席团
举行
条件
出席代表
2/3
主持
主席团
县以上
预备会议
人大常委会
审议程序
选举和通过决
全体代表 * 过半数
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提案权
地方各级
主席团
各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本级人民政府
主席团
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交
专门委员会
代表
县级以上
≥10
乡级
≥5
主席团
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交
专门委员会
审议
提出是否列入议程的意见
监察委、法院、检察院
质询案
《地方组织法》24-2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21
时间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
提案权
代表
≥10
方式
书面
对象
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
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罢免案
县级以上
提案权
人大 · 主席团
代表
1/10
常务委员会
对象
31-1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监察委员会主任
法院院长
检察院检察长
主席团
提请大会审议
乡
提案权
《组织法》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人大 · 主席团
代表
1/5
对象
31-2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
主席团
提请大会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性质和地位
性质
常设机关
立法机关
经常性的立法权、监督权
闭会期间
隶属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67
1 宪法解释权 7 8 宪法监督权
解释
1978
监督
撤销
国务院
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省 · 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 3 立法权 4 法律解释权
立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制定
修改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限制
6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基本原则
部分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制定+修改
法律解释
解释对象
基本法律
全人大制定
普通法律
自己制定的
法律解释要求
提出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法律解释要求/相关法律案
省 · 人常
法律解释要求
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5 14-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审查批准
发展计划
人大部分授权
预算
必须作的部分调整
vs 审查、批准
决定
战争状态的宣布
vs 战争和平
条件 或
国家遭受武装侵犯
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
人大未授权
批准
省建置
决定
特别行政区设立和制度
内乱
决定
【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也需全人常决定
外交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决定
【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批准+废除
好事
开恩
决定【特赦】
国家主席发布,法院裁定执行
加恩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紧急动员外国首席代表签约,如果要打仗,发展计划就要打乱,不得不调整预算,通过特赦罪犯筹集兵力,战斗英雄授予荣誉称号
9-13 任免权
决定人选 (无权接收罢免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提名者
国务院总理
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提名者
中央军委主席
全人常可以根据提请【撤销】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提请者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提请者
最高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提请者
最高检检察长
批准任免
省 ·【检察长】
提请者
最高检检察长
国家主席、副主席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6 监督权
对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方式
质询案
《组织法》30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场合
常务委员会会议
提案权
常委会组成人员
≥10
方式
书面
对象(同人大质询案)
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门
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军委+组成人员
国家主席、副主席
工作汇报
场合
常务委员会会议
围绕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汇报人
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律实施工作的执法检查
专门委员会
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22 其他职权
非弹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
在授权范围内,决定有法律约束力
大事现世,只会检查,弹性解释,还是走人吧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
秘书长
委员长会议
委员(若干)
少数民族代表
应当有
组成来源
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时从代表中选出
任职限制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
任期
5年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秘书长
委员(若干)
连选连任
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vs 上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在下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即告结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方式
工作方式
举行会议
形式
全体会议
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
委员长会议
重要的日常工作
召集
定期召集
每2个月举行一次
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
委员长
召集并主持
临时召集
有特殊需要的时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议事规则》9
会议举行的7日前
内容
开会日期
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举行
条件
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
过半数
列席人员
有权列席
负责人
国务院
中央军委
最高法
最高检
国家监察委
省 · 常务委员会
主任或副主任1人
其他有关地方 · 常务委员会
主任或副主任1人
邀请
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审议程序
对象
法律案以及其他议案,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提出
审议
表决
公布
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常委会议事规则》18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提案权
18-1
委员长会议
审议
18-2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委员长会议
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交
专门委员会
18-3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
委员长会议
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
不列入
应当
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或 向【提案人】说明
交
专门委员会
审议
提出是否列入议程的意见
常委会会议审议后
撤回
《议事规则》30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
【提案人】要求撤回
【委员长会议】同意
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不同意
继续表决
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 * 过半数
公布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规则》49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其他决议、决定
由常务委员会公布
【法律解释】,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
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决定【任免】的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以及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
《规则》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签署【主席令】任免并予以公布
刊载 和
常务委员会公报
中国人大网
质询案
时间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
提案权
39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10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方式
书面
对象
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门
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军委+组成人员
国家主席、副主席
答复
委员长会议
决定
口头
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
常务委员会会议 或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
提出报告
常务委员会 或
委员长会议
书面
受质询机关
撤职案
《组织法》32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时间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决定撤销职务 对象
【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提请者
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
【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个别】组成人员
提请者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概念
县级以上
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
组成和任期
组成
省级、设区的市级
主任、秘书长、 副主任(若干)、委员(若干)
县级、乡级
主任、 副主任(若干)、委员(若干)
组成来源
代表
任职限制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担任必须辞去常务会职务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遵守执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闭会期间
不抵触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方性法规
