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经济师-人力
第四部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险政策(复习精华),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帮助学习者理解和记忆。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这张思维导图,提高备考效率,取得更好的成绩。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收藏一下~
编辑于2024-06-21 16:00:31第四部分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险政策
第十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与特殊用工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劳动合同解除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只要协商一致即可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存在过失的情况,可以随时解除。
第四十条: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
第四十一条:裁员。在20人以上或占员工总数10%以上,需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将方案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优先留用人员:长期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和未成年人。
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解除。
医疗期的规定
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终止
期满终止、退休终止、任何一方不存在了合同终止
应当延续的情形与限制解除的情形相同
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15日内办理转移手续
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
培训服务期
违约金额不能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包括因培训产生的差旅费等直接费用
合同期满应延续到约定的培训服务费
竞业限制
限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期限不得超过2年
履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超过3个月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协议。
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
用人单位破产等
一定任务为期限,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经济补偿的特殊情况
非因本人原因被原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在本单位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个月计算; 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工资按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若超出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算; 若低于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计算; 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按应得工资计算,包括奖金、津贴等货币收入。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及特殊用工
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
是用人单位权利也是义务
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实施过程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并协商修改完善
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
内容合法
经过民主程序
公示
违法劳动规章制度的处理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劳务派遣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申请行政许可,许可有效期为3年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
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有出资或合伙设立的也不可以)
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
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人单位
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的协议
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支付劳动报酬、交社会保险。
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不得收费、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同工同酬
可以在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
用工单位的义务
提供劳动保护
告知劳动报酬
支付浮动工资
不得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用工单位退回及终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提高或维持原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
退回后无工作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和比例
是一种补充用工形式,只能在临时岗位、辅助性岗位和替代性岗位上使用
在辅助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后公式
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非全日制用工
小时计酬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订立协议
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不得约定试用期
双方均可以随时终止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强制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第十五章 社会保险法律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国家和劳动者之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者之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主体
国家
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
劳动者及其家庭
客体
资金
物或服务行为
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
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同位法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
同位法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
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及职工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农村居民
城镇未就业的居民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已在这些地区当地参加社会保险,可以不在内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外国人
应该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与我国签订社保缴费双边协议的国家,应在获得就业证件3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参保证明,可以免除其规定险种的缴费义务。
第十六章 社会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费用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
社会统筹
个人账户
基金组成
用人单位
个人
政府补贴
劳动者退休条件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慰金
未到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达到退休年龄
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
缴费不足15年的处理
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转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社保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15年
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的发放和转移接续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银行
邮局
社保机构
社区
派出所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近年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覆盖范围
16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
非机关事业单位且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在户籍地参保
基金筹集
个人缴费
集体补助
政府补贴
待遇及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
累计缴费满15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覆盖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及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基本筹资模式:单位20%、个人8%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率:高于16%的可以降低至16%
调整社保保险缴费基数政策:按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基本医疗体系
基本医疗费的缴纳
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比例为单位6%、个人2%
实行统账结合模式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不纳入医疗费用支付的范围
应从工伤保险中支付
第三人负担的
公共卫生负担
境外就医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
个人账户:支付门诊小额
统筹基金
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起付线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
最高限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制度费的缴纳
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
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
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缴费满1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重新就业
应征服兵役
移居境外
享受养老保险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介绍或培训的
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条件:最长24个月
领取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失业登记
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制度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缴纳
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以享受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的责任
基本责任:公示、及时救治
不同情况下的责任
分立、合并等,由承继单位承担
承包经营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被借调期间受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单位承担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由用人单位支付
出境工作,当地参加的国内中止;当地未参加的国内不中止。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分别缴纳工伤保险,由职工受伤害时工作的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职工不缴纳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用人单位缴费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认定
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
患职业病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主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等伤害的
视同工伤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
不认定工伤
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的、自残或自杀的
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
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停工留薪期:12个月,最长24个月,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伤残待遇
一级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五级至六级,由单位适当安排工作,难以安排,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由劳动者提出可以解除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为27个月工资,十级为7个月工资
停止工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
