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4年CPA经济法第03章物权法律制度
本导图根据CPA经济法教材(2024年版)章节顺序,加上历年真题的习题考点以及部分个人总结梳理而成。已按A3纸排版好,可直接打印。
编辑于2024-08-13 11:28:5803物权法律制度 8分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 物权法律制度概况
物权法律制度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制度
财产制度的两根支柱分别是
物权制度
属于财产的归属法范畴
债权制度
属于财产的流转法范畴
二、 物的概念与种类
物是物权的客体
物包括115条
不动产
动产
权利
法律特定
(一)物的概念 19年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形体,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求之物。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
1. 有体性
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形体
不包括
行为
是债权的客体
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
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各项权利
经法律特别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的
如以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
不是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物权客体
2. 可支配性
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求
陨石
2023年考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
太阳
月亮
星星
因其不具有交易价值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19年
考什么是物
考的案例来自课本
不为人所需之物
汽车尾气
因其不具有交易价值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 在人的身体之外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二)物的种类 21、18、17
1.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
绝大多数动产
不动产中的房屋
限制流通物
文物
21年
考表述对错
17年
考表述对错
黄金
药品
禁止流通物
民法典242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2. 动产与不动产
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将损害其价值的物,为不动产,包括
土地
海洋
17年
考表述对错
房屋
林木
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18年
考哪些是动产
案例来自课本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主要在于
(1) 物权变动的要求有别
动产以交付为原则
不动产则需登记
(2) 确定诉讼管辖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 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21年
考表述对错
可替代物是在交易上的数量、容器或重量而确定的物,如
书
粮食
不可替代物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如
齐白石的画
区分意义在于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
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4. 消费物与非消费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21年
考表述对错
消费物
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
粮食
金钱
17年
考表述对错
属于非消费物,错
5.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
米
酒
不可分物
牛
17年
考表述对错
属于可分物,错
汽车
21年
考表述对错
属于可分物,错
6. 主物与从物
7. 原物与孳息物
民法典321条
(第一款)天然孳息
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
有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
(第二款)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三、 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一)物权的概念
民法典114条
物权是由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点
1. 支配性
物权是财产权,属于支配权
债权则属于请求权
2. 排他性
物权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
债权
债权则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 绝对性
目前是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
绝对权
对世权
债权则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
相对权
对人权
(二)物权的种类 19、17
1. 自物权和他物权
物权包括记“所用担保” 用益物权记“国有农宅” 担保物权记“弟子留”
民法典114条
物权包括
所有权
自物权(也称完全物权)
系对于自己之物所享有的物权
用益物权
他物权
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
担保物权
他物权
物权法以所有权为中心展开,无论是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均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2.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一般存在于不动产之上
以使用他人所有之物为目的的物权,为用益物权,包括
国有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包括
抵押权
质权
只能以动产为客体
留置权
只能以动产为客体
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而设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原则上亦以不动产为客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
动产所有权
动产质权
留置权
动产抵押权
19年多选
不动产物权则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政权,如
不动产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
不动产抵押权
4. 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从物权
可能不是主物的成分
旅馆设置的家具
房间的钥匙
书的封套
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
机器的维修工具
未考过
担保物权
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17年
地役权
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存在
17年
独立物权
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
17年
17年
哪个是独立物权
四、 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记“法客公示”
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
(一)物权法定原则
1.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民法典116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民法典116条所称法律
不限于民法典,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2. 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
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物权法
无效的约定
合同法
可能有效
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应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
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故不奉行特定原则。
(三)物权公示原则
1. 公示的含义
物权以法定方式公之于外,称公示原则
动产
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特殊
民法典225条
船舶
航空器
机动车
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
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动产抵押权
某些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只需当事人意思己足,不已公示为前提。
公示的效力只在于对抗第三人
不动产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
互换、转让的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物权
民法典225条
船舶
航空器
机动车
