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考研法硕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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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8-11 22:58:29法理学
绪论
法学的概念与法学流派
法学的含义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律现象
与法律相关,能够用法律来评价的现象
是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
可分析
人文科学
有情感,有价值
法学体系的分类
认识论角度
理论法学
应用法学
法律部门划分角度
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法律的形成和运作角度(制定到实施)
立法学、法律解释学、司法学、法律社会学等
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角度
法学本科和边缘(交叉)学科
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社会条件
法律现象材料的一定积累
物是
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人非
中国
春秋战国,发展
秦,法家
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学衰落
西方
古希腊
起源
古罗马
发展为独立学科,盖尤斯《法学阶梯》
12-16世纪
注释法学派
现代西方法学的主要流派
自然法学派
代表人物,西塞罗,阿奎那
上帝的意识
理性
道德
分析法学派
代表人物,凯尔森,哈特,拉兹
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又叫法律实证主义
法对自然法“恶法非法”理论,主张恶法亦法
社会法学派
起源19世纪后半期德国
代表人数,艾尔利希,霍姆斯,庞德
强调法的社会意义
其他法学流派
马克思主义法学
纲领性文件,共产党宣言
完整法律观提出,德意志的意识形态
法理学
法理学的含义
法理学的概念
总体上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理论
具体研究内容
法哲学的基本问题
有关法律运行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基本问题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与其他部门法学联系
法理学指导部门法
部门法反哺法理学
与其他部门法学区别
宏观性、普遍性
微观、局部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般理论
基础理论
方法论
法的特征与本质
法的概述
“法”的词义
一种社会现象
描述这样一个社会现象的概念或名称
当代“法”的使用
指“国法”,外延包括
成文法
判例法
不成文法
如教会法
当代“法律”的使用
狭义的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广义的法律
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规范性
法规定了3种行为模式
可为模式
勿为模式
应为模式
效力范围上
调整对象的不特定性
适用的反复性
普遍性
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法的效力的重复性
法律同等适用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
国家意志性
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的认可
明示认可
默示认可
权威性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规范社会关系
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但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而非以义务为本位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正当程序性
国家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正当程序性
本质上的程序化
保障法的效率和权威
法的本质
关于法的本质的不同学说
神意论: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
阿奎那、奥古斯丁
理性论:法的本质是宇宙或人的理性
西塞罗、斯多格、格老秀斯、孟德斯鸠等
命令说:法是主权者的命令
霍布斯、边沁、奥斯丁
意志论:法律体现的是公共意志或者人民意志
卢梭
自由论:法律是自由的体现
黑格尔
唯心主义
民族精神论:法律是体现民族精神
萨维尼
社会关系论:法与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社会目的等社会事实有着内在联系
狄骥
社会控制论:法是一种社会控制的形式
庞德
正义论:法律体现正义
罗尔斯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根本意志
法律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律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关系
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受到经济以外许多因素的影响
法的起源与演进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主要原因
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
经济因素最终起到决定作用
马克思、恩格斯 法的起源的原因归结
经济因素,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和统治,制定特殊的社会规范
政治因素:(1)阶级对抗性;(2)管理公共事务的需要
国家和法律同时出现
社会公共事务的需要
其他因素:人口、地理、文化
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
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
由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浑为一体到法的相对独立性
法的演进
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
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
封建制法
战国李悝《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资本主义法
三个阶段
自由资本主义:特征是“自由放任主义” 典型体现在对自由和权利的保障
垄断资本主义:强调国家的积极干预 法的本位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强调对个人适当限制
当代资本主义:体现社会化 核心是“社会福利”
本质特征,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社会主义法
法系
概念
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的总称
中华法系
中国不是中华法系,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西方的两大法系
英美法系
概念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
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起源
公元 11 世纪逐步形成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两个支系
英国法系:采取不成文宪法制和单一制,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
美国法系:采用成文宪法制和联邦制,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
范围
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
印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和中国香港等
特点
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发展相对缓慢,有保守性
法官在判例中可以创造法律,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大陆法系
概念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
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产生
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两个支系
法国法系
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
德国法系
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
范围
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
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及中美洲一些国家 日本、土耳其,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中国澳门
特点
全面继承罗马法
实行法典化
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两大法系的区别
