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
这是一篇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第十一章 立案,第十二章 侦查,第十三章 起诉,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 强制措施,第七章 刑事证据·,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第五章 回避,第四章 管辖。
编辑于2024-10-21 13:06:56这是一篇关于第一章 古代建筑发展概况的思维导图,1.陵墓的发展,1.5封建社会后期建筑(元 明 清),1.4封建社会中期建筑(隋 唐 五代十国 宋),1.3封建社会前期建筑(战国 秦 汉 三国 晋 南北朝),1.2奴隶社会建筑(夏 商 西周 春秋)。
这是一篇关于自然地理学的思维导图,自然地理学是研究自然地理环境的组成、结构、功能、动态及其空间分异规律的学科,是地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主要内容包括:综合自然地理学,部门自然地理学,绪论。
这是一篇关于“教育学原理”材料题归纳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教师与学生,德育,教学,课程,教育制度,教育目的的确立,教育与人的发展,教育与社会发展,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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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目的
概念与特征
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特点
1.刑事诉讼的初衷在于追求犯罪的过程,有一套由不同诉讼阶段组成的独特程序。
2.刑事诉讼主要是国家专门机关依职权,主动推进的活动。
目的
惩罚犯罪
对犯罪人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
对社会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
人权保障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体现
1.辩护人制度
2.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eg.毒树之果
思考
二者之间是否是对立的关系?
可以根据国情/社会治安状况等来平衡二者的关系,二者关系不是固定的,是不断地变化的
第二节-刑事诉讼的价值理念
1.公平价值
1.实体公正【结果公正】
指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所体现的公证
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准确无误,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地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名
3.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判处适当的刑罚;
4.对于处理错误的案件,依法及时纠正、合理赔偿.
2. 程序公正【过程公正】
指诉讼程序方面所体现的公正
1.无罪推定——任何人在依法被司法机关宣告有罪之前,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2.程序法定——在刑事诉讼中采取任何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财产或者其他基本权利的措施,必须 依据事先制定的明确法律规定;
3.审判独立——依法落实审判独立、公开、中立以及辩护、陪审等原则,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
程序正义、控审分离、审判独立
二者关系
程序公正不能取代实体公正,不能说只要程序公正,就必然实现实体公正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今后应当注意纠正。
【原则上统一【理想状态】,但在实际上必然会出现冲突。】
2.效率价值
【如何实现】
1.对限制或者剥夺人身的强制措施以及一些强制侦查措施规定一定的授权期限
2.对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等规定明确办案 期限。
3.设置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告人认罪案件的 简易、速决程序
4.为纠正错案规定专门的再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 程序
概念
刑事诉讼效率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时间、设备等)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
效率价值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刑事 案件处理,即提高单位时间内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和有效结 案率,加速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 少案件积压和诉讼拖延等现象
二者关系
公正价值是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目标,离开公正价值,刑事诉讼就失去灵魂。效率的追求应当保证公正为前提,不能因为效率价值而牺牲公正价值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的概述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渊源
概念
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狭义
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即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广义
是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如《最高院刑诉解释》、《最高检规则》
渊源
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
包括
1.宪法【重要渊源】
2.刑事诉讼法典【主要渊源】
3.有关法律规定和立法解释
有关法律
《律师法》、《监狱法》、《检察官法》等。
有关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解释等
4.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
如《最高院刑诉解释》、《最高检规则》
5.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章
如《公安部规定》
6.地方性法规
7.国际公法、条约
如《联合国反腐败条约》等
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实体与程序
见案例
1.论点 --实体法与程序法共同影响案件结果
2.论证--1.国家应该为期提供法律援助,将强制辩护规定扩大到侦查、审判等阶段 2.需要有相应的
3.刑事诉讼送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个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如何看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了宪法的规定
第一,《宪法》的基本精神以及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方略的规定,是制定和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指导原则和出发点。 第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任务和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及保障机制的直接依据。 第三,《宪法》关于法院、检察院的性质、职能、组织体系、领导体系、活动原则的规定,既是基本的刑事诉讼规范,也是《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会 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二条
直接任务
1.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 2. 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根本任务‘
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五节--刑事诉的历史发展
一、弹劾式诉讼模式
特征
1. 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遵循严格意义上的“不告不理”原则。2. 原告、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3. 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地位。4. 疑难案件实行神示证据制度。
二、纠问式诉讼模
特征
1. 对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再取决于被害人的控告,由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2. 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3. 实行书面审理方式。4. 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三、现代辩护式诉讼模式
第二章-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构造
概述
是指控方、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
完整的刑事诉讼结构仅在于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主要存在控与辩的关系,而不存在审判职能。
刑事诉讼的机构受到刑事诉讼目的的明显制约。不同的刑事诉讼的目的,必然在刑事诉讼的构造上反映出来。
一国对诉讼价值的认知程度影响一国制定刑事诉讼的目的,从而决定一国采取什么样的诉讼构造。
种类
古代刑事诉讼构造
纠问式
1.对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再是取决于被害人的控告,由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
2.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
3.实行书面审理方式
4.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弹劾式
1.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遵循严格意义上的不告不理原则。
2.原告、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3、法院或者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地位。
4.疑难案件实行神示证据制度。
现代刑事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
基本理念:正当程序;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
优点:具有鲜明的诉讼民主和程序公正
缺点:容易造成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高昂。
职权主义
基本理念:实体真实;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
优点:有利于提高效率以及发现事实真相
缺点:程序的正义性略显不足
混合式
典型国家:日本、意大利。
日本“二战”后再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形成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
历史
1979年(制定)
确立职权主义诉讼构造。
1996年(修改)
吸收当事人主义对抗性因素,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程序保障。
表现--采取复印件主义,主要通过证据材料、证据目录、起诉书等,想要实现实体正义向程序正义的转变。
2012年(修改)
大力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进一步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程序保障。
体现
2018年(修改)
推进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增强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作出了新的贡献。
体现
不足之处
1. 侦查权力过分强大,辩护权相对较弱
2. 侦查阶段强制性措施以及技术侦查措施,不采用司法审批程序, 而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
3.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具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4. 审判的中心地位和中立性尚未不能得到足够的保障。
刑事诉讼主体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人民法院
承担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性质与地位
唯一审判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国家司法机关
统一行使审判权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职权
审判权
其他职权
2.人民检察院
1.承担所有公诉案件的起诉工作以及一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和诉讼监督工作。
2.所有的公诉案件都一律交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起诉。
3.诉讼监督职能: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
性质与地位
法律监督机关
《宪法》第1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侦查机关【自侦机关】
公诉机关
国家司法机关
职权
1. 立案、侦查权:对有关刑事案件刑事立案侦查权。
2. 人身强制措施的批准或者决定权
3. 公诉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审查起诉,进而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4. 启动特别程序(缺席审判、违法所得没收、强制医疗等)的权力。
5. 诉讼监督权:有权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开展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6. 司法救济权:当事人等遭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行为提供救济
3.公安机关
承担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性质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职权
4.其他专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中国海洋局,也享有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
二、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是指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究的当事人
权利
防御性权利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权利
救济性权利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
2.被害人
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因而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 这里的当事人专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Q1:被害人是否应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3.自诉人
指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即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
自诉人随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提起的因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
概念
法定代理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
范围
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
诉讼代理人
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刑事诉讼法》第108条)
范围
近亲属
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权利
根据委托协议产生
限于授权
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辩护人
概念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加人。
权利
辩护权
证人
概念
是指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
不能作证的情形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作为证人。(《刑事诉讼法》第62条)
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鉴定人
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聘请或者指派,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翻译人员
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聘请或者指定在刑事诉讼中从事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人。
第三章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念与特征
概念
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体现刑事 诉讼的目的和任务,决定刑事诉讼的框 架和基本特征,并对刑事诉讼的立法和 司法等实践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例如,无罪推定原则。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国际通行)
一、程序法定原则
是指国家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要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公安司法人员在实施刑事诉讼活动时也必须以法律作为依据
刑事诉讼的“帝王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
当一个人的罪行没有依照法律程序被 证实,应当假定其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础性原则之一,它区别于古代纠问式诉讼。
重要性: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获得主体地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实自己 无罪或有罪的义务。
2.国家承担证实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3.国家无法证实任何公民实施犯罪时, 就必须判定其无罪(疑罪从无)
三、司法独立原则
是指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只服从事实和法律以及自己的良知,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有权独立作出判断。
是我们现代刑事诉讼在组织法领域里一个最核心的原则
法条--《刑事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法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原则)
思考--我国司法独立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是否一致?
