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论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总论刑法:1.刑法典(1997.10.1)12个刑法修正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主题,刑法论,犯罪论。
编辑于2024-12-05 09:30:25总论 刑法:1.刑法典(1997.10.1)+12个刑法修正案 2.一部单行刑法P4
犯罪论
犯罪成立问题
定罪方法 (三段论推理)
T:大前提 (法律规定)←解释 只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记述 的构成要件要素←只根据客观事实判断 规范 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哲学上价值评价 成文 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 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 的构成要件要素←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消极 的构成要件要素←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T1:小前提 (案件事实)←认定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用于解决悬疑事实的原则)
结论:T1是否符合T (有罪无罪)←推导 (避免颠倒大小前提)
循环往复推导与想象竞合 (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择一重罪论处)
定罪标准
(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 事实判断
行为主体
自然人
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构成身份) :行为人只有构成某种身份才能构成犯罪
1.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 2.定罪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作为共犯) (实行犯包括间接实行犯)
不真正身份犯 :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成立,影响量刑
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是否从事公务←事务:①事务具有公共管理性 (从事实质内容) ②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
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国有事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
单位犯罪
主体条件(法人资格):国有单位←不要求法人资格 私营单位←要求法人资格 (注: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P27)
主观条件:①成立单位犯罪:要求具有单位的意志 ②单位犯罪主观罪过形式:故意犯罪/过失犯罪 ③客观样态:单位犯罪/自然人犯罪:都是由自然人实施 ④按自然人犯罪论处:(1)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就是犯罪(2)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
单位犯罪:1.提现单位意志 (且) 2.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单位实施纯正的个人犯罪←定单位直接责任人的个人犯罪(串线) 单位实施不纯正的个人犯罪←未达到单位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不得(串线)
处罚:1.原则双罚(单位+个人←参与犯罪+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 2.例外单罚P30 单位真没→追究直接责任人 单位假没→追究原单位单位犯罪
行为 (因)
危害行为 ①有体性②有意性③有害性
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降低危险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替代危险行为:属于危害行为←到违法阻却事由阶段 新的危害比原有低
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 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
有无认识能力
有无控制能力
有认识能力、控制能力→被害人负责
放火案:不看救援者身份,看被救对象性质 救人、贵重物品→放火者负责 救普通物品→救援者自己负责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 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
有无认识能力
有无控制能力
有认识能力、控制能力→行为人负责
被害人同意接受危险行为≠同意接受危险结果 即使同意接受实害结果中的死亡或重伤,同意或承诺无效
不作为犯
分类
真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 例P34 可以是积极举动,也可以是消极静止
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当由不作为构成时称之为不真正不作为犯
作为:积极地制造危险+达到通常性危险的程度 不作为:有消除危险的义务,消极的不履行
作为与不作为竞合以作为论处 均有故意/过失犯罪
维持非法持有状态→持有型犯罪→作为犯罪
成立条件: 应为→能为→不为
应为:实质的二分说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包括动物、设施、危险品
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具有监护、监管关系
对自己现行行为的监管义务:先行行为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1.正当防卫(下均为多数说) ①防卫人→侵害人:有防止过当结果的义务 ②→第三方:侵害人、防卫人都有作为义务 2.紧急避险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 3.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①法律规定 ②职务、业务 ③自愿救助行为+产生依赖关系
特定领域: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不是 + 行为人对危险具有控制力,形成依赖关系
能为:具有作为可能性
不为:结果避免可能性
最终成立不作为犯→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危害结果
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①实害犯:某个犯罪的成立需具备实害结果 ②具体危险犯:………………只需要具备具体危险 ③抽象危险犯:………………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立法者认定只要有该行为就成立 (例:生产销售假药罪)
行为犯 结果犯→(所有过失犯罪)
结果加重犯→①法定性:刑法明文规定才能构成 ②一个行为(与想象竞合区分有无法律规定) 易考罪名P44
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与加重 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因”必须是危害行为 属于法律允许的危险则不属于危害行为 →看行为是否遵守了注意义务 “果”指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状态
假设(假定)的因果关系:不被采纳 重叠的因果关系 双重的因果关系
