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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背诵宝典思维导图,呈现了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以及相关的各个方面规定。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全面而系统的民法知识体系。
编辑于2024-10-18 16:56:28民法总则
基础理论
绪论
民法概述
概念
调整对象
性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中的体现
渊源
民法解释
必要性
方法
民法的适用(效力)
基本原则
含义和功能
含义
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功能
指导功能
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有指导意义
约束功能
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 有约束力
补充功能
原则居于指导和统帅地位,可以补充民事法律规范的不足
平等原则
概念: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具体体现
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出于平等的地位
收到侵害给与平等的保护
补充
由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决定
实质平等,老幼妇残消费者特别保护
自愿原则
概念:按照自己的意思
具体体现
自主决定
平等协商
依其意愿,对真实意愿负责
补充
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补充
合法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是必要限制
公平原则
概念: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具体体现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本着公平理念,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司法机关处理民事纠纷做到公平合理,自由裁量权公平正义行使
立法机关制定民事法规公平合理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诚信原则
概念: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具体体现
事前如实告知
事中重合同守信用,禁止背信弃义擅自毁约
事后发生损害,采取合理补救措施
合法原则
概念: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
具体体现
受限制
违法无效
公序良俗原则
概念:从事不得违背
具体体现
合称
公共秩序
政治
国家
家庭
经济
指导的
保护的
善良风俗
道德观念
伦理要求
违背的行为
违反公序
子主题
违反良俗
补充
具有维护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
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绿色原则
概念: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具体体现
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并纳入公益诉讼范围
不得违规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
避免损害生态环境浪费资源,履行旧物回收义务
补充
代际正义的要求
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民事法律关系
概述
含义与特征
含义: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殊社会关系
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殊社会关系
主体:主体间的平等性
内容: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
客体:入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的民事利益
变动:产生、变更和消灭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
保障措施
保护:2. 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惩罚性赔偿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人身法律关系
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满足人身利益所形成
财产法律关系
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
二者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
人身权具有专属性,财产权通常可以转让
2.保护方法不同
人身法律关系中既有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也有财产性的;在财产法律关系中,主要发生财产性的责任方式。
义务主体 范围
绝对法律关系
义务人为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如物权关系、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
相对法律关系
义务人特定,如债权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 实现方式
物权关系
债权关系
具体展开
主体
概述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自然人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里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
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国家集体一些场合特殊主体
客体
具体类型
概述: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人格权法律关系
客体是人格利益,如健康、肖像、名誉、隐私等
身份权法律关系
客体是身份利益,如基于配偶、父母子女等身份产生的利益
物权法律关系
客体包括特定的物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
民法上的物指主体之外,人力能支配,满足人类需要,稀缺性
债权法律关系
客体是给付行为,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和行为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客体是智力成果,包括作品、商标、发明创造等
继承法律关系
客体是遗产,即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物
其他
内容
民事权利
含义和特征
含义: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特征
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
是有保障的自由,受到侵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
分类
权利的客体
人身权
人格权
身份权
财产权,如物权、债权等
其他,不能简单概括为人身权还是财产权的权利,如股权等
权利的作用(性质)
支配权
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请求权
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主要体现为债权,还包括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
抗辩权
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包括诉讼时效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先诉抗辩权
形成权
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形成权包括合同解除权、合同撤销权、追认权、抵销权、选择权等
义务人的范围
绝对权
又称对世权,义务人不特定
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相对权
又称对人权,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主要指债权。
权利从属性
主权利
从权利
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必要和前提的权利
主要包括担保权(担保物权、保证、定金)、地役权
成立要件是否齐备
既得权
期待权
1.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是期待权
2.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其购买的物品在获得完全的所有权之前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期待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
含义: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
行使方式
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行使的原则
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不受干涉
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社会、他人合法利益
符合诚信原则
符合绿色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滥用民事权利的认定与后果
基本规范:《民法典》第132 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杜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认定规则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同利益失衡的包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权利
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发生效力
造成损害,侵权责任编有关规定处理
民事义务
含义: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特征
义务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
民事义务是手国家强制力约束的法律义务
保护(以民事责任为核心)
概述:根据性质的不同,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可以分为私立救济和公立救济两种
分类
公立救济
概述:又称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具体方式: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判;也可以依法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私立救济
概述:又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正当防卫
含义: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在必要限度内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法律后果
1.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防卫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正当防工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
含义: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措施
法律后果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自助行为
含义: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法律后果
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不承担侵权责任
采取合理措施后,应当位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
含义: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特征
相对性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补偿性
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损失和恢复权利圆满状态,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归责性
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任意性
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分类
责任内容
财产责任
非财产责任
违反义务类型
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义务
侵权责任
违反法定义务
其他民事责任
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基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产生的责任等
责任范围
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继承人以接受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来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责任人数
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
按份责任
数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责任形态。
连带责任
数个责任主体对外作为一个整体承担责任,任一主体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责任之后,内部各自按照相应份额追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
数个责任主体对外作为一个整体承担责任,任一责任主体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最终责任人全部追偿
补充责任
数个责任人按照特定的顺序承担责任,在前顺位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应负责任时,由后位的责任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承担方式
通用
1.赔偿损失
绝对权
通用方式:2.停止侵害;3.排除妨碍(害);4.消除危险
物权:5.返还财产;6.恢复原状
人格权: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8.赔礼道歉
相对权
债权:9.继续履行;10.修理、重作、更换;11.支付违约金
特殊规定
1.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2.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事责任免责事由
含义:又称抗辩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
通用
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合同
约定的免责事由
侵权
受害人过错、第三人原因、自甘风险、自助行为等
人格权
权利人同意
变动(民事法律事实)
概述
法条
《民法典》第129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含义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类型
行为
概念: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1.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包括合同、婚姻、遗嘱、收养等。
2.准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虽有意思表示,但其法律后果直由法律规定的行为
意思通知,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等;
观念通知,如承诺迟到通知、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承认等;
情感表示,如被继承人的宽恕等。
3.事实行为,即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发生相应后果的行为。例如创作作品、交货或付款等作为债权标的的给付行为、合法建造房屋、侵权行为等
自然事实
概念
