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4年CPA经济法第05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本导图根据CPA经济法教材(2024年版)章节顺序,加上历年真题的习题考点以及部分个人总结梳理而成。已按A3纸排版好,可直接打印。
编辑于2024-08-14 15:18:285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定义
在我国合伙企业专指
合伙的定义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特征
1. 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自愿联合
在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四项特征之中,最关键的是共担风险
21
共担风险指的是合伙人共同承担经营风险,这是合伙关系不同于其他合同关系的最关键之处。
约定一方当事人无论企业盈亏,均有权获得投资回报(固定金额或浮动金额)的协议,均违背了合伙人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不构成合伙协议
24年修
合伙人共担风险并不意味着合伙人承担的风险必须是相同类型或等级的。合伙人可以约定不同合伙人享有不同类型或等级的权益,承担不同类型或等级的风险
24年增
2. 合伙企业的信用基础最终取决于普通合伙人的偿付能力
21
3. 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但具有许多类似法人的特点。
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21
4. 合伙企业的内部治理和利益分配高度灵活
内部事务管理和利益分配主要由合伙协议规范,法律上的强制性规范很少。
5. 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1
18
21年 18年
二、 类型
分为
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1
17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1
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16
21年 17年 16年
三、 合伙企业的登记与信息公示
(一)设立登记
1. 登记与备案事项
应当+登记
(1) 名称
(2) 合伙类型
(3) 经营范围
(4) 主要经营场所
(5) 合伙人的出资额
(6) 执行事务合伙人
23年
(7) 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8) 其他
应当+备案
(1) 合伙协议
23年
(2) 合伙期限
23年
(3)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23年
(4) 企业企业登记联络员
(5) 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最终控制或享有企业收益的人)相关信息
(6) 其他
23年考单串考(5)与(3)区别
2. 材料提交及审查
(二)信息公示
(三)变更登记
(四)歇业备案
(五)保真责任
(六)法律责任
四、 适用范围
(一)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
一、 定义
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 特点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自然人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
普通合伙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民营投资有限公司
其他组织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谓无限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无限责任
所有的合伙人
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
对于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而且在合伙企业财产不够清偿时
还要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连带责任
所有的合伙人
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确定的承担比例如何
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
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
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
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特殊情况下
合伙人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可以是
自然人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7
法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1
某个人独资企业
20
其他组织
17
不适用
国有独资公司
21
国有企业
如全民所有制企业
17
上市公司
21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公立大学
21
公益性社会团体
17
只适用成为有限合伙人
21 20 17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21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普通合伙
出资形式
实物
知识产权
20
土地使用权
20
其他财产权利
债权
货币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题目中合伙协议对出资的评估办法和缴纳方法未作约定,甲的货币出资可以分期支付
20
劳务
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0
19
16
不一定要评估
如要
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也可以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有限合伙人
可用作合伙企业出资形式的是
不得用劳务出资
劳务如为合伙企业提供财务管理
为合伙企业提供战略咨询
16
20
其他与普通一样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1 20 19 17 16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1) 名称
(2) 合伙类型
(3) 经营范围
(4) 主要经营场所
(5) 合伙人的出资额
(6) 执行事务合伙人
(7) 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企业还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以下事项
(1) 合伙协议
(2) 合伙期限
(3)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4) 合伙企业登记联络员
(5) 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 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份额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财产包括
(1) 合伙人的出资
如实物出资
21
(2)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
公共积累资金
未分配的盈余
21
合伙企业债权
21
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
合伙企业取得的非专利技术
(3)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如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
21
21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三)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转让
转让行为效力
(1) 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
普通合伙人
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无按法律制度
19
考成计算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1
19
18
16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
同等条件下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1
有限合伙人
先按约定
没有约定可以,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1
简记普通一致同意,有限30天通知
(2) 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让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以自由转让
出质
出质行为效力
普通合伙人
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7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
19
16
21年
多选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对于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没有约定,在企业存续期间,甲欲转让其部分财产份额给合伙人乙和非合伙人丁。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丙对于甲向丁转让的财产份额无优先购买权 B甲向乙转让部分财产份额需要经过丙同意 C甲向丁转让财产份额需要经过乙、丙同意 D丙对于甲向乙转让的财产份额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是 A,B,D ,未作答
这道题,出题人就是让你紧张,思路一不清淅就出错
21年 19年考计算 18年 17年 16年
五、 合伙事务执行与损益分配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有以下两种形式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的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20年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下列事项应当先按合伙协议约定决定,没有约定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0
2.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有地点
20
3.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动产不用)
19
4.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17
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17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0
19
7. 新合伙人入伙
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8. 简记营业执照内容,财产担保外聘
9. 不包括
合伙企业分配利润
19
20年 19 17
(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19
(2) 子主题
(3) 子主题
(4) 子主题
(5) 子主题
义务
(1) 子主题
(2) 子主题
(3) 子主题
(4) 子主题
19
(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法定
无,约定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只有不违法,想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
以上无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15
有关事项
如对外投资事项
15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先按合伙协议约定
合伙协议款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由合伙人协商
协商不成的
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18计算题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
