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国际列车上
没有协定由列车始发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我国领域内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领域内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法院管辖
第九条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第十条领域内外的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绝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法院审判更为通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
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