自然事实,又称非行为事实,指与人的意志天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自然事实消灭的客观现象。自然事实又可分为事件和状态。
事件
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等。
状态
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对物继续占有、权利继续不行使等
法律效力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当事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使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即:使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
通用规则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能力制度
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
内容既包括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和平等性
具有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一般规定:出生时起死亡时止
出生死亡时间的确定
自然人的确定依据
(1)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裁的时间为准
(2)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3)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同一时间中数人死亡时间的推定
(1)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圆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特别规定
胎儿利益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死者人格利益
1.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
(1)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 侵害英雄烈土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特征
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性
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
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被取消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类型
完全
含义
法律赋予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具体类型
成年人:年满18 周岁(R≥18)
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6≤R<18),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实施行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
含义
法律赋予自然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部分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具体类型
未成年人:8 周岁以上(8≤R<18)的未成年人
成年人:还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实施行为
1. 纯获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接受奖励、赠与或报酬
2. 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
含义
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具体类型
未成年人
不满8周岁(R<8)的未成年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实施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监护制度
含义和具体类型
含义:收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类型
根据被监护人类型,监护主要包括成年人监护和未成年人监护两大类
根据监护权的发生依据,监护主要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和意定监护等
监护人的确定(监护人的设定规则)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即使离婚,双方均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2.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您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成年人
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 配偶;
2. 父母、子女
3. 其他近属;
4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兜底: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指定监护
指定程序
1.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当事人可请求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
2. 有关当事人不服指定,有权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 有关当事人可以真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
指定原则
1.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具体参考以下因素
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
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恩、行券。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可以是数人
法律后果
1. 依照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2.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其他监护
协议监护
1.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同约定由法定监护规定的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或者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2. 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入订立协议,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协议约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遗嘱监护
1.被监护人的父母坦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法定监护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3. 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父母仍为当然监护人
意定监护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责任。
2. 协议解除。
(1)双方达成意定监护协议后,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任何一方有权请求解除监护协议。
(2)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监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职责的范围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履行职责要求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并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临时照护措施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撤销监护的适用情形和法律后果
适用情形
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监护人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申请主体
有关人员。主要指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
有关组织。具体包括:居民委员会、材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等部门等
有关个人或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法律后果
1.原监护人丧失监护权。
2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3.原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人民法院应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监护的终止
具体情形
1.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的;
2.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监护人能失监护能力的;
4. 监护资格使撤销的;
5.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后果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宣告制度
宣告失踪
含义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2. 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宣告失踪的厉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
3. 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公告期为3个月)
法律后果
1.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就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2.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 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
3.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靖,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2. 失踪人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含义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旨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
(1)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3)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不受2年限制
2.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法院受理申请以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核自然人还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概述:申请宣告死亡时,不同利害关系人须符合相应的条件
无条件申请
1.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丧偶儿媳、女婿,申请宣告死亡无须其他条件
有条件申请
2. 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只有在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下落不明,或者不申请直告死亡不足以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时,才能提出申请
原则上无条件申请
3. 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所在单位等民事主体不能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但是不申请宜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推定死亡
1.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制决作出之目规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2.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人身财产
3.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4.个人财产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撤销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概述: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死亡宣告
人身关系
1.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无效
财产关系
3.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据继承编取得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两户制度
个体工商户
含义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特征
1.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性质属于个体经济。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仅限于工商业
3.个体工商户必须履行一定的核准登记手续方可成立。
4. 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可以依法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账户。
5.个体工商户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
含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农村承包经营户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组成,不属于个体经济的范围。
2. 农村承包经营户存在的基础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的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农村承包经营户进行生产的目的是进行商品 交换,而不仅为了满足家庭消费的需要,
4.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责任
法人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
通过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的,不能依据法人的设立条件登记为法人的非法人组织
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2.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3.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类型
理论
公法人
私法人
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成立基础
设立人地位
设立行为
有无意思机关
目的事业
解散原因及后果
民法典(依据法人存在目的)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得利润的法人
事业单位
指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而设立的非营利法人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参等非营利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法人