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包括制定法与判例法
法的分类:大陆法系分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普通法和衡平法
法典编撰:大陆法系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更多是单行法律、法规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大陆法系采用审理方式,法官主导 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当事人主义,法官消极中立
哲学倾向:大陆法系理性主义哲学,英美法系经验主义哲学
法律继承和移植
法律继承
概念: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之间的延续和继受
特点:批判性的吸收,抛弃+保存
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
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
法律的相对独立性
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
法律发展的历史事实
继承的内容很多,条文、技术、理念
法律移植
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 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表现
法系内部、法系之间的相互吸收、借鉴
对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移植
必要性
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
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
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法律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法律全球化
法律全球化的概念与趋势
概念:法律全球化是指法律跨越国家的疆界,在全世界传播、流动
当代趋势主要表现
法律的“非国家化”
法律的“标本化”或“标准化”
法律的“趋同化“
法律的“世界化”
局限性
不具有涉外性、国际性的地方性法律不可能也没必要全球化。
并不意味着国家主权概念的过时或消失,而只是意味着主权概念的进步和丰富
警惕和制止政治霸权主义和法律帝国主义
法律全球化的进展
主要表现
《联合国宪章》作为全球共同遵守的基本规范
国际法的许多任意性规范成为强制性规范
国际司法机制正在强化
法律全球化的主要途径
国际法的国内化、地方化
地方法或国内法的全球化
法的作用与价值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的概念
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实质
国家意志: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经济基础: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法的作用有时代性
类型
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手段
法的社会作用是法的规范作用的目的
二者是手段和目的关系,即法律通过发挥规范作用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法律的五种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内涵:法对个人行为起到导向、引导的作用
有法律、(人们就)被指引
指引方式:设定法律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本质:规范指引而非个别指引
类型:确定性指引(应该做什么)和非确定性指引(可以做)
评价作用
内涵:指法作为评价标准,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
标准:合法性判断、合法与否。合法性评价包括两种:合法、违法。
类型
专门评价:即效力评价
社会评价:即舆论评价
预测作用
内涵:人们根据法律规定及其后果,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调整
法的指引作用(主体是法律)和法的预测作用(主体是人自己) 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
教育作用
反面:通过法律制裁警示违法犯罪主体和一般人
正面:保护合法行为以对一般人进行表率示范
强制作用
法律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
表现
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律调整范围是有限
法的特性与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
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法的价值
定义:指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法的主要价值
秩序
秩序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社会秩序包括法律秩序
自由
法律上的自由
概念: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法律以自由为前提和目的,自由必须通过法律实现
法律应当奠定在自由的基础之上,同时法律也要限制自由,甚至在特定的情况下取消由
法律的自由价值:法律如何实现自由
法律确认自由
法律保障自由
平等
平等的含义和特点
含义:同等的待遇
形式平等
实质平等
特点
历史范畴,会变化
不是平均
与特权相对立
与差别对待有条件共存
法律的平等价值
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
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平等分配
法律公平地分配社会责任
人权
人权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人应当享有的那些最根本、基本的权利和自由
特点
普遍性
本源性:其他权利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和理由
综合性
历史性:历史中逐步发展
人权作为法律价值的重要意义
表明法律对作为主体的人的肯定
人权为法律的制定提供目的和基础
人权是价值的指引
人权的法律分类
以权利主体为标准
个体人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集体人权
正义
正义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利益的正当分配
分类
实体正义
通过法律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利益与负担的法律 规则所体现的正义
程序正义
为了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 序所体现出的正义
正义作为法律价值的作用
正义是法律的存在根据和评价标准
正义是法律发展进步的根本动因
正义适用于具体的法律实践
法律对正义的保障
法律将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纳入调整范围,使正义融入法律规范和制度之中
法律将正义要求具体化,通过立法落实正义
通过法律实施,惩罚非正义行为,保障正义的实现
效率
如何追求效率?保护产权(财产权),保护知识产权
法的价值冲突与解决
法的价值冲突
原因
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与复杂性
法的价值在内容形态上具有多样性
法的价值主体在价值观上存在认识上的差异
体现
个体之间
共同体之间
个人与共同体之间
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机制
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基本价值优于非基本价值
前五种价值是基本价值,间处于同一位阶
个案平衡原则
处于同一位阶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兼顾利益
比例原则
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不可避免地侵犯某一法益时 不得逾越达到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人民利益原则
法的渊源、效力与分类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
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的正式渊源
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国际条约
必须依据
中国没有习惯法,也没有判例法,但中国有国际条约
法的非正渊源
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习惯、学说等
可能作为依据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基本渊源
法律,狭义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基本法律
非基本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习惯
中国不存在习惯法,只有习惯
政策
判例
中国不存在判例法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概念
狭义的法律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广义的法律效力: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比如判决书、行政处罚书、合同