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拒绝治疗
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
第十七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劳动争议及处理范围
劳动争议的基本特征
特定当事人
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内容与劳动权利义务相关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协商-调解-仲裁(必经程序)-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确认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引发的争议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争议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劳动者请求社会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劳动者与单位因公有住房转让的纠纷
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佣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调解组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双方人数对等
调解委员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选的人员担任
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调解自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
劳动争议仲裁
概念: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对裁决不服,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委员会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代表、企业代表三方组成
组成人员单数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委员会之间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仲裁员条件
仲裁程序
时效期间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一年内
中断(重新计算);中止(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争议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计算。
书面仲裁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受理与反申请(均是5日内答复)
开庭和仲裁,仲裁应在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延长不得超过15日
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不服,可以15日内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在30日内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裁决的效力,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公开
仲裁不收费
仲裁管辖
地域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
两地发生冲突,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
在答辩期满前提前管辖异议
仲裁调解或其他方式结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裁决结案案卷保存期不少于10年
劳动争议当事人和举证责任及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争议当事人
用人单位
劳动者
特殊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
出资人、开班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谁决定谁举证
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请,按规定收集
诉讼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举证。
诉讼费用
受理费10元
劳动争议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
直接起诉的事项
以单位工资欠条为依据,可以直接在法院起诉
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发生的诉讼
以营业执照上的字号为当事人
特殊情形下的诉讼当事人
包含新单位的情形
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单位与劳动者发现争议,新单位为第三人;
与新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为第三人;
与新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两者均为被告
承包人与发包人作为当事人
未办理营业执行,用人单位或出资人为当事人
挂靠方式经营,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审理依据
用人单位与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属于劳务关系
内退人员与新单位,属于劳动关系
第十八章 法律责任与行政执法
劳动法律责任
劳动法律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的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的责任
劳动者存在违法形式,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争议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特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争议:行政争议
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劳动争议:民事争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范围
人力资源行政争议的范围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许可等不服的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范围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单位缴费费率不服
工伤待遇有异议的
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人事决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
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力受理的行政机会申请行政复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第十九章 人力资源开发政策
评价发现
人才评价机制改革
分类健全人才评价标准
改进和创新人才评价方式
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人才评价改革
健全完善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制度
职业资格制度
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
清单式动态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职称制度
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职称评审委员会
组成人员应为单数,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按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
评审专家每届***不得超过3年
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重新核准备案。
职称申报审核
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应逐级申报,取得重大贡献可以直接高级职称评审
申报人所在单位对材料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天。
非公有制及自由职业者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申报
组织职称评审
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专家人数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专家人数的2/3以上为通过。
未出席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或补充投票。
可以按学科或专业组建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不对外公布。
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强调工匠精神和敬业精神
考培分离、鉴别分离
支持技能人才成长
突出安全生产
激励保障
创新创业激励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
下放科技成果处理权
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科技人员兼职和离岗创业
担任领导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
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提高间接费用比重
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
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
科技管理权限下放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
科研人员的技术路线决策权
项目过程管理权
突出业绩奖励
国家科学技术奖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技能人才奖励
全国技术能手和中华技能大奖; 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奖励。
收入分配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
公务员基本工资
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年度考核职称以上,一般每5年晋升1个级别,每2年晋升1个工资档次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基础性和奖励性)
津贴补贴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
经济效益下降的,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管理使用
公务员管理
考核
平时考核:好等次公务员在公务员总数的40%以内
定期考核:非领导职务以年度考试的方式
职务与职级的任免和升降
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聘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实行***制
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开除
事业单位聘用管理
岗位设置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聘用合同管理
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试用期为12个月
聘用合同解除
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年累计超过30日
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岗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
处分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干部管理
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辞职或退休后,3年内不得到原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任职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
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队职务
兼职不超过2届,年龄界限为70岁
领导干部出国(境)
因公出国,回国后7日内交出证件
因私出国,回国后10日内交证件
教育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
就业技能培训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高技能人才培训
开展技师
高级技师培训
创业创新培训
以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和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失业人员、转岗职工等群体为重点。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内容
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
专业科目不少于总学时的2/3
继续教育方式
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
实践活动
远程教育、学术会议、学术访问等,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公务员培训
培训对象
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每5年参加党校等3个月以上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12天或90学时
公务员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
培训类型
初任培训(新聘用)
任职培训(晋升)
专门业务培训(专项工作)
在职培训(全体)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
培训类型
岗前培训(新聘用)
在岗培训(在岗人员)
转岗培训(转变岗位人员)
专项培训(重大项目)
流动配置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不得收费,经费纳入政府预算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需要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人才流动管理
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深化区域人才交流开发合作
维护国家重点领域人才流动秩序
完善政府人才流动宏观调控机制
人力资源的国际流动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
永久居留外国人享有国民待遇的事项范围(金融、医疗、教育、交通、通信、就业和社会保险、财产登记、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