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论绪论
法硕非法学 刑法 车润海 ,刑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适用性和严格的程序性等特点。它通过规定犯罪和刑罚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内容丰富,要点梳理,结构清晰,体系完整!非常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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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考研:教育学原理第八章教学内容整理
刑法论绪论
刑法基础论
刑法的概念
刑法=犯罪+法律后果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代表人民的意志
刑法的形式
刑法典
全面 系统
单行刑法
199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规定》
附属刑法
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只重申刑法典的内容,没有确立新的犯罪与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
刑法的特征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明确性 谦抑性,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 , 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刑法的体系
总则(5章)
规定犯罪与刑罚的通用性规则
分则(10章)
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附则
刑法的条文结构
现行《刑法》采取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 依住阶顺序分为:编、章、节、条、款、项
刑法目的论
刑法的目的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整体目的
保护个人法益 国家法益 社会法益的整体
章节目的
刑法分则10章 每一章都有独特目的
条文目的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的目的
刑法的任务
惩罚任务
预防犯罪
保护任务
保护法益 (政治 经济 权利 秩序四个方面)
刑法的机能
规制机能
指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获知约束的机能
保护机能
指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保障机能
保障公民不受刑罚权的非法侵害, 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制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疑罪从无 疑罪从轻
刑法的解释
解释的效力
立法解释(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
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
司法解释
指由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不包括其内部机构)
学理解释
其他机关 团体 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
解释的方法
文理解释: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
论理解释: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
目的解释
主观解释论
客观解释论
折中解释论
扩大解释
是否采用扩大解释应考虑刑法的目的
目的性扩张
缩小解释
是否采用缩小解释应考虑刑法的目的
目的性缩小
当然解释
不言自明 理所当然
逻辑中的“当然 ” ,要有轻重对比
入罪时 举轻以鸣重
出罪时 举重以鸣轻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基本内容 4层含义
罪要法定
刑要法定
罪刑要法定
罪刑法要定
子主题
法定化
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明确性
什么行为是犯罪,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都必须做出具体规定,文字表达清楚
禁止采用习惯法 类推解释 行为后的重法 不明确的罪状 不确定的刑罚
适当性
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 防止滥施刑罚
禁止采用过分的 残酷的刑罚
禁止事后法
行为实施后颁布了新法律 从旧兼从轻
禁止类推
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刑罚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基本内容
定罪量刑+行刑,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 任何人犯罪 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具体要求
平等地认定犯罪
平等地裁量刑罚
平等地执行刑罚
基本要求 :同案同判(在对比中才能体现)
刑罪责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社会危害性+主管恶性+再犯可能性
刑法的效力范围
空间
基础
属地管辖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领土 领水 领空
犯罪行为地 接过地
例外(法律有特别规定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港澳发生的犯罪由当地司法机构适用当地刑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补充
属人管辖
我国公民在国外 犯本法规定之罪, 最高刑三年以下的 不予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 在境外犯本法规定之罪 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
外国人 在境外 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本法
普遍管辖
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例如 贩毒 洗钱 劫持民用航空器等
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
或起诉 或引渡
1 .对外国刑事判决消极承认,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 .大陆居民在港澳台地区受到刑事审判的,应采取积极承认。
时间
生效时间
公布-施行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失效时间
明示失效
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自何日起失效
自然失效
新法施行后取代了有关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刑法的溯及力
从旧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最合理)
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立法规定(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刑法 单行刑法 刑法修订案 坚持) 司法解释不是必须坚持从旧兼从轻
溯及力的内容
从旧兼从轻是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要求之一
未决犯 处刑较轻 是指法定刑 而非宣告刑
适用对象
只针对未决犯
对于已决犯 既判力>溯及力
跨法犯问题
行为跨越新旧刑法的情形(包括继续犯 连续犯
罪名 构成要件 法定刑均没有变化,也要适应新法
新旧法均认为是犯罪,新法处罚更重, 也要适用新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旧法不认为犯罪,新法认为犯罪,只追究新法生效后的部分行为
跨法犯的溯及力,基于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一律适用新法
刑法修正案的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实施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遵循从新原则
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 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的司法解释不适用于已决犯
刑法的任务背诵逻辑
惩罚目的➡️惩罚任务
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目的➡️保护任务
政治 经济 权利 秩序
规章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立法机关
宪法
刑法民法行政法
刑法的特征背诵逻辑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
刑法典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
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
特别刑法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