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法总论—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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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6-28 21:06:06本章展现了民法总论中关于自然人的相关法律知识,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讲起,将民法中的自然人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展开他们各自作出的行为的效力。接着本章还包括于此相关的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知识
本章以框架的形式呈现了代理的相关知识,包括几种不同类型的代理(如意定代理、法定代理),以及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时,代理行为会变为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等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讲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重点在于民事权利的分类。剖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类、产生与变动等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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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展现了民法总论中关于自然人的相关法律知识,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讲起,将民法中的自然人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展开他们各自作出的行为的效力。接着本章还包括于此相关的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知识
本章以框架的形式呈现了代理的相关知识,包括几种不同类型的代理(如意定代理、法定代理),以及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时,代理行为会变为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等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讲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重点在于民事权利的分类。剖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类、产生与变动等核心内容。
违 约 责 任
成 立 要 件
有违约行为
现实违约 L577
履行不能
包括事实不能和法律不能
实践中采”主观不能“、社会通常观念-以“得否借诸法院强制执行以求实现”作为认定的标准
迟延履行
债务人能履行,但在履行期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
不完全履行
瑕疵履行
不当履行造成了对债权人履行利益的损害,如交付有瑕疵的标的物
履行利益,是指如果合同按照约定履行,债权人享有的利益
加害交付
不当履行造成了对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
固有利益/维持利益,是指履行利益之外,与合同履行没有直接关系,在合同履行之前就已经享有的利益。加害交付如: ①出卖人交付病鸡,致使买受人之鸡群亦受感染而死亡, ②出卖人未告知机器之特殊使用方法,致买受人因使用方法不当引起机器爆破,伤害买受人之人身或其他财产等。
期前违约 L578
也叫期前拒绝履行 是合同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用言语或行动来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旨在保护受违约方,以防止履行不能或履行迟延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受领迟延
也叫债权人迟延。违约行为的主体通常是债务人但在债权人受领迟延亦构成违约,其所违反的是受领义务
迟延受领期间,债务人有权将标的物提存L570请求债权人赔偿因此而增加的履行费用,且无须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L589
无免责事由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产生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不可抗力 L590
L180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导致全部不能的,全部免责;导致部分不能的,部分免责。导致迟延的,免除迟延履行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责
除了免除民事责任之外,不可抗力还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止、法定解除权和情势变更。(复习上一章)
免责条款
基于意思自治理念,只要免责条款有适用余地——发生了违约行为也不用承担责任
免责条款必须有效
免除人身伤害责任;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无效 L506
格式条款的无效事由 L497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其他
1. L823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运输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证明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自身健康原因/自身故意、重大过失) 2. L832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对运输中的货物损毁承担赔偿责任,但证明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除外。 3.L897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只要能证明保管人自身无过失,就可以免责;无偿保管人只要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即可) 4. L929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类比到委托合同中)
法 律 认 可 的 免 责 事 由
承 担 方 式
强制履行
分类
实际履行与强制履行
实际履行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的一种救济方式,为了实现原合同的履行利益
实际履行的请求可以在诉讼内/外提出,通过诉讼程序实现的叫强制履行
直接的强制履行与替代履行
直接的强制履行:依国家的强制力来直接实现债权的内容,如处分债务人财产
替代履行:不适用于强制履行的,如行为之债。可让其他人去做,让被告承担费用,使行为之债转化为了金钱之债
依民法典581,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参见民法典713)
具体形态
继续履行 L577
修理、重作、更换 L582
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情形:L580