四、控审分离原则
是指没有控告就没有审判,控诉的职能审判的职能相互之间是分开的。
控审分离原则是纠问式诉讼的一种超越。
强调审判者不能成为控告者 或者起诉者,起诉者也不能成 为审判者
五、控辩平等原则
是指在刑事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在立法制度的设计中,国家要尽可能的维持控方和辩方之间相对的平等地位。
形式平等,机会上的对等
例如,收集证据;对证人发问
实质对等(更重要),对弱者更强的保护,对强者更多的 限制,实现矫正后的平等
例如,沉默权
六、辩护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有权从事实和法律上反驳指控,提出 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处罚刑事责任的证据和理由,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应当为此提供保障。
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
法条
《宪法》第130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1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七、迅速及时原则
是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具体要求。
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国家刑罚权。(刑罚发挥更大的威慑和教育功能)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如规定羁押期限、一审和二审的期限。
八、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又称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指任何人不 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起诉、 审判和科刑。
英美法系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体现在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
大陆法系
(一事不再理)
法院判决一旦生效,就有既判力, 国家刑罚权已经耗尽,维持裁判终 局性和稳定性。
中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四、依靠群众原则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六、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七、审判公开原则
八、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九、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十、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十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章 管辖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其他国家 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 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
立案管辖
1.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
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19条 1.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具备侦查/起诉/审判/监管的职能的人--公检法】
手段
利用职权实施
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罪名的范围】
工作中的职务犯罪,但不包括贪腐的犯罪。 (1)非法拘禁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2)非法搜查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6)滥用职权罪(非司 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7)玩忽职守罪(非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 执行判决、裁定 滥用职权罪 (12)私放在押人员罪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4)徇私舞弊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可以·
“可以” 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不是“应当” 。此类案件也可以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监察法第3条)
《刑事诉讼法》第19条 2.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此类案件必须是“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此类案件必须是“重大犯罪案件”。一般的犯罪案件排除在外
此类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管辖,也可以由检察机关管辖。(公安检察均可管)
监察机关
公职人员全覆盖,但仍有部分归由人民检察院。
法条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察范围
对于上列监察对象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进行立案调查。(第11条)
监察对象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 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 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 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 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第15条)
监察机关的立案调查本身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因此,不受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约束。
3.人民法院
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3款: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纯自诉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罪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3.虐待案
4.侵占案
公兼自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罪【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罪
3.侵犯通讯自由罪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一下 刑罚的案件。
公转自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必须先公诉,后自诉。
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关于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即第一审刑事案件具体应当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问题。
意义
级别管辖旨在明确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四级人民法院各自管辖的案件范围
制度
我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问题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谁管辖
外国人犯罪案件,除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到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意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补充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规则
1.上可审下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 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 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4条)
2.上应审下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 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最高院解释》第14条)
3.就高不就低
一个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 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解释》第15条)
2.地区管辖
概念
地区管辖是指同一级人民法院之间关于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 权限划分。
地区管辖在级别管辖已经确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25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犯罪地
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
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的犯罪地:91页 毒品犯罪案件的犯罪地: 91页
被告人居住地
被告人是自然人:户籍地为主,经常居住地为辅
被告人是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主,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辅
《刑事诉讼法》第26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共同管辖),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以最初受理地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主要犯罪地
对该犯罪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地; 一人犯数罪时,主要罪行的实施地
特殊规定
1.对境外的被告人缺席的案件的管辖
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
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被告人居住地
3.列车上犯罪案件的管辖
1.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前方停靠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 管辖/始发站、终点站2.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抓获的,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对应的审判铁路运输 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3.列出运行途径车站被抓获的,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 民法院管辖
4.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案件的管辖
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现居住地。
5、在中国领域外我国运输工具上犯罪的管辖
1.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2.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3.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协定确定管辖;无协定的,该列车始发或前方停靠中国 车站所在地
6、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国外犯罪案件的管辖
1.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地2.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现居住地
7、正在服刑罪犯的犯罪案件的管辖
1.漏罪:原审地/服刑地或犯罪地2.服刑期间的新罪:服刑地3.脱逃期间的新罪:服刑地/如在犯罪地被抓获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犯罪地管辖
3.指定管辖
管辖权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案件
管辖权不明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法院分别层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回避或者其他原 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可以直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 民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管辖。
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有关案件
有关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第五章 回避
一、回避制度概念和意义
概念
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 存在法定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 系,而不得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意义
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确保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正的对待。
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
二、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
三机关相关人员主动提出。
申请回避
申请权人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并说明理由,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指令回避
未自行回避,未申请回避,而一旦发现, 立即作出指令相关人员回避决定。
三、回避的适用人员
审判人员
1.直接负责审判本案的审判员,有权参加与本案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厅长和审判委员会的所有成员;
2.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
3.法官助理
检察人员
直接负责本案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等工作的检察人员(包括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全体委员。
侦查人员
直接负责本案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侦查人员,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书记员
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担任记录工作的书记员。
翻译人员
法庭审判阶段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时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
鉴定人
所有诉讼阶段担任本案某个专门问题的鉴定工作,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人。
思考
为什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以及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四、回避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29条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刑事诉讼法》第30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最高院解释》第29条
参加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或者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239条和第256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五、回避程序
回避期间
1.三机关工作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有回避申请权利。
2.三机关相关人员有回避应法定情形时,应自行回避。
3.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责令其回避
回避申请
提出主体:
自行回避:本人自动提出
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
要求:
申请回避的,应提出理由,否则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被申请回避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立即停止诉讼活动,等候审查决定。侦查人员不停止侦查工作
回避审查和决定主体
1.审判人员及法官助理:法院院长;2.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3.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4.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5.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按照诉讼进行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
回避审查和决定主体
1.决定已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率。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在复议主体作出复议决定前,不影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处理活动。
4.被决定回避的三机关人员无权申请复议。
5.享有申请复议权利的人,向原决定主体申请复议一次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 刑事辩护
一、刑事辩护与辩护权
刑事辩护
概念
辩护”是专属于刑事诉讼的名词
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 合法利益,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提出 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证 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 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意义·
刑事司法制度民主化的重要标志。
辩护权
概念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民主权利。
针对控方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以及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有诉讼权利的总和
特点
专属性:专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协助其行使辩护权。
防御性:辩护权是针对控诉权而存在,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
绝对性:
①受到刑事追诉,就会拥有辩护权,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不同诉讼阶段,辩护权行使的方式和侧重点有所不同
②犯罪行为、性质、严重程度如何,均享有辩护权。
二、辩护人的概念和范围
概念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人
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律师
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第一,正在执行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第二,被宣告缓刑、假释的人也不得担任辩护人。
2.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 人民陪审员。
6.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8.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的人。
9. 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10. 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11. 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三、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针对控诉自己进行反驳、辩解
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
委托辩护
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 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内容
时间
犯罪嫌疑人:
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被告人:
随时委托
人数
1-2人(共同犯罪中一名辩护人不得 同时接受两名以上的委托)
委托权归属
自行委托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
解除委托
当面或书面
代为解除的,经同意
法律援助辩护
概念
法律援助辩护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通知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请,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特点
