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诉讼法(马工程,特别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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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7-08 09:48:28行政诉讼法
乱七八糟
行政法:解决两个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一个事(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
最核心的问题: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行政诉讼的核心行为: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最早的行政诉讼法:法国(法国大革命后,行政权为了摆脱司法权控制,建立了行政法院)
中国:行政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庭审理。行政诉讼法属于行政法,而非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属于行政法中的监督行政法,不属于诉讼法。
三大诉讼法:
诉讼的本质:查清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法:定罪与量刑;
行政诉讼法vs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原则上不允许调解(调解的前提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人可以放弃自身的权利,行政主体的权利代表国家,原则上不允许调节)
行政诉讼不允许反诉!!!被告永远是行政主体
三大诉讼法的合并:eg·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但问题很多(范围小,仅涉及侵害人身权利;赔偿少);行政诉讼中可一并处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不可以附带行政诉讼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行政行为
被告、原告
第一章 行政诉讼·6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问题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
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的原告)
公民:区别于外国人,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法人:法律拟制的人。eg·子公司
其他组织:必须向行政机关登记备案。eg·分公司
法人VS其他组织:能否独立承担责任
认为:主观上,具有诉的自由
2、特征:
第一,行政诉讼以行政争议的存在为前提;
行政争议: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有争议
第二,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
行政复议VS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机关vs人民法院 2⃣️监督的性质不同:行政监督/司法监督 3⃣️权利救济的属性不同:行政救济/司法救济 4⃣️审查合法性、合理性VS仅审查合法性
第三,行政诉讼解决的是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
受案范围内:符合主管、管辖
第四,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原被告恒定、民告官。 原告: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告:行政主体。 不能反诉
第五,行政诉讼的目的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对违法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进行补救,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目的:纠正违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害
二、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关系
(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x7(原目当举权范结)
1. 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不同
处理对象
行政争议
民事争议
解决行政/民事争议
保护原告(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正常的行政法律秩序/维护平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 诉讼当事人不同
原、被告资格是否固定
能否反诉
是否平等主体
3. 诉讼权利不同
1起诉权、反诉权、撤诉权
行政诉讼:起诉权、撤诉权只属于行政相对人
只能民告官,行政主体无起诉权/完全对等
民事诉讼:双方都享有起诉权、反诉权、撤诉权
2处分权
行政诉讼:被告(行政机关)不享有处分权
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处分权
4. 举证责任不同
被告(行政主体)承担/谁主张谁举证
5. 二者所适用的原则不同
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实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k:不可调解/自愿、平等、合法调解原则
6. 诉讼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对来说较为狭小
k:受案范围不同:政治性不能审/原则上所有民事争议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7. 结案方式不同
行政诉讼:判决、裁定 民事诉讼:多元化的解决纠纷机制——调解结案、判决结案、裁定结案
(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
1. 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公诉:检;自诉:被害人
2. 诉讼目的不同
解决行政争议/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k: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定罪、量刑,保护被害人、被告合法权益
3.举证责任不同
被告(行政主体)/原告(自诉人、公检法)
4. 法院审查的内容不同
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够罪,如何量刑
5. 判决内容不同
行政诉讼:对合法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对不合法行政行为予以撤销
刑事诉讼:认定被告有罪、无罪、应否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三、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不重要)
四、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
立法目的: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x3
(一)解决争议的功能(基本功能)
(二)权利救济的功能(最根本任务)
(三)监督行政的功能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则
一、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实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实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主要体现在: 第一,人民法院审查的对象和范围是行政行为; 第二,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法性,一般不审查合理性。有无职权、超越职权、程序违法、事实不清) 第三,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法律适用) 第四,人民法院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合理性原则上不予审查。(对二的强调。只有特殊规定时,能审查显示公平)
二、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应予尊重,原则上不予改变;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享有部分或全部改变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意义
1、人民法院享有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的撤销权和对不当行政行为的变更权,有效的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避免造成恶性“循环诉讼”
有限的范围是:
三、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
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是指对同一行政争议案件,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必须服从人民法院的裁判,司法裁决具有最终的效力。具体表现在:
第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阶段,对复议裁决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并依法作出裁判。(行政复议后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后不可行政复议)
第二,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同时,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并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判。(同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直接行政诉讼)
第三,对于经过行政机关复议并作出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为最终裁判,行政裁决必须服从司法裁判。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的原则
4、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原则
7、检察院实现法律监督原则
重难点: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行政诉讼法原则的具体运用
第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外部,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哪些争议去法院审理,法院受案权、审理权的范围,原告诉权的范围)与管辖(法院内部,法院与法院之间)(解决分工问题)·6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法院以外机关的分工)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人民法院的角度来说即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的权限;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说即诉权范围,是指受到行政权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受司法保护的范围。
二、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依据与标准
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我们认为在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美国三权分立,彼此争夺权力不同,受案范围小于美国。)
2、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处理行政争议➡️趋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化)
3、我国行政法治实践的发展
人民法院自身能力的提升
社会民众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的提高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定方式
判例法式:某一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判例来确定,如法国;
制定法式(中国):通过制定法明文规定的形式来确定受案范围,如德国、日本等。
(1)概括式(概括规定)
(2)列举式(肯定列举-属于受案范围、否定列举-不属于受案范围)
(3)混合式(我国)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是混合式的。 首先,以概括的方式确立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的基本范围,即《行政诉讼法》第2条; 其次,以肯定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属于受案范围的情形,表现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12种情形; 再次,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列出了不属于受案范围的情形,表现为《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4种情形; 最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以概括的方式作了兜底规定。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概括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行政机关明显超出权限做出的行为,判决后确认不属于行政行为,但是不属于行政行为如何纳入法院审理的范围内?