备案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国务院
设区的市、自治州
法律规定的权限 (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
地方性法规
批准
省 · 常委会
报
备案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国务院
不抵触本省地方性法规
以上两级的人常根据需要可以开展
协同立法
重大事项决定权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监督权
监督工作
一府两院一委
撤销不适当命令
本级人民政府
下一级人大
人事任免权
行政机关
个别任免
副职
副乡长
任免
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提名者
政府正职
不能提名政府副职
备案
上一级 · 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提名者
监察委员会主任
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提请者
院长(本级)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提请者
检察长
特殊任免
中级人民法院
省、自治区按地区
直辖市
任免
院长
省人常 · 主任会议
提名
省 · 人大常委会
任免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副庭长以及审判员(若干)
省高院 · 院长
提请
省 · 人大常委会
任免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
分院
检察长、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
省 · 检察长
提请
省 · 人大常委会
任免
闭会
罢免和补选
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其他职权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方式
召集
定期召集
每2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主任
召集+主持
临时召集
有特殊需要的时候
举行条件
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
过半数
审议程序
决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 * 过半数
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52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提案权
主任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主任会议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交
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治州、设区的市
≥5
县级
≥3
主任会议
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交
专门委员会
审议
提出报告
质询案
时间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
提案权
53-1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治州、设区的市
≥5
县级
≥3
方式
书面
对象
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
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决定撤销职务 对象
50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政府
本级政府的副职(除副乡长)
提请者
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
常委会任命的本级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提请者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监察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法院
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检察院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主任会议
三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治州、设区的市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法治
宪法和法律
监察和司法
经济
财政经济
社会建设
文化
教育科学文化
维稳
农业与农村
民族
生态
环境与资源保护
开放
外事
华侨
vs 全人常工作机构
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预算工作委员会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
澳门基本法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性质
辅助性、常设性工作机构
受领导、负责
全国人大会议期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任务
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提出有关报告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
乡人大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组成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可任免
产生
主席团
在【代表】中提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
表决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委员长会议
在【代表】中提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会议
表决通过
任期
5年
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履行职责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权
抱着砖大家都会问,他是不是抵触外部对这三个案子的检查,督促他派个代表来回答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交办的其他工作
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全国人大 或 常委会
对属于^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主席团 或 常委会
提出、审议议案
审议^交付的【议案】
审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提出【报告】
向^【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组织起草【法律草案】和其他议案草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专题询问
【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按照^工作安排
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 【专题汇报】,提出建议
按照^的安排开展对外交往
审议^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 提出意见
中央
国务院
【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国务院各部门
命令、指示和【规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
监察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地方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决议
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决议
人民政府
决定、命令和【规章】
设区的市、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决议
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决议
人民政府
决定、命令和【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经济特区
法规
会议制度和工作方式
列席
顾问
根据工作需要
任命【非全国人大代表】的【专家】若干人为顾问
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邀请
可以
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
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 发表意见
提案人
审议的时候 发表意见
应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
地方人大
设置
人民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
法制
财政经济
社会建设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环境与资源保护
……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法制
财政经济
受领导、负责
人大会议期间
本级人大
人大闭会期间
本级人大 · 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组成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委员
本级人大 · 常务委员会
可任免个别
产生
主席团
在【代表】中提名
本级人大 会议
表决通过
人大会闭会期间
主任会议
在【代表】中提名
本级人大 · 常务委员会
表决通过
任期
5年
同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履行职责到下届人大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
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全国人大
性质
临时性委员会,没有固定任期,任务完成即撤销
组织者 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认为必要的时候 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组织委员会的提议权(同全国人大提罢免案)
全国人大 · 主席团
代表团
≥3个
代表
1/10
主席团
提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体会议
决定
组成人员产生办法
主席团
在【代表】中提名,提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体会议
通过
可以【聘请】专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组织委员会的提议权
《各级常委会监督法》40
委员长会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1/5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组织法》53 54
要求保密应保密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情况可以不公布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授权听取决议备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地方人大
县级以上
人民代表大会
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产生
本级人大
组织委员会的提议权(同全国人大提罢免案)
人大 · 主席团
代表
1/10
主席团
提请
本级人大 全体会议
决定
组成人员产生办法
主席团
在【代表】中提名,提请
本级人大 全体会议
通过
可以【聘请】专家
本级人大 · 常务委员会
组织委员会的提议权
《各级常委会监督法》40
常委会主任会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1/5
调查委员会报告
本级人大
作出决议
授权
本级人大 · 常务委员会
作出决议
报人大下次会议
备案
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
法律地位
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部分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代表人民意志
集体行使国家权力
全国人大代表的工作职责
人大会议期间