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
法律援助机构已给被告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而近亲属已委托辩护人的,听取被告人意见。
法律援助机构辩护适用于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整个诉讼过程。
法律援助辩护只能由律师担任
区别与委托辩护
都从侦查阶段开始,存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得到三机关通知后,法律援助机构只能指派律师作为辩护人,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非律师辩护人。
通知指派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辩护的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1)盲、聋、哑人
(2)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4)未成年人
(5)在境外的缺席被告人
(只有法院有义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的)。
这些情况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具有强制性,法律援助机构接到通知后及时指派律师。
可以通知法律援助辩护的对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2)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5)其他
这些情况人民法院根据裁量决定是否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不通知的,被告人仍可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指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职责
诉讼地位
1.只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2.独立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意思表示的约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代言人”。
3.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机 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公安司法机关 也不得非法干涉。
4.所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
职责
01 实体上的辩护
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02 程序上的辩护
帮助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并发现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要求依法制止。
03 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问题,为其代写有关文书。案件宣判后征求其对判决的意见以及是否提出上诉等。
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权利
1.知情权
法律依据
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 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 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公开审理、宣告判 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 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六机关规定》
2. 会见通信权
法律依据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会见目的
侦查阶段: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核实有关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款
会见安排
看守所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应及时安排会见。能够当时安排的,应当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在48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具备上述材料的,看守所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安排会见。
看守所有预约平台,但不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安排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款)
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会见的,应当提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会见人数
1-2人。有两名律师的,可以单独会见,也可以共同会见。
辩护律师和非律师辩护人行使会见通信权的区别
辩护律师可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
其他辩护人需要人民法院或检察院许可。(《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国控案件会见许可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应经侦查机关许可。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1)可能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伤或者逃跑的
(3)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4)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无需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通信权
看守所及时传递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
例外:但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以及串供、毁灭证据的除外。(《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3条)
3.阅卷权
阅卷时间
审查起诉之日起。
审查起诉阶段:到检察院阅卷
审判阶段:到人民法院阅卷。
注意: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不享有阅卷权。但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以准备辩护
阅卷范围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
本案的案卷材料(即案卷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只能是诉讼文书和基础性鉴定材料,并无证据材料。
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其他不能公开的材料。 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法院应当准许律师申请查阅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的,法院应当准许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
阅卷的方法
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最高院解释》第53条第4款)
检察院和法院保障阅卷权的要求
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3日内安排,不得限制次数和时间。
复制不收取费用
辩护律师和非律师辩护人行使阅卷权的区别
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无需办案机关批准。
其他辩护人行使阅卷权需要人民法院或检察院许可
4.调查取证权
亲自调查取证
向证人、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取证的:经本人同意
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的:检/法许可+经本人同意。
非律师辩护人无权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申请调取证据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辩护律师的申请调查取证,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收集、调取证据。不得让律师调取证据。(《六机关规定》第8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调取必要,且不宜或不能由律师收集证据的,应当同意。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调取
辩护人认为在调查、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辩护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
注意:此处的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和非律师辩护人。
5.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辩护人有权申请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期间发现案件有关证据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辩护律师在开庭以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 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6. 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1.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
2.申请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
3.发表意见,与控方展开辩论。
4.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制止律师发言。但律师发言过于重复、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的问题、案件无关、侮辱诽谤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除外。可向法庭申请休庭。
5.做无罪辩护的,当庭发表或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7. 提出意见权
审查批准逮捕(侦查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或者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侦查终结前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速裁案件的审理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时,法院在判决宣告前必须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第二审程序不开庭审理时
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死刑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其他
8.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9.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9.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义务
依法辩护
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 证据或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
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利益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最根本义务。
受到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特定证据开示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保密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 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六、辩护的内容和分类
内容
六、辩护的内容和分类
(1)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
(2)有无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3)对案件定性和认定的罪名是否准确,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恰当。
(4)有无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有无酌情考虑的情节。
(5)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口供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6)主观上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属于意外事件,是否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7)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划分是否清楚。
(8)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分类
无罪辩护:事实上的无罪&法律上的无罪
有罪辩护:罪名辩护&罪数辩护&量刑辩护
程序性辩护:排除非法证据
七、拒绝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
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检察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准许,但犯罪嫌疑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审判阶段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审判阶段,被告人既可以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辩护,也可以拒绝委托的辩护人辩护。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行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需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3日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情形
委托人拒绝律师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拒绝委托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八、法律值班律师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合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应为其提供便利。(《刑事诉讼法》第36条)
基本含义
值班律师制度是我国辩护制度的重要补充,为被追诉者提供最低限度的法律帮助。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具体案件中的身份不是辩护人,而是辩护服务的人(法律帮助者),不提供出庭。
值班律师适用范围覆盖所有案件、所有诉讼阶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形。
法院、检察院、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为值班律师运转承担相应责任
地位和职责
(1)提供法律咨询(2)提供程序选择建议(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4)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5)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6)其他
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1)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2)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3)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权利
(1)会见权(2)阅卷权(3)提出意见权
第二节 刑事代理
一、刑事代理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
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法律的明确规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意义
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代替被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正确处理案件。
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区别
二、刑事代理的分类
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
对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 为能力人设定法定代理人。
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 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
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
法律援助代理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 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公诉案件:自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
我国的法律援助不仅仅存在于刑事辩 护之中,还存在于诉讼代理之中。
第七章 刑事证据·
第一节 证据制度的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50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
《刑诉法解释》第72条: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十)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一)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证据是一种材料
证据与事实的关系
在一个特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发生的一件事情。实体意义上讲,证据与事实同步产生;程序法意义上讲,证据后产生于事实。
证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是指在诉讼中,事实认定者运用证据对试试作出认定后,所认定的事实即为案件事实,是法律以上的事实。客观事实是特定时空条件下发生的某一事实,是哲学意义上的事实。
证据具备三性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客观性
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具有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
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就是一种客观存在
关联性
实质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且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合法性
注意合法,取证方式,程序合法
二、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证据能力
概念
也成证据资格,是对证据的法律要求,属于法律判断,即法律规定那些可以或者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般法律规定的是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
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前提
意向证据要成为法庭认定事实的根据,必须以具有证明能力作为前提条件
我国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解释无出现“证据能力”一词。
但有实际上对证据能力作出了限制:体现在《刑事诉讼法》 第56条。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证据力
又称证明价值,是对证据的事实要求,属于事实判断,即围绕 真实性与相关性解决证据与待证事实证明程度的强弱(大小)。
据的证明力具有复杂性、因此,允许裁判者本着逻辑规则和 经验法则根据自由心证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它较少被法律所规 定,主要由裁判者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
二者关系
子主题 1
三、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
概念
是指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依据。
大陆法系法律大多明文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
◆在中国法的领域的体现:
最早在2010年两高三部《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证据的法定种类
第三节 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第四节 证据的理论分类
第五节 证据规则
第八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强制措施的概念适用原则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种类