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动产抵押的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208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是绝对权
债权属于相对权
2. 公示的效力
(1) 物权转移效力
(2) 目前推定效力
(3) 公信效力
21年
考基本原则包括什么
15年也考过
第二节物权变动
一、 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形态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
物权变动包括
物权取得形态
物权变更形态
物权消灭形态
物权的取得分为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继承
物权的变更包括
主体变更
实际上是物权转让
客体变更
内容变更
物权的消灭分为
绝对消灭
相对消灭
二、 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分为两类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法律行为旨在根据行为人意志发生法律效果
若法律效果指债法领域
设定债法上的权利义务,则称债权行为
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
若法律效果指物权法领域
直接变动物权,则称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直接发生物权让与、变更或废止效力之法律行为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包括三类
基于事实行为
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公法行为
三、 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的含义
财产上的法律行为有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只是债权行为
并不足以导致房屋所有权转让
房屋所有权的转让
依赖于出卖人向买受人为了履行买卖合同而转让所有权的行为
该行为在消灭合同之债的意义上称合同的履行行为。
在转让物权的意义上则称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的特点
物权行为的特点可在与债权行为的比较中看出,二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法律效果
处分权
兼容性
四、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民法典224条
动产物权的
设立
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是指交付不是生效条件,而是对抗要件的情形。如
物权是交付或登记时就生效,还是签订合同时就生效
民法典225条
船舶
航空器
机动车
物权的
设立
变更
转让
消灭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05条
以动产抵押的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1年多选
交付形态
现实交互形态
交换替代形态
现实交付
指的是将物直接交由对方占有
交换替代
包括
简易交付
民法典226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指示交付
民法典227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资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替代交付。
占有改定
民法典228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资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甲同意乙继续占有相机后
甲的占有人身份便有自主占有人改为
他主占有人
乙则通过间接占有的方式
取得相机的自主占有
20年
考原文,哪个是占有改定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民法典20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是指登记不是生效条件,而是对抗要件的情形。如
简记“土包地狱”
民法典335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合同生效时即设立
民法典374条
地役权设立
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即设立
21年多选
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包括
(1) 集体土地所有权
(2) 房屋等建筑物、构建物所有权
(3) 森林、林木所有权
(4)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 建设用地使用权
(6) 宅基地使用权
(7) 海域使用权
(8) 地役权
(9) 抵押权
(10)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上述不动产物权均在登记之列,只不过登记效力各有不同,有的非经登记不得生效,有的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类型主要包括
(1) 首次登记
(2) 变更登记
(3) 转移登记
(4) 注销登记
(5) 更正登记
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
认为不动产登记帐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若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15年
考表述对错
(6) 异议登记
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15年
考表述对错
(7) 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1) 预购商品房
(2)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3) 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后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转移不动产所有权,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地役权,设定抵押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债权消灭,包括
债权因得到清偿而消灭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
买卖不动产协议被撤销
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
(8) 查封登记
总结
物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动产
抵押权
不动产
地役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20、21年考选择题
第三节所有权
一、 所有权的概念
物权体系必定以所有权为核心
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
民法典240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 所有权的类型
(一)所有权的法定分类
1. 国家所有权
民法典246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民法典246条
国有资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
民法典255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256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2. 集体所有权
民法典261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集体所有权包括三种形式。
村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组织经济所有
乡镇集体所有
民法典262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
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
村民小组代表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
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
3. 私人所有权
民法典266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私人包括
自然人
民法上的法人
(二)共有
1. 共有的形态
物可为单一主体独自享有所有权,亦可在不做质的分割的情况下由数个主体共享,前者称单一所有,后者则称共有。
共有包括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在
处分权
相互之间的请求权
处分原则
全体一致抑
多数决原则
方面各有不同
2. 共有形态的推定
记忆版
共有的不动产or动产
对外连带
除法定或第三人知道
对内
有约按约
约按份
按份
约不明
按出资额
仍不明,视等额
约共有
共同
无约or约定不明的
按份(除共有人为家庭关系)
民法典307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民法典308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民法典309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 共有的一般效力
4. 按份共有
5. 共同共有
6. 准共有
7. 按民典法我的整理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拥有
1. 共有包括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2. 后续处理
1||| 所有权
按份共有人
按其份额享有
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视为按份共有
共有人
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确的
21表表述对错
共同所有人
共同享有
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2||| 享有的份额
