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法总论—债的消灭与合同解除
债法总论中关于债的消灭和合同解除的相关知识点,知识点系统且全面,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系统地回顾和巩固所学知识,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法学知识。供期末复习或法考、考研使用!
编辑于2024-06-22 10:33:30本章展现了民法总论中关于自然人的相关法律知识,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讲起,将民法中的自然人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展开他们各自作出的行为的效力。接着本章还包括于此相关的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知识
本章以框架的形式呈现了代理的相关知识,包括几种不同类型的代理(如意定代理、法定代理),以及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时,代理行为会变为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等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讲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重点在于民事权利的分类。剖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类、产生与变动等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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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展现了民法总论中关于自然人的相关法律知识,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讲起,将民法中的自然人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展开他们各自作出的行为的效力。接着本章还包括于此相关的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知识
本章以框架的形式呈现了代理的相关知识,包括几种不同类型的代理(如意定代理、法定代理),以及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时,代理行为会变为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等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讲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重点在于民事权利的分类。剖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类、产生与变动等核心内容。
债 的 消 灭
债 消 灭 的 原 因
履行/清偿
提前履行L530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造成的费用,不由债权人承担而由其自身承担
部分履行L531
相关规定同提前履行
清偿抵充L560
约定抵充
指定抵充
法定抵充
1、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优先保护债务人(避免让其提前清偿,加重其偿还负担)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优先保护债权人(避免没有担保或担保少而难以获得清偿)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履行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减轻债务人负担(债务负担重-有利息或利息多的)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保护债权人,减少时效期限已过要不回来的风险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
1.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
此规则意在促使债务人及时还债,避免再生利息
抵销
含义:在两人互负债务的场合,依照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合意,使彼此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归于消灭
制度价值:便利交易,节约交易成本。但实际操作却很复杂
性质:从债务的角度来看,是清偿的替代;从权利的角度来看,是对主动债权的处分,是行使形成权
功能:
1.便利功能。以自己的债权冲抵自己的债务,降低交易成本
2.在某些场合下,当事人可以通过抵销来确保自己是在正当地行使权利
分类:
法定抵销要件L568
含义:依照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当事人互负的到期债务归于消灭
抵销权:依照单方意思,属形成权(不一定需要诉讼≠形成诉权)
主动/自动债权 VS 被动债权/受动债权
学习技巧:还原到不抵销的状态
双方互负有效存在的债务
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是否适用抵销?
已过诉讼时效的作为主动债权抵销,对方可提出抗辩;未提出抗辩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对方提出抵销,应予支持
法理:否则无异于规避诉讼时效的规定,强制债务人履行不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债务的给付种类和品质相同
能够进行抵销的通常限于种类物之债,而且主要是金钱之债
经济目的不同的不能抵销,如品质不同的种类物
主动债权已界清偿期,即对方的债务已到期
如果对方的债务尚未到期,即自己的债权没有到期,债权人不得强求对方提前履行。
主动债权人自己的债务未到期,则不影响抵销
依据:钱是有期限利益的。不能强求别人提前履行 但自己提前履行就不拦着(主动债权人自己债务未到期不影响)
债务不属于禁止抵销的债务 (消极要件)
1.按性质不能抵销的(给付是不作为或单纯的提供劳务的)
2.约定不得抵销的
3.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如:侵害人身权益/故意、重大侵害财产权益的,侵权人不得主张抵销)
方法
单方行为,抵销人作出意思表示(诉讼中和诉讼外均可作出)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合意抵销不受此限制)
效力
中断诉讼时效(抵销属于行使权利,与请求同样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抵销后残存的债权,其时效应该重新计算-剩余债权重新计算3年)
债的关系按抵销的数额而消灭(通则解释55,通知到达时,双方互负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多个债权情况下的抵销:参照适用清偿抵充的顺序
意定抵销
含义:又称合同上的抵销,依双方合意
合意抵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可以不受法律规定的抵销的构成要件的限制
提存
含义: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而将难以履行的标的物交付提存部门保存的行为。
制度价值:提存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帮助债务人摆脱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债权人有协助履行的义务-附随义务)而造成的履行困难
要件
1.有合法的提存原因L570
存在着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形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标的物,例如,债务人提前履行。又如,债务人违背瑕疵担保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正当的拒绝受领理由)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2.3.概括为债权人不确知)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如,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民法典529)
2.提存的主体符合要求
1、提存人:债务人 2、提存受领人:债权人 3、提存部门/机关: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
3.提存的标的物符合要求
对于不适合提存的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可以提存拍卖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
成立
属于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
债务人和提存部门签订的向债权人(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原则上自提存物(标的物或拍卖所得价款)交付时成立
通知
属后合同义务
L558旨在于维护给付的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善后事务
怠于通知而给债权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提存人(债务人)应负赔偿责任。
效力
债务人 VS 债权人 L571、573
债务的消灭:提存成立的,视为向债权人履行了义务
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引起原则:债权人怠于受领,自担风险 基于债权人怠于受领其利益而向其强加的一种不利后果。 债权人负担的是对待给付的风险。如果标的物在提存部门毁损、灭失,债务人仍然享有对待给付的请求权。(即债务人只要完成提存,他在这段债权债务关系中对应的义务即已完成,相应地该债权人履行其义务。) 例:货到付款-债务人将货物提存,无论货物是否在提存部门损毁灭失,债务人都享有向债权人请求交付货款的请求权。