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特征
仅限对人身自由权利的剥夺或限制手段。关于财产权的搜查、查封、扣押、
◆仅限对人身自由权利的剥夺或限制手段。关于财产权的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不是强制措施。
◆适用主体:只有公检法来进行。扭送是公民实施的,不是强制措施。
◆适用对象: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于被害人、证人等。
◆适用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为了惩戒。
◆适用条件:有社会危险性或者可能实施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
二、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法定原则
立法层面:由法律明文规定。
◆司法层面: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时才能采用。
令状原则
是指适用强制措施应有相关官员签发的“令状”, 并按照令状要求实施。司法令状:法官签发。
◆我国:严格遵循令状原则。
◆行政令状:警察、检察官签发。
比例原则
◆适当性原则:有助于达成目的。
◆必要性原则:选择对公民最小侵害的措施。
◆衡量性原则:不能为了小利益,让公民付出过大的代价。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拘传
概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羁押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适用对象:一般嫌疑
◆据传&传唤
适用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据传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
◆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证,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拘传被告人,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被告人。
◆禁止疲劳审讯。应当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取保候审
概念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适用对象
公、检、法,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理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不得适用取保候审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 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最高检规则》 第87条);
累犯,或犯罪集团主犯,或以自伤、自残办法 逃避侦查的,或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 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部规定》第82条
但《刑事诉讼法》第67条3-4项除外。即使存在01、02情形,而有3-4项的情况下,可取保。
义务
一般义务(针对所有人)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特定义务(针对特定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取保候审转逮捕情形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打击报复、恐吓干扰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等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保证人保证
适用情形
(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2)未成年人或已满75周岁的人
(3)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最高院解释》第117条
保证人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刑事诉讼法》第69条)
保证人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的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刑事诉讼法》第70条)
保证人责任
未履行义务,查证属实后,对保证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金保证
保证金数额
根据被保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综合考虑。
起点为1000元。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起点为500元
保证金收取程序
提供保证金的人(本人或愿意为其交纳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保证金退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保证金没收
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内容
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和法院没有执行权力。
决定与申请
◆ 依职权:公检法机关根据情况,可以依职权决定取保候审。
◆ 依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有权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解除
依职权解除:取保候审期间届满;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依申请解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
期限
◆ 同一阶段,多次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连续计算期限。从前一个阶段到后一个阶段应当重新计算取保候审的期限。简言之,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不得超过12个月。
三、监视居住
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 诉讼过程中,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法定情形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在一定期限内不得 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 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分类‘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只有在侦查阶段才可以适用)
◆不得在羁押监管场所(看守所、拘留所、监狱),以及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留置室、询问室)执
◆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由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取保候审没有此规定
住处监视居住
内容
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此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定位‘
定位:逮捕的替代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又具有下列特殊情况时才能 适用监视居住。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法律后果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转逮捕情形
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具有前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四)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五)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特点
决定权主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国家安全机关
执行权主体
◆ 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3款规定)
◆ 为了更好地执行履行,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
监视居住的解除
依职权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
依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解除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期限
依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
◆ 换诉讼阶段,监视居住期限重新计算。(《最高院解释》第162条第2款)
四、拘留
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而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刑事拘留制度的立法沿革
刑事拘留制度的初创
刑事拘留制度的发展
刑事拘留制度的恢复与重构
情形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跨市、县)、多次作案(三次以上)、结伙作案(二人以上)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82条)
◆ 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四) (五)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在违反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交公安机关执行。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特点
决定权主体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上述(四)(五)情况下才可以先行拘留。
执行权主体
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
具体程序
◆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紧急情况下,符合先行拘留八种情形之一的,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段
◆ 公安机关拘留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有碍侦查情形消失以后,立即通知其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2款)
◆ 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65条)
◆ 异地执行
期间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最长拘留期限是最多37日。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有必要逮捕的,应在14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3日。
这种情况下,最长拘留期限是17日。
扭送
公民扭送
是指公民强制将有法定紧急情形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活动。
在刑事诉讼中,扭送不是强制措施,它是法律赋予公民与犯罪斗争的一种手段
扭送的对象
扭送的对象:现行犯、在逃犯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通缉在案的
3. 越狱逃跑的
4. 正在被追捕的 (《刑事诉讼法》第84条)
刑事拘留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01 刑事拘留的功能定位不清
02 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不明确
刑事拘留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03 刑事拘留的期限过长
04 刑事拘留缺乏监督制约
05 被拘留人的权利保障不足
五、逮捕
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权利
批准逮捕权
人民检察院
决定逮捕权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逮捕执行权
公安机关
种类
一般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最高检规则》第128条)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
(1)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2)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3)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最高检规则》第138条)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实现危险性(3)可能会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为现行的考虑因素。(《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
径行逮捕
概念
是指对于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逮捕
要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 份不明的。
转化逮捕
是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或者可以予以逮捕。
《最高检规则》第101、111条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二)企图自杀、逃跑;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四)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 (三)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四)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 有前两款情形,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最高院解释》第164、165条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打击报复、恐吓滋扰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等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他情形。
第一百六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具有前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四)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五)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发展历程
01 1979年逮捕立法
02 逮捕制度的发展完善
◆1996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解释
◆2012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解释
◆2018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解释
03 逮捕制度的适用情况
04 逮捕制度的不足与成因
不予逮捕
应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1)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2)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可以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七)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外国人逮捕程序
1.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 2.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 3.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
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
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
需要逮捕的:经征外交部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普通刑事案件的逮捕程序
决定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批准逮决定后48小时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外事部门通报
批准逮捕程序
审查期限
未被拘留的
收到批准逮捕书后15日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已被拘留的
收到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做出决定。
作出何种决定
符合逮捕条件的
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可制作继续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
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其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注意:不能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 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 1.应当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2.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注意:此时,必须释放被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
作出何种决定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 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该案件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实施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 负刑事责任的
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告知公 安机关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
应逮捕而公安机关没有提请批准逮捕的
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 直接作出逮捕决定。
审查批准中讯问犯罪嫌疑人
审查批准中讯问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异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6)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7)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公开审查
对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采取当面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等意见的方式进行公开审查。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 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应当听取
逮捕的执行程序
作出逮捕决定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逮捕后,立即送往看守所,并24小时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
逮捕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谁作出逮捕决定,归谁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
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该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审查主体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
审查客体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案件。
启动方式
1)依职权: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对本院批捕、决定逮捕以及同级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进行初审。
(2)依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可以申请。申请时说明不需要羁押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材料。
审查内容
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而不是之前的逮捕决定是否合法。
审查方式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4)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5)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7)其他
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第十八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三)过失犯罪的;(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第三节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一、强制措施变更与解除的方式