(二)肯定列举的范围x12
1.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行政处罚多是罚款,刑法多是人身自由的限制
2. 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是可诉的,但需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损害未被行政行为覆盖
eg罚款200,拒不支付,从银行卡划走,对此不服,起诉行政行为。把猪抓走,认为猪比200贵,起诉行政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再做出判决书(实体判决)后,进行审查,重新下执行的法律文书
3. 对行政许可不服的
联合关系人(行政相关人)也可以起诉
许可:依申请,需举证已申请
4. 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专指自然资源。eg房产证属于行政or民事有争议
5. 对征收、征用以及补偿决定不服的
征收:个人财产所有权归国家
征用:使用权
补偿决定
补偿vs赔偿
行政行为违法:赔偿
行政行为合法:补偿
征收、征用的补偿
针对所有人:不补偿
针对特定人:补偿
6.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
7. 认为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 认为侵犯公平竞争权的
eg大学评级、排序
9. 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10.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11.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履行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的
(三)否定列举的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属于政治行为,法律行为才可诉
2.抽象行政行为
类似于法律,有人认为不会损害相对人利益
行政立法:绝对不可诉
其他规范性文件: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
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省、设区的市地方人大及常)
其他规范性文件
3.奖惩、任免等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问题不可诉,但公务员进入、推出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确认
4.行政最终裁决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终极效力。
个例,由行政机关对自己的事项作最后裁决,与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相背离,因此要严格限制,要法律明确规定
省一级的行政行为由自己复议,复议后
行政诉讼
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不可诉讼
5.刑事司法行为
公安机关虽然属于行政机关,但在侦办刑事案件时做出的的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
6.行政调解和行政仲裁行为
行政调解:无强制力
行政仲裁:多指劳动仲裁,15天内可向人民法院诉讼,15天后生效,可申请强制执行。起诉后,视为撤销仲裁裁决书(不可在起诉中申请撤销)。已经赋予了其他救济手段,因此不可行政诉讼
7.行政指导行为
无强制力,没有诉的必要性
9.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eg·草拟
14.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兜底,没有诉的必要性,不可诉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处理结果和之前一样,不可诉;不一样,可诉
10.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11.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行为
执行,未增加义务,造成新的损害
12.上机行政机关基于内部行政层级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行等行为
没有外部效力
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13.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已经赋予救济途径,按照信访法解决
(四)兜底肯定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开放性
eg单行法规定,工商认定书可诉
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复核,不能行政诉讼
第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与法院的分工)
K:法院
普通法院:按照行政区划划分,四级法院
专门法院:军事、铁路、海事(沿海、沿长江)、森林、金融、知识产权
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划分,具体明确了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不同地域、不同专业属性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行政诉讼管辖与相关概念区分
1、管辖与主管
2、管辖与主审
主管:上节课讲的受案范围 第一次分工的问题 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 管辖:第二次分工问题 法院与法院 主审:人民法院内部由哪个机构行使审判权(法院内部不同庭分工,内部的分工)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
各种法庭(主审)
基础庭:民事刑事行政详细内容分在大类中的不同部分
每个法院都有民事/刑事/行政,部分民事案件归行政庭受理。
行政诉讼案件明确由行政庭审理。民事诉讼未明确规定必须由民庭审理
特别庭:环资庭(审判环境纠纷,资源纠纷)、审监庭(专门用来审判监督)…
合议庭(临时机构),合议庭难以把握的案件报请审判监督委员会决定。
审判监督委员会(常设机构) ,类似于领导机构
(三)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
1.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
k:要便民,否则是对诉权的限制or变相干预
要方便原告起诉、被告应诉,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
应优先考虑便于行政相对人参加诉讼,同时兼顾便于被诉行政主体应诉
2.便于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原则
排斥被告(行政机关)的干预
提高级别法院级别高于被告级别(不太现实)整体上法院级别要低于行政机关
出现了跨区域管辖 法院与被告脱钩 相对保证独立审判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在规定严格的法定管辖的同时,规定机动灵活的裁定管辖,赋予人民法院一定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二、级别管辖(四级分工)
(一)基础人民法院的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名字里没有基层)
《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1.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海事法院不管辖行政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最高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地域管辖(以人民法院辖区的大小、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的对象或当事人与人民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的制度。
一般地域管辖是“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体现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1.经复议的案件
1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两个以上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无论复议机关是改变、维持原行政行为)
2.跨区域管辖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3.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案件
由1被告所在地或者2原告所在地(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管辖
4.涉及不动产的案件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移送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严格遵守,纠错程序)(发生于同级法院)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行政案件,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移送管辖的三个条件:
(1)移送的人民法院对移送的案件没有管辖权,这是移送的前提。
(2)移送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行政案件,但案件尚处在第一审程序之中。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移送的案件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一次为限。如果被移送法院认为移送错误,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五、指定管辖(上级指定,被指定法院可能是有管辖权的,可能是便于审理的)(涉及上下级法院)
指定管辖是指,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将案件交由某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因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审理,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突破法定管辖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协商不成。
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制定,上报应逐级进行
六、管辖转移
管辖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本处的是上级,而非上一级!!!)
