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李佳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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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6-17 20:47:25《态度》的思维导图,吴军本人还是很励志的,里面与子女交流的一些价值观和交流的方法也非常值得我们去学习。本书包括两类内容:具体的问题建议与人生中的一些问题。
吴军的《写作与阅读讲义》方法论部分的思维导图,有助于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书中的知识,提升我们的阅读和写作能力。后面鉴赏的部分主观性比较强就没梳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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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李佳
1.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体系
各种法律文件的来源
立法系统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省法规(省人大及常委会)
设区的市法规(涉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系统
行政法规(国务院)
部门规章(国务院下部委)
地方规章(省市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各行政机关及授权组织)
司法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
基本体系(两个主体一个行为三个救济阶段)
两主体:行政机关、授权组织
行为(链接)
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行政法的基本准则(每年一题)
合法行政
主要的控权方式
法律优先
行政管理不得抵触现行的规定
法律保留
法无授权不可为
合理行政
公平公正原则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比例原则
tips:目的要正当,手段有导向,损害要最小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
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隐私
公众参与
决定前告知,决定中听取申辩或听证会,决定后说明理由
公务回避
利害回避,保证中立而回避(有固定看法)
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
信息真实、信赖利益保护(别撒谎、别反悔)
合法正确(补偿)、存在过错(赔偿)
权责统一
权是责的前提,责是权的归宿
政令有效+行政责任
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tips: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
形式法治(成文法)
合法行政原则
实质法治(自然法)
理念或精神,合理行政原则
2.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概念
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高高在上)
行政主体是高高在上的控权对象,授权的主体不一定是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是公法意义上的法人,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对内吸收公务员和内设机构
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与人大相对于的政府
国省市县乡
专门行政机关:政府中具体负责某些管理事务的职能部门
不包含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对外)、临时机构
内设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正式行政机关、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正式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
区公所
街道办事处(看做乡政府)
派出机构
派出所
市监所
税务所
原则上不做行政主体(类似内设机构),特殊情况可以(具有行政管理权,派出所可500及警告,伍佰真有派)
开展行政活动的其他组织
被授权组织
无行政权能的机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委托(找帮手)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授权
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无行政权能的机构、组织
法律、法规或规章授予(其他规范性文件无资格,不算授权)
委托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机关机构组织个体
行政主体委托
行政主体的判定(重)
权的标准
十二类行政机关(5级政府,4级部门,3级派出机关)
无行政全能的组织取得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
名的标准
谁的名义谁承担责任(盖谁的章)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背)
国务院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一高
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常委会
履行国务院基础职能(组基职专)
一低
国务院处级内设机构
国务院行政机构自己可以决定
留中间
其他的
国务院决定,司级内设是批准
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国务院批准的事项
地方政府行政编制总额
跨层次调整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的
地方政府同区域不同部门调整
(审核)地方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地方政府发布
上一级政府决定的
本级地方政府行政机构设并撤改,报上一级批准(还需要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本级政府自己决定的事项
各级行政机关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编委提出协调意见政府决定)
本级编委管理事项
行政单位的内设机构设并撤改
3.公务员法
公务员基本要素
公务员的范围和内涵
参加公考的
履行公职,从事公务的不等于公务员(人大代表)
公务员的身份、职务、职级和级别
职务(领导职务,长)
职级(非领导职务,一二巡=正副厅,一二三四调研=正副处,一二三四主任科员=正副科)
级别(工资,一职数级,上下交叉)
公务员的进转出
公职的取得
录用委任制(考公,实习)
取消录用不等于不予录用
国考、省考
不能考:受刑罚,被开除,除党籍,纳失信
考试加考核(特殊岗位省级以上批准可以简化,体检标准卫健委和人社部共同制定)
选任:用于领导(只能某一岗位)(人大选举)
聘任:专业性较强或辅助性岗位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部门备案
不涉国家秘密
1-5年,工资由中央主管部门规定
可以选聘或者公开招聘
发生合同纠纷仲裁
公开选拔委任制:领导职务(长)