依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依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99条)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依职权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 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依申请
二、强制措施变更与解除的情形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最高法解释》第169条)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应当立即释放; 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 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四)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最高法解释》第170条)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述
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质
是一种民事诉讼。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诉讼
犯罪行为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导致被害人的 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方面的物质损害。
意义
u 节约诉讼资源
u 提高诉讼效率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成立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只要刑事诉讼立案(而不是构成犯罪),就可以提起。
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造成物质损失的,or因财产被犯罪侵犯遭受物质损失的 ok
2.因受到犯罪侵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no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1.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
2.下列两种情况,人民法院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人
概念
u 是指刑事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限于被害人本人,也不限于个人。
范围
1.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2.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
3.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提起。
被告人
概念
是指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而被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人
范围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具体是指未成年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6)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
(7)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到案后,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程序
一、提起期间
立案后,刑事判决宣告之前(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的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记录在案并在移送起诉时进行注明,起诉以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予以受理。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刑事案件一并处理
二、提起方式
u 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u 对在逃犯不能提起,到案后可以提起。
三、提起条件
1. 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2. 有明确的被告人。
3. 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一、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的一般原则
一般原则:刑民一并审,允许先刑后审民
u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注意
(1)只能先审刑事部分,后审民事部分,而不能相反。
(2)原则上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部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同刑事判决相抵触。
(4)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延期审理,一般不影响刑事判决的生效。
二、受理和准备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
受理后5日内,将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口头通知后,制作笔录。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三、调解和审判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1)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出现上述情况,可以按照缺席判决处理。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过分延迟的,可以让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遵守自愿合法原则,并制作调解书
(1)调解书在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2)调解书未达成协议,或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与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民事附带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外
一审期间没有提起,二审期间提起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最高院解释》198条)
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审理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举证证明:附带民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明。
u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可申请财产保全(诉中保全)
u 人民法院根据赔偿情况,在对刑事被告人进行量刑时予以考虑。
u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造成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要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
造成死亡的,还要赔偿丧葬费等。
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时,不受上述赔偿范围、数额规定的限制。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特别审判程序。
特点
为纠正错误裁判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程序。
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
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提起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任何一级人民法院都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案件
意义
保证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
有利于实现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材料来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察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误的议案。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介、人民群众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质疑、意见和情况反映。
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再审法院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
原审法院一般不能再审,原审法院再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基本程序
原则上不全面审查。
如果原审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可上诉、抗诉。如果原审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是终审判决、裁判
检察官应当出庭。
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审判期限
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不得超过6个月
维持原判→应当改判→可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宣告无罪
第四百七十二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 应当按 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 当的, 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维持原判决、 裁 定; (二)原判决、 裁定定罪准确、 量刑适当, 但在认定事 实、 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 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 原判决、 裁定; (三)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 但适用法律错 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应当撤销原判决、 裁定, 依法改 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 原判决、 裁定事实 不清、 证据不足的, 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 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 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经审理事实已 经查清的, 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 查清, 证据不足,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应当撤销 原判决、 裁定, 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第四节 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再审的条件一般概括为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程序上确有错误。
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在符合时效条件的情况下,任何时候 都可以再审,不受再审次数的限制,不受为被告人有利原则的限制。
如此,一则使办案期限的规定缺乏实质意义,二则使二审终审制缺乏实质意义。
中国的刑事裁判从法律和逻辑上讲均不具有既判力,已决案件当事人的命运仍然处于不确定性状态。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系)及一事不再理原则(大陆法系)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特点
审理对象的单一性。
程序启动的主动性。
核准权的权力主体具有专属性。
诉讼程序具有特殊性。
意义
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
有利于纠正错误判决,保证正确地适用死刑。
有利于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
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 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 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最高院解释第431条)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死缓判决,高级人民法院自己作出的死缓判决,都无需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审理后依法改判。
发回重新审判,或者审理后依法改判。
(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u 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下一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 u 第二审程序并不是必经程序。 u 第二次审理&第二审程序。
特点
u 审理对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u 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判第二审案件u 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u 即终审裁判,均立即生效并交付执行(除死刑案件)
二、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意义
确保当事人的诉讼的行使,保障期合法权益。
维持正确裁判,纠正错误裁判
有效进行审判监督,提高审判质量
落实两审终审制度,实现公正审判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和方式
主体
抗诉权
人民检察院
上诉权
单独上诉资格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提上诉。
无单独上诉的资格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后】
请求抗诉权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针对判决,不可以针对裁定】
方式
抗诉
要书面
上诉
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
二、上诉、抗诉、请求抗诉的理由和期限
理由
上诉:无需特定理由
抗诉:人民法院结案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期限
不服判决上诉期限:10日
不服裁定上诉期限:5日
三、上诉、抗诉、请求抗诉的程序
上诉程序
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卷宗、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受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 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 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卷宗、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抗诉程序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应当听取下级检察院的意见,听取意见后,仍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检察院。
四、上诉、抗诉的撤回
撤回上诉
上诉期限内申请撤回上诉,法院应当准许;上诉期限后申请撤回上诉,第二审法院应当审查。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撤回抗诉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要求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但是认为原判存在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一、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内容
u 既要对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u 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u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u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u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即不仅要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还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
上诉不加刑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 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加重被告人 的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基本涵义
u上诉不加刑原则仅仅适用于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案件,包括被告人本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u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u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u上诉不加刑原则既禁止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对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案件改判加刑,也禁止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由原审人民法院改判加刑。u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司法解释403条)
u可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情形:
(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 (3)被告人一方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原审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罚。
二、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u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证据,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3)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及电子文本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
三、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
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包含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
不开庭审理
以上案件除外,都可以不开庭审理。
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审理
审理地点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审理程序
u原则上按照一审程序进行。 u检察院派员。 u被告人出庭。(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u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u查阅新证据。 u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院司法解释第408条)
四、对上诉、抗诉案件的裁判和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四种)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38、239条规定的(违反程序的),应当发回重审。 注:出现程序违反的,发回重审不受次数的限制。 4.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能查清事实的);也可以裁 定撤销原判,发挥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不能查清事实的)。 注: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挥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407条:
Q:被告人只对刑事部分上诉,而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发现附带民事部分有错误的, 如何处理?能否直接对附带民事部分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409条:
Q:被告人只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而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刑事部分有错误的,如何处理?能否直接对刑事部分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 (二)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410条:
Q:二审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或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反诉的,如何处理?