管辖权转移在理论上有两种情况:
(1)管辖权上移,即上级人民法院将原本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提上来自己审理;
(2)管辖权的下放,即上级人民法院将原本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放下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这两种情况都是可以的,但2014年修改之后,取消了管辖权的下放。(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破坏两审终审制)
七、管辖异议
管辖异议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的行为。
管辖异议的提出应符合以下要件: (管辖异议的条件
(1)管辖异议的主体必须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2)管辖异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必须是书面形式,而不能以口头形式。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3)管辖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
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2、异议不成立
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是对法定管辖的坚守,只能说没有管辖权,不能说是不便于管辖
管辖
法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法院依职权,不需当事人申请
管辖异议:当事人的权利。支持:下移送管辖裁定;驳回。支持/驳回都可上诉一次
移送管辖、管辖异议都是对法定管辖的坚守
指定管辖:有对法定管辖的坚持,也有改变
管辖转移:改变了法定管辖
k:
受案范围:法院/法院以外机关的分工 管辖:法院与法院的分工
确立诉讼法院 把一个案件系束到法院
本质上是司法管辖区域的问题(每个法院都有司法管辖区域)
司法管辖区域≠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设置的政府行政的管辖区。
专门法院:其司法管辖区跨越行政区域,与行政区划不联系。
普通法院: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
司法管辖区内案件由该区法院受理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两个确定了法院就确定了 现实情况(一个法院对多个检察院)不存在(一个检察院对多个法院)但是存在(一个检察院对多个公安局)一个检察院只对一个法院
管辖问题只在一审解决 二审没有管辖问题
严抓管辖异议 防止拖延诉讼的情况
3、级别管辖
4、地域管辖
5、移送管辖
6、指定管辖
7、管辖转移
8、管辖异议
第三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10
行政诉讼参与人: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范围更广(除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行政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参加行政诉讼的人(不包括法院)
行政诉讼参与人
狭义:行政诉讼参加人外参加行政诉讼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是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协助人员
广义:全部参加行政诉讼的人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
诉讼参加人(当事人+代理人)(关心案件结果,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代理人
代理人不是当事人
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可能包括当事人的特殊情形,相当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地位
公益诉讼起诉人,相当于原告地位,但与案件审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
共同诉讼人
共同原告
共同被告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人。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诉讼参加人的一个子概念,与诉讼代理人共同构成诉讼参加人的概念。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发生行政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x4
第一,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行政法律关系
第二,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第三,当事人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第四,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原被告恒定,不能反诉
三、行政诉讼代表人
集团诉讼(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一方当事人达到10人以上,推选诉讼代表人
《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
2018年《行诉解释》第29条规定:“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①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②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代表人为2-5人。
诉讼代表人: 1、本案的原告、被告(维护自身利益) 2、代表未以原告/被告身份的人(维护他人利益) 3、可以委托代理人
四、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其中,原告为两人以上的,称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以上的,称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总称为共同诉讼人。
(一)必要共同诉讼(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行政行为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要求诉讼标的的同一性,被诉行政行为1或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2或是一个行政行为处理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情形
(1)两个以上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处罚; (2)法人或者组织因违法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或直接行为人同时被同一个处罚决定处罚; (3)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实际影响的两个以上当事人同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行为,处理或处罚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
(二)普通共同诉讼(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类的行政行为,且在经过当事人同意后,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eg停了一溜车车被处罚
k:立案的条件x4
适格/正当的原告
否则不予立案/驳回起诉
明确的被告
不存在正当/适格的问题——只要被告唯一(明确)即可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在法院管辖范围内
第二节 行政诉讼原告
一、概述
(一)概念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或者实质影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被诉行为应当是行政行为
3、原告范围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二)范围
1、公民:自然人(可能是本国人、外国人(涉外诉讼,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国籍不明的人))
2、法人:法律拟制的人(必须经过登记)
1、能独立承担责任(相应法律规定+登记证书)
维护投资人的利益,承担有限责任而非无限连带责任
投资责任包括:投资人责任以投资金额为限;资不抵债时破产。
3、其他组织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独立承担责任
必须在相关部门登记
eg法律系不是其他组织
(三)标准
客观标准(利害关系)
原告是1承担行政行为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或2受其实际影响(行政相关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种!!!)
两种情况:行政相对人是原告,行政相关人是第三人/行政相关人是原告,行政相对人是第三人
主观标准(认为自身权利受到损害)
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k:原告的条件
1、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2、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
3、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原告的确认(原告的例外,不是说原告只有这七种!)
