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所允许债权人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其核心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当债务人采取的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是一篇关于动产质权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质权设立。阐述了动产质权的相关概念和规则。解释了质权设立中关于交付的部分,包括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的权利问题,以及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占有时,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的权利。还涉及了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质权人享有占有质物、收取孳息、保全质权、转质权、处分权等权利,但同时也需要承担妥善保管质物、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等义务。有助于读者更清晰地把握其中的要点和规则。
李建伟抵押权导图,全面概述了抵押权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内容主要包括抵押权的生效条件、抵押权的效力、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抵押权与租赁权之间的冲突解决等关键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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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 消极诈害债权 应增加而不增加
构成要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包括债权本身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担保)均合法且到期(例外情况:主债权未到期,次债权即将超过诉讼时效)
②债权人怠于行权。(未诉讼未仲裁)
③债务人怠于行权已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有直接因果关系)
代位权之诉
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 被告:债务人的相对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权利的债务人(同时也是从权利的债权人),法院可以追加而非应当追加。
相对人抗辩权
援用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对抗债权人
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对抗债权人
援用民诉中被告对原告的诸程序抗辩权
提起代位权之诉后,债务人或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有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在首次开庭前已申请仲裁的,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法律效果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原则上:谁起诉谁收益(例外:债务人被保全、执行的,则全部入库再分配)
一旦起诉,两个债务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的撤销权 积极诈害债权 不应减少而减少
成立条件
债权已到期且未偿还
诈害债权的行为(行为需发生在债务之后)
不论相对人善恶意
放弃到期债权。(假离婚逃债、离婚放弃财产。有稳定收入的除外)
放弃未到期债权。(主债权已到期,次债权未到期而放弃)
放弃债权
放弃债权担保(担保→优先受偿权)。 放弃债权担保=放弃优先受偿权→变为普通债权→破产后大概率不能清偿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无偿转让财产
相对人恶意(恶意≠恶意串通=单纯知情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明知。(低卖) 两个要件同时满足:a.明显不合理低价(低于市场价70%);b.受让人明知。 此处的明知=知情=非善意=可撤销。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且转让人明知。(高买) 两个要件同时满足:a.明显不合理高价(高于市场价30%);b.转让人明知。 此处的明知=知情=非善意=可撤销。
且知道
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且被担保债权人恶意的
债务人的行为已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导致自己陷入无资力而无法清偿其债务/因果关系)
撤销之诉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法院应当将相对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①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一经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②债权人可以请求受让人将所获利益返还债务人,而非直接返还给债权人。
双重除斥期间
①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主观)
②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补充
知情≠恶意串通
知情=非善意=有过错=可撤销=一旦撤销自始无效
恶意串通(无效)
互相勾结
谋取私利
损害他人利益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受1年(主观)或5年(客观)除斥期间的限制。 如宣告行为无效的,不受任何期间限制。
继承权
债权人不得对债务人的继承权行使主张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赠与人赠与合同中任意撤销权的3个例外
a.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b.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c.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债权人可主张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