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18
(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六、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1)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2) 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
(3) 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善意第三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合伙企业无权从第三人处取回资产
在确认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擅自处分企业财产的合伙人追偿。
18
18年
(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清偿
应先以其全部资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先企业后个人)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债权人
有权就合伙企业就合伙企业所负债务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
合伙人
不得以其
出资的份额大小
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
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
自己已经偿付所承担的份额
等理由来拒绝
2.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清偿
分担合伙债务的比例
是以合伙企业亏损分担的比例为准
合伙企业亏损分担比例
按约定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合伙人协商
协商不成的
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 比例的
合伙人平均分担
合伙人
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
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其他合伙人是指
未支付的
未足额支付的
追偿权应满足条件
追偿人已支付
被追偿人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
追偿不超
19考计算题
3.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相关债权人
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强迫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对个别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违反了合伙企业 的本意,加大了合伙人的风险 。
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
无合伙人身份,但行使合伙人的权利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存在转嫁风险
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取得合伙人身份,不存在转嫁风险
18
合伙人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18
19 18
七、 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
新入伙
普通合伙人
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1
17
16
有限合伙人
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而非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1
21 17 16
(二)转伙
普通合伙人转有限合伙人
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普通合伙人
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退伙原因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约定经营期限的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19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9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19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19
通知退伙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情况下
可以退伙
提前30天通知
同时具备条件
未约定经营期限
20
不造成不利影响
20
提前30天通知
20
18
强制退伙
当然退伙
(1) 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不包括失踪、被挽留
18
(2)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0
(3)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摊销、被宣告破产(被申请破产不是)
18
(4)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退伙
除名生效日
对补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收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的情形之一
未履行出资义务
20
18
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20
18
执行合伙事务进时有不正当行为
20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退伙效果
财产继承
合伙人死亡
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
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企业由普通转有限
17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17
退伙结算
普通合伙人
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1
17
16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1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死亡的
其
21 20 19 18 17 16
八、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定义
责任形式
责任承担
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
13
12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13
12
非故意或者非重大过失
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责任形式
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无限连带责任
责任追偿
13 12
执业风险防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16
九、 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普通转有限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期间发生的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4
13
有限转普通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期间发生的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4
13
14 13
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
一、 定义
二、 特征
三、 法律适用
四、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有限合伙企业由2-50个合伙人设立,并且其中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18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18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18
18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五、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事务执行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协议有约定的
按其约定
无约定的
全体普通合伙人
20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就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0
对于报酬的支付方式及其数额,应由合伙协议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讨论决定
合伙事务执行人若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应向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负赔偿责任
20
20
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约定排除
如担任总经理
16
21
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约定排除
21
20
对涉及有限合伙人根本利益的事项,有限合伙人有必要享有一定的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
19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17
(2)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17
(3)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9) 视为的行为
参与决定转让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
17
参与决定合伙企业为第三人提供担保
17
21 19 16
利润分配
合伙协议有约定的
按其约定
21
无约定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1
21
有限合伙人权利
有约定按其约定
无约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0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0
20
六、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出质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
第四节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 合伙企业的解散
根据法规,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①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1
②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③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21
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21
⑤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⑥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1
二、 合伙企业的清算
确定清算人
清算人的职责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财产支付顺序
支付清算费用>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分配财产
20
19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