按份共有人
没有约定
按照出资额确定
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出资额确定
不能确定出资额的
视为等额享有
3||| 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4||| 处分,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
按照共有人之间的约定
没有约定
按份共有人
经占份额2/3以上的同意
全体共同共有人
同意
17年以案例来考
5||| 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
按照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份共有人
按照其份额负担
共同共有人
共同负担
21年表述对错
6||| 分割
原则上按照其约定
除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份共有人
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人
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时
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
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分割方式
可以协商确定
达不成协议
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损失价值的
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
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
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
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7||| 转让
按份共有人
可以转让
转让前提
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
其他共有人
在同等条件下
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合理期限内
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
8||| 债权债务
在对外关系上
按照法律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
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
无1、2的
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
在内部关系上
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的
按份共有人
按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
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共同共有人
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21年表述对错,互反考
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考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三、 善意取得制度
(一)制度价值
(二)动产善意取得
1. 构成要件
(1) 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2) 转让人无处分权
(3) 受让人为善意
(4)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5) 物已交付
(6) 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7) 转让合同有效
2. 法律效果
直接法律效果
所有权发生转移
间接法律效果
赔偿请求权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
特别构成要件
交付问题
善意问题
特别法律效果
(四)限制物权的善意取得
民典法我的整理
无处分权人
转让
所有权人
按法律规定
受让人
取得所有权
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取得条件
受让人
受让时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无处分权人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双方
已经登记
已经交付
取得其他物权的
参考适用前两款规定
原所有权人
有权
无处分权人
请求损害赔偿。
有权追回
包括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
16年以案例分析题来考单选
四、 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包括
1. 先占
针对动产
2. 拾到遗失物
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所以甲未失去手机所有权,拾得人没有处分权
负有归还权利人的义务
拾得人应当
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送交公安有关部门
知道权利人的
及时通知其领取
不知道的
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1年内无人认领的
归国家所有
19年以案例形式考多选
3. 发现埋藏物
4. 添附
添附的含义
添附包括
附合
结合后不可分开
动产附合于不动产
动产附合于动产
混合
加工
20年添附包括什么,考得是挻容易,但真做套题时,未必想得起来
失去权利之人的救济
第四节用益物权
一、 用益物权概述
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
用益物权仅涉及物的使用价值
不包含处分权能
用益物权包括 2022新增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
互换
转让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土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与地役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1. 创设取得
国有土地的一级市场
取得方式
有偿出让
出让方式
1. 拍卖
2. 招标
先1、2方式,无3
3. 双方协议
17年考出让方式的先后顺序
无偿划拨
347条
严格禁止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17年考记忆
2. 移转取得
国有土地的二级市场
(1)移转取得的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移动应当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转让
以划拨方式转取得的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同意
受让方
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9年
不是国务院批准
以出让方式转取得的条件
1||| 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2||| 取得土地使用证书
3||| 已进行开发
房屋工程的
完成总额的25%以上
已建成的
房屋所有权证书
成片开发土地的
完成用地条件
16年多选考记忆
互换
出资
赠与
抵押
(2)让与禁止
(3)登记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
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无法无规的
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19年考成有年限
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
记“7居4商鲤鱼”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1年
考记忆
17年考记忆
359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
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
续期按法律规定
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
按约定
无约定
约定不明确的
按法律规定
19年
自动续期的只有住宅
17年同考点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
(四)集体土地的建设使用
农田
集体经济性建设用地
第五节担保物权
一、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虽有对担保物享有处分权能,但却不得使用或收益。
担保物权的种类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其他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
航空器优先权
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
其他
让与担保
2024年新
担保物权分为
意定担保物权
由当事人合意而设立
抵押权
质权
法定担保物权
在符合法定要件时,直接由法律设立。
留置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性
从属性
成立上
转让上
转让上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不能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所担保的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随之转让。
消灭上
消灭上的从属性折纸担保物权债的消灭而消灭
权利行使的附条件性
优先受偿性
不可分性
一旦物被用来提供担保,物的分割、被担保之债的分割,不导致担保物权分割。
物部分灭失,剩余部分仍担保债之全部。
债权部分清偿,不产生担保物权部分消灭之效力。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