捐助法人
捐助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以捐助财产为基础,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法人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除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以外的,具有特殊性的法人组织。
机关法人
1.是指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的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指一定的村或乡镇的集体成员,以土地等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为基础,通过资金联合与劳动联合的方式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是指同类产品或产业的生产经营者或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以自愿联合为基础,通过互助合作、民主管理的方式,共同实现成员利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指由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社会组织法人
法人的一生
设立
法人成立的条件
含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依法成立,即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经依法批准后才能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这是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保障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住所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且具有唯一性
4.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依法须办理登记的,自登记时法人成立
法人的设立要件、目的和组织机构
存续
营利法人的机构及其具体职责
权力机构
1.修改章程
2. 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
3. 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
1. 召集权力机构会议;
2. 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督机构
1. 检查法人财务;
2.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
3. 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人的责任承担规则
法人设立中行为的责任
1.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
(1)法人成立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2)法人未成立的,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2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 以设立人自己名义实施的行为,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产生的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行为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概念: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1.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人出资人的有限责任
1.营利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分支机构行为责任
1.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2.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变更
法人的变更的具体类型
概述
法人的变更,指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发生的组织机构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
法人分立
含义
一个法人分裂设立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类型
1.创设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而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
2.存续式分立,指原法人继续存在,只是从中又独立出一个或多个新的法人
法律后果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人合并
含义
两个以上的法人,无须清算而归并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类型
1.创设式合并:两个以上法人归并为一个法人,原法人均告消灭的法人合并方式
2.吸收式合并:一个或多个法人被归并于其他法人,原法人归于消灭,该其他法人仍然存续的法人合并方式
法律后果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组织性质变更
具体情形:如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成股份有限公司等。依法须经登记者,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其他事项变更
具体情形:如名称、注册资金、住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方面
法律后果: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终止
法人的终止情形
概念
法人的终止,其意义如同自然人的死亡,法人终止后不再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但作为组织体,法人的终止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法人的解散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时间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的
3.因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法人被依法吊销经营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被宣告破产
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法人终止
其他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非法人组织
概述
含义
不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特征
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民事主体
合伙企业
概念
各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1.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2.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以某方面的专业知识,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在相应的专业知识领域内提供服务,且不能依据法人的设立条件登记为法人的社会组织
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规则
一般普通合伙企业
一般普通合伙企业
对外关系:各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受内部份额的限制
内部关系:承担超过自己应当分担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1.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扭责任。
2.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规定
1.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特别规定
2.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
1.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财产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除满足普通合伙设立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为2个以上50个以下,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4.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
理论
概念和特征
分类
规范
成立
一般成立要件
主体
意思表示
内容(标的)
特别成立要件
生效
一般有效要件
有效
含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认可的效力
实质要件
主体
1.行为人合格,即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内容
3.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形式要件
要式行为
4. 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要件
合同的有效要件
一般有效要件
实质要件
主体
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
2.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
3.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形式要件
要式行为
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特别生效要件
约定
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法定
合同审批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结婚的有效要件
实质要件
主体
1.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意思表示
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内容
3. 下列情形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有配偶者
形式要件
登记
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登记离婚的有效要件
含义:登记离婚,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实质要件
主体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
2. 双方当事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意思表示
3. 双方必须有离婚合意。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载明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内容
4. 双方当事人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形式要件
登记
5.登记离婚的程序。登记离婚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夫妻财产约定的有效要件
含义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在适用上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
实质
主体
1.主体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
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
内容
3. 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形式
书面形式
4.约定的形式必须合法,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遗嘱的有效要件
含义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实质
主体
1.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
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
3. 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
形式
书面形式
4. 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效力瑕疵
可撤销
含义
指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有效要件,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发生
需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在被主动撤销前仍然有效
适用情形
重大误解
1.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的情形
欺诈
2.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胁迫
3.指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显示公平
4. 显失公平,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与义务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
法律后果
行使方式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不能通知撤销
撤销权人
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当事人,包括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
除斥期间
1.主观期间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算
重大误解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
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起1年
其他情形的受损害方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2.最长期间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行使效力
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重大误解的具体情形和法律后果
具体情形
1.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等;
2.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如把某甲当作某乙
3.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如把复制品当作原件等;
4.对标的物的价格的错误认识,如将1000元误认为100元,将5000元错标为500元等
法律后果
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有权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显失公平的特征
含义
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2. 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另一方获得显然超过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
3.不利一方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其本意,而是由于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原因;
4. 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
效力未定
含义和特征