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庭前审查
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内容·
审查的性质
初步审查、形式性审查(不审查被指控的事实是 否存在)
审查的期限
7日内审查完毕
审查的内容
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
审查审理
u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u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u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退回检察院。 u被告人不在案,应当退回检察院。(缺席审判除外) u检察院移送材料不符合规定,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u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u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u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2-6项,应当退回检察院。 u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以其自报的姓名依法受理。u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案件,可分案审理。 u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案件,可并案审理。
2.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开庭十日以前
送达起诉书副本给被告人 及其辩护人。
开庭五日以前
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 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 庭出示的证据。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 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其基 本信息。
开庭三日以前
通知检察院开庭的时间、 地点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证人、鉴定人等
庭前会议
开庭前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 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 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 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 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召开条件
u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1.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2. 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 社会影响重大的; 4.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启动方式
依职权、依申请
召开方式
一般不公开进行。可采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
参加人员
u 主持人: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主持。u 控辩双方: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u 被告人: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或者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被告人应当在场
会议内容
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1. 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 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 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4. 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5. 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6. 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 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8. 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 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9. 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10. 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u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建议撤诉
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 对此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3.法庭审判
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开庭阶段活动程序
u 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 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 宣读法庭规则; 3. 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 4.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5. 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开庭审理前,由审判长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u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u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 u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u 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u 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内容
开庭地点
庭审理主要在法院,但也可以在其他适宜的场所设置法庭
旁听禁止
精神病人、酒醉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布理由
被害人/辩护人不到庭的理由
u 被害人一方的人不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u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审查认罪认自愿真实合法性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
被告人着装与使用戒惧
法庭调查
概念
法庭调查,是指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由合议庭主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的诉讼活动。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发问被害人→出示、核实证据→调取新证据→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条件
依申请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
依职权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应支付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予以补助)
证人可以不出庭(但要作证)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1)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变的 (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变的 (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证人拒不到庭的后果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强制证人出庭,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处以司法拘留
u 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询问证人的规则
证人出庭后,一般先向法庭陈述证言,其后经审判长许可,由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一方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也可以发问
法庭辩论
概念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 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 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 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 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的一种诉讼活动。
内容
公诉人发言【发表公诉意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诉双方进行辩护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时,审判长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公开审理案件中,被告人的陈述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被告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评议和审判
宣判前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宣判前更换审判人员的,评议前更换的,应当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开庭审理。评议后宣判前更换的,在不改变原评议结论的情况下,审判本案的其他审判员宣判
审判前检察院可以变更、追加、补充起诉。变更、补充、追加起诉属于检察院的职权,无需经过法院同意。
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判决、裁定。
法院能否不按照检察院起诉的罪名裁判?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和检察院起诉的事实一致,只是在罪名定性上存在异议,法院有权按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判决,不用限制于检察院起诉的罪名。
宣判时被告人必须到庭。
宣判的情形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 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 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 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二十六章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作 出判决;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十)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 被告人无罪。
认罪认罚案件 量刑建议与裁判
量刑建议的采纳与例外
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作出裁判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调整量刑建议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认为量刑建议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时,应当听取意见,独立裁判。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不再认罪认罚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根据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宽。
4.、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
延期审理
概念
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 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 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 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 再行开庭审理。
子主题 1
情形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 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 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 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中止审理
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 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 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 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 行开庭审理。
情形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 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 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
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
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
理期限。
终止审理
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6条2-6项所规定的内容。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庭秩序
概念
u 是指为保证法庭审理的正常进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规定。
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3)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
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情节较轻的,警告并训诫;情节严重的,15天以下司法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传播庭审情况
可以暂扣相关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6.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u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百五⼗⼋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百五⼗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个⽉ ⼀交通⼗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复杂案件 ⼆重⼤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取证困难的重⼤复杂案件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7.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判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一、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自诉案件可以
调解,和解,撤回自诉,反诉,简易程序
公转自案件,不可以
调解和反诉
二、自诉案件的受理与审判
审查处理
u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提起自诉的方式:可口头、可书面。
法院审查自诉案件时间: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审查后的处理:
(1)在立案前,发现自诉人缺乏罪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明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能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2)在立案后,发现自诉人缺乏罪证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审查程序
并案审理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调查取证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法院调取证据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没有收集到的证据不得要求其调取证据)。
自诉人不到庭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体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对被告人依法决定逮捕。
提起反诉
(1)提起反诉的主体: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反诉必须符合符合条件:①反诉得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②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③反诉的案件必须是纯自诉和公兼自的自诉案件。
(3)反诉与自诉的关系: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审限
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审限。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内宣判。
和解或者撤诉,审查自愿性
(1)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自愿的,不予准许。
(2)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3)裁定准许撤诉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特点
01 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02 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03 审理期限短
04 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可以
1. 基层法院管辖
2.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
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4.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不可以
1.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5.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三、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和审判程序
决定适用程序
子主题 1
检察院建议适用: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适用:被告人及辩护人可以申请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开庭前通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u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审判程序
审判组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u 公诉人出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u 通知辩护人出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u 可以进行法庭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u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①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② 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③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④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⑤ 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最后陈述: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限:人民法院受理后2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延长至1个半月。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速裁程序
一、速裁程序的概念特点
概念
速裁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所适用的比简易 程序更为简单的审判程序。
特点
01 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02 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03 审理期限短
04 比简易程序还简化
二、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可以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 刑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的,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检察院认为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在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的情况下,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不得·
1.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 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4.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6. 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 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 7.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8.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三、速裁程序的审理与转处
u 开庭前通知:人民法院开庭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u 集中开庭、逐案审理: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
u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审理程序:
(1)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