出席审议
四权
批评建议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提案权
议案(法律案)
≥30
质询案
≥30
罢免案
1/10
提议权
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1/10
国家机关领导选举决定权
选举 提意见
主席团提名
决定
国务院总理
提名者
国家主席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提名者
国务院总理
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提名者
中央军委主席
人大闭会期间
提议权
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1/5
批评建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被视察的 有关地区、单位 各方面的工作
列席
应邀
专门委员会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
回答询问
协助政府工作
代表的权利
人大职权带来的代表权利
出席讨论表决 选举批准
有出席全国人大会议, 发表意见, 参与表决, 共同决定 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和 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的权利
提案权
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17
代表团
一个
代表
≥30
质询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1
提案权
代表团
一个
代表
≥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39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10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对象
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门
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军委+组成人员
国家主席、副主席
罢免案
罢免全国人大选举/决定的人
选举
65-3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国家主席、副主席
中央军委主席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最高院院长
最高检检察长
决定
国务院总理
提名者
国家主席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提名者
国务院总理
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提名者
中央军委主席
为了保障代表行使权利的权利
人身特别保护权
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许可
主席团
闭会期间
常务委员会
现行犯 拘留
执行的公安机关
报告
主席团
常务委员会
言论免责权
各种会议
发言、表决
物质保障权
国家
补贴 物质上的便利
单位
时间保障
工资福利保障
代表的义务
与普通公民相比的特殊义务
守法代表
模范遵守,协助实施
对原选举单位和选民负责
保持密切联系,反映意见建议,为人民服务
接受监督,有权罢免
开会
出席
讨论决定国家事务
保守国家秘密
积极参加视察活动
地方人大代表
人身特别保护权
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县级以上
许可
主席团
闭会期间
常务委员会
现行犯 拘留
执行的公安机关
立即报告 或
主席团
常务委员会
乡级
执行机关
立即报告 或
乡 · 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元首
国家机关
非个人
主席
副主席
象征
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代表
国家主权
对内(公权力)
国家机构
国家权力
对外(群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体中国公民
国家最高代表
国家尊严
最尊贵的法律地位
最高的礼遇
国家主席(正副)的产生和任期
任职条件
选举权 中国公民
45周岁
任期
5年
同全国人大
没有届数限制
产生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
罢免
具体程序
主席团
提名
各代表团
酝酿协商
主席团
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
正式候选人名单,交付大会表决
缺位的处理
主席
副主席
继任
副主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补选
主席+副主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补选
选出之前
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暂时】代理
国家主席的职权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
任免权
外交权
荣典权
职权根据
根据
【全国人大】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公布法律
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不经两国家权力机关、自主行使的权力
宪法规定
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授予国际友人友谊勋章
《勋章与荣誉称号法》
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性质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地位
最高地位
全国行政机关系统中
统一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从属地位
相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组成 任免后【国家主席】负责宣布
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国务院总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提名者
国家主席
副总理(若干),国务委员(若干)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全国人大 · 常委会
提名者
国务院总理
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全国人大 · 常委会
提名者
国务院总理
任期
5年
与全国人大相同
国务院主要组成机构
协助
办公厅
国务院领导
日常事务
行政机构
办事机构
总理
专门事项
不独立行政
××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行政管理职能
组成部门
基本
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负责人都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
特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邮政局
交通运输部
国家铁路局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直属
机构
专门业务
独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设,监督市场的几个部的职能合并,由国务院直属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特设机构
特殊事项/职能
单独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唯一
事业单位
中国气象局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新华通讯社
公事不行,直属事业涉机密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集体负责制
1982
首长负责制
86-2
国务院
总理负责制
全部责任
决定全部
各部、各委员会
部长、主任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的内容
人是我选的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决定人选
提名者
国务院总理
罢免案
提案权
《组织法》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全国人大 · 主席团
代表团
≥3个
代表
1/10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决定人选 (无权接收罢免案)
提名者
国务院总理
撤职案
《组织法》32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提请者
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
当然要服从我的领导
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
其他向总理负责
文件都得过我的手
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
国务院发布的
议案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
任免决定
国务院有关人员的
开会到最后拍板的是我
召集、主持
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国务院全体会议
国务院全体成员
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最后决定权
全部责任
国务院的职权
最高行政权
法
法规制定 1
根据
宪法法律
规定/制定
行政措施
行政法规
决定、命令
君
提案
法律草案、计划、报告、计划和报告的执行情况
提出议案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
审议批准
指导社会经济
议案 2
计划+执行情况 5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家预算
自己决定不了的
批准或废除对外条约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任免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
臣
领导
对象
所属部委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
统一领导工作
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总理
提出
全国人大/(闭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决定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统一领导工作
统一领导 3 4
接受监督
改变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3 14
民
管理
6 经济、城乡、生态
7 科教文卫体计
8 民政、公安、司法行政
9-12 对外、国防、民族、华侨
天
紧急状态决定 16
省、自治区、直辖市
部分地区
特别行政区
国务院令
地
行政区域划分 15
省、自治区、直辖市
区域划分
界限变更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建置和区域划分
建置
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
界限变更
自治州、自治县
重大
县、市(地、县)、市辖区
人
任免 17
依据
法律
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
其他 18
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决议
审计署
总理领导
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象
财务收支
国务院各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
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
国家企业事业组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性质
地方各级
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
地位
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级人大
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县级以上闭会
本级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统一领导
都服从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组成和任期
组成
领导人员
正、副职
民族乡
乡长
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选举产生后