法的效力等级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同一制定机关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
一般原则
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折中主义
我国:以属地主义为主,兼采属人主义、保护主义
对中国人
在中国适用中国法律
在国外原则上适用中国法律
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在中国境内,适用中国法律
在中国境外侵犯中国,按中国刑法最低三年以上刑罚,可以适用中国刑法
按照犯罪地刑法不构成犯罪的除外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域内效力
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在全国有效
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只能在所管辖范围内生效
主权范围:领土、领海、领空、底土,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航空器)
法的域外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
由该法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由专门决定规定该法的具体生效时间
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
效力终止时间
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法律即丧失效力
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布旧法律作废
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由有关机关颁布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个法律
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溯及力
我国坚持“法不溯及既往”
刑法中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法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较轻,可以适用新法
民事或经济立法,有条件的溯及既往
法的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
按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
成文法
成文形式
不成文法
不具有成文形式,包括判例法
按照法律规定内容
实体法
规定和确认实体的权利和义务
程序法
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
根本法:宪法。
普通法律:除宪法以外的法律
此种分类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国家
根据法律的适用范围
一般法
特别法
针对特定人特定事
.根据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
国内法
国际法
西方两大法系的法律分类
公法与私法
大陆法系, 古罗马乌尔比安提出
公法
涉及公权力
私法
属个人利益
普通法与衡平法
英美法系
普通法
英国通过判例形式形成判例法
衡平法
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出现的判例法
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法律要素
法律规则
含义
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相应法律后果
基本特征
子主题
确定而具体
国家制定或认可
国家保障实施和执行
种类
按照规则的内容
授权性规则
有权作或不作
义务性规则
应当作出或不作出
命令性规则
禁止性规则
权义复合型规则
一般指公权力机关
按照规则的确定性程度
确定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
规定由相应国家机关制定,也就是委任另一主体制定规则
准用性规则
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规定
其他确定的规范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制的范围和程度
强行性规则
强制性质
任意性规则
允许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协商
按照法律规则的功能
调整型规则
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
构成性规则
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和依据
逻辑结构
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
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
可为模式
应为模式
勿为模式
法律后果
合法后果
一般不明确表达
违法后果
必须立法加以规定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规则是内容,条文是形式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逻辑不能缺失,但条文中可以省略
法律原则
含义
是法律规则后边的价值表达
意义
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或出发点
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
填补规则漏洞
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内容
笼统模糊,关注共性和个别性
VS
明确具体,关注共性
适用范围
通用的价值准则
VS
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使用方式
各类原则有不同分量,可能存在同一法律之中
VS
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作用
位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或出发点,解决疑难案件的依据,填补规则漏洞
VS
提供确定性指引
种类
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
公理性原则
政策性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基本法律原则
具体法律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
实体性原则
如平等原则
程序性原则
如回避原则
法律概念
概念
对经常适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
功能
认知功能
构成功能
构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基本要素
准规范功能
分类
主体概念
如公民,社团法人
关系概念
如所有权、抵押权
客体概念
如动产,支票
事实概念
如失踪,不可抗力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的概念
含义
指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 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特征
由本国法律规范构成
由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
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所构成
由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与原则
含义
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与相关术语的区别
法律制度与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划分标准
法律调整的对象
首要标准,以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为标准划分
法律调整的方法
补充标准
划分原则
客观原则:以相对稳定客观的社会关系划分。
目的性原则: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
适当平衡原则:数量大致相等
辩证发展原则:划分不能只限于目前的法律法规,还应当考虑到将来制定
相对稳定原则:不能频繁变更
主次原则:主导因素来进行划分和归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和统帅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宪法及其相关法包括立法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旗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
行政法
民商法
经济法
社会法: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关系、环境与资源的法律规范
刑法
程序法:包括仲裁法、公证法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2011 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
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
