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四章 管辖
刑事诉讼法管辖,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检法和其他国家专门机关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所设立的权限和分工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编辑于2024-12-04 08:10:45柏浪涛2025刑法精讲,对财产犯罪的共性知识进行系统归纳和总结,为大家提供一个清晰、全面的理解框架。内容详实、条理清晰、易于理解,是你不可或缺的学习助手。
这是一篇关于财产犯罪的深度思维导图,综合柏浪涛老师2025年刑法精讲课程精华笔记精心整理,旨在帮助法考小伙伴快速掌握财产犯罪的核心考点与解题逻辑。财产犯罪是每年法考的重头戏,客观题和主观题中均占据极高比重,几乎年年必考,且常与其他罪名结合考查观点展示和罪数问题。本思维导图严格按照柏浪涛精讲课程的讲授体系编排,完整覆盖财产犯罪的基本原理、各罪名的构成要件与行为公式、既遂标准、数额问题、财产性利益保护及罪数联系,将这一重点板块通过可视化的层级结构清晰呈现,助力考生精准踩点、高效备考,法考必过!在财产犯罪的基本原理层面,本部分首先阐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包括所有权及其他本权,以及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占有状态的占有事实(即平稳占有)。非法占有事实需达到平稳状态,所有权人偷回自己财物,若非法占有状态尚未平稳则可成立正当防卫;若非法占有状态已经稳定,则不允许“黑吃黑”,但所有权人单纯恢复权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非法占有目的包含“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两个要素——排除意思是达到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利用意思是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财产犯罪的分类可分为取得型犯罪(盗
刑事诉讼法管辖,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检法和其他国家专门机关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所设立的权限和分工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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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管辖,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检法和其他国家专门机关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所设立的权限和分工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管辖
管辖制度
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检法和其他国家专门机关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所设立的权限和分工
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管辖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分配与约束机制
审判管辖权恒定,意味着具体负责审理案中的法院和法是依据法律的事先规定而确定的,而非临时没立或特别指定
管辖的类型
立案管辖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告诉才处理
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涉婚姻自由案
虐待案
侵占他人财物案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轻伤)
重婚案、遗弃案
侵犯通信自由案
非法侵人他人住宅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对被告可能判处3年有期以下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被告人能提供证明被告犯罪的充分证据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不属于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情形
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侦查或起诉,但事实上没有进行这些追诉活动并已作出书面决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公案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案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中国海警局侦查的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
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管辖的交叉及其处理原则
公与检之间的立案管辖交叉及其处理原则
公检法之间的立案管辖交叉及其处理原则
监察机并与其他机关之间的立案管辖交叉及其理原则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关于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即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问题
我国实行四级两审制,级别管辖旨在明确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院四级人民法院各自管辖的案件范围
考虑因素
案件的涉及面、性质和影响
被告人罪行的轻重及可能被判处刑罚的轻重
各级人民法院的不同职责和审判力量的强弱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特殊情形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地域管辖
指同一级人民法院之间关于审判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是在级别管辖已经确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分类
犯罪地法院管辖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的管辖
专门管辖
指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分工
有些刑事案件涉及专门业务或技术方面的问题或者与某些专门业务有密切关系,不便由普通人民法院审判
主要设有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等,分别行使不同案件的管辖权
指定管辖
指在特定情况下,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具体刑事案件
情形
管辖不明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刑诉解释》第20条第一款
管辖不宜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
不宜行使管辖,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解释》第20条第二款
规避管辖
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刑诉解释》第23条的规定
几种特殊情况的审判管辖
第六条国际列车上
签订协议确定管辖
没有协定由列车始发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我国领域内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领域内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法院管辖
第九条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第十条领域内外的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绝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法院审判更为通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 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并案管辖
指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由同一个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