2个月内提请
本级人大常委会
其他组成人员
省级、设区的市级
秘书长、 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
县级
局长、科长
乡级
任命
任期
5年
与本级人大任期相同
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才有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厅、局、委员会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
局、科
设立、增加、减少、合并
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
修改前为: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本级人大常委会
备案
派出机关
省、自治区
批准
国务院
县、自治县
批准
省 · 政府
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
批准
上一级 · 政府
街道办事处
三公共
服务、管理、安全
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法
法规制定
行政措施
决定、命令
臣
执行决定
本级
人大+人常
上级
行政机关
履行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
臣
领导工作
改变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所属各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
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民
编制和执行
发展计划+预算
管理
本行政区域行政工作
保护
财产
公有
私有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妇女
男女平等
同工同酬
婚姻自由
合法权益
经济组织
少数民族
其他
上级行政交办
领导体制
首长负责制
行政首长主持和负责
县级以上
全体会议
常务会议
重大问题经讨论决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93-1
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武装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
现役
预备役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民兵
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组成 全国人大罢免
主席
全国人大【选举】
副主席(若干)
委员(若干)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根据 军委主席提名
任期
5年
同全国人大相同
没有届数限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93-3
主席负责制
人是我选的
副主席、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决定人选
提名者
中央军委主席
罢免案
提案权
《组织法》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全国人大 · 主席团
代表团
≥3个
代表
1/10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决定人选 (无权接收罢免案)
提名者
中央军委主席
撤职案
《组织法》32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个别】组成人员
提请者
中央军委主席
当然要服从我的领导
其他组成人员
文件都得过我的手
军令
签署发生法律效力
开会到最后拍板的是我
重大问题
集体讨论
最后决定权
挨上头骂的也是我
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不报告工作
不接受质询
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123
国家的监察机关
专责机关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对象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机关公务员
党机关
人大、人常
一府两院一委
政协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从事公务的人员
【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
法律、法规授权
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
管理人员
国有企业
【公办】的科教文卫体等单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26
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国家监察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地方监察委
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
产生它的人大 · 常委会
上一级 · 监察委员会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监察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124
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
委员(若干)
任期
主任
同本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
国家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地方各级
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国家检察院
最高监察机关
县以上
设监察委
双重领导
国家领导地方各级
上级领导下级
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法部门的关系
127
独立
不受行政、社会团体、个人干涉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审判、检察、执法
工作原则
127
独立
不受行政、社会团体、个人干涉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审判、检察、执法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权责对等,严格监督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职权
《监察法》11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监督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
政务处分决定
【违法】的公职人员
问责
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
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涉嫌职务犯罪
监察建议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
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人大的监督
53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应当接受监督 接受询问或者质询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
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外部监督
54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内部监督
55 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
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性质和任务
性质
128
审判机关
专门机关
适用法律
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的任务
审判
刑事
有罪
惩罚犯罪
无罪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民事
行政
监督行政机关
解决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的其他
维护
国家
安全、秩序
社会
公平正义
法制
统一尊严
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组织系统、职权和领导体制
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审判机关
国家最高审判权
监督
地方各级
专门
可以设
巡回法庭
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
最高院组成部分
巡回判决=最高院判决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级
高级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中级
省、自治区
辖市
按地区
自治州
直辖市
基层
县、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
军队中
三级
高、中、基层
海事
沿海、沿江港口
海商海事
中级
受高级监督
上诉至高级
金融
知识产权
人民法院的职权
基层
第一审
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调解委员会
业务指导
中级
共同
第一审
法律规定管辖
基层
报请审理
上级
指定管辖
上诉、抗诉
基层
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
赔偿委员会
中级以上(中、高、最高)
国家赔偿
高级
共同
第一审
法律规定管辖
下级
报请审理
最高
指定管辖
上诉、抗诉
中级
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
死刑复核
中级报请
最高
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第一审
法律规定管辖
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
上诉、抗诉
高级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
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
特殊职权
监督
地方各级和专门的审判工作
核准
死刑
高级报请
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
司法解释
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指导性案例
可以发布
专门
军事
刑事犯罪
现役军人
军队在编职工
授权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
统帅部、最高人民法院,作战区和戒严区
海事
第一审
海事
海商
知识产权
北上广
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审判工作监督的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
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监督审判
地方各级+专门
表现
个案审判工作
审判:上诉、抗诉
上诉
高级
专门
抗诉
最高检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已经生效+确有错误
提审
指令再审
核准死刑
日常
检查案件、考核工作
地方各级
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级人大
本级人大 · 常委会
上级监督下级审判
表现
个案审判工作
管辖权
提级管辖
下级移送
指定管辖
管辖争议
审判:上诉、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
已经生效+确有错误
提审
指令再审
日常
检查案件、考核工作
人民法院的组成和任期
组成
最高+各级
人员组成 (最高+各级+专门)
院长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以及审判员(若干)
配有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人员
审判委员会
重大疑难
法官考评委员会
本院法官考核
赔偿委员会
中级以上
最高
+共有
机构组成
审判庭
民事
刑事
行政
环境资源
交通运输
审判监督
巡回法庭
其他必要机构
组成人员任免
院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罢免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决定任免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提请者
院长
巡回法庭
庭长、副庭长