立法
立法概述
概念与特征
概念
广义的立法
指国家机关,包括最高权力机关和其常设机关,也包括经授权的地方各级权力机关
狭义的立法
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其常设机关
特征
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立法是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
立法是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
立法的目标是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立法权
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的权力
立法体制
不同的立法权限所形成的制度结构
形式
一元立法体制
单一制国家
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
联邦制国家
我过现行立法体制的特点
“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一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力,国家权力机关在立法体制中居于中枢地位
两级: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
多层次: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层次和类别。每个层次中都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这两类立法主体
立法原则
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内涵
立法主体的合宪性
内容的合宪性
程序的合宪性
法制统一原则
科学原则
实事求是
民主原则
立法内容的民主性
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
立法过程和程序的民主性
立法主体的组成要民主
立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各个程序体现民主原则
立法过程要公开
立法程序
享有立法提案权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团、全国人大 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 国人大的代表团或 30 名以上的代表等
“一常、两委、两团、三院+30”
法律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
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概述
法律实施(过程)
概念
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实施方式
法律实施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适用
法律实施的基础与动力
法律的人民性是根本基础与动力
法律的公正性是前提基础
法律的权威性是根本保障和动力
法律实现(达到目标)
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转化为现实
执法
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广义的执法
指所有国家机关
狭义的执法
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等
特征
执法主体的法定性
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执法活动的单方面性
执法活动的主动性
执法的国家权威性、强制性和灵活性
执法的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最高准则)
具体要求
执法的主体合法
执法的内容合法
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
主要功能作用
指导国家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管理
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讲求效率原则
合理性原则
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
正当程序原则
目的
程序使执法机关执法公平、公开、民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限制权力滥用
比例原则
在为了实现行政目标而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 应将这种不 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使二者达到适度的比例关系
三个方面
妥当性(适当性)原则:对于实现行政目的是适当的
必要性原则
狭义的比例性原则: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其目的所要达到的利益与侵犯相对人的权益二者孰轻孰重。只有前者重于后者,其行为才具合理性,行政行为在任何时候均不应给予相对人权益以超过行政目的、目标本身价值的损害。
诚实守信原则
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效能原则
赋予执法手段
行政责任原则
不当行使职权,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
司法的概念
概念
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定分止争
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特点
被动性
中立性
终极性
形式性
专属性
司法的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
总体要求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被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
贯彻该原则,法官怎么办
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提升专业和政治素养
处理好依法办事和坚持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
司法平等原则
含义
全体公民都应当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
意义
公正
公信力
平等
司法独立原则
含义
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具体要求
司法权的专属性。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
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权的合法性。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
对司法权的监督
党的领导和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的监督和约束
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司法责任原则
含义
权利与责任相一致
要求
行使司法权给与法律保障
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
司法公正原则
含义
体现公平和正义
实体公正
结果公正
程序公正
司法过程的公正
提高司法公信力(制度层面建设)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落实司法责任制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提高司法公信力
守法
守法的概念
广义
涉及法律事实的全部法律实践活动
狭义
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
守法的要素
守法主体
分类
组织
公民
境内外国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
守法范围
我国守法范围包括各种制定法和各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守法内容
履行法律义务
做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
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
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不仅包括履行法律义务,还包括行使法律权利的意义
有助于增强人们守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有利于法的全面实现
守法的原因
守法的正当性
契约论:遵守法律实际上是遵守 根据自己的意愿订立的契约
功利论:法律可以给社会和每个公民带来利益
暴力威慑论:避免承担违反法律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
法律正当论:出于对法律的信仰,认为法律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具有正当性。
守法的动机和理由
习惯
对法律合法性的认同
对法律制裁的畏惧
社会压力
功利性计算
道德要求
守法的状态
含义
主体守法行为的心里梯度
类型
守法的最低状态——不违法犯罪
履行法律义务,没有充分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的中层状态——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既履行法律义务,又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的高级状态——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概念