债务人 VS 公证处 =提存人 VS 提存部门
提存合同关系:因保管不善致提存物损害的,对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特殊的保管合同
一般的保管合同,寄存人享有标的物返还请求权 而提存合同,原则上禁止提存人取回提存物。 以下情况例外:L574 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 (1)债权人不领取提存物,且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 (2)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放弃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这两种情况下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因提存和取消提存产生的费用应由其负担。
债权人 VS 公证处
债权人对交付的提存物具有请求权
(1)如果提存机关拒绝履行,应予以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提存机关负有交付提存物的义务) (2)债权人的请求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可在保管合同中书面写明)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存续期间为提存之日起的5年(性质上可理解为除斥期间),5年之内不行使,权利消灭。公证处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余额上缴国库。
提存机关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免除
概述:债权人向债务人所作出的放弃其债权的意思表示 单独行为,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必要(但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要件
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作出,可以附条件或期限
属于非要式的法律行为(没有书面的要件要求)
效力
使既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部分免除的,部分消灭; 全部免除的,不仅主债权全部消灭,其从属的权利也随之消灭
混同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常见原因
债务人继承了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
债务人公司与债权人公司合并
效力:混同会导致债的关系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常见的情形是,债权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
解除
含义:在合同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终止,未履行的部分不必继续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依具体情况进行清算的制度。
只适用于合同之债
类型
合意解除L562-1
协商解除/协议解除: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双方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订立一个解除原合同的新协议
合意优先 (一)未就违约责任、结算清理事项达成一致,不影响协议解除。 (二)双方有解除合同的实际意思时可以认定协商解除。 (三)协议解除后合同的清理、结算和违约责任承担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没有约定的,按L566、567(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 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 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单方行使解除权L562-2
约定解除 L562-2
解除权≠合同解除: 无论是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产生的解除权,有解除权人可以行使解除权来解除合同,不行使则不生效
“解除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双方
协商解除:(并不是通过行使解除权,而是通过双方的合意直接使合同消灭) 约定解除:最终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 L563
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L563-1 符合条件后,产生法定解除权,而不是合同立即解除,在合法期限内行使法定解除权才能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L563-2 民法典563-2,“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
是诉讼时效的中止情形、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要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拒绝履行
在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迟延履行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根本违约
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
不同于法定解除权,权利不会消灭
不定期的继续性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司法解除 L553 580-2
当事人请求+裁判解除
解除权的行使和消灭
主体 针对L563 谁有解除权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场合,双方都有解除权
在一方违约的场合,违约方没有解除权,守约方才有解除权
价值导向: 解除是违约救济的重要形式
行使 L565
以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
解除权人对相对人发出
有异议的可请求法院确认行为效力
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
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
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到达时解除
消灭 L564 除斥期间届满
法律规定/双方约定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没有规定/约定的:1. 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
2.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
法律效果 L566 567 507
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债务消灭不用再履行
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
已履行的债务能否请求恢复原状-看合同性质
对于一时性合同(如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恢复原状 对于继续性合同(如租赁合同),当事人不得主张恢复原状 不能恢复原状的,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折价补偿。
违约责任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仍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担保责任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仍需对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如:合同解除后,债务人若有违约责任的,仍需承担违约责任,其能力不够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
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L533
适用条件
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
合同编通则解释32-1,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
重大变化是在订立时无法预见的
重大变化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
事先(约定)排除无效
法律效果
当事人可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解除权属于简单形成权(不必须通过诉讼行使-形成诉权)
解除条款
民法典563中解除合同的条件与民法典第158条中的解除条件有何不同? 前者可理解为解除权的“生效条件”,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其法律效果的发生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及时、正当地行使权利。后者则是合同所附的条件,一旦成就,就发生事先约定的法律效果,与当事人是否行使权利无关,也不存在权利的除斥期间的问题。
产生解除权≠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