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司法中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责任重大,要充分小心,否则可能承担赔偿或连带责任。《公司法》对董监高的赔偿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涵盖了从关联关系损害、董事会决议致损、执行职务致损、出资催缴义务未履行、股东抽逃出资、禁止财务资助不当、违法分配利润和减少注册资本、清算义务未履行等多个方面。
编辑于2024-06-27 10:50:20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施行后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该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2024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下股东承担的责任,一图看清。新公司法对股东的赔偿责任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旨在通过加重股东责任来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责任重大,要充分小心,否则可能承担赔偿或连带责任。《公司法》对董监高的赔偿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涵盖了从关联关系损害、董事会决议致损、执行职务致损、出资催缴义务未履行、股东抽逃出资、禁止财务资助不当、违法分配利润和减少注册资本、清算义务未履行等多个方面。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施行后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该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2024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下股东承担的责任,一图看清。新公司法对股东的赔偿责任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旨在通过加重股东责任来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责任重大,要充分小心,否则可能承担赔偿或连带责任。《公司法》对董监高的赔偿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涵盖了从关联关系损害、董事会决议致损、执行职务致损、出资催缴义务未履行、股东抽逃出资、禁止财务资助不当、违法分配利润和减少注册资本、清算义务未履行等多个方面。
公司法中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违法违规
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
绝对禁止的忠实义务181条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相对禁止的忠实义务
关联交易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商业机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同业竞争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概要
表决规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法律后果
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违反勤免义务的责任
总括性勤勉义务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列举性勤勉义务
董事会决议致损的赔偿责任(股份)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违反财务资助限制规定(股份)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履行资本管理义务
催缴出资义务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防止抽逃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减资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怠于清算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公司章程
违“约”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股东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对他人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