定义
狭义的法律监督
指有关国家机关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监督
广义的法律监督
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监督
主体
国家机关
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社会组织
公民
法律监督的意义
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建立法的权威。
保障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维护法的权威。
法律监督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
国家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主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位:核心和主导地位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主体: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检察监督
审判监督
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社会监督
政治组织及社会组织的监督:主体是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协及民主党派、社会团体
社会舆论的监督
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
法律职业
法律职业的概念
法律职业
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具有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
狭义上的法律职业
法官、检察官、律师
广义上的法律职业
一切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是法律人
具有法律技能
具有法律伦理
我国法律执业人员
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
法律职业的特点
技能特征
受过专门教育
伦理特征
具备本职业特有的伦理
自治特征
有自主性和自治性,有自身的知识体系
准入特征
职业准入制度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需要具备的条件
法学类本科,取得学位
非法学类本科以上,法律硕士,法学硕士
非法学类本科,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
不得享有从事法律职业资格的情况
刑事犯罪
开除公职,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
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给与2年不得报考或终身不得报考
失信行为
其他禁止
除法官、检察官、律师外需要法律职业资格的
立法部门专职工作人员
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
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
法律职业伦理
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
法律人在其职业实践中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律
法律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
审判伦理
检察伦理
检察官,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增加了:通过依法办案以案释法,增强全面法治观念
律师伦理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概念
含义
是指一定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特点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
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必要性
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前提
法律解释是准确理解和说明法律规范的需要
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法律解释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推进法治教育
法律解释的分类
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
正式解释
法律上有约束力,也称有权解释
非正式解释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又称学理解释
根据解释尺度
限制解释
比字面含义窄
扩充解释
比字面含义广
字面解释
既不缩小你,也不扩大
法律解释的方法
文义解释
历史解释
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
体系解释
目的解释
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
法律的主观目的: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
法律的客观目的:由于社会情势的变化
社会学解释
比较法解释
我国法院审理中没有社会学解释和比较法解释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
立法解释
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要任务
阐明法律实施中的疑义
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 义
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立法解释的效力与法律一样
司法解释
最高人 民法院的审判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
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
司法解释不是法律的渊源
行政解释(国务院及部位)
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 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法律推理与论证
法律推理的概念
定义
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 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
特征
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只要法律出现,立执司守均包括
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
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法律推理方式
形式推理
演绎推理
三段论推理
一般性到特殊性
归纳推理
个别到该类
具有或然性
类比推理
类似案件类似处理,英美法系常用,中国法院也有
特征
属于间接推理
从特殊到特殊, 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
从法律的精神中推理出新的意思
推理根据是不 充分的
实质推理
大前提与小前提之间,大前提与大前提之间 相互矛盾
特点
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
解决疑难问题
进行实质性辩证分析
法律论证的概念
实质推理与法律论证是一体两面
概念
对判决理由的正当性、合法性或合理性进行论证
目的
从多种法律主张中论证出最佳选择
特点
意识到法律三段论局限,强调法外因素,属于似真论证,结论不是绝对的
组成
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
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
内容的融贯性
价值与事实,整体与部分,规则与原则,原理与精神
程序的合理性
依据的客观性和逻辑的有效性
结论的可接受性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概述
法律关系的概念
概念
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
特征
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性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体现着国家和法律主体的意志
法律关系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
是法律规范“行为模式”(即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
法律关系的分类
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
基本法律关系
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确认
普通法律关系
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形成
诉讼法律关系
依据诉讼法律形成
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
平权型法律关系