tips:领导职务可以选任、委任、聘任,职级实行委任、聘任
公职的交流制度
转任
公务员内部转
调任
从国企、高校等事业单位调入任四调以上(长,爽)
tips:挂职不归类为交流制度
公职的退出制度
退休
男性60女性55
强制退休:达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自愿:工龄30,满20年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其他
辞职(主动申请)
辞退(能力不行,态度不好)
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30天
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
有些不予辞退:因公致残,正在患病或伤,女性特殊期间
发辞退费和失业保险
公务员管理制度
回避制度
执行公务回避
近亲属回避(同一机关,直接上下级(上一级),从事人财监督等工作(一方当领导另一方不能在要害部门))
地域回避(市县乡)
配偶子女的企业行业不能对口(回避的是领导,只有配偶子女及女婿儿媳)
省级以上人身部门同意可以变通
任职禁止制度
在职禁止
原则上不能兼职
离职禁止
对辞职或退休的
领导3年,非领导2年
做相关的工作
考核与升降制度
平时、专项和定期考核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优秀和称职有年终奖)
奖励制度
惩戒制度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区别免职,降职(不称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除警告外,受处分期间不能晋升待遇
并处规则:种类不同:重吸收轻,种类相同,总和相加
程序
初步调查
讨论决定与通知
也说也做,减轻(质变)
只说不做或只做不说,从轻(量变)
解除
到期自动解除
公务员的申诉程序
注意基本称职不能申诉
聘任制不能通过申诉和复核救济
程序
原机关复核(可选),找上级机关申诉
4.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对象是不特定的
行政法规
规章(国务院部门、省市政府 )
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制定权限
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
立法法施行前,国务院批准部门颁布的
清理行政法规时国务院确立的其他法规
制定程序
立项
立法计划
国务院下属部门,地方政府不行
立法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起草
主体
国务院的一个或几个部门或法制机构(司法部)
程序
上-报国务院决定
下-征求老百姓意见(专业类强的可以吸收专家也可以送给专家参与)
左右-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责需要其他部门同意
结果
提交送审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或几个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
审查(质检)
主体
国务院法治机构
程序
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委托专家评估,实在不行报国务院领导协调或国务院决定
结果
过关就除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不过关退回或缓办
决定
大事开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治机构或起草部门说明)
小事传批
公布
签署
报请总理公布施行
公布
国务院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施行
公布30日后施行,特殊情况从公布时施行
备案
公布后30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人大备案
解释
填充漏洞式的,省或部报国务院解释
具体应用式,省级和国务院部门法治机构报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规章制定程序
制定权限
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
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人行、审计署等)
联合规章由联合部门首长共同署名,使用主办机关命令序号
地方政府
省及市(设区的市)
不得叫条例
制定程序
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
公布
备案
解释
和规章区别
报告
政治类的报党中央,经济类不用
制定机关不同
名称
行政法规才能叫条例
决定
规章无传批,地方政府规章为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部门为部务会议
载体
规章的报纸为本地报纸
备案
规章是制定机关的法治机构申请
立法后评估
组织主体不同
停止制度
规章没有调整或停止制度
5.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指会影响某个普通老百姓实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必然可以起诉
特定性
排除抽象行政行为
不在于行为名称在于内容
不在于人数多少,在于面向未来可否反复适用
处分性(必然影响权利义务,主观+客观)
排除暴力侵权行为
事实行为,不可以诉讼复议,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排除行政指导行为
温柔建议,事实行为(区分假指导,实际上刚性要求)
排除调解
温柔建议(调解协议),区分调节行为和假调解行为
排除重复处理行为
区分重复处理和假重复
排除过程性行政行为
没有结果的不能诉
外部性
排除内部行为
行政机关管国务院
几个部门之间的
内外看身份
行政性
排除国家行为,仲裁行为
排除行政协助行为
区分行政协助和假行政协助
排除刑事司法行为
客观上看授权,主观上看目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职权如行政处罚
依申请如行政许可
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约束的严格程度
裁量的行为有调解余地
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绝大部分行为一经成立既生效
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使成立也不生效
附条件附期限的具体行政行为
作为的成立时间,送达生效
不作为的成立
积极不作为,从明确拒绝时起算
消极不作为
有法定期限的,法定期限届满既成立
无法履行期限的,以两个月是期限
紧急情况不作为当场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拘束力
具有履行义务
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更改
其他单位也不能随意处理
确定力
救济期过了后不能更改
执行力
具有强制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要素(重)
主体违法
无权限
纵向越权
横向越权
地域越权
事实依据违法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证据不真实
证据无关联
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法律依据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
明显不合理
不正当的考虑
故意延迟和不作为
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
概括为:显失公正,滥用职权,畸轻畸重