(2)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宣判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3)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1年以上刑罚的,可以延长至15日。
速裁转普通: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①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③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④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⑤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u速裁程序可以转化为简易程序,也可以转化为普通程序
u被告人有权上诉,检察院有权抗诉。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第一节 刑事审判的概念
一、刑事审判的概念
概念
法官在原告、被告双方的参与下(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等,在诉讼结构意义上也划归于原告、被告方中的一方)认定事实和确定法律责任的司法活动
区别
审理
u对证据进行分析、评判以推到事实 是否清楚,然后在确信事实清楚的 基础上进行法律分析。
u审理是一种理性的逻辑推导过程, 也是审理者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
裁判
审理的基础上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及某 些程序问题作出处理结论的诉讼活动
在不同法系的差异
大陆法系:
是指法官在控辩双方的参与下,认定刑事案件事实并确定刑事责任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大陆法系突出了法官的职权色彩,是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刑事审判。
英美法系:
是指控辩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认定刑事案件事实并确定刑事责任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英美法系突出了法官的消极性和控辩双方的主动性,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下的刑事审判。
我国:
是指人民法院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认定刑事案件事实并确定刑事责任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二、刑事审判的意义
科学的刑事审判程序有利于实体上正确解决案件
科学的刑事审判程序有利于限制诉讼主体的恣意妄为
科学的刑事审判程序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三、刑事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子主题 1
第二审程序
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复核程序
(1)死刑复核程序; (2)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 核程序。
第二节 刑事审判模式
当事人主义模式
英美法系
代表国家--英国美国
职权主义模式
大陆法系
代表国家:法国、德国
区分
共同点
都承认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有均等的提证、问证权。
1
都强调维护法官的公正形象。
2
为防止法官的个人恣意,都允许陪审团参与审判。
3
庭外都允许辩护律师在侦查、起诉的任何阶段介入诉讼。
4
都承认无罪推定、自由心证和被告人的沉默权。
5
不同点
传唤证人
当事人主义:强调控辩双方明显对抗。如控辩各自传唤证人。
职权主义:控辩双方均等的提证(人)权和问证权,如法官传唤证人。
法官作用
当事人主义:法官是消极的仲裁者,法官一般不直接介入对证据的实质性调查和辩论,只进行庭审
职权主义:法官是积极地仲裁者,发挥法官的职权作用,有权讯问被告人,陪审员也可以询问证人和被告人。
陪审团
u 当事人主义:陪审团的职责分明,如陪审团只负责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在此基础上负责适用法律
职权主义:法官和陪审官共同听审、共同提证、问证、共同投票作出判决
材料
u当事人主义: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防止法官先入之见
u当事人主义: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防止法官先入之见
第三节 刑事审判原则
一、审判公开原则
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我国实行审判公开为原则,审判不公开为例外。
关联法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设计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3. 公开审理案件时,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或者对相关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
二、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
也叫在场原则。
是指法庭审判时法官、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出席审判,为法官直接采证创造先决条件。
言词原则
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不仅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
注意
只强调直接审理原则,就不能排除审判与诉讼各方在场的情况下,仍然实行以出示书面文件为主的审理方式这种情形;只强调言词原则就不能排除审判与诉讼各方在不到场的情况下以打电话的方式进行审理这种情况。
三、集中审理原则
概念
是指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上应由同一审判组织 持续不间断地进行。
内容
第一,审判以庭审为中心。
第二,审判不间断,即对一个案件的审判应该一次性持续完成。(不换庭、不换人、不中断)
我国体现
我国在证据调查和法庭辩论方面,体现了 集中审理原则。
四、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当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的原则。
第四节 刑事审判组织
一、刑事审判组织的概念
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
人民法院法庭组织形式: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独任庭、合议庭是审理具体案件时的临时性组织。
二、刑事审判组织的种类
独任庭
独任庭由审判员一人组成。
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不得适用独任庭情形: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审判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职能:
(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2)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3)讨论决 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4)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 工作的重大问题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合议庭
一审程序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程序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1.基层或中级法院一审案件合议庭: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
2.高级法院一审案件合议庭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
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一审案件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组成。
4.二审程序的合议庭由审判员3人或5人组成。
5.死刑复核程序的合议庭由审判员3人组成
合议庭组成人员包括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五节 审级制度
我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第六节 刑事裁判
概念
裁判是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种类
判决
是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处理的诉讼行为。如刑事判决、刑事诉代民事判决、有罪判决、无罪判决。
裁定
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和裁判执行过程中对程序性问题(恢复诉讼期间、中止审理、驳回自诉等)和某些实体性问题(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撤销原判 并发回重审、核准死刑等)进行处理的诉讼行为。
决定
是法院对有关诉讼程序问题进行处理的诉讼行为。如回避、是否立案、是否开庭审判、申请重新鉴定等问题。
第十三章 起诉
第一节 起诉的概述
一、起诉的概念
概念
“刑事起诉”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或者 个人依法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刑事指控, 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对被指控的人追究刑 事责任的诉讼程序。
分类
自诉
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
公诉
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
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不起诉的决定
起诉的意义
启动刑事审判程序
01
限制法院的审判范围
02
禁止重复追诉的功能
03
起诉的特点
第一,公诉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第二,我国是实行起诉分享主义,而不是独占主义。
第三,我国是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二、起诉的原则
被害人是否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起诉独占主义
一切刑事案件都只能 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代 表国家向法院起诉。
被害人无权直接向法 院起诉。
少数国家:美国、法 国、日本、韩国
起诉分享主义
◆ 国家专门机关并不垄断 刑事案件的起诉活动, 允许被害人直接向法院 起诉。
◆ 我国:公诉为主,自诉 为辅
是否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起诉法定主义
享有起诉权的国家专 门机关认为刑事案件 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就必须向法院起诉, 而不论具体情节
德国;我国
起诉便宜主义
具备起诉条件的犯罪并 非一律要起诉,而是具 体情况进行利害权衡后, 再裁量决定是否起诉。
英美:
第二节 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的概念
概念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 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 的案件依法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将 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 活动。
功能
1. 通过审查,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出指控,启动审判,以实现国家的刑罚权。
交付审判的功能
2. 通过审查,防止将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人以及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人交付审判
过滤职能
3. 通过审查,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监督职能
范围
审查起诉的案件范围:侦查机关侦查终结 的,而没有被撤销案件的,都必须移交人 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步骤与方法、期限
内容
第一步:初步审查与受理
a) 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正式受理。
b) 对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不齐全,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未移送的,或者已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不相符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三日内不送。
c) 犯罪嫌疑人在逃影响审查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d)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没有到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照常进行
e)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负责捕诉的部门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经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第二步:正式审查【审查内容】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
(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三)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
(五)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七)采取侦查措施包括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八)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九)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十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十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十三)涉案财物处理
审查起诉的步骤与方法
a. 审阅案卷材料。
b. 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
c. 审核证据。该期间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同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另行指派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可以自行取证。
d.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e. 作出决定。进行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决定
审查起诉的期限
普通1个月;重大、复杂1个月+15日;速裁10-15日。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情形
1.发现无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侦查
对于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2.发现遗漏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补充移送起诉。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第三节 提起公诉
一、提起公诉的实质条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条件
犯罪事实
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
二、提起公诉的形式要件
子主题 1
制作起诉书。
01
按照审判管辖要求提起公诉。
02
◆ 将案卷材料、证据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03
◆ 移送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四节 不起诉
一、不起诉的概念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或者自侦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具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法定不起诉)
2.犯罪情节轻微,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酌定不起诉)
3.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存疑不起诉)
4.对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以下刑罚,但有悔改表现的(附条件不起诉)
5.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院核准的(特殊不起诉)
二、不起诉的种类
法定不起诉
概念
◆ 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
概念
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适用条件(同时具备)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已经构成犯罪。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
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处罚的情形
(1)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存疑不起诉
概念
是指检察院对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情形
◆ 第一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必要再次补充侦查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提示:补充侦查不是检察院做存疑不起诉的必备条件。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发现新的证据,证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决定主体:检察长。
附条件不起诉
对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 有悔改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特殊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 检察院的材料不起诉的权力扩展到重罪案件。
◆ 反映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三、不起诉的程序
a.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b. 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c.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对不起诉的救济
a. 被害人
①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公转自)
b.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c. 被不起诉人(只有被酌定不起诉的人)
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第十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侦查的概述
一、侦查的概述
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
注意
区别
强制性措施
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强制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等【范围更广】
侦查的特点
第一,侦查权必须经法定主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
第二,侦查活动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专门调查活动
强制性措施
第三,侦查阶段的两大任务
收集证据
尽可能的还原事实的基础上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承担责任
查获犯罪嫌疑人
二、侦查工作的原则
比例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
客观全面原则
保守秘密原则
迅速及时原则
三、侦查的司法控制
侦查活动中存在着对侦查权缺乏有效规制的问题
侦查行为启动和实施过于随意【事前审查】
违法侦查行为缺乏制裁【事后审查】
第二节 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
概念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活动。
意义
最为常见的侦查行为
◆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以合法的方式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获得有罪供述,并通过供述收集到其犯罪证据。
内容
讯问主体
在侦查阶段,只有侦查人员才能进行讯问,即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不必为同一个人】
讯问地点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 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讯问时间
传唤、据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 措施的,传唤、据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据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据传犯罪嫌疑人,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讯问步骤与方法
1.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进行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2、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 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4. 对同案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当个别进行
5.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制作讯问笔录。此外,应当将笔录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改。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的,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 人亲笔书写供词
忘记签名的笔录不可以作为证据
拒绝签名的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前提是要侦查人员注明理由。
6. 看守所应当对提讯进行登记。写明提讯单位、人员、事由、起止时间、犯罪嫌疑人姓 名。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时,检察人员可以在场。有异常 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7. 禁止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逼取口供
讯问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 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应当录音 录像
可以录音录像,无死大应当录音录像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 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所有都录音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未依法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所获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聋、哑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