横向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
纵向法律关系
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
绝对法律关系
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
相对法律关系
特定的权力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
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作用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
调整性法律关系
合法行为产生
保护性法律关系
违法行为而产生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
概念
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主体分类
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
权利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一般权利能力:所有公民普遍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特殊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
例如选举权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
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 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依行为能力分为
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 人(8-18 周岁)
无行为能力人(不满 8 周岁)
责任能力
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内容
所享有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权利
法律义务
作为或不作为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
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
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运行中的制约关系
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
权利是主,义务是从
客体
概念
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分类
物
客观实体
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 须具有独立性
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文物;军事设备、武器;危害人类之物
行为
作为
不作为
精神产品
例,知识产权
人身利益
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
人身部分利益的法律性质
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
当人身之部分自然地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视为法律上之“物”
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数据信息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概念
法律关系产生:指在主体之间出现了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变更: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
法律关系消灭:指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条件
抽象条件:法律规范的存在
具体条件: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的概念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事实与一般事实的区别
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法律事实是一种能以证据证明的事实
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法律事实的分类
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法律事件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
绝对事件:不因任何人的行为而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
相对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其产生并不以该特定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行为
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作为和不作为
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
单一的法律事实: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
事实构成: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特点和功能
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特点
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
产生原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定(没有过错)
承担不利后果,通常为补偿与制裁
有内在逻辑性
国家强制力保障
功能
惩罚
违法犯罪的主体
救济
受害人
预防
预防犯罪
法律责任的分类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
公平责任
行政责任
行为责任
精神责任
警告
财产责任
人身责任
行政拘留
违宪责任
法律责任的构成
责任主体
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力界限行使权力,侵权行为
类型
犯罪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
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
特殊情况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为构成条件,而已法律规定为构成条件
损害结果
包括对人身、财产、精神的损失和伤害
特点
具有特定性
一般观念予以认定
不易实际损害存在为条件
如危险犯
内容
实际损害
丧失所得利益
预期可得利益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主观上故意或过失
归则与免责
归责的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按照法律事先规定追究责任
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
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溯及既往
因果联系原则
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
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相适应
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责任自负原则
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
免责
含义
应当承担责任,但由于法律的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与无责任或不负责任不同
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
条件和方式
时效免责
民法,丧失胜诉权
刑法,丧失提起诉讼的实体权利
不诉免责
被害人,不告诉
自首立功免责
有效补救免责
归责之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
法律允许范围内
自助免责
自助行为
人道主义免责
没有能力履行部分或全部责任
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的概念
含义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以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与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关系
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都是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
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都必须实施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的种类
刑事制裁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违宪制裁