tips:以上五个都是独立理由,有其中一个违法就违法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无效
明显且重大违法(少见)
条件
不具有主体资格
没有法律依据
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利害关系人和有权机关(自身机关,上级机关,法院,被越权机关)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无效
无时间限制
可撤销
条件:一般违法
和无效区别:结果相同过程不同
起诉和复议期内可以申请撤销,起诉6个月(终局),复议60天
带来损失可赔偿,当事人行贿、瞒报等不算
废止
行为合法,但情况变化了
从废止之日丧失效力
造成损失的给予必要补偿
其他导致行政行为效力中止的
自然人死亡、自愿放弃、履行完毕等
tips:从2015年5月1日提起的行政行为诉讼请求无效的,法院不予立案(切割思路)
6.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概念
同意,一般禁止的解除
行政许可特征
依申请性,受益性,要式性,外部性
行政许可类型
法律分类
一般许可(兜底)
形式审查一人,实质审查2人以上
特许(赚大钱)
要招投标
认可(人-各种证,资质)
核准(物-检测检验)
2个人检验
登记(营业执照,社团等)
附期限的许可和不附期限的许可(较重)
有没期限
对比法考证和驾照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和没有数量限制的许可
一般先到先得
可转让的许可和不可转让的许可
一般不让,但是比如海域适用许可
行政许可设定
设定权(从无到有)
经常性许可
临时性许可
国务院的临时性许可
省规章设定的地方性临时性许可
地方性许可的限制性条件
不得设立国家统一资质的许可
不得设立企业设立登记等许可
不得限制外地生产、经营等许可
规定权(从粗到细)
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对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条件
行政许可实施(执法)
实施主体(谁)
行政机关
授权
如注会协会
委托实施
被委托者应是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应当公告
办公方式改革
一个机关一个窗口对外
多个机关
权利所有权转移:集中许可
不转移:一站式审批,并联式审批
一般程序
申请
可以委托,但是有特殊情况需本人
格式文本不收钱
类似的电子文本可以看做书面方式
受理
受不受理都应该有凭证,要有日期
允许补正,缺材料当场或五日内发告知书(不能诉)
审查
决定
书面、许可公开(不予许可不公开)、有些有地域限制
颁发许可证、加盖印章
听证程序
范围:依职权或依申请
时间
5207(5天申请,20天组织,7天前通知)
回避:主持人要中立
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许可的唯一依据,要根据笔录作出决定
公开,不要钱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后果
在实施许可中存在违法
责令改正(重要的必须立即改正)
吊销许可
在获得过程中违法:撤销(本身就不合法)
撤销的不赔偿,有可能处罚,还有禁止3年
未遂的不发,禁止1年
发现因公共利益变化需要废止:撤回
联想废止
立即失去效力,可能需要补偿
补偿要求
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再向法院起诉
标准:成本+合理利润
发现许可无法继续效力:注销
许可证不能用了但是本身还在
撤销、吊销、撤回、注销区别
撤销是获得过程中违法,吊销是行为中违法
撤回是客观情况变化需要变化
注销:程序性行为(撕掉)
收费
理论上不收费
例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例外(规章不行)
7.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概念
在法考中,只要涉及公安警察派出所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政处罚特征
主体:拥有行政权利的行政机关
内外有别,内部处罚不是
违法程度相较于刑罚轻,如果涉及到执行过得情况,适用折抵制度(没收不能折抵)
(重)处罚的惩戒性
惩戒的目的
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
区分处罚和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种类
精神罚
警告(书面)、通报批评
财产罚
罚款
没收非法财物(必须是直接用于违法活动或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成本+利润,该退赔退赔)
资格罚(许可证)
暂扣、降低资质登记、吊销
行为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人身罚
行政拘留(单个15天,最长20天)
其他
新花样(驱逐出境、限期出境)只要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行政处罚设定(立法)
权限
设定(从无到有)(无行为模式,无责任模式)
法律
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不行)
地方法规(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新花样)
规章(只有警告、通报批评和一定数额的罚款)
规定(从粗到细)(有行为模式,有责任模式,但是粗糙)
不能违反上位法给予的行为种类、幅度
补充设定(从有到全)(有行为模式,无责任模式,补充设定责任模式)
缺失的法条补充完整
行为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处罚实施(执法)
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
综合执法机关(城管)国务院或省政府决定(只有广义的公安可以限制人身自由)
授权的组织
委托的组织
管辖规则
级别管辖
管辖权下放
给予乡镇街道执法权
省级决定
从县级政府派出
一般是县级以上行政机关
地域管辖
有行为地也有结果地
管辖争议
实施程序(一总三分)
原则
公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公开,同样撤回也需公开)、回避、参与、应急、人数(2人)
普通程序
立案
调查
出示证件
陈述申辩
接收询问
保存证据(7天内)
审核
新人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应通过法考
决定
盖章、书面
期限:立案起90日
送达
当场或7日内其他
简易程序(重)
条件:公民200以下,法人3000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特殊规则:当场处罚,当场送达
听证程序
启动
依申请(区分行政许可)(告知+申请=听证)
范围
法定听证(应当告知)
降级吊证件,责令关停业
公安:吊、2000
约定听证(可以告知)
拘留是约定听证(官方提出才可以)
期限:5日内申请,7日内告知
笔录:处罚的唯一依据(根据)
实施规则
不处罚
无责任的(14以下)
情节轻微
无后果加改正
首次+后果轻+改正
主观没有过错
超过时效不处罚
违法行为未发现未立案
治安管理处罚6个月,违法行为2年(涉及公民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的5年)
时效:从连续行为终了或违法发生时开始算
其他负担性行为如税收没有时效
不再罚
一事不再罚(指罚款)
同一行为有高有低,一般按高
不重罚
从轻、减轻(不同于刑法和治安管理,建议不看)
责令改正
证据规定
证据要全过程管理归档
电子监控数据设置地向全社会公布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警告和500以下派出所
实施程序
调查(重)
传唤
违法行为人(受害人和证人不行)
一般书面,现场发现的可以口头
不接受的可以强制
询问
一般不能超过8小时,可能拘留的不能超过24小时
检查
不少于2人
