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1 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
这是一篇关于21 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理论,金融危机,金融风险。
编辑于2024-10-22 13:46:2421 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
金融风险
特征
不确定性
相关性
货币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同经济和社会是紧密相关的
高杠杆性
金融企业负债率偏高,财务杠杆大,导致负外部性大
传染性
金融机构承担着中介机构的职能
不确定相关大肠杆菌的传染性 中国:风险集中于银行、金融风险与财政风险相互传感放大、非正规金融规模庞大成为金融安全隐患等。
类型
市场风险
股价、利率、汇率及商品价格
流动性
流动性降低而导致的风险
信用风险
违约,无法偿付或无法按期偿付
操作风险
交易系统不完善、管理失误或其他一些人为错误
金融危机
含义
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如短期利率、金融资产、房地产、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等)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
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曾经遭受过危机的侵袭,频繁性、广泛性、传染性和严重性,使一国实体经济受到影响,经济增长放缓甚至衰退,严重时还会令金融市场完全崩溃,甚至导致国家破产。
债务危机 支付能力危机
(1)出口不断萎缩,外汇主要来源于举借外债。 (2)国际债务条件对债务国不利。 (3)大多数债务国缺乏外债管理经验,外债投资效益不高,创汇能力低。
货币危机
实行固定汇率制或带有固定汇率制色彩的钉住汇率安排
20世纪90年代以前
宏观基本面恶化,财政赤字规模过大、 信用扩张速度过快以及外汇储备流失严重
1992年英镑危机
政府偏好变化,国内存在高失业率 使得维持钉住汇率的成本远大于收益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
市场信心的变化
一国货币危机的发生与其宏观基本面、市场预期、制度建设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有很大关系,一旦某些因素导致市场信心不足,资本大规模的逃离使得钉住汇率难以维持,
流动性危机
借短放长,在国际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央行除了自有外汇储备外,没有别的渠道来阻止这种恐慌性的外汇“挤兑”。
综合性金融危机
损害了相关国家的经济金融利益,暴露了危机国家所存在的深层次结构问题
外部综合性金融危机
各种危机相互影响,流动性危机的爆发很可能会引发货币危机, 债务危机的爆发往往伴随着货币大幅贬值的货币危机等
内部综合金融危机
金融体系脆弱,危机由银行传导至整个经济
次贷危机(美国)
债务危机-流动性危机-信用危机(摘流星)
金融监管理论
含义
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外部监督、稽核、检查和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从对银行的监管开始的
银行提供期限转换功能;
银行是整个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的信用创造和流动性创造功能
一般性理论
公共利益论
监管是政府对公众要求纠正某些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的不公平、不公正和无效率或低效率的一种回应。
保护债务论
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就需要金融监管-由此产生存款保险制度
金融风险控制论
金融不稳定假说,不稳定来源于银行的高负债经营、借短放长和部分准备金制度
金融全球化对传统金额监管理论的挑战
传统监管理论都是国别金融监管,即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有人提出要变金融监管为金融监控。
金融监管体制
分类
从银行的监管主体以及中央银行的角色来分
以中央银行为重心的监管体制
美国,多线双头,赋予美联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权力
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综合监管体制(银保监会、证监会)
德国
从监管客体的角度来分
综合监管体制
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监管,属于功能性监管
英国
混业经营趋势的发展
瑞士、日本和韩国
分业监管体制
①实行分业经营体制; ②金融发展水平不高; ③金融监管能力不足
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演变
由单一全能型体制转向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分业监管体制
中央银行负责维护金融稳定
一是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必要时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 二是共享监管信息,采取各种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是由国务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拥有监督检查权。
中国人民银行拟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
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
巴塞尔协议
1975年2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1988年巴塞尔报告
确认了监督银行资本的可行的统一标准。
资本组成
核心资本 一级资本
实收股本(普通股)和公开储备
至少50%
附属资本 二级资本
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券。
风险资产权重 1520
0%、10%、20%、50%和100%。权重越大,表明该资产的风险越大
资本标准(84分万岁)
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比率不得低于4%。
过渡期安排
2003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三大支柱 市场监督资本
最低资本要求
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市场约束的内容
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 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
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资本监管是核心
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
(1)普通股充足率为7% (2)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5% (3)总资本充足率为10%
两个超额资本要求
留存超额资本,最低要求2.5%
反周期超额资本,最低要求为0%~2.5%
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3%的标准(一级资本/总资产)开始监控杠杆率的变化
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
流动性覆盖率:短期压力情境下,提高银行短期应对流动性中断的弹性 净稳定融资比率:中长期内解决资金错配,尽量使用稳定的资金来源
确定新监管标准的实施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