L579:金钱之债——不履行的可以请求支付—强制履行 L581:劳务之债(非金钱)——不适用强制履行,可以让其他人做,被告承担费用—替代履行 L580: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 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不适用强制履行、裁定合同解除】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法理依据:1. 不能履行的除外 2.履行代价太大的不行 3.守约方不能攥着请求权不放,若为在合理期限(不等于诉讼时效)请求,违约方可以拒绝强制履行,但仍需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
概念:L584 又叫赔偿损失,指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以金钱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迟延赔偿和填补赔偿
迟延赔偿:产生于迟延履行,可与本来给付一并请求,被解释为原来给付的扩张
填补赔偿:也叫替代履行的赔偿,是代替原本给付的赔偿。在合同被解除的场合,守约方向违约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都属于填补赔偿。债务人的履行义务由损害赔偿义务所替代
区分实益:迟延赔偿可以与强制履行并用,填补赔偿则不得与强制履行并用。
完全赔偿原则(填平原则) 完全赔偿+禁止得利
1. 以受害人损失作为赔偿范围的标准-造成多少损失,赔偿多少 2. 赔偿不能超过受害人的损失-该赔多少不能多,不能因此获利(如:因违约减少了履行成本,这部分要在赔偿中扣除)
损失的分类
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是指因违约而导致的受违约方现有财产的减少,性质上属于所受损害(积极损害),如钱白花了
可得利益损失,是受违约方在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的,但因违约而无法获得的利益,性质上属于所失利益(消极损害)
履行利益的损失和信赖利益的损失
履行利益:即期待利益,指在合同依约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获得的利益。赔偿目的是使受害人处于相当于合同得到履行时的状态
信赖利益:指基于对合同的合理信赖而投入的成本, 赔偿目的是使受害人处于相当于合同未订立时的状态
包括
(1)订立合同的费用;(2)准备履行合同的费用; (3)准备受领对方给付的费用;(4)因此而放弃的其他订约机会等。如果合同依约履行,那么上述成本就属于交易的必要代价,理应由债权人自己承担。如果该信赖因对方违约等原因而落空,那么上述成本即转为不利益,债权人因此而蒙受的损失,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两者不能兼得
(1)目的不能兼容:履行利益的赔偿目的是恢复到履约时的状态;信赖利益的赔偿目的是恢复到订约前不受影响的状态 (2)在赔偿时不能既赔偿其利润,又赔偿其成本。如最高院在一判决书中指出,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属于履行利益的范畴。因可得利益实为交易利润,其必然要有构成信赖利益的相关成本指出,故不能对同一交易既赔偿利润又赔偿成本。
在无法证明履行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信赖利益的损失向违约方请求赔偿。合同无效、不成立等损害赔偿的范围,都是信赖利益的赔偿。
范围
基本规则
L584 可预见规则
赔偿的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可能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584,“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预见的主体:违约方(以一般理性人的标准) 预见的时间:合同订立时 预见的内容:除可得利益损失外,还包括非违约方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支出的额外费用。 应考量的因素:合同主体、合同的内容和交易类型、交易习惯和磋商过程等因素(一个在缔约过程中克尽职责的勤勉之人,能否预料到自己的违约行为会产生如此的后果)
其他规则
《合同编通则解释》63条3款,“在确定违约损失赔偿额时,违约方主张扣除非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非违约方也有过错造成的相应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额外利益或者减少的必要支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L591 减损规则
受违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向违约方请求赔偿
不是真正的义务,核心是衡量守约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减损措施的合理性问题。减损措施应当是守约方根据当时的情境可以做到且成本不能过高的措施。
常见措施:停止行动、替代性安排
L592-2 过失相抵
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1.指对同一损害,双方都有过错 2.不同于双方违约 L592-1,双方违约导致的是两个损害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买卖解释L23 损益相抵
赔偿损失的目的在于排除损害,使受违约方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同一状态,而非使其因此受有过多的利益。
买卖合同解释23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因此,受违约方基于同一违约行为受有损失并且受有利益的时候,应该从损失额中扣除利益额。可扣除的利益包括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额外利益或者减少的必要支出。
计算方法 针对可得利益
利润法
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所能获取的纯利润。计算可得利益的损失应当扣除成本。赔偿额是利润
《合同编通则解释》60条1款,“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时,可以在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按照非违约方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等计算。”
替代交易法
在特定条件下,一方违约时,守约方通过另一合同交易取代原合同的交易。包括替代购买(补进)和替代销售(再卖)
适用须非违约方解除合同,赔偿额为原合同与替代交易的价格差。替代交易价格不得明显偏离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
《合同编通则解释》60条2款,“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减损义务相连,受违约方可以选择让违约方不承担所有损失而是承担替代交易的差额
市场价格法
由于替代交易存在局限—特别是在买卖标的物价格快速上涨时,买方可能已经无力实施(或已不划算)替代交易。此时,适用市场价格法可保障非违约方获得合理的赔偿。
赔偿额是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
确定市场价:标准时(合同解除时)标准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编通则解释》60条3款,“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裁定
单选不选,多选可选
主要针对恶意违约,如特定物的一物二买、承租人违约转租,意在威慑违约行为
合同编通则解释》62,“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难以根据本解释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其他违约情节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
后位适用:次序1.特别规定-持续性合同L61;2.一般的计算方法L60;3.司法酌定L62