行使违宪制裁权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承担违宪责任的主体
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
制裁措施
撤销法律法规
罢免职务
法治
法治概述
法治的概念
法治的含义
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依法办事的原则
良好的法律秩序
包含特定价值规律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治与法制
法制的含义
静态意义上的法制
法律规则或制度
动态意义上的法制
立执司守和法律监督活动和过程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基本含义
实质意义VS形式意义
与人治关系
对立关系VS并不截然对立
政治基础
民主政治VS专制和民主都可以有法制
法制与人治
政治基础
体现公民意志的法律高于执政者权力VS君主的权力高于法律
秩序状态
稳定可预期VS易因领导人意志改变
基本精神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VS特权和等级制度
法治与民主
法治与民主的一般关系
相互依存,相互支持
也存在矛盾和冲突之处,法治可能被以民主为名的“多数人”暴政伤害
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法治的基本原则
法律至上原则(最基本要求)
首要要求,宪法至上
主要要求
法律居于首要地位,具有最高权威
一切国家职权均来自宪法和法律
法律高于领导者的个人意志
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权利保障原则(根本性要求)
尊重和保障人权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权利与义务应当一致
权力分工和制约原则(逻辑要求)
限制权力滥用
保障个人权利
正当程序原则(形式要求)
理论依据:自然公正
来源:英国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历程
1997 年,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为基本方略
1999 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2004 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2014 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核心是良法善治
概念
马克思主义法的理论和中国实际结合的产物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
基本内容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法律原则的实践运用和具体体现
法治思维
含义
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的逻辑和理论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特点
规则思维
平等思维
程序思维
权力受制约思维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内在和外在的关系
法治方式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与监督等多种法律手段与方式
(1)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2)改革发展中运用法治方式
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意义、目标与原则
重要意义
概念
一切依法办事,领导人也要按照法律来
全面治国的重要意义
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是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要依法治国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总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科学立法是法治的前提
立法要尊重客观规律 要体现民意,要切合实际 立法程序要完善,要符合科学
严格执法是对行政机关的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严明和严肃地执行国家法律
公正司法是对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全民守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
全体社会成员和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
注重人才强法,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途径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基本要求
依法治国
以法律权威至上为核心、以权力制约为机制、以人权保障为目标
依法执政
党领导立法、党领导执法、党领导司法、党提供人才
依法行政
执法原则:合法、合理、效率、正当程序等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基本要求
法治国家
依法治理、法律之治 法律权威 权力制约 注重程序 人权保障 良法善治
法治政府
有限政府(权力有限);责任政府(对社会有责任);人民政府;程序政府(正当程序);阳光政府(政府公开);诚信政府(不能朝令夕改)
法治社会
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社会组织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国家依据法律法规推进民生建设,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三者一体建设
内在统一、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公正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
行政执法
司法
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队伍建设
加强党的领导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法与社会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与社会这部分更多体现的是马克思主义原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原理在法律之中的具体体现
法与社会的相互作用
社会是法律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社会决定了法律)
法是各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
社会是法的基础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通过利益分配
通过解决社会问题
法与社会和谐、社会治理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和谐社会的原则、精神、基本目标和要求等都应当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
必须以法律手段保证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系列方针和措施的实施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可考性比较小
法对民主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重要工具之一
法为实现诚信友爱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法为激发主体的活力创造制度条件
法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法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提供制度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社会治理是各个主体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社会治理是社会管理的升华
作用
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社会主义法是解决社会复杂矛盾、维护 社会稳定的利器
从政治运行就角度看,社会主义法是政治权力认可并制定的行为规则
从社会治理和法治本质看,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从价值追求看,社会主义法坚定不移地追求社会公平正义
从公众参与看,社会主义法广泛引导社会参与
从法治德治角度看,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相互支撑
法与社会发展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新发展理念,法律也应当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法治的发展新方向,并以法律调整体现、保障和促进全新的社会发展理念
新发展理念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密切联系
法的最基本的内容是生产关系。
法律根据生产关系的要求,构建经济体制
法律通过权利、义务、责任、制裁等调整手段,规制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
法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