工作证+检查证,紧急时工作证,住宅检查必须两证
扣押
必须本人所有
决定
物证+人证,光口供不行
区分行政处罚法
时效2年和6个月
处罚期限受理起90日与30+30
送达期限不能当场7日与2日
调解
情节较轻可以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可以起诉
实体规则
不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
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
罚款的执行
罚执分离
拘留的执行
暂缓执行
(同时满足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诉讼、主动申请、公安机关认定不产生风险、有担保)无论考试或实务一般都不暂缓
不执行
14-16,初次的16-18,70以上,怀孕或有1岁以下婴儿
8.行政强制
概述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不履行行政决定(先说在等后做)
说:罚款征收责令拆(处罚),做:划拨拍卖拆
强制性、依附性、执行性
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为预防而强制(联想隔离)
强制性、目的非惩罚性、行为暂时性、行政性
区别
目的不同
有没有基础决定
时间长短
发生阶段(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区别
核心看目的,最终违法没确定就是强制措施
看行为期限,行政处罚有期限,强制措施没有
看发生阶段
种类和设定
强制措施种类
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财务,冻结存款
强制执行种类
直接执行:划拨、拍卖,拆房子
间接执行:代履行,执行罚(滞纳金或加处罚款)
设定(从无到有)
行政执行一律由法律设定
强制措施法律都可以,行政法规限制人、钱自由不行,地方性法规查封和扣押,其他没有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主体
行政机关实施
集中实施(有处罚权就以强制措施权)
授权实施
一般权力-法律法规规章
罚、许可-法律,法规
强制措施-法律,行政法规
委托实施
绝对禁止委托
处罚-组织
许可-行政机关
一般程序
报批·
特殊规定下可不用事先报批(24小时补手续)
表明身份-通知-告知-听取陈述
笔录:现场笔录,应当签字,不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tips:强制措施没有听证程序
特别措施
查封、扣押
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务
形式要求:当场交付决定书和一式两份清单
期限:30+30
费用:不收
tips:强制执行可收合理费用
冻结
类似查封
不需要当场通知当事人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间接执行
代履行
只能是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的
行政机关自己代履行或第三方
当事人承担合理费用
立即代履行:没有基础决定、没有决定书、没有二次催告,只能行政机关履行(紧急情况)
执行罚
为避免天价滞纳金,需要告知,不得超付本金,超过30天仍不履行的转为拍卖或划拨,起诉复议期间执行罚不计算
直接执行
有权力的机关(猛男向前冲)
公安国安
税务海关
县级以上政府
只能申请法院强制的(挫男搬救兵)
其他行政机关
例外:挫男的春天:山穷水尽疑无路,扣得货物抵罚款(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不履行,可以拍卖)
行政机关执行强制执行的程序
前提
有执行权
当事人在决定期内不履行义务
步骤
一催(书面,不可诉)
二辩
三执行
比例限制
可达成执行协议,保证本金少交滞纳金(少侵害)
行政机关不能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
不能对居民采取停水停电等迫使当时履行义务(单位可以)
拆建筑物和设施时,穿了先发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外,还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法院的非诉执行程序)
法院在其中扮演审判官,行政厅负责审查
主体:无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加可以可以申请的机关(税务、海关)
时间: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期满后3个月内申请
管辖:申请机关所在地(除不动产)基层法院
审查:符合条件的7日,发现明显违法的30日内裁定
9.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
约等于公正、鉴定(工伤鉴定)
行政裁决
于等于判决(土地裁决,知识产权裁决)
和调解去别:裁决做出分析,调解是建议
和行政确认区别:确认单方的,裁决是三方的
行政给付
扶助弱势,抚恤金,救济金等
行政奖励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征收(收税、费),剥夺财产权
征用,有偿,剥夺使用权
10.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的概述
履行行政职能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
不仅包括政府制作的信息,还有为了履行行政职能获取的信息
与存储形式无关
政府公开的主体
行政机关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派出与内设机构
共同制作的信息
牵头机关负责,被收到公开申请号其他机关15日内回复意见
被授权组织
政府公开的范围
涉及国家秘密三安全一稳定的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
除非权利人同意,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
涉及第三方的,征求意见,没有发表意见由行政机关权衡
内部信息不公开
过程性信息不公开(卷宗,按照公安执法规定等而不是信息公开)
政府公开的程序
主动公开
和公共有关的事务
形成20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依申请公开
实名申请,不需要证明和文件的联系(一松一紧)
期限:收到起20+20,邮寄的从签收起算,电子的由双方确认起算
答复方式
公开
收费:原则不收,超过一定量收费(信息处理费)
答复方式考虑当事人请求但不全是
不公开
可诉
材料补正
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转化
多个申请人多次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防止滥用权利
申请次数多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借申请政府信息信访投诉的
需要加工汇总的可以不提供
监督和保障
举报
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主动监督
11.行政争议法总论
概述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
上级管下级
诉讼与复议联系
复议与诉讼程序衔接关系(重)
复议、诉讼自由选择
一般情况
复议完还能诉讼
诉讼
特殊情况
省部级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
省部复议(原级复议)
国务院裁决(终局不可诉)
行政诉讼
复议前置但不终局(新,重)
行政确认(给了别人)侵犯了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
涉税(处罚、强制、反倾销税可以直接起诉)
禁止经营者集中决定、对集中附加条件决定
对当场处罚不服