特别规定
持续性的定期合同:剩余履行期限少于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时,非违约方可以主张根据剩余履行期限计算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编通则解释》61条,“在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定期合同中,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租金等金钱债务,对方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应当依法解除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参考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市场价格变化、剩余履行期限等因素确定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并按照该期限对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非违约方应当支付的相应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非违约方主张按照合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相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剩余履行期限少于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的除外。”
违约金
L585-1:违约金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功能
“压力功能”或“履约担保功能”
“补偿功能”或“损害填补功能”
成立要件
有违约行为
无免责事由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但在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场合,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仍可援用
如果主债务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时,违约金条款也就不成立或无效。 作为违约救济方式而解除合同,仍然可以适用违约责任 违约金可以理解为合同清算条款
数额的调整
违约定金
定金:指依约定一方在履行前向对方给付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定金的交付通常在合同订立时,也可在订立后履行前
L586:违约定金是指作为债权的担保(预防及制裁违约),依定金罚则而支付的定金-违约定金。在功能上兼具债务担保方式和违约责任方式的双重属性。
定金罚则:定金给付方若违约,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定金收受方若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L587
对定金的规制
比例原则: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以实际交付数额为准
与违约金减损适用不同,确定了定金数额的哪怕实际损失小于定金也按定金适用
定金合同
非要式合同:书面形式的定金合同可以是一份独立的合同书,也可以表现为主合同中的条款
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从合同:同违约金第3个成立要件
定金性质的认定
实践认定:没有写明“定金”且未规定定金罚则的,不认定为定金
当事人约定并交付的是“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款项且未对定金罚则的适用进行约定,当事人不可主张定金的权利,即不得主张定金罚则的适用。
立约定金
合同编解释L67-2: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7条第2款,“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合同,对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称订约定金,是为保证以后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若当事人无故拒绝签订合同,则要承担定金罚则
在订立预约的场合, 立约定金可被认为是预约的违约定金。
预约的内容就是将来订立合同,将来订立的合同叫本约 在这种场合下,约定的数额既是预约的立约定金,也是本约的违约定金
成约定金
合同编解释L67-3:成约定金是把定金的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须特别约定
虽未交付定金,但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为对方所接受的,合同在对方接受履行时已经成立或者生效。(实际履行为准)
不再适用定金罚则,一旦成效就构成合同价款的一部分 并没有转换为违约定金
解约定金
合同编解释L67-4:解约定金是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交付的定金
须特别约定
它给予当事人在放弃或加倍返还定金的条件下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不同于法定解除权(重大违约/根本违约) 不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我为了以后保留单方解除权而交付-我愿意为了将来的解除而付出一定代价)
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优先的司法裁判规则
《合同编通则解释》67条1款2句,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确写明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但没约定清定金性质的,优先适用违约定金
效力 定金罚则的适用
三种场合
债务人履行债务
定金应该抵作价款或收回
债务人根本违约
完全适用定金罚则
债务人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正常适用罚则
部分履行并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双方愿意接受-比例适用罚则
适用条件
债务人根本违约:因债务人违约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债权人无根本违约的行为
债务人无免责事由
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择一&择优
以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为原则
债权人选择违约金的,定金关系应予恢复原状(原额返还定金)
违约定金与赔偿损失的关系:累加适用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枢 纽 功 能
从违约之诉看违约责任的枢纽功能
举证责任
民诉法解释91,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违约之诉中 被告的抗辩
1.权利未发生抗辩: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
2.权利已消灭抗辩:合同被撤销、合同已移转、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3.权利行使抗辩权:时效抗辩权、履行抗辩权、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等
见本节 免责事由
承担方式的累加适用
违约金和违约定金择一适用,填补赔偿不得与强制履行一同适用。 强制履行可以和违约金并用(民法典585条3款); 违约金与赔偿损害能否择一,理论上有争议,最高院官方释义书,允许二者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