(一)债权人的原告资格
(行政相关人)
(二)非营利法人的原告资格
投资人或设立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三)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资格
业主委员会有资格起诉
业主委员会如不愿、怠于行使,可由1/2(户数or面积)以上业主推选代表作为原告起诉
(四)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原告资格
合伙企业: 注册:企业为原告 未注册:个人作原告
个体工商户: 注册:个体工商户为原告 未注册:个人为原告 不能转让,不能变更登记
(五)投资人的原告资格
投资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六)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分立、终止、兼并、改变隶属关系时的原告确认
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为原告
(七)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原告资格
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可以等内设机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
(一)原告资格转移的条件
k:条件
1、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不复存在,即公民死亡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终止
2、有原告资格的主体死亡或终止时,仍然处在法定诉讼期限之内
3、原告资格转移发生在与原告有特定关系的主体之间
后果
获得原告资格的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公民原告资格的转移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转移
第三节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只有检察院)
相当于原告地位,但不具有利害关系
特征
第一,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诉讼起诉人是检察机关
第二,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履行诉前程序(提出检察建议)为前提
第三,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供初步的证明材料
k:证明材料x2
1、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2、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k: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一般行政诉讼原告的区别
第一,诉讼资格不同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法律授权
第二,诉讼目的不同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维护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起诉条件不同
适格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节 行政诉讼被告(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一、概述
(一)概念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原告指控其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
(二)特征
1.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
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不包括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委托,主体是做出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
2. 行政诉讼被告应当是①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对被诉行政行为②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3. 被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
(一)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做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经过行政复议案件的被告确认——
维持:复议机关与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改变:复议机关为被告
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
相对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相对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
(三)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形式被告)
在生效法律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形式被告)
(四)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的被告确认
派出机关一定是行政主体。派出机构看有没有授权
有无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若有授权,则可为被告
(五)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的被告确认
1、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①管理机构及其②职能部门做被告。
2、非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取得有效授权→开发区①管理机构做被告
3、非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未取得有效授权,无行政主体资格的→设立该机构的①地方政府
21 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六)村委会和居委会的被告确认
如果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可以做被告 委托:委托的行政机关
24-1、2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七)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被告确认
如果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可以做被告 委托:委托的行政机关
24-3、4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八)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被告确认
房屋征收部门
25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三、被告资格的转移
行政机关 ①被撤销,或者②职能变更 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组织变化,不能因此影响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行政机关担任被告
若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a)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b)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五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第三人都是有独三)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条件x3
1、应当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关系
原告是1承担行政行为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或2受其实际影响(行政相关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种!!!)
两种情况:行政相对人是原告,行政相关人是第三人/行政相关人是原告,行政相对人是第三人
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类似于原告、被告的地位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事实上的第三人
2、没有作为原告起诉或被告应诉
仅限于类似于原告、被告地位的第三人,不包括事实上的第三人
3、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不同于代理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认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
1. 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的第三人
2.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事实上的第三人)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具体类别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加害人
eg打架斗殴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3.行政裁决、行政确权案件的相对人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为第三人
5.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不具备被告资格的个人或组织
多为党组织作出处罚,但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作被告
6.在行政许可案件中,与行政许可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7.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x2
1、申请参加诉讼
第三人提出申请
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确认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并符合其他参诉条件,应当准许其参加本案诉讼
2、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法院不能主动追加被告,可以主动追加第三人
原告向法院写申请,申请法院追加,属于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是否追加由法院决定。
k:代理人
原告、被告、第三人都可以有代理人
行政机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发出委托 法定代理人
第四章 行政诉讼证据(重点)·8
k:
证人
只能是自然人
证人证言
举证、质证、认证
鉴定人
双证
单位的章:单位的证:一般为省司法厅颁发
两个鉴定人的章:
类似律师:自身执业证+单位执业证
鉴定意见
法官可以选择是否采纳,但是实践中一般会采纳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诉讼证据是经合法收集的,在行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并表现为一定证据形式的事实材料。
行政诉讼证据特点:
第一,证明对象的特殊性。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时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事实层面的问题和法律层面的问题)
第二,行政诉讼证据来源的特殊性。
必须是在行政程序中已经被使用过的证据
第三,范围的广泛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范围:事实根据、法律根据
表现形式: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电子数据、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9现场笔录(行政诉讼特有)