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公开
复议终局
外国人、出入境、限自由
12.行政诉讼参加人
被告
直接起诉被告的确认
主体数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该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该组织
行政机构委托的组织
委托的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街道办)
派出机关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继承者
临时机构
组建机关
共同行为
共同原告(原告不同意追加列为第三人)(告错了通知变更,不同意的裁定驳回)
假共同行为
行政主体是被告,非行政主体第三人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诉讼看名义(例如:经市公安批准,县公安罚款500,看谁盖章)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做出,或幅度越权时都是自己;种类越权的被告为所属机关
支队和大队
交警大队≈县交管局,交警支队≈市交管局,均有被告资格
开发区管理机构
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区政府
非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临时机构,如果取得授权可以成为被告,没有的就是设立机构
房屋征收补偿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被告资格
谁行为,谁被告
县级政府指导下属部门,被告为职能部门
履责申请转送案件
下级政府或职能部门
县政府公开信息案件
特殊:指定机构拒绝公开的,被告为制定机构
有文书看文书;没文书告部门
县政府责成职能部门强拆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具体实施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集体土地征收类案件
作出强拆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没有书的以实施的做被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
作出强拆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没有书的以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的做被告
经过复议在起诉,被告的确定
复议改变
复议机关
看重结果变没变
复议维持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告)
审过且结果没变
光程序违法不算改变算维持
复议机关不作为
择一告(都没有审查)
复议维持告漏了
法院应当通知原告,原告不同意的,法院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特殊情况:强行追加共同被告,区别共同行为告漏了
tips:复议维持和重复处理的关系
重复处理只看内容,两行为一样理论上是重复处理,如果第二个行为是复议维持则例外
复议决定多重因素
复议重维持改变不作为有两者或三者时,直接共同告
多行为多请求出现多因素
原告
概念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为
主观上就可以
侵犯
对当事人权利必然影响
其合法权益
资格的判断
行政相对人必然有原告资格
行政相关人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原告资格(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影响)
侵权关系
亲属关系(仅凭亲属关系不行)
物权关系
相邻权人
公平竞争关系
合同关系
相关人自身“有民诉,没行政;没民诉,有行政”
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注意区别民法)
股份制企业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法代(3+1)(股东个人不行)
投资人
联营合营合作企业,投资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理论上保护中小股东)
非国有企业
企业或法代
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可以代表业主起诉
业委会不去,户数过半或面积过半业主可以
非营利法人
类似投资人
合伙组织、个体工商
同民诉
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同一行政行为
普通共同诉讼
同类行政行为
追加共同原告
同意直接追加,不同意不肯放弃权利追加第三人,不同意肯放弃不参加
第三人
都是有独三
分类
原告型第三人
民(没起诉的原告)
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地位可以交叉互换)
与原告利益相反的直接追加为第三人
与原告利益一致的首先考虑追加为共同原告
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做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
官
与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假共同,有遗漏
与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两个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行为,列为第三人
复议改变的再起诉的,复议机关做被告,原机关第三人
程序
一审
同一个行为应当通知
同一类行为可以通知
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
人数2-5-10(10人以上选2-5人)
独一:一五得五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律师、基层工作者
近亲属
社区、单位、团体推荐的公民
原则上书面委托,被限制时可以口头委托
13.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先看被告,再定管辖
一般一审都是中院和基层
中院一审的
级别高
国务院的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为被告(省厅是基层)
性质特
海关类案件
证劵类案件
重大复杂的
涉外或港澳台
tips: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被告,以原机关确定级别(就低)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不动产案件的特殊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行为导致物权变动(得丧变更)
经复议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无论结果,都可以在两个机关所在地起诉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被关了的人诉关了的强制措施,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
区分人是否被关
诉求是关了的强制措施
tips:行政拘留不在其中,拘留是处罚不是预防性强制措施;不包括拘留(考虑现实执行)
原告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做题步骤
先级别,后地域
先中级,后基层
考虑是不是不动产,是不是特殊情况,如果都不是原告就被告
管辖恒定原则
起诉时啥法院就是啥法院
跨区域羁押
指定管辖
14.行政管理的受案范围
