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35 合同法
这是一篇关于35 合同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违约责任,转让、变更和解除,担保和保全,订立、履行和终止,效力,概述。
编辑于2024-10-22 13:53:4335 合同法
概述
法律特征
法律地位平等
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
自愿的行为
双方或多方的行为
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义务 有关身份关系(婚姻、身份、收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的范畴 民事合同的内容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分类
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
双务合同
买卖、租赁、承揽、委托
相互享有权利和义务
单务合同
借用、赠与、保证
一方享有权益,另一方只有义务
是否交付标的物
诺成合同
绝大多数都是诺成合同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实践合同
借用、保管、定金
借保定
是否规定一定名称
有名合同 典型合同
19类合同
无名合同
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要式合同
非要式合同
合同间主从关系
主合同
从合同
担保合同
效力
生效要件
主体合格
公民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自然人 16-18周岁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不满18周岁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法人
行为能力不能超出业务范围
内容合法
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形式合法
效力存在瑕疵
无效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
通谋做出与真意不一致的合同
恶意串通
自始没有法律效益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益 被确认无效不影响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
主体不具有响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性行为能力人纯获利或符合相应年龄、智力的行为是有效的 100元以下,有效;100元以上,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
超越代理权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30天内追认
可撤销合同 一方利益受损
因重大误解
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签订
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
撤销权消灭
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90日内 迫使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表明放弃的 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撤销前为有效合同 自始无效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撤销
订立、履行和终止
订立
要约邀请
特点
发出后得到要约
向不特定人发出
内容不明确
没有约束力
寄送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和宣传
要约
特点
发出后得到承诺
向特定或不特定相对人发出
商店标明价格的、悬赏广告
内容明确,足以决定合同主要条款
对邀约人有约束力
生效撤回撤销
到达受邀人时生效(到达主义)
在要约到达之前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应该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
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之前,要约可以撤销
目的和效果不同 对象不同 内容不同 法律约束力不同
承诺
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承诺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最实质的要件
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做出非实质性变更,承诺生效
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
情形
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履行
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履行主体适当
履行标的适当
履行期限适当
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
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所在地
给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卖方)所在地
诚实信用原则
通知义务 协助履行义务 保密义务
绿色原则
避免浪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双务合同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不安抗辩权
先给付人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丧失履行能力,可以中止先给付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
先给付一方未履行,后给付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要求
终止
合同履行
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抵销
互负同种类义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不能抵销 1、相互提供劳务 2、与人身不可分割的债务(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 3、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债务 4、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
提存
债务人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
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合同关系消灭
混同
债券和债务同归一人
概括承受
企业合并
特定承受
担保和保全
担保
法律特征
目的性
自愿性和平等性
从属性
形式
物的担保
留置、抵押、质押
人的担保
保证
保证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还债务能力的法人、组织和公民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
一般责任保证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补充责任
先诉抗辩权:要求债务人先履行偿还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不具有先诉抗辩权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是,按一般责任保证
钱的担保
定金
定金的担保作用通过定金罚则体现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一方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一方
双倍返还定金
属于实践合同,从定金付出之日起生效
不得超过主合同20%
定金与违约金
交付时间
定金在履行合同之前交付,违约金在违约行为发生之后
效力不同
定金具有证明合同和预先给付的效力
性质不同
定金起合同担保作用
定金和违约金只能二选一,不能并用
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 以债权人的名义
通过诉讼的形式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务人怠于行使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 以债权人的名义
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中形式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内形式
自债务人行为发生5年内没有行使,则消灭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债务人主动减少其财产,低价转让、放弃债券等
转让、变更和解除
转让
权利的转让
应当通知债务人
不得转让的情形
具有人身性质的专属行权利,基于特定当事人信用而发生的债权
按照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义务的转让
债务转让,应该经过债权人同意
概括转让
意定概括转让
法定概括转让
变更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对象是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
是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主体变更
主体变更属于合同转让
具体内容由双方约定,法律不加以限制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效力,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协商确定发生效力
解除
协议解除
事后约定
双方的
产生解除合同效果
基于解除权的接触 解除权是形成权,单方解除
约定解除
事前约定
单方的
约定了解除权,但不一定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
法定解除
不可抗力
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迟延履行,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定期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违约责任
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不涉及第三人
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
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
履行期限届满后的违约行为
主观过错
严格责任,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就推定主观过错
承担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
支付违约金
没有约定违约金,不产生违约金的责任形式
约定违约金低了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增加,高了可以减少
违约金属于从合同
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能生效
违约损害赔偿
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
客观的事件范畴,不包括民事主体行为
受害人的过错
免责条款
无效情况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