含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以后,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使之有效或者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已经成立,因为欠缺代理权或者行为能力而使效力不齐备
2.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出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3.是否发生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
适用情形和法律后果
适用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
被追认转化为有效
1.追认权人为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
2.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以通知方式作出即可。追认权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对方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3.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方时生效
未被追认或被撤销不发生效力
1.相对人可以催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追认。追认权人未作意思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追认权人未追认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
无效
含义和特征
含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因严重欠缺有效要件而不按照行为人预期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具备成立要件不具备有效要件,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2.无效的绝对确定无效,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可以主张无效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须任何人主张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何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绝对无效
何时无效
自行为开始时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何人主张
当事人或者有厉害关系的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依职权确认其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何无效
相对无效,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
何时无效
在被撤销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有约束力,被撤销后才会丧失法律效力
何人主张
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可请求撤销,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情形
主体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无效
意思表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串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内容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后果
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该行为自始无效
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特别生效要件
约定
附条件
含义
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接触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合法性
1.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需为合法事实
非法定性
2.法律规定行为以审批为生效要件,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来性
3.条件需为未来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不得作为法律行为的条件
或然性
4.具有发生可能性,确定发生和确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条件
附期限
含义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真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类型
1.延缓期限,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之前,该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待期限到来时,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延缓期限又称始期。
2. 解除期限,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的期限,又叫终期
法定
合同效力的特别规则
依审批生效的合同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办理批准等手续才生效的,在办理批准等手续之前,该合同未生效
2. 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3. 应当办理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该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无权代理的追认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总则编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和《民法典》合同编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确定,本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中的独立条款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代理
概述
含义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或者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对被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
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代理人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 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 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分类
代理的适用范围
适用情形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适用情形
1.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代理。例如:结婚登记、收养子女、离婚、立遗嘱等。
2.依当事人约定或行为性质应由本人亲自为之的行为。如演讲、演出等
3.违法行为。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相住带责任
复代理的适用情形和法律后果
含义
复代理,也称为再代理或转委托,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入行使而产生的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均为本人的代理人,由本人即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适用情形
1.约定情形。复任权可以基被代理人的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产生。
2.法定情形。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无须经同意或追认,
法律效力
1.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构成有效的复代理
2.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且不存在法定的紧急情况的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权
代理权产生的具体方式
概述
代理权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1.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1.委托代理一般是在委托合同基础上,由被代理人直接授权给代理人。但委托合同与授予代理权行为属于两个独立的概念。委托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达成一致;而授予代理权性质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仅需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无须代理人或第三人同意
2. 委托代理授权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代理权的行使原则和滥用情形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完成代理事项的各种活动
行使原则
1.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2. 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3.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情形
1.自己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除外。
2. 双方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追认的除外。
3. 恶意代理。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权的终止情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3.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被终止的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法定代理权的终止情形
1.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法定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中的权利义务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适用情形
根本未经被代理人授权
超越代理权而为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权停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
数个代理人共同代理,其中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可以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效力未定
1.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被代理人承担后果
2. 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善意相对人的选择权。
(1)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或未予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 善意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损失,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代理行为有效时所能获得的利益。
(3)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代理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要件
1.代理人为无权代理
2.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
3.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常见情形
1.表见授权
2.代理授权不明
3.代理权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
诉讼时效和期间
期间
可变期间:诉讼时效
概念
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
适用范围
适用情形
1. 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及侵权之债。
2. 新增:未登记动产的原物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排除情形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 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4.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
法律后果
1. 诉讼时效规定为强制性规则,禁止约定排除或约定不同内容,否则应当认定无效。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3.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得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具体类型
普通诉讼时效
也称一般诉讼时效,3年
特殊诉讼时效
特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特别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例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最长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计算规则
起算规则
一般规则
1.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20年最长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特别规定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 周岁之日起计算。
4.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
含义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而暂时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
适用情形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存在以下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客观障碍
1.不可抗力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法律后果
1. 在法定期间内发生中止事由时,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2.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适用情形
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
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包括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4.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从中断或者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
不变期间: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适用范围
法律后果
使用方式
期间可变性
起算时间
强制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