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如果留置为财产可分物,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如果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
担保人未对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三)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
(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担保物权消灭。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
所谓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人
债务人
第三人
抵押权人
债权人
抵押财产或抵押物
提供担保的财产
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不影响使用。
(二)抵押财产范围
1. 可抵押财产
(1) 子主题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子主题
(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考了半成品
(5) 子主题
(6) 交通运输工具
考了
(7) 子主题
(8) 承包土地经营权
取得的方式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
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
并取得权属证书的
考了
考记忆和常识
2. 动产浮动抵押
3. 房地一体原则
4. 禁止抵押的财产
(1) 土地所有权
21年
(2)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1年考记忆
(三)抵押权的设定
1. 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 登记
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抵押物本身却需登记。
登记生效
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对抗
动产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未登记的法律后果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1. 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物的担保范围包括
主债权
主债权的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2. 担保物范围
3. 抵押物的物上代位
担保期间,担保的财产
毁损
灭失
被征收
担保物权人可以按照原抵押权顺位就获得的
保险金
赔偿金
补偿金
优先受偿
(五)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
折价
拍卖
燕麦
该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的方式
流押合同之禁止
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
(六)抵押物转让及其限制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
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七)抵押权知保全
(八)抵押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九)抵押与租赁
(十)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
已登记
按登记的先后顺序
已登记先于
未登记
均未登记的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人
可以放弃抵押权
可以放弃抵押权的顺位
可以和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担保的债权数额
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其他担保
债务人
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
抵押权人
放弃该抵押权
放弃抵押权顺位
变更抵押权
其他担保人
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考记忆+理解
(十一)抵押预告登记
(十二)动产抵押的特殊规则
(十三)最高额抵押
(十四)抵押权的消灭
三、 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
(二)质权的客体
(三)质权的设定
1. 质押合同
2. 交付和登记生效
(1) 动产
金钱
(2) 证券权利
以权利凭证出质的
1||| 汇票
2||| 本票
3||| 支票
18
4||| 债券
5||| 存款单
18
6||| 仓单
18
14
7||| 提单
自凭证权利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
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 基金份额与股权
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8
14
(4) 知识产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
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 应收账款
质权自有关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4
(6) 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
不是签定质押合同日,而是通知间接占有方交付对质权人时质权设立
18年考哪项可以出质 14年考哪些是以权利凭证出质的
(四)质权的效力
1. 质押担保的范围
(1) 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2) 出质物的范围
(3) 出质物的物上代位
2. 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法定只能变价,并就变价所得优先受偿,不能直接占有质押物所有权。
12年考点
3. 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4. 质权人的义务
保管义务
保管不善
承担赔偿责任
出质人可以要求
将质押财产提存
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13年考案例选择题
返还义务
5. 质权之保全
6. 质权处分限制
(五)质权的实现
(六)最高额质权
(七)质权的消灭
四、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性质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必有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即可成立
(二)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不动产
2. 债权己届清偿期
债权要到期,不到期不能成立
3. 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案例选择题
(三)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担保的范围
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的通知义务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
同一动产已设立
抵押权
质权
又被留置的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即设抵押权又设置权的
拍卖
变卖
该财产所得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考点要记清
(四)留置权的实现
(1) 债权人
留置财产后
与债务人
约定
债务期间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确的
60日以上履行期
除鲜活易腐等动产外
仍超期的
协商
以留置财产折价
拍卖
变卖留置财产
所得优先受偿
(2) 债务人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
请求
留置权人
行使留置权
不行使的
债务人
请求
人民法院
拍卖
变卖
熟悉考点
(五)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债权消灭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留置权人接受。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五、 让与担保2024年新
让与担保中所有权的效力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68条
债务人
第三人
与债权人约定
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财务形式转移
当事人所转移的所有权仅是具有担保功能的所有权
形式上的受让人不享有对财产的全面支配权,只享有就该财产进行变价,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有权对财产
折价
拍卖
变卖
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
请求就该财产所得优先受偿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流质的禁止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68条
债务人
第三人
与债权人约定
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财务形式转移
当事人所转移的所有权仅是具有担保功能的所有权
形式上的受让人不享有对财产的全面支配权,只享有就该财产进行变价,优先受偿权
未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
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债权人请求三方式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4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