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
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
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基本内容
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发展变化
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支持的作用
延缓或阻碍的作用
法与市场经济
法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
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是法律存在与发展的土壤
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又需要法律的促进和保障
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
微观层面
法保护市场主体,保护财产,保护交易安全
宏观层面
资源的配置
法与科技
智能革命,对我们的生产生活产生极大的影响,需要法律对这些技术进行规范
科技对法的影响
科学技术影响法的内容,科技为法律的规定提供依据
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展了法律调整的领域
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有关传统法律概念和原则的变化
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法的制定和实施有重大影响
科技发展对法学教育和法治宣传等有显著影响
法对科技发展的影响
法保证科学技术的顺利发展有良好的社会环境
法为科技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准则
依法鼓励科技成果的开发、保护、合理使用以及推广
法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有抵制和防范作用
法与政治
法与国家的关系
国家是法律存在的政治基础
国家是法的产生和发展直接的推动力之一
国家权力是创制法的直接力量
国家权力以其强制力参与和保障法的实现
法律支持和制约国家权力
法确认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通过法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通过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法有助于提高国家权力运行的效率
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与政治的区别
政治强调利益,法律强调规则
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一定的经济关系制约并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
政治对法的作用
政治对法律有影响和制约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律对政治的作用,有确认、调整和影响的作用
法与政策的关系
法律是一系列规范,政策是“权宜之计”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
意志属性: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政策体现的是执政党的意志。
表现形式:法律是规范性文件,政策是通知、建议等。
实施途径和保障方式:法律是国家强制力,政策是党自身的运行,或对党的忠诚
稳定程度:法律很稳定,政策具有灵活性,是可变的
法与文化
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的概念
概念: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法律意识区别于其他社会意识,在于法律意识的客体是法律现象
法律意识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也收到其他上层建筑的影响
法律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律意识与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直接联系 法律意识不完全依赖于它所反映的对象,并指导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法律意识的分类
根据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属性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对现行法持肯定态度
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与现行法对立
根据人的心理认识过程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角度(认识的程度)
法律心理
感性认识,感觉、情绪、习性
法律思想体系
理性认识,思想、观点、学说
从意识主体角度
个人法律意识
群体法律意识
社会集合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
社会法律意识
社会作为一个整体
从法律意识的专业化、普及化程度
职业法律意识
专门法律工作者
群众法律意识
广大人民群众
法律意识的作用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对法律制度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整体上对现行法律起着消极的破坏性作用
在法律制定过程中,法律意识起着认识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的作用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起到调整作用,使人们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相协调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
宣传和灌输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世界观
普法教育
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的概念和分类
和法律意识有一定关系,长期所形成的的法律意识产生法律文化,但法律文化比法律意识更稳定
法律文化有阶级性和民族性
分类
从构成法律文化的法的本质和法律文化赖以存在的生产关系角度——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律文化
按照法的渊源和结构的差别 ——法典法律文化(大陆法系)、判例法律文化(英美法系)、习惯法律文化
按照宗教对法律的影响 ——宗教法律文化、世俗法律文化
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法的重要性程度及人们的法观念 ——东方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
当代中国的法文化
受多种法文化影响
中国传统的法文化、西方法文化、苏联法文化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法文化
应当采取扬弃的态度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如何做
实现“全民守法”又必须加快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必须促进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同时也离不开类型多样的宣传与教育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区别
产生方式:法律依靠国家权力立法,而道德是自发积累而成
表现形式:法律是明文规范,道德是在人们的心里
实现方式:法律是国家强制,道德是谴责
权利义务的特点:法律以权利为本位,道德以义务为本位
调整范围: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和行为,道德调整全部社会生活
评价标准:法律的评价标准为合法或不合法;道德的评价标准是是非对错和美丑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
道德为法律提供了理论基础。
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评价和判断法律的价值尺度。
道德是法律运作的社会基础。
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的漏洞和局限性
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实现的有效手段
通过立法可以将一定道德原则和理念制度化、法律化
法律将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为标准
法律是促进道德发展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解决
法律与道德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
道德多元而法律统一
法律和道德的发展方式不同
法律和道德在调整对象范围、规范性特点和程度方面不同
法律与道德之间冲突的协调和解决
立法时考虑道德基本要求,防止与道德对立的“恶法”出现
执法和司法中,在合法前提下,尽量考虑道德要求
法治宣传,培养社会法律意识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
社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实现的有效手段
法与宗教
基本不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