概念
子主题
子主题
具体行政行为可受案
信访不可以受案(看内容,多次处理,如果表里不一也不是信访)
材料补充告知书不可诉(故意指找不到的材料算)
行政合同可受案
行政协议
民告官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性受案
搭便车,必须有关联性
只能诉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为确定管辖法院
结果是提建议,抄送至指定机关,也可以抄告领导(生效裁判的法院)
法院认为不合法才需要听取意见
15.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
起诉的一般条件
同民诉
有原告资格
有明确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一个行政行为只能起诉一次
起诉的程序条件
注意复议前置或复议终局
起诉的时间条件(重)
超期的应裁定不予受理(丧失起诉权,区别民法的诉讼时效)
经过复议才起诉(15天)(复议结果最多等60天)
直接起诉不作为的案件
积极不作为(6个月内)
消极不作为
规定时间的,达到时间后开始算
没有规定时间的,等两个月
紧急情况可以当天起诉
直接起诉作为类案件
全知道
6个月
行为内容和救济权利全告
知一半
告诉行为内容没有告诉起诉期
补正告知的话六个月, 最长保护期限一年,取时间交集
全不知
行为做了但是当事人不知道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知内容6个月内,最长保护期限5年(不动产20年))
区分最长保护期和起诉期
受理
同民诉
收完起诉状
登记立案
不予立案
先予立案(7天内判断能不能立)
缺材料(一次性告知)
救济途径
上诉
投诉
向上级投诉(小瑕疵)
飞跃起诉
不立不裁(向上级法院起诉,上级法院直接立案或交由其他下级)
审理
一审程序
一审普通程序
审理前准备
组成合议庭
交换诉状(被告答辩状不是必须,行政赔偿请求可以在一审庭审前提出)
开庭准备 (传达文书,当事人是传票,其他人通知书)
庭审程序
审理对象
一审的对象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诉什么,审什么,判什么,只审行政行为,审合法性)
复议机关维持原判决的合法性(诉两个、审两个、判两个)
审理方式
言词审理
公开审理原则,视情况采取适当的
沉默对抗法庭视为放弃陈述权利,承担不利后果
恶意诉讼,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请求(民诉只有判决驳回请求,原理是防止滥诉)
审理期限
6个月内,调解、公告、鉴定、中止诉讼期间、审理管辖权异议等不计入内
一审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必须一审)
法定简易
当场做的
2000以下的
政府信息公开的
约定简易
双方同意的可以
不得简易
二审、再审不行
对比民刑诉没有级别要求
要求(区别民诉)
一人审判,45天内审结无延长(民诉三个月),没有当庭宣判要求(民诉有),判决书纸质(民诉可以电子)
举证期最长15天
如果有需要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从立案起开算(刑诉-转化之日)
二审程序
同民诉
上诉
审理
方式:原则上开庭,没有新事实证据理由,合议庭同意可以书面
对象:行政一审、行政行为全面审查(刑诉-一审判决全面审查,民法一审有啥审啥)
特殊制度
撤诉制度
撤回起诉或上诉
流程:一改、二撤、三裁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
实质改变(不要求改变结果)
视为改变
原告申请撤诉
法院裁定准予起诉
法院审查是否违反各种规定
不能一次性履行的法院可以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tips:撤诉特别情况的处理
新的行为审不审看诉没诉(不诉不理),旧的行为审不审看撤不撤
同案同样的有新有旧可以合并审理
视为撤诉
原告不来,中途先走,不交钱
法律后果
撤以后一般不能再来(区别民诉)
缺席审判制度
被告缺后果
公告
司法建议
被告缺席判,证据不作为依据
原告缺席判
一般视为撤诉,也可以缺席判
第三人
变向缺席判
行政首长出庭制
正职、副职、分管负责人等应当,不能的应该提交书面材料
工作人员可以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调解制度
范围
赔偿、补偿、裁量行为
调解书(类似民诉)
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
诉讼保全同民诉
先予执行(重)
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
不需要担保(民诉的可以担保)
对此裁定不服是司法复议
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制度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制度
同民诉
回避制度
16.行政诉讼的证据
证据概念和要求
真实性
关联性
合法性
证据种类
书证
一般是原件,复印件加盖印章
专业性书证需要说明
询问笔录需要签字
外文书证需要翻译人员或机构签名
物证
原则上提供原物,要不然照片录像
视听资料(少见)
应原始载体,困难时提供复印件
声音负有文字记录
电子数据(常见)
光盘
二进制存储的
证人证言
谁说了什么话,应有签名,附有身份证明
费用败诉方承担
鉴定意见
应有鉴定人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
勘验笔录
法院勘察现场形成的
邀请当事人单位或基层组织派人参加
现场笔录
行政机关在当场制作而成
当事人陈述
涉外证据
证据制度的特点
不利被告,偏向原告
举证责任
被告需要举证
第三人也可以举证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时,承担共同举证责任
原告需要举证的
官管民三要素存在
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
损害结果的存在(因被告原因无法证明的,被告证明);损失价值无法认定的,举证责任的一方申请鉴定
举证期限:被告15天,原告开庭前
证据补充
一审补充
被告原则上禁止(除非原告有新证据)
原告、第三人原则上可以(不允许证据突袭)
证据调取和责令提交证据
依职权(利益加程序)
依申请(只能原告和第三人申请,涉及秘密)
依职权的不用质证,依申请的质证
质证
对象:除了法官依职权申请的证据
要求
证人要求
出庭做证与书面证言
鉴定人需要出庭
出庭说明:现在执法人员需出庭
到庭接收询问:询问前签保证书
证据审核认定
没效力
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片面效力
不能被用于证明被诉行为的合法性,但可以证明被诉行为的违法性,可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
复议机关在复议中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决定复议行为合法的依据
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
效力大小的判定
17.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的含义
适用的法律法规合法性如何
法律适用的规则
法律与行政法规是依据
规章是参照
选择适用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只是参考,既要审查合法有效性,也要审查其合理适当性
18.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一审判决
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违法
作为
能撤销就撤销
不能撤销则确认
撤销给国家公共利益带来损害
撤诉中被诉行为已经改变
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无效行政行为
处罚显失公正、其他行为涉及款额有误可撤可变
不作为