应当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当地语言文字的,与本案无 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翻译,并此情况记明笔录
未成年人
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 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以同其其他成年亲属、或者学 校、单位居住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到场,并记 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对讯问中被侵犯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向到 场的人,阅读或者宣读讯问笔录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询问证人、被害人
概念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公民以言词方式进行调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询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通过言词方式向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所受侵害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询问主体
只能由侦查人员
询问地点
侦查人员讯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应当出示公、检证明文件】
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提供证言
询问步骤和方法
1.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2. 询问证人时,应告知如实提供证据,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3. 制作笔录,并核对或者宣读。
4. 询问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的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
对特殊对象的询问
·1. 未成年证人。法定代理人到场。(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致)
2. 女性未成年证人。(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致)
3. 聋、哑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与讯问聋、哑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一致)
询问被害人的程序
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
勘验、检查
概念
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者人身进行勘察、检验、检查,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
勘验对象
现场、物品、尸体
检查对象
活人的身体
内容
1.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 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 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2. 勘验、检查必须持有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勘查证)
3. 勘验、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 证人签名或盖章。
种类
复验复查
侦查实验
人身检查
现场勘验
物证检验
实体检验
搜查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内容
搜查主体
由侦查人员进行,不得少于2人。
搜查妇女身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对象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可能隐藏罪犯、 犯罪证据的人
可对人身进行,也可对住处、物品、其 他有关场所进行
搜查程序
1. 必须出示搜查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2. 在执行拘留、逮捕时,有紧急情况,也可不用搜查证。如,可能携带凶器、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毁弃、隐匿、转移证据等
3. 搜查时,应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其他见证人在场。遇到阻碍搜查时,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
4. 搜查情况应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在侦查活动 中,侦查机关依法封存、提取和留置与案件 有关的财物、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
目的
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其毁损或者灭失
扣押财物、文件的
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只能有侦查人员进行,不得少于两个人
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
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毁灭。
经查明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应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回原主。
扣押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
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立即通知该部门或单位。
◆经查明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应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部门或单位
查询冻结财产【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1
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冻结存款、汇款期限为6个月。
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期限为2年。
续冻结的,应重新办理冻结手续。
经查明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应在3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财产所有人
鉴定
鉴定,是指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并作出鉴定意见的一种侦查行为
鉴定的范围
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
技术侦查
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依法使用专门的技术设备和方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相关联的人员、物品、场所,进行秘密调查、取证的活动。
技术侦查是一把双刃剑。
技术侦查包括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
适用范围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段,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1)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2)集团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3)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等,(4)其他,可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严格程序,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只是一个决定是否使用技术侦查的机关,公安机关才是执行机关。
决定和执行机关
决定·
决定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
执行
执行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适用时间和适用对象
只有立案以后才能适用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联系的人员【如贩毒案中的买毒品者】
主体
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批准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注意:没有延长的次数限制。
执行程序
◆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侦查人员对于采取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商业、个人秘密,应当保密。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而不是返还)。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情况予以保密。
秘密侦查措施的适用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特定人员隐匿身份侦查(提供机会型),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犯意诱发型),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为查明参与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根据需要,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
证据的运用程序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机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特定人员真实身份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辨认
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人辨认人、物
程序
1.辨认需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 2.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3.辨认应当依次个别进行。 4.辨认时,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5.辨认人可以不被暴露。 6.辨认过程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1.辨认需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 2.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3.辨认应当依次个别进行。 4.辨认时,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5.辨认人可以不被暴露。 6.辨认过程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
通缉
子主题 1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通报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 ◆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作出通缉决定后,通知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第三节 侦查终结
一、侦查终结的概念和程序
概念
侦查终结是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定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处理或者提出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侦查阶段的最后程序
二、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
条件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
法律手续完备
处理
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的处理(自侦案件)
1.移送审查起诉
◆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起诉。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不起诉意见书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3.撤销案件
侦查终结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 (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 (3)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如有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三、侦查羁押期限
起算时间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羁押期限,也就是说,羁押期限的起算,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起开始。
一般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特殊羁押期限
子主题 1
1.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 2. 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的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传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 3.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 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9条) 4.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 准延期审理。
总结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 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重新计算由公安机关决定,不需经检察院批准,但需报请备案。
2.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侦查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确实无法查清身份,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 侦查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确实无法查清身份,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 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除精神病鉴定以外的其他鉴定期间都计入办案期限。 ◆ 对于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第四节 补充侦查
一、补充侦查的概述
补充侦查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诉讼程序,它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 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 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 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 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 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 检察院审查批捕时,不能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只能作出准批捕或不准批捕的决定。◆ 检察院只有在不批捕时,可能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补充侦查
◆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 公安机关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案件的补充侦查
◆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负责侦查的部门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 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四、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1.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回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审理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3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第十一章 立案
一、立案的概念
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 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依照管 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 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 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立案材料来源
举报
控告
犯罪嫌疑人自首、自诉人的起诉
报案
公检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线索
三、立案的条件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条件
事实条件
有犯罪事实发生
要有根据,的确发生犯罪
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查明有无刑事诉讼法的第十六条的规定的情形
《 刑事诉讼法》 ! 第16条规定, 在特定情况下, 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已经追究, 则应当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具体情形包 括: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规定, 需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已被撤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死亡。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人民法院的立案条件
该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案件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
提出立案的主体适格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四、立案程序
接受
1.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举报,都应当接受。
2.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 举报人。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 移送主管机关。
3. 可以书面,可以口头提出(写成笔录,经宣读后签字or盖章)。
4. 向控告人、举报人告知诬告应负责任。报案人?
事实不详
5. 公检法应保障被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允许匿名。
初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得采取技术性侦查措施
处理
1. 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 2. 必须是书面。 3. 不立案的决定应告知控告人。
五、对不立案决定的救济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受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复议决定不服的,在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
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 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救济方式有三种
(1)申请复议以及复核;
(2)请求检察院监督
(3)向法院提起自诉。
六、立案监督
1.受理
2.审查
3,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4.复议/复核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一节 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
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守的时间。
刑事诉讼期间一般由法律明文规定,称之为法定期间。
期日
期日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
u 刑事诉讼中的期日不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一般由公检法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予以确定
二、期间的计算
一般计算方法
u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 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起算方法
2. 月: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1个月。下月没有同一日期,则以最后一日为1个月。半月为期的,均以15天计。
1. 时和日: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从第二时或第二日起开始计算
期间终止日
终止日为正常工作日的,该日为期间的终止日。节假日的,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特殊情况的计算方法
u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u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u 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u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u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对他们做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u 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三、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耽误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从而对其诉讼活动产生 一定影响的情形。
恢复
期间的恢复是指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申请法院准许其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行为的一种补救措施。
第二节 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
概念
送达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 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
特点
u 送达的主体只能是国家专门机关。
u 送达的内容是诉讼文书。
u 送达的方式和程序是法定的。
二、送达的方式和程序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