决定任免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提请者
院长
各级
+共有
机构组成
根据需要
审判庭
民事
刑事
行政
经济
告诉申诉
……
其他必要机构
组成人员任免
院长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罢免
闭会时
因故不能担任职务
本级人大 · 常委会
决定由副院长代理院长
中级人民法院
省、自治区按地区
直辖市
决定任免
省 · 人大常委会
提名者
主任会议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决定任免
本级人大 · 常委会
提请者
院长(本级)
中级人民法院
省、自治区按地区
直辖市
决定任免
省 · 常委会
提请者
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
专门
人员组成 共有
机构组成
根据审判特点
必要的审判庭
其他必要机构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
根据其特别规定任免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任期
5年
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最高院
院长
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
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
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则
依法独立审判
独立
事实+法律
不受干涉
政社人
≠不受监督
同级人大+常委会
负责+报告工作
检察院
法律监督机关
群众
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平等对待
平等保护
合法权益
平等追究
违法犯罪
任何歧视
非法定条件
不公正待遇
法人或其他组织
保护
追究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减免、无轻
法律援助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诉讼
本民族
当地通用的语言
翻译
不通晓
审理
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
文书
根据实际需要
独立生活后,社会对你是平等的,你要自己长嘴给自己辩解,难道还要别人帮你翻译吗?
人民法院的基本制度
合议
合议庭(多数)
适用情形
第一审案件
审判员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上诉和抗诉案件
审判员
组成
≥3 单数
审判员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审判长
法官1人
院长或者庭长
参加审理案件时
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
评议案件的权利【平等】
少数服从多数
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笔录【全体】组成人员签名
法官一人独任
可以
【简单】的民事案件
【轻微】的刑事案件
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裁判文书
签署
合议庭
组成人员
审判员
负责
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
人民陪审员
法官独任审理
独任法官
负责
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
发布
人民法院
两审终审
两级审判终结
第一审案件
法定期限内
当事人不服
上诉
检察院认为有错误
抗诉
第二审程序 终审
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期限内
不上诉不抗诉
发生法律效力
死刑案件
最高院核准生效
一审终审
最高院第一审
基层法院特别程序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认定无行为能力
认定限制行为能力
选民资格
认定财产无主
确认调解协议
实现担保物权
无限财产没有主人,有资格的人或失踪或死亡,偷偷拿来担保协议履行
公开审判
一律公开
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
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
未成年人犯罪
审判委员会
性质
审判工作组织
内部
审判工作制度
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任务
总结
经验
讨论决定
法律适用
重大、疑难、复杂
合议庭审判长
提出申请
院长
批准 提交
审判委员会
决定
合议庭【应当】执行
负责
合议庭
汇报的事实
审判委员会委员
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
决定和理由【应当】公开
法律规定不公开除外
再审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裁定、调解书
重大问题
有关审判工作
最高院
讨论通过
司法解释
应当
全体会议
指导性案例
可以
专业委员会会议
审判监督
概念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确有错误
重新审判
提起主体
自查
各级法院 · 院长
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
提交
审判委员会
上级
最高人民法院
各级
上级人民法院
下级
确有错误
提审 / 指令再审
外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级
上级人民检察院
下级
确有错误
抗诉
回避
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应当回避的情形
本人是当事人 / 当事人的近亲属
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
本人的近亲属
包括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其他
可能影响公正
回避实现
本人向【院长】报告,自行回避
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请】
开庭时告知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
院长
决定是否批准
院长的回避
本院 审判委员会
决定
前两个都没有
院长 / 审判委员会
【应当】决定其回避
司法责任制
权责统一
三人合议,两审终审,一律公开,不负责任地回避疑难问题,开会监督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性质和任务
法律监督机关
遵守法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民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
行使检察权
追诉犯罪
维护
利益
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障法律实施
维护
国家
安全、秩序
社会
公平正义
法制
统一尊严
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职权和领导体制
组织系统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察机关
领导
地方各级
专门
特殊职权
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
核准
追诉
报请
审查、决定
司法解释
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指导性案例
可以发布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三级
省级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设区的市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
分院
省、自治区
辖市
自治州
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
根据检察工作需要
派出机构
最高 · 人民检察院+省 · 有关部门
同意
本级人大 · 常委会
批准
基层
县、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
领导
特定的组织系统内设定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设置、组织、职权、检察官任免
军事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刑事
侦查权
批准/决定逮捕
决定公诉、支持公诉
民事
公益诉讼
法律监督
诉讼活动
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
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
【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采纳】情况【书面回复】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特殊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1. 总说(5)负责(2)+领导(2)+提请(1) 2. 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关系体现(4) 3.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主要表现(2) 主要组成人员的任免(5) 业务领导(5) 4. 人民检察院内部的领导关系
双重从属制 【人大+上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
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议工作报告,各种形式监督
全国人大
选举/罢免
检察长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任免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提请者
检察长
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关系体现
领导
地方各级+专门
地方各级
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议工作报告,各种形式监督
本级人大
选举/罢免
检察长
本级人大 · 常委会
任免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提请者
检察长
上级领导下级
表现
主要组成人员的任免
检察长
双重从属
本级人大
选举/罢免
上一级 · 检察长
提请
本级人大 · 常委会
上一级检察长的同级
批准
不批准
《检察官法》21 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违反《检察官法》
违反法定程序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
本级人大 · 常委会
任免
提请者
检察长
设区的市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
分院
检察长、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
省 · 检察长
提请
省 · 常委会
任免
撤换
最高检 · 检察长
建议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省 · 检察长
建议
省 · 常委会
可以撤换
下级
检察长
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
业务领导
管辖权
提级管辖
办理下级管辖
指定管辖
认为下级决定错误
指令纠正
依法撤销、变更
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
上级决定【应当】执行
不同意见
执行【同时】报告
内部的领导关系
检察长
领导检察工作
检察官
签发法律文书
部分职权
管理行政事务
副检察长
协助
检察委员会
各级
组成
单数
检察长、副检察长 若干资深检察官
职能
总结
经验
讨论决定
重大、疑难、复杂
重大问题
有关检察工作
最高院
讨论通过
司法解释
指导性案例
地方各级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
检察长不同意
属于办理案件
报请决定
上一级 · 人民检察院
属于重大事项
报请决定 或
上一级 · 人民检察院
本级人大 · 常委会
双重从属
工作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独立
不受干涉
政社人
司法公正
事实+法律
程序
人权
行使检察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歧视
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当地通用的语言
翻译
不通晓
讯问
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
文书
根据实际需要
司法公开
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
司法责任制
权责统一
