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担保物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支付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编辑于2024-09-24 10:34:12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概述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人虽然对担保物享有处分职能,却不得使用或收益。
担保物权的种类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性
从属性:担保物权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系从属于债权的从属物权,其从属性体现于担保物权的成立、转让、消灭各个方面。
权利行使的附条件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优先受偿性
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届满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等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序支持。
担保物权的消灭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
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堪称最理想的担保物权
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财产范围
可抵押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动产浮动抵押
将現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认: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宣告破产或解散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严重影响债权实現的其他情形
房地一体原则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作为抵押财产。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斯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的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设定
抵押合同
登记
抵押合同本身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抵押权本身却须登记。
登记生效
登记对抗
动产抵押既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未登记的法律后果
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债权人清求拆押人在其所获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抵押人的责任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承担的责任。
因登记机关的过错致的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请求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抵押担保的范围
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抵押物的范围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构成无处分权的,依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扣押或监管的财产抵押的,若监管措施已解除,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不得以抵押权设定时财产被监管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被添附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时,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补偿金;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时,抵押权效力及于添附物,但添附物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物成为添附物共有人时,抵押权及于抵押人对添附物所享有的份额。
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之前,抵押效力及于从物;人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之后,抵押权效力不及于从物,但在抵押权实现时可一并处分。
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效力及于土地上以有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建筑物已完成部分,不及于正在建造建筑物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抵押权实现时,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人无权优先受偿;当事人已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仅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 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不予支持 ; 抵押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根据抵押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在一审终结前已刅理合法手续的除外;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没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抵押人以划拨的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或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或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不予支持, 抵押权实现时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补缴土地出让金 。
抵押物的物上代位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按照原抵押顺位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
抵押人的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的方式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未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流押合同之禁止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即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
抵押物转让及其限制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约定禁止转让但未将约定登记的,抵押人违约转让,抵押权人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不予支持。但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
抵押人清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可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禁止转让抵押财产且已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应予支持,但因为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抵押权之保全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但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以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抵押权人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抵押与租赁
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赁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直接己所得价款清偿债务,价款或超过债权数额,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若不足清偿债权数额,债务人负继续清偿义务,只过剩余偿权不在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时,须首先支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其次支付主债权的利息,最后支付主债权。
同一抵押物为数项债权设定抵押的五项基本规则:
抵押权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抵押权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的顺位,同时抵押人边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除抵押之外还存在其他担保时,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若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则不在则限。
抵押预告登记
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经审查存在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预告登记已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当事人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抵押人破产,经审查抵押财产属于破产财产,预告登记权利人主张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予以支持,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设抵押预告登记的除外。
动产抵押的特殊规则
動產抵押的生效与登记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律不予支持, 但抵担权人能够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
抵押人将甲财产出租给他人并转移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 ,抵押权主张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予支持。
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动产抵押与正常经营活动
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以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
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系
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抵押登记的其他情形
动产抵押权人的超级优先权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留置权人除外。
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十日内办理 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清偿顺序。
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为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高抵押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可转让,但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之确定
约定债权期届满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抵押权没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或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法律规定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的消灭
债权消灭
抵押权实现
抵押物灭失
混同
指权利与义务归于一人
质权
质权的概念
为担保债务履行,债物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亦被称为准质权
质权的客体
动产质权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外,原则上所有动产均可出质。
权利质权
汇票、本票、支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现有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质权的设定
质押合同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交付或登记生效
动产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若当事人约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则质权不生效。
证券权利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汇票交付质人时设立。
基金份额与股权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质权的效力
质权担保的范围
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定、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出质物的范围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另外,以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出质物的物上代位
担保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同流押合同之禁止,流质合同亦被禁止。
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权人的义务
保管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导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偿还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返还义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质权之保全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物,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物处分限制
对质权人的限制
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出质人的限制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的除外,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清偿债务或提存。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清偿债务或提存。
质权的实现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保管人为同一货物签发多份仓单,出质人在多份仓单上设立多个质权,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债权人举证证明其损失系由出质人与保管人的共同行为所致,请求出质人与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额质权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应质权自身特点外,其他准用最高额抵押的规则。
质权的消灭
除与抵押权消灭相同外,其特别之处在于质权人丧失质押物的占有。一般情况下,因不可归责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但若质权从丧失质物占有后不能主来返还,或者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与出质人,则质权消灭。另外,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担保权益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留置权
留置权的概念与性质
留置权的概念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性质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必有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即可成立。不过当事人可以的定排除留置权。
留置权的成立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置留的动产如果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必属于债务人所有。
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还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只不过,如果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担保的范围
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物的范围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其应责任。
留置权人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60日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解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而直接介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在合同中约定了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既设定抵押又设定质权的,拍卖,变卖度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与债务人约定留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期间,但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为了从债务关系与留置关系中解脱,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或变卖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消灭
债权消灭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占有
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中所有权的效力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利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款中所谓的"将财产形式上转移"意味着,当事人所转移的所有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仅具有担保功能的所有权。形式上受让人并不享有对财产的权面支配权,而是享有就该财产進行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流质的禁止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完成财产权利变更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中,仍应适用流质(流押)禁止规定。
由于流质(流押)禁止规定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予以排除,也不得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其适用。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实质上是具有担保性质的合同,一般认定为让与担保。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债权人请求对抵债财务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订立以物抵债合同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