可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符合3条件
1、合法性
2、客观真实性
3、关联性
二、证据形式的分类及其特点(法定分类) (证据的种类)x9
1 书证
书证是记载或表达人们思想或行为,以其内容或含义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材料。
k:书证提交的规则
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议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2 物证
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外形、质量、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如走私物品、查禁物品等。
3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运用录音、录像等科学技术手段记录下来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和材料。
视听资料提交的规则: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 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电子公章
5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非本案诉讼相对人对待证案件事实的陈述。由于我国法律规范并没有排除传闻证据,所以证人包括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证人既可以陈述目睹的事实,也可转述耳闻的事实。
不能发表意见
只要能清楚表达案件事实即可,不要求行为能力
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特殊关系不妨碍证人做证人证言,但会影响证明力。
只有自然人才能作出证人证言。
单位出具的证明,有些人认为可以归于书证。但传统书证发生于案件事实发生过程中,但单位的证明发生于案件审理过程中。
证人证言提交的规则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6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案件待证事实的陈述。
有人认为当事人陈述是一种主张,不是证据形式
当下使用的极少
7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运用专业技术对案件事实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需要人民法院指定,不能当事人委托
8 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将双方争议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查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并将情况和结果如实记录下来而制作的笔录。
9 现场笔录(行政诉讼独有)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行为当场处罚或者其他情况当场处理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
三、证明标准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度,即相对人就其主张证明到何种程度才能使法院确信案件事实真实存在。
k:
刑诉:排除合理怀疑
民诉:高度盖然性(盖然性)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似,高度盖然性
大陆法系: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形成内心确信
英美法系:陪审团自然正义
非法证据排除(排非)
1、判断标准:x2(选择关系,具备一项即可排非)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采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证据
2、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理由:
(1)行政程序合法性原则的要求;
(2)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证据三性: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3、应认定为非法证据的情形 (非法证据的情形)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必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一、概念及分类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有如下几种理解: 1 举证责任是一种义务。 2 举证责任是一种制度。 3 举证责任是风险责任。(主流)
风险责任:当案件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状态时,举证责任人承担败诉风险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类
从主体角度:被告的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赔偿金额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从诉讼性质:一般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
从行为领域:行政作为的举证责任、行政不作为的举证责任;受益行政的举证责任、损益行政的举证责任
二、举证与证明责任
k:民事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更多;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更多
举证责任是义务、后果责任、风险责任(即,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举证完 法院审理完仍然真伪不明则举证人承担败诉责任)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更多的是对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
(1)行政诉讼性质要求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民告官,行政主体要证明行政行为合法) (2)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依法行政原则,其行政行为应该是合法的,先调查取证后才能裁决) (3)举证能力的优势要求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
(1)被告对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2)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3)被告需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和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二)原告的证明责任(原告承担的是证明责任,不影响是否胜诉,而是起到了程序推动的责任,简单来说是使案件立案的责任)
起诉人的初步证明责任:在提起诉讼时起诉是否具有事实根据,应当由起诉人证明。
原告对特定事项的举证责任(也是证明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推动立案)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行政相对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过申请的事实;(申请)
(3)在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及损失数额大小的事实。(赔偿金额)
三、举证时限(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追求事实真实vs证据适时提出主义:)
现在:原则上:超过举证时限后失权;但如果对案件性质有重大影响应采纳,但应受到相应惩罚(eg罚款)
(一)被告的举证期限:15天,2例外(不可抗力,提出了行政处理中未提出的)
一般规定: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补充规定:(1)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2)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1、被告补充证据仅限于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情形
2、被告补充证据的范围,只能在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的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范围内
3、经人民法院许可
(二)原告和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原则:开庭审理前) 1 举证的期限。原告和第三人一般应在开庭审理前举证。 2 延期提供证据规则。原告和第三人延期提供证据需要正当理由,如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被告的阻扰等,可以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准许,即是说决定权在人民法院,如果未经准许则不可延期提供。 3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是放弃举证权利。举证责任是一种风险义务,指向特定的法律后果;不在法定的期限内举证,则自然有不利后果。
四、法院收集证据的权力与义务
(一)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x2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众利益、案外人权利的
2、涉及到案件程序性问题的
eg原被告是否适格
法院不得帮助被告收集调取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主体只能在做出行政行为前调查取证,在作出行政行为后取证,属于自己承认了作出行政行为时证据不足
(二)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
1 申请的主体。
申请的主体只能是原告或第三人。
(考!)被告不能申请调取证据!被告在做出行政行为后不得为证明行为合法性再自行收集证据
2 申请的条件。
只有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
3 证据与案件的相关性。
原告或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必须是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案件直接相关的。
4、证据的具体范围
5、妨碍证据调取的后果
举证责任≠证明标准
举证责任是一种风险责任(后果责任):当案件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时,谁承担举证责任谁承担败诉后果
举证责任针对所主张的事实(法律构成要件)。 一个事实(包括正反两方面的主张)只有一个举证责任,由一方当事人承担(通常为证明事实存在的一方(肯定一方)) 举证责任针对的是事实,而非而非整个案子,因此一个案子并不必然只有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方达到了盖然性标准 类似拔河举证责任一方需要将中间拉倒自己那里,另一方只需要把中间拉回中间就行 行政赔偿诉讼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对金额来说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
1、概述
2、举证责任
3、举证时限
4、法院收集证据的权力与义务
第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10
第一节 (立案)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一)程序条件
以当事人自行选择为原则,以复议前置为例外
(二)时间条件
不服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期限:经行政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一般条件
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
原告是1承担行政行为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或2受其实际影响(行政相关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种!!!)