老大平等对待各民族下属,要出来独立单干这件事情已经公开了,自己负责任处事更公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分工负责
公安机关(除自诉)
侦查
拘留
执行逮捕
预审
检察院
检察
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提起公诉
法院
审判
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避免互相推诿扯皮或争夺管辖权
互相配合
环环相扣
完成后移交下一环,顺利接受
协助
需要协助,职权范围内协助
目的、任务、法律、政策一致
既不能互相对立,又必须坚持原则
互相制约
发现另外机关的工作问题
提出纠正
审查前一阶段工作
具体表现
公安机关
侦查中逮捕
《刑事诉讼法》92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
批准
不批准
公安认为有错误
复议
意见被接受
意见不被接受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侦査终结
检察院
审查
《刑事诉讼法》179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起诉
法院
有罪/无罪
检察院认为有错误
抗诉
已经发生效力
抗诉引起再审
不起诉
公安认为检察院决定有错误
复议
意见被接受
意见不被接受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退回公安
补充侦查
自行侦查
发现公安违法
通知纠正
纠正错误,避免冤假错案,避免放纵罪犯
密切相关
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互相制约
保证办案质量
发挥三机关的整体功能
防止主观片面和滥用权力
保证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立法法
立法体制
宪法
制定
修改
全国人大
解释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法律
基本法律
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
制定+修改
人大闭会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制定
【部分】修改
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普通法律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制定+修改
法律保留
概念
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8
11 只能制定法律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主权
国家机构
各级人大、政府、监察委员会、两院
产生、组织和职权
公民权利可能减损
犯罪和刑罚
政治权利,人身自由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税收基本制度
税种、税率、税收征收管理
征收、征用
对非国有财产
基本制度
三大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
特别行政区
基层群众自治
民事
经济+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
司法程序
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
其他
先自治,开展民间、经济往来,设海关,征地征税建相关国家机构,徐徐图谋主权,国际仲裁败诉,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应当剥夺政治权利
绝对保留
9
上述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 【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除外事项
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司法制度等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制定+修改
国务院总理
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立法类型
执行性立法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
自主性立法
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授权立法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
地位相当于法律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
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法定效力第三
73-2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地方性法规
不抵触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人大+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方性法规
备案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国务院
设区的市、自治州
法律规定的权限 (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
地方性法规
批准
省 · 常委会
报
备案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国务院
超范围已经制定的继续有效
不抵触本省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
广东(东莞、中山市) 甘肃(嘉峪关市)
人民代表大会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
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省+设区的市
人大+人常
规章
效力相同
91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部门规章
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属于执行前者的事项
没有前者的依据
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
规定事项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
限于 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
超范围已经制定的继续有效
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实施满2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
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期限是5年,可以延长 地方2年不能延长
【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制定主体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常务委员会
宪民基专不能变
《宪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可以)
法律行政法规中【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
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
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
全国 · 人民代表大会
授权
所在地的【省】【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省
广东、福建、海南
市
深圳、珠海、厦门、汕头
效力
≈法律
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
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监察法规
国家监察委员会
备案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
军事规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立法程序
基本原则
科学性
立法规划
专业性较强
应当召开听证会
事前评估可行性,事后评估实效性
民主性
法律案涉及重大社会利益调整
应当面向社会召开听证会
原则上应向社会征求意见
时间不少于30日
【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开的除外
合法性
提案
全国人大
16
全国人大
主席团
各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主席团
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必须列入)
17
代表团
一个
代表
≥30
主席团
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交
专门委员会
审议
提出是否列入议程的意见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两央两高三委
18-1
委员长会议
审议
18-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委员长会议
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交
专门委员会
18-3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10
委员长会议
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
不列入
应当
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或 向【提案人】说明
交
专门委员会
审议
提出是否列入议程的意见
审议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会议举行前1个月 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
代表
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
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法律草案修改稿
各代表团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
法律草案表决稿
主席团
大会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
【提案人】要求撤回
主席团
同意并向大会报告
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主席团
提出
大会全体会议
决定授权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
作出决定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报告
提出修改方案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提请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提出审议意见
主席团
全国人大常委会:
会议举行7日前 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一般应当经3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撤回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
【提案人】要求撤回
【委员长会议】同意
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暂不交付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委员长会议
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
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
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
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进一步审议
【终止】审议
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2年的
因【暂不付表决】经过2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
【委员长会议】决定终止
必要时,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报告
常务委员会
表决
一般表决
全国人大
主席团
决定
提请全国人大全体会议表决
通过条件
宪法
全体代表 * 2/3
法律、其他议案
全体代表 * 过半数
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员长会议
决定
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通过条件