能作为就作为:履行判决,给付判决
不能作为则确认
(知道做啥,履行给付,不知做啥,重新处理,做无意义,确认违法)
特殊适用
全部撤销全部撤,部分撤销部分撤
撤销判决的补充判决:重做判决
撤销判决和确认无效间转换
诉可撤销实际无效。由低到高,直接判
诉无效实际可撤销,由高到低,想变就变,不变就败(撤销过起诉期则驳回)
变更判决不能做出不利当事人决定(除非利害关系人都是原告且请求相反)
不能罚没有罚过的人
确认违法或无效的责令被告补救或赔偿(法院不能主动判赔多少,要当事人申请)
撤销判决和复议决定的关系
复议改变:责令复议机关重新做出决定或判决原行为的效力
复议维持(两个分开看,分别讨论)
撤销两决定,原机关重新决定
不作为的维持:撤销
二审判决
同民诉
除一审遗漏赔偿请求
民诉要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欺软)二审认为不予赔偿的,直接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怕硬)二审认为应该赔偿的们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tips:只有遗漏赔偿请求是这样,遗漏普通请求同民诉;如果只是二审提出请求,同民诉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2年
一般是一审法院执行
被告败诉时
账户划拨、罚负责人、公告、提出司法建议,情节严重司法拘留
19.行政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检察院
区别民诉:有关的机构和组织可以
程序
民诉先公告
检察院先检察建议,2个月不依法履行职责起诉
20.行政协议及其诉讼制度(重)
是从民诉分支而来,在法考中一旦看到政府合同就是行政协议
不能适用仲裁条款
类型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矿业使用权出让协议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
政府与社会资本(ppp协议)
本质
协议(合同性)+行政(单方管理权,可以单方解除、变更)
原告-相对人和相关人
公平竞争关系
物权关系
其他关系
行政法没有反诉
行政机关有监督履行的职权,协议内容有执行性
效力(类似民法)
未生效
手续没批
效力中止
协议无效
同民法
可撤销
同民法(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管辖
级别管辖(不能协商)
地域管辖
不动产的专属管辖
其他有约从约,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诉讼程序
起诉期(二分法)
行政因素
政府单方面解除、变更(6个月)
民事合同因素
同民法
审查
合法性和合约性
实体问题
同民法
证据制度和法律适用
举证责任
合法性(被告举证)
其他的,谁主张谁举证
法律适用
2015年,老人老办法
判决
二分法
行政法中的无效,当事人没申请不判无效
21.行政复议制度(改)
受案范围
联系行政诉讼,基本一致
只能外部
参加人
同行政诉讼
经批准的:诉讼看名义,复议的被告是上级
共同行为告漏了:复议机关直接追加
第三人同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重)
复议机关类似于诉讼中的法院,复议机构类似于法院中的行政庭(懂法律的)
谁家孩子谁抱走,地方事务归政府,全国事务归部委,还有两类是例外
地方事务归政府
管辖本级人民政府部门(以前还可以找上一级部门)
下一级政府(例外,省政府是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是省政府)
派出机关
政府和部门管理的被授权组织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
全国事务归部委
部门自己的事务
国务院设立的派出机构
管理的被授权组织(部属高校)
还有两类是例外
垂直领导机关
花钱的和收钱的,海关、金融、外汇,税务,国安
找上一级国家机关
司法行政部门
对司法部门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部门
tips:分局本来也属于派出机构,但是分局的决定可以找所在地政府或上级政府
复议代理人和代表人
代理人1-2名,公民可以口头委托
复议代表人:一五得五
复议程序
申请
申请期60天
也有全知道,知一半,全不知的区别
就算不说去那个机关复议也是知一半
可以书面(互联网渠道也可)
法律有规定的超过60日的除外(诉讼有例外从例外,复议保底线)
受理
受理期5天
不作为的救济:可以向上级机关反应
不收费
当场作出的和电子设备记录的可以通过原行政机关申请,原机关自我审查一遍
审理
普通程序
审前程序
审理方式
原则上听取当事人意见(当面、互联网、电话)
例外时听证
应当听证
重大疑难案件(注意是审理不是开庭)
可以听证
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
申请人请求听证(被申请人不能请求)
主持人要求
3+1(复议人员加记录)
时间通知:5天
拒不参加后果
申请人不参加视为放弃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加
听证笔录效力
根据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定(注意不是唯一)
审理人数:2人以上
复议委员会:案情重大、专业性强、对省政府行为不服的案件
审理对象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诉讼只看合法性)
决定:从申请60日内结案,60是底线
简易程序
范围
当场作出、警告或批评、3000以下、信息公开案件
也可以约定
审前程序(3+5)
审理方式:可以书面
期限:30天内
程序转换: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转为普通
行政复议的特别程序
撤回
撤了不能再来,除非撤回的意思不真实
行政行为改变的
不影响审理,除非撤回申请
和解
调解
范围
任何都可以调
时间
任何时间
为了吸引人民用这种方式,范围不受限制
调解书可以强制执行
复议期间执行力
原则不停止执行
复议的中止和终结
注意中转终
自然死亡等才适用,满60天可以
行转刑
行政诉讼中止,复议为终止
证据和法律适用
证据基本同诉讼
鉴定机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
法律适用
不同诉讼,规章也是依照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
同诉讼
依职权、依申请:能管就管,不管就转
上管下,自管自
依职权只能审查其他规范性文件
复议的决定(判决)
行政复议的决定
维持决定
维持原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合法
驳回决定
驳回复议请求
对不作为的申请不成立
撤销决定
行政行为违法,适用撤销
变更决定(重)
新的安排
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或内容不适当,所有行为都能变,大前提加小前提加结论
相比于诉讼,诉讼变化情况少
内容适当也属于变更
履行决定
决定申请人限期履行
不作为的行为违法且履行还有意义
确认违法
确认原行为违法
违法但不适宜撤销;不作为违法但履行无意义
确认无效
自始无效
明显重大违法,申请人确认无效
tips:存在主动判赔
复议的执行
发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旦发出就有效力
被申请人有不当的,发复议意见书,也可以强制执行
对比复议与诉讼
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不受行政终局案
省级自己复议自己,国务院二次复议的时候终局;外国人出境终局
代理人
行政复议公民可以口头委托,行政诉讼一般不可以口头委托
22.国家赔偿制度
国家赔偿
概念:国家责任
包含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规则原则
过错归责
事实行为,有过错就赔
无过错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给予补偿