两种情况:行政相对人是原告,行政相关人是第三人/行政相关人是原告,行政相对人是第三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的条件: 1、适格的原告 2、明确的被告 3、诉讼请求
(四)形式条件
起诉状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行政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理由: 此致 具状人: 年月日
二、受理
k:
驳回起诉(裁定,未审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审理后原告败诉)
证据不够只能是驳回诉讼请求,但是实践中,经常是以找不到被告等理由驳回起诉,防止当事人因证据不足败诉。但这种做法违反程序法。程序上应当通过再审救济。
驳回诉讼请求之后不能再诉
驳回起诉后还能起诉
给原告发受理通知书,给被告发应诉通知书
多为驳回起诉而非不予受理,先把案子收进来
行政诉讼中的受理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受诉人民法院审查后,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并决定接受其诉讼请求的法律行为。
人民法院应审查
第一,审查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审查是否重复起诉;
第三,审查起诉状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起诉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撤诉(原告,在法院宣告判决、裁定前(甚至被告收到,原告未收到时,都能撤诉))
(一)撤诉的概念和种类
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以后,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之前,原告主动要求撤回或者取消诉讼请求,放弃或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
种类1(上课讲的)
原告明示撤诉(原告申请撤诉,法律文书提交)
原告默示撤诉(eg不到场、不接电话…消极对待庭审)
一般只有被告、第三人缺席才能缺席判决,原告不到直接撤诉
种类2(ppt和书上)
第一,原告自动撤诉。
第二,因被告改变被诉的行政行为而撤诉。
(二)撤诉的条件(不重要)
第一,原告申请撤诉必须自愿;
第二,原告申请撤诉必须是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提出;
第三,原告撤诉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法院要下达裁定
撤诉的法律效果
1、视为没有起诉
2、诉讼时效中断
3、民事诉讼法没规定撤诉后再起诉的条件;行政诉讼法撤诉后再起诉需要修改诉讼理由
第二节 一审(6个月)
一、普通程序
(一)一审前准备
1.交换诉状
2.查阅案卷
3.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或自行依职权调查取证
释明权
4.更换或追加当事人
5.先行给付
让一方当事人提前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6.决定有关事项,为开庭作准备
eg是否回避,合并审理or分开审理
(二)开庭审理
1.庭前准备
只做一项工作,发传票,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
要求:3天前,实践中大多会提前半个月到一个月
有时,庭前准备会进入一审前准备,但这种操作实际上不太符合程序法
注意:庭前准备属于开庭审理,而非一审前准备!(考!)
2.宣布开庭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
5.宣判
二、简易程序(45天审结)
k:三大诉讼法都有简易程序,诉讼费收一半,简易程序只能出现于一审中。(二审没有诉讼费)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4.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简易程序特点: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庭审可以省略普通程序审理的某些诉讼环节,以迅速、准确审结案件;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普通程序。
第三节 二审(三个月)
一、行政诉讼二审程序概述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案件的裁判,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后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审判程序,具有不同于第一审程序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1.两审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
一审: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诉讼的起诉权,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
二审:诉讼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2.行使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
一审:起诉权只能由行政相对人行使
二审:上诉权由诉讼当事人双方行使
3.两审程序的审理对象不同。
一审:行政行为合法性
二审: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审程序发生的原因
1、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2、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权,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申和二审人民法院提审
二、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上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必须针对法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对象;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
判决:15日
裁定;10日
三、上诉的审理和裁判
(一)上诉案件的审理:
1.审理前的准备
2.开庭审理
3.撤回上诉
法律后果
1、撤回上诉后不能再上诉
一审撤诉后可以换理由再起诉
2、原判决或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3、上诉人负担上诉的全部诉讼费用
4.上诉审的审理期限
3个月
(二)二审的裁判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一次为限。(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四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已发生法律效力,包括一审、二审
如果一审后未上诉,裁判文书生效,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则上不予受理(其他主体仍然可以提出再审)
调解结案一般不能上诉、不能再审
k:审判监督程序vs二审程序
1.提起主体不同
二审程序:诉讼当事人。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
审判监督程序: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本院院长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出
2.提起原因不同
二审程序:当事人主观上认为一审裁判对自己不利
审判监督程序:原判决、裁定客观上确有错误,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3.提起期限不同
二审程序:收到一审判决后的15日内,收到一审裁定的十日内
审判监督程序: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六个月内
4.审理对象不同
二审程序: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5.审理法院不同
二审法院必须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再审法院既可以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原审法院上级法院
k:申请再审vs申请上诉
1.性质不同。
上诉权是权利,当事人提起上诉,就能引起上诉程序的开始
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发生
2.对象不同
上诉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再审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3.诉讼后果不同。
上诉期间第一审法院的原判决、裁定停止执行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1.形式要件。提起再审的权利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审判监督权和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实质要件。提起再审的实质要件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x4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原生效判决、裁定做出的法院(自身纠错)
本级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
上一级或上两级
上级法院不需要上审委会,合议庭即可决定再审
而本级人民法院想做出再审,只能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3.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必须再审
检察院必须出庭支持抗诉(同级对同级)
4.当事人申请再审。
决定权在法院、检察院手中
二、审判监督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审理程序的种类
1.原审法院的再审程序。
可以一审、二审
2.上级法院提审的审判程序。
只能二审
(二)裁判
1.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和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应一并撤销或者撤销后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二审维持一审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三)审限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分别适用《行政诉讼法》第81条、第88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作出再审裁定之日起算。
按照一审:6个月 按照二审:3个月
巴拉巴拉
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开启再审
再审一般都会改判
不成文:谁决定再审,谁继续审理案子
发回重审,如果继续上诉,决定发回重审的法官审理
听证会
重难点:起诉、受理、普通程序、上诉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第六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4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或参照规章的规定)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具有以下特点:x5(司审裁标依)
1 司法性适用。
法院才有权适用法律:司法性适用
2 审查性适用。
以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 裁决性适用。
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具有最终裁决性
4 标准性适用。
只审查合法性
5 依据性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大)、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依据x4(规章不是依据!!!)