法律、其他议案
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 * 过半数
全国人大常委会
单独表决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
委员长会议
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
决定 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
提请常委会会议单独表决
合并表决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
委员长会议
决定
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公布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全国 · 常务委员会
发布公告
中国人大网
法律
宪法修正案
全国人大主席团
发布公告
法律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
刊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以此法律文本为准
中国人大网
发布公告
省 · 地方性法规
人大制定
大会主席团
常务委员会制定
常务委员会
地级市 · 地方性法规
人大/制定
报经批准后
地级市 · 常委委员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经批准后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 常委委员会
刊载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以此法律文本为准
中国人大网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行政法规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刊载
国务院公报
以此法律文本为准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部门规章
部门首长签署命令
刊载
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
以此法律文本为准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地方政府规章
政府一把手签署命令
刊载
本级人民政府公报
以此法律文本为准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立法审查
事前审查
依职权批准
地方性法规
人大+常委会
设区的市、自治州
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 · 常委会
报
备案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国务院
合法性: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
4个月内批准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自治区
批准
全国· 常委会
自治州、自治县
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 · 常委会
备案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国务院
合法性:宪民基专不能变
主动的事后审查及备案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撤销
人大
人常
全国 · 人大
全国 · 人常
制定
法律
批准
自治区 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
省 · 人大
省 · 人常
地方性法规
制定
省
批准
地级市
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省 · 人大/人常
制定
省 地方性法规
省 · 人常
批准
地级市
地方性法规
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本级 · 人常
本级 · 政府
全国 · 人常
国务院
行政法规
省 · 人常
省 · 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
地级市 · 人常
地级市 · 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
上级政府
下级政府
国务院
各部委
部门规章
地方各级政府
省 · 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
地级市 · 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
省 · 政府
地级市 · 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
上级人常不能撤下级政府
没有负责关系,本级政府对选出它的本级人大和人常负责
省人常不能撤地级市地方性法规
本来就是它批准的
本级政府由人常来撤销,人大不管
审查内容
合法性-撤销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的都是合法性
全国人大审自治区自治条例是合法性
适当性-改变、撤销
其他都是适当性
备案
全国人大 · 常委会+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
地级市
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人常制定或批准的
本级政府 报 本级人常 备案
全国 · 人常
国务院
行政法规
省 · 人常
省 · 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
地级市 · 人常
地级市 · 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
下级政府 报 上级政府 备案
国务院
各部委
部门规章
地方各级政府
省 · 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
地级市 · 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
省 · 政府
地级市 · 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
省 · 人常
地级市 · 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
人大不备案,规章只到国务院
地方的法规都要到国务院备案
法律
全国人大
全国· 常委会
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没有效力高下之分,发生冲突,均由全人常裁决
撤销
全国人大
+改变
地方性法规
省
省 · 人大+常委会
备案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国务院
撤销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省 · 人大
+改变,省人常制定的
地级市
地级市 · 人大+常委会
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 · 常委会
备案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国务院
撤销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省 · 人大
+改变,省人常制定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备案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撤销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 · 部委
备案
国务院
撤销
国务院
+改变
地方政府规章
省
省· 政府
备案
省 · 常委会
国务院
撤销
省 · 常委会
国务院
+改变
地级市
地级市 · 政府
备案
地级市 · 常委会
国务院
省 · 常委会
省 · 政府
撤销
地级市 · 常委会
国务院
+改变
省 · 政府
+改变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自治区
自治区
批准
全国· 常委会
撤销
全国人大
自治州、自治县
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 · 常委会
备案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国务院
撤销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的情况】
授权制定法规
备案
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
撤销
授权机关
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被动的事后审查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省 · 常委会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
审查要求
全国 · 常委会
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
公民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
审查建议
全国 · 常委会
立法裁决
同种文件
新的【一般】规定 VS 旧的【特别】规定
法律(人大或人常制定)
全国 · 常委会
国务院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不同机关制定的
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部门规章
vs
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
不用自己家的,用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方性法规
觉得自己家做的对,用部门规章
提请
全国 · 常委会
部门规章
国务院
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
设区的市 地方性法规
vs
省 地方政府规章
省 · 常委会
授权立法
vs
法律
全国 · 常委会
宪法补充
第一章
宪法的渊源
宪法典
成文宪法国家
不成文宪法国家
宪法性法律
以宪法问题作为规定对象的一般法律
不成文宪法国家
就是宪法
成文宪法国家
为了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法律
宪法惯例
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存在着的,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守的,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并非法律,不具有具体的法律形式
并不借由国家强制力保障
政治家的自觉
公众舆论
宪法判例
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不成文宪法国家
成文宪法国家
中国
国际条约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能否作为国内法的渊源及宪法的渊源,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
中国没有明确
宪法典的结构
序言
主要表示宪法的制定宗旨、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家基本任务和目标等宏观内容。
我国宪法序言
历史发展的叙述
宪法以叙述性的语言回顾了自1840年以来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 明确规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
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依靠力量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 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 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等
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效力】
我国宪法序言在最后一个自然段指出: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国家和社生活诸多方面的基本原则(总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
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
宪法发展里程碑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典
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1791年法国宪法
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宪法
1918年的苏俄宪法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文件
1908《钦定宪法大纲》
