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辩护人应当将收集有关嫌疑人不再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3.律师在接受委托/被指派担任辩护人后,有义务为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4.辩护人不得帮助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5.辩护人应当保守其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7.辩护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取委托人的财物。
9.辩护人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行贿,或指使、诱使当事人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