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学-绪论
这是一个关于刑法学-绪论的思维导图,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调整社会关系中的犯罪行为,并通过刑罚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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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绪论
刑法基础论
刑法的概念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机关
代表人民的意志制定的
刑法=犯罪+法律后果
解决定罪与量刑的问题
刑法的形式(3渊源=3形式)
刑法典
1979制定+颁布,1997全面修订;12修正案
单行刑法
某一类犯罪或某一事项
附属刑法
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形事法中附带规定的刑责
刑法的特征
刑法制裁的严厉性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刑法的体系
总则(5章,原则和原理)、分则(10章,具体罪名)和一条附则
大陆法系的法典模式
依位阶顺序:编、章、节、条、款、项
刑法目的论
刑罚的目的
刑罚目的决定刑罚任务 刑罚目的要求刑法机能
惩罚犯罪,保护个人、国家和社会法益的整体
整体、章节和条文目的
刑法的任务
惩罚任务
同一切犯罪做斗争
保护任务
政治、经济、权利、秩序
刑法的机能
规制机能
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
保护机能
惩罚犯罪,保护法益(国家、社会和个人)
保障机能
保障人权
犯罪之前是规则,犯罪以后是保护,人权保障全过程 对行为人有利→保障,对行为人不利→保护
刑法的解释
解释的效力
立法解释
刑法的立法机关(全人大和全人常)对刑法条文的解释(有权解释) 背诵逻辑:制定→生效→适用
制定:在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生效: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适用:全人常以决议形式对条文含义的解释
司法解释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有权解释)
不包含其内部机构
学理解释
其他以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发法条含义的阐述(无权解释)
反向列举解释
解释的方法
文理解释
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理论解释(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
目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进行解释
主观解释论(目的是阐明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图) 客观解释论(目的是发现社会客观需要) 折中解释论(阐明立法者意图和发现社会客观需要)
扩大解释—字面含义<真实含义
类推解释—刑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比照最相似的条文(立法和司法机关不能使用)
缩小解释—字面含义>真实含义
当然解释—刑法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已包含在法律条文的含义中(
当然分类
生活中的当然
逻辑上的当然➡轻重对比
要求:性质相同、程度不同
适用规则
入罪时(构成犯罪时),举轻以明重➡程度轻定重更定
出罪时(排除犯罪时)举重以明轻➡重程度不定轻更不
历史解释
将域外的刑事立法、判例作为参考,阐述本国刑法规定的含义
比较解释
从历史沿革的角度为解释的结论提供合理性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基本内容
法定化
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全人大&全人常制定的)
明确性
对犯罪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须有具体的规定
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不确定的刑罚等
适当性
合理确定犯罪范围和惩罚的程度,禁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禁止事后法
除对我们有利,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禁止类推
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刑法
主要体现
刑事立法、形式司法
刑法适应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定罪量刑及其行刑的标准上)
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
要求:同案同判,平等的认定犯罪、平等的裁量犯罪、平等的执行刑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伤害程度决定刑罚的轻重
刑法的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
国内犯:属地原则➡我国领域内犯罪、行为和结果(领土、领水、领空和旗国主义)
国外犯:看主体
中国人:属人原则➡我国公民在国外、3年以下(轻罪)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除外
外国人:法益归属
我方:保护管辖➡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犯的是重罪、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外方:是否为国际犯罪
是:普通犯罪➡①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②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③我国刑法认为是犯罪④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 内⑤对犯罪人直接起诉或者引渡
不是:无权管辖
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①公布之后一段时间生效②公布之日生效
失效时间➡①明示失效: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的时间②自然失效:新法施行后取代了取代了有关旧法
刑法的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只适用未决犯)➡原则从旧,例外从轻
跨法犯:行为跨越了新旧刑法的情形➡适应新法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具有溯及力)
行为时无解释,审判时有解释,依照解释(从新)
行为时旧解释,审判时新解释,从旧兼从新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