行政规章:参照适用(法院对规章进行默示审查)
规范性文件:是权威性指引,不是依据(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明示审查)
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中的规范适用、规范审查与规范冲突
规范适用
(一)规范适用的基本含义
根据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规范适用有两种基本形态,即“依据适用”和 “参照适用”。
“依据适用”:合法性判别,合法必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参照适用”:合法性审查,合法可适用。——行政规章
(二)规范适用的解释
规范的解释,因解释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这仨都叫有权解释
(三)法律和规范的引用——行政审判中规范引用要遵循以下规则:
1 引用的完整性;
2 引用的顺序性;(效力从高到低)
先实体法,后程序法
3 引用的强制性;(必须引用)
4 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引用。(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可以引用,作为裁判说理的事实依据,但不能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
(四)参照指导性案例——在具体适用判例时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 适用判例解释的前提和基础是成文法规定过于原则或存在漏洞或缺陷。
2 判例解释适用的基本原则为“同案要同判”。
3 我国判例解释适用的主要法律思维方式为类推推理,即运用类推推理判断待决案件与判例之间是否“同案”。
规范审查
规范审查又称附带性审查,主要是指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
(一)附带性审查的对象和范围:规范性文件
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性审查的对象就是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范围不包括行政法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或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具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二)附带审查的法院和提起
法院: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无论层级)
榆次区法院也可以审理国务院做出的规范性文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问题的,应当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至少也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如果有正当理由不能一并提起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法庭调查结束后提出的,不予受理。
法庭调查阶段提出
(三)附带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附带性审查程序: 第一,审查过程中经过初步判断,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能性; 第二,告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被请求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初步审查的意见; 第三,被请求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庭陈述意见; 第四,人民法院准许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和接受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开庭听取制定机关陈述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四)附带性审查的司法后果
一是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后果。 二是阐明司法理由的后果。 三是抄送和备案后果。 四是建议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后果。 五是行政机关答复义务和拒不答复的司法后果。 六是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后果。(只有情况紧急时)
规范冲突与处理
(一)规范冲突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范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关系,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互不相同的法律规范,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将导致不同裁判结果,形成法律规范适用上的矛盾状态。
由于行政法律规范的复杂性和广泛性,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范冲突也有多种表现形式。
不同位阶规范之间的冲突 同一位阶规范之间的冲突 新旧规范之间的冲突 特别规范与普通规范之间的冲突 人际冲突 区际冲突(大陆与港澳)
(二)冲突处理
选择适用规则依冲突形式来确定,具体有: 1 层级冲突适用规则。不同法律位阶规范之间的冲突一般奉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则来处理。 2 同级冲突适用规则。只能由有权机关裁决。(共同上级部门协调) 3 特别规范与普通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按照特别规范优于普通规范的原则处理。 4 新的规范与旧的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按照新的规范优于旧的规范来处理。(k:但旧法对行政相对人更有利的适用旧法(从旧兼从轻)) 5 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不像其他冲突那么复杂,不同民族、不同种族或者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般都有明确的特别规定。(eg山东人用山东的,山西人用山西的) 6 区际冲突适用规则。 ·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区际冲突,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来确定。 ·内地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之间的冲突依下列规则解决:1直接涉及本地区社会、经济秩序、城市建设、市容市貌以及环境卫生管理等实行地域管辖规则,排除其他行政区域行政法律规范对本行政区的效力;2对行政相对人能力、身份、资格、权利义务确认等事项,实行行为人户籍所在地规则;3不动产行政案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法律规范;4执法程序方面的冲突适用执法机关所在地程序法律规范。
1、层级冲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级冲突,由有关机关裁决 3、特别规范与普通规范冲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4、新的规范与旧的规范冲突:从旧兼从轻 5、人际冲突:一般有明确的特别规定 6、区际冲突:内地与港澳:按照属地管辖 内地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划:下列规则:1排除其他行政区域行政法律规范对本行政区的效力、2行为人户籍所在地、3不动产所在地、4执法机构所在地、
1、概述
2、行政诉讼中的规范适用于规范冲突(法院第二次适用法律判断行政主体第一次适用法律,行政主体适用的法律可能是上级部门的文件,法院是否认可的问题)
重难点: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范适用、规范冲突与处理
第七章 行政诉讼裁判与执行·4
1、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这三类的联系(共同点)与区别)
2、行政诉讼的执行(行政主体不存在逃避执行(民事诉讼主体可能逃避执行)但可能抵抗执行)
重难点: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判决、行政诉讼中的执行
行政诉讼的裁判
种类
判决
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
一般一个案子只有一个判决,除非案子很复杂
原则上可上诉,只有两个例外不能上诉
最高法一审裁判不能上诉
小额诉讼不能上诉
种类、类型
一审判决
1、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考!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的区别
1、否定的权利属性不同。
驳回起诉:对当事人程序请求权的否定
驳回诉讼请求: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否定
2、结案方式不同
驳回起诉:未进行实体审理,裁定结案
驳回诉讼请求:原告败诉,判决结案