结果规则
适用逮捕和判决
刑事拘留-只看事中不看事后不赔,如果超期拘留需要赔偿
违法规则
如果违法就赔
行政赔偿
范围
唆使、放纵别人殴打虐待也算
请求人
本人活着可以
死亡的可以继承,医疗丧葬费也可以请求
赔偿机关
复议机关加重损害的,承担按份责任不是单独
多数人侵权
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
原因力竞合,连带 a or b=c
原因力结合,a +b=c,按份责任
第三人侵权
若没有起到保护等义务,也要赔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行政机关不作为
程序
一并提出赔偿(搭便车)
行政诉讼
直接起诉6个月,书面或口头
起诉
7日内受理,一审6个月,二审3个月,然后执行
行政复议
申请60天,书面或口头,受理60天,书面审理,赔偿决定作出后15天内是否起诉
单独提出(知道或应当知道2年内提出,口头或书面)
已经通过其他方式提出违法
单独提出赔偿诉讼
先行处理,2个月赔偿协议或决定书(谁赔找谁)
3个月,单独提出赔偿诉讼
举证责任
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伤时,举证责任发生倒置(注意是行政赔偿)
司法赔偿
刑事司法赔偿
人身自由权
违法拘留
错捕错判,没罪关了就要赔,有罪关了也白关
例外: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
财产权
生命健康权
不予赔偿
司法赔偿机关
谁错谁赔
司法赔偿程序
非法院
2年,义务机关处理,上级机关复议,上级机关同级法院决定
法院
2年,先行处理,上一级法院赔委会决定
重新处理程序
类似再审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侵害人身自由权
按日支付赔偿金(上年度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
造成身体伤害
医疗、护理、护工费
造成死亡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无劳动能力人生活费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不发放无劳动能力人生活费
精神损害赔偿
关或打造成严重结果就要赔
没有严重结果只能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关了超过6个月,打的轻伤以上
一般后果,严重后果(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不诉不理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能返还就返还,能复原就复原,实在不行才赔钱(拍卖只付实际,变卖付赔偿金)
赔偿只赔直接损失(赔哪怕停业也会花的钱,预期利润、律师费不赔)
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付款
进阶1.行政行为定性
区分行政处罚和其他负担性行为
行政处罚的核心是有惩戒性,有惩戒的目的,给当事人增加义务或减损权益
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控制情况,对公民人身自由暂时性限制
行政命令
几个没有惩戒性的例子:滞纳金、收费、责令改正、责令停止侵权、取缔、撤销行为、注销行为
区分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行政许可:政府同意,但是有责任
行政确认:对于事实的认定,加强确认
结婚登记:属于确认
企业设立登记:属于许可;变更登记,属于确认
核准(各种合格证):许可
进阶2.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对比
设定权限
法律四个都可以
行政法规
行政处罚不可以人身自由
许可基本都可以
行政强制措施不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冻结
地方性法规
不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其他种类(新花样)
本地经常性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措施可以设定查封、扣押
规章
行政处罚可以警告、通报批评和一定数额罚款
省规章可以设立一年内临时许可
行政强制都不行
其他规范性文件
除国务院外其他的都没立法权
实施主体
实施
行政机关都可以
被授权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可以授权处罚,许可,行政强制是法律、行政法规
被委托机关实施
处罚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许可只能委托强制机关,强制措施禁止委托
集中实施
处罚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限制人身自由处罚不能集中
许可是省政府决定国务院批准,权限无限制
集中机关有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听证 程序
强制执行没有听证
处罚-依申请,许可,依申请或职权
处罚范围:一般罚:降级吊证件,责令关停业;拘留属于可以听证
程序:处罚5申请7通知无具体组织时间,许可2、20、7
其余一样
进阶3.经过复议再起诉的几个难点
经过复议
被告(区分不作为、改变、维持)
管辖
级别:维持就低
地域:原机关或复议机关都可以
复议维持:诉两个审两个判两个
判决类型
复议改变时,撤销复议决定,复议机关重做或恢复原行为效力
复议前置案件能否起诉原行为
复议不作为一般择一告,例外:复议前置只能起诉复议不作为
地域管辖中复议不作为是否属于经过复议的情形
复议不作为的本质是未经实质审理,只能原告就被告
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撤回复议,可否再起诉
一般情况撤回复议,可以起诉;复议前置案件撤回也不能起诉
进阶4.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交叉案件
行政与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
同一违法行转刑,原行政中止
另一违法转刑,原继续审理
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
分别审理
各管各
遇到审判前提,诉讼中止
合并审理
一个厅去审两个案
条件
关联性
当事人同意(当事人申请或告知)
行政案件未过起诉期
都能立案且属于同一法院管辖才可以
救济:司法复议
应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两份判决(行政裁决附带民诉例外)
进阶5.行政法必备归纳
收费问题归纳
可收费
强制执行、行政法规法律规定的该收费的、信息公开量大的
行政诉讼
证据制度:复议鉴定费、证人费用败诉人、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证据的预付
行政法口头问题
行政处罚-现场发现的违法口头传唤
四个申请可以口头
信息公开,诉讼起诉、复议起诉、国赔起诉(三大救济)可以,公民口头委托,限制自由近亲属口头起诉,简易程序可以口头传唤等
公告问题
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委托公告
管辖权下放
有一定影响的
行政裁量基准
电子监控设置地点
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
公共利益
公告利益听证相关
行政强制
拆除的
诉讼
行政机关不出庭
复议
可以适度公开
tips:对于当事人有伤害的一般不公开或公告
加盖政府或法院印章的情况
对外、终局、发生法律效力的书,加盖政府或法院印章
加行政机关受理不受理,负责人不出庭可以盖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类似签名
过程中的文书(各种笔录等)
子主题
人数问题
浮动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