我国历史上第一步(唯一)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191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我国历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1923《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954年宪法
最早在宪法中规定经济、文化、社会保障制度的宪法
1919《魏玛宪法》
第三章
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
基本法
社会主义性质
地位低于宪法
在特区的法律体系中最高地位
修改基本法
159-1/144-1 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修改提案权
159-2 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144-2 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特别行政区
3方同意修改议案,同时满足
特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
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
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解释基本法
158/143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完整解释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授权: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
案件性原则
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各级法院均有权解释
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
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
关键性原则
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
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 应由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
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8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8 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8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
除同本法相抵触 或 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除同本法相抵触 或 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立法会制定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依据基本法的规定,有权制定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除了外交、国防和其他不属于自治范围法律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18-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18-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18-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18-4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规定于基本法附件三
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香港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相同12
国籍法
国旗法
国徽法
国歌法
关于国庆日的决议
关于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领海及毗连区法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
可对附件三作出增减
宣布
战争状态
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
国务院
发布命令
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
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的宣誓制度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 (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四)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法定条件+必经程序
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
就任相应公职
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形式
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法定誓言
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 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
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
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
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
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过失】宣誓不当,可以重新安排
香港
主体
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 立法会议员、 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
内容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
主体
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 立法会议员、 法官、检察官
内容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尽忠职守,廉洁奉公, 【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长官、主要官员、 立法会主席、 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
第五章
宪法宣誓制度宣誓
主体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时间
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组织机构
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全国人大产生选举或决定的
主席团
全国人大常委会选举或决定的个别全国人大可以选举的
委员长会议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及以下 驻外全权代表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
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任命机关
地方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一委
省 · 人常
规定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
备案
全国人大 · 常委会
宣誓仪式
单独宣誓
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集体宣誓
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国家勋章与国家荣誉称号
类型
共和国勋章
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
友谊勋章
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
名称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
决定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共和国勋章
国家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
友谊勋章
提案主体
委员长会议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紧急状态
紧急状态,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实行的一种临时性的严重危急状态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主席宣布
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
国务院宣布
国家标志
概念
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和标志
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国旗
五星红旗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
每日升挂国旗
《国旗法》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中南海的新华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 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 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外交部
国务院各部门
工作日升挂国旗
对外
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
边防海防哨所
场所
全日制学校
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开放日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
时间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
应当
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
有条件的应当
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
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
民族自治地方
国徽
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应当悬挂国徽
机构
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中央军事委员会
对外
外交部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场所
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宪法宣誓场所
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
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私人庆吊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国歌
《义勇军进行曲》
应当奏唱国歌
开会
开幕、闭幕
全国人大
地方各级人大
全国政协委员会会议
地方各级政协委员会会议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
仪式
宪法宣誓
升国旗
国家公祭
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
重大
外交活动
体育赛事
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
侮辱国歌
在【公共】场合,【故意】
篡改国歌歌词、曲谱
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
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
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都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