3、纠正措施不同
驳回起诉:可以再诉、上诉
驳回诉讼请求:只能通过二审、再审纠正
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适用条件):
(1)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即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2)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不成立。二是原告申请被告给付义务的理由不成立。
2、撤销判决(作为的原告胜诉)
种类
1、全部撤销
2、部分撤销
3、判决撤销同时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问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基本条件x5(违作村不/可撤)
1、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
2、被诉行政行为属于作为行政行为,(撤销判决不适用不作为行政行为。)
3、被诉行政行为已经成立并在判决时仍然存在,
4、具有可撤销的内容
5、撤销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3、履行判决(不作为的原告胜诉)
包括内容x2
1、履行期限
2、履行内容
注意,判决只能要求履行,不能要求履行具体内容
4、变更判决(原告胜诉)
变更判决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判决变更的范围仅限于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的。
2、只有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认、认定有错误的情况下,才能判决变更(两个条件同时具备)
3、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义务或减损原告权利。但利害关系人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5、确认判决
三种
1、确认合法的判决
2、确认违法的行为
3、确认无效的判决
严重违法,eg行政主体没有相应职权
无效比违法的行政行为更严重
考:确认判决只能确认行政行为违法?(x)确认判决包括三种
二审判决
再审判决
裁定
k
只解决程序,不解决实体
一个案子可以有很多裁定
最重要的裁定x3,可以上诉
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管辖权异议
除了这三种都不能上诉,但是可以复议/复核
判决vs裁定x5(对,依实上表)
第一,二者适用的对象不同。
判决适用的对象是行政诉 讼中的实体性问题,裁定适用的对象是行政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
第二,二者的 依据不同。
判决依据的是实体法,裁定依据的是程序法。
第三,二者作出的时间 和数量不同。
判决只能在行政案件审结时作出,一般一个案子只有一个判决。裁定可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任何时间作出,因此, 一个行政案件可以有多 个裁定。
第四,二者的上诉期限不同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不服裁定的 上诉期限为10日。
第五,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判决只能是以书面的形式作出而裁定既可以以书面的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的形式作出。(现在基本都是书面)
决定
k
全部都不能上诉
可以复议/复核一次
解决特殊问题(老师归类为:程序性问题)
一个案子可以有一个/多个决定
eg当事人咆哮、蔑视法庭
决定和判决、裁定不同
第一,适用的对象不同。
决定适用的 对象是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定事项,
而判决和裁定则分别适用于行政诉讼中的实 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
第二,当事人不服的后果不同。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不能提出上诉,有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复议一次,并且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对判决和裁定不服则可以提出上诉。
分类x4
1.有关回避问题的决定。
2.有关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决定。
3.有关诉讼期限问题的决定。
4.有关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内部工作的决定。
裁定诉讼中止,决定延期审理,裁定诉讼终结
行政诉讼的执行
分类x2
行政诉讼中的执行:行政诉讼中对法院诉讼文书的执行
特点
第一,执行依据上的特点。执行依据仅限于①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以及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
民诉执行
仲裁文书的执行
判决的执行
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
第二,执行措施上的特点。对于行政相对人,一般的执行措施都可以适用,而对于行政机关,则主要适用划拨和罚款。
第三,执行主体上的特点。行政机关依法享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权。
执行程序
1.申请条件 (行政诉讼中的执行的申请条件)
(1)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裁判。
(2)申请人除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外,还有可能包括行政诉讼的其他当事人。
其他当事人:egB在A宅基地盖房子,行政主体做出强制拆除决定,A可以申请
(3)应当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根据2018年《行诉法解释》第153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具有管辖权。
2.执行依据
国家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书
3.执行管辖
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执行措施
(1)对行政相对人的执行措施:一般的执行措施都可以适用
(2)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主要是用法款和划拨
①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②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③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④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⑤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执行步骤
(1)提出执行的申请。
(2)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4)必要时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
(5)对于公告期届满,被执行人仍然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除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情形外,应当在3个月内执行完毕。
实践中:3个月未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
6.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超越、滥用职权或者显失公正的。
(2)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被申请执行人实体权益的。
(3)具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对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行政行为的条件x7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条件)(可生3申期管)
1.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2年)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执行程序
1.申请和受理。
2.审查。
3.履行告知。
4.实施强制措施。
5.执行完成。
所有判决都能上诉——解决实体问题
所有决定不能上诉(可以复议)——解决特殊问题(次要的程序问题)
只有三种裁定能上诉——解决程序问题(重要的程序问题)
第八章 涉外行政诉讼·6 (行政相对人(原告/第三人)是外国人怎么处理)
1、涉外行政诉讼概述
2、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3、涉外行政诉讼的类型
重难点: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平等原则、对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