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①具体罪名的罪状规范:超出该罪名保护范围的实害结果不能归属于该行为 ②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规范:超出该注意义务的实害结果不能归属于该行为 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如果防止结果发生是他人职责则该结果归责于他人
介入因素”两步走“ 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介入因素制造的危险→实害结果
介入因素指对法益制造危险的因素
第一步:判断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引发关系→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异常:独立关系 → 第二步:判断谁的作用大
先前行为作用大
介入因素作用大
二者作用都大
介入因素种类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被害人自杀问题:①有选择②直接自杀身亡→与自杀行为有因果关系 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虐待致人死亡”→包含被害人自杀 →有累积的因果关系 强奸致自杀→视为“其他严重后果”加重处罚
第三人的行为 注:阻断救助的行为(现实存在且有救活可能性)←死亡结果(与先前行为无因果关系)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疾病行为前就有,发作是介入因素) →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有引发关系)
无法查明的案件
1个行为人:存疑时作有利被告人的认定
2个行为人:①构成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②不构成共同犯罪:独立分析,存疑时有利被告
具备客观要件后推
(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 价值评价
犯罪故意:明知+故犯 14条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内容上的一致性:所有客观要件认识(客观决定主观)
时间上的一致性:行为与故意(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罪过形式
犯罪故意
事态发展有2种可能→放任 只有1种可能性→希望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可能)+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未采取避免措施)
犯罪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预见可能(本应避免)+采取避免措施(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到,但应当预见到(具有预见可能性)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没有预见到,且无法预见到(无预见可能性)
不可抗力:预见到,但无法避免(无结果避免可能性)
结果避免可能性时间节点为过失行为时,非危险临界时
处罚故意犯罪是原则,处罚过失犯罪需刑法明确规定 成立犯罪过失:只要主观条件 过失犯罪:客观要件全满足,主观要件过失
事实认识错误 用位置代替对象分析
缺乏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 ①有过失→过失犯罪②无过失→意外
具有犯罪故意型 事实认识错误 P82P90
具体的认识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 预定目标与实害对象的法益种类相同
对象错误→无观点争议
行为对象是一般对象的犯罪→对象错误不影响既遂 行为对象是特定对象的犯罪→对象错误影响既遂(绑架)
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根据事实,侧重保障人权
法定符合说:侧重保护法益(修改案件事实)
“两步走"区分→ 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何种心理
不管对预定目标的心理
过失(或意外事件):打击错误
故意(间接故意)→行为时对实害对象 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
有:对象错误
无:无任何事实认识错误 (间接故意)
因果关系错误 (判断是否既遂)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既遂
具有因果关系(到主观)→以为是A死法,实际是B死法→既遂
结果的推迟发生:前行为+后行为 死亡结果与哪个行为有关→介入因素
例:甲杀乙,乙昏迷+抛“尸”致乙死
多数说:二因一果→故意杀人既遂
少数说:后因一果→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死并罚
结果的提前实现 前行为+后行为→实际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 →判断前行为是否属于着手 (计划杀人的预备行为)+(计划杀人的实行行为)
尚未着手→故意杀人(犯罪预备)与过失致死竞合
已经着手→①多:故意杀人既遂 ②少: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死竞合
抽象的认识错误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
分别分析两个罪,想象竞合,注意包容评价关系
在性质相同的轻罪和重罪间产生认识错误→构成轻罪的既遂
主观要件中有故意/过失
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
犯罪成立之后的问题
犯罪形态
共同犯罪
罪数
刑法论
刑法的解释
解释技巧
平义解释
扩大解释(扩张解释):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 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例:“毁坏”包括物理毁坏及功能性毁坏, 功能包括一般人主观上认为的功能
缩小解释(限制解释)
类推解释:刑法禁止,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解释理由
文理解释:解释后的含义在文理上是否讲得通
体系解释:根据体系逻辑
一词多义
多词一义
同类解释
当然解释
论证无罪:举重以明轻
论证有罪:举轻以明重
刑法的功能
保障法益
保障人权
优先保障人权
刑法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
思想基础:①民主主义②自由主义:法律应当具有预测可能性
基本内容
成文的罪刑法定①法律主义: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 ②禁止习惯法
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 不禁止有利于被告的溯及既往
严格的罪刑法定: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明确的罪刑法定
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标准=法益侵害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在中国境内犯罪
属地管辖
领土、领水、领空、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船舶
犯罪行为地
共同犯罪角度:实行行为地,教唆行为地,帮助行为地
犯罪形态角度:实行行为地,预备行为地
犯罪结果地
共同犯罪角度:整体结果地,部分共犯人的结果地
犯罪形态角度:实害结果地,危险发生地
例外: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港澳台地区适用本地区刑法 3.民族自治区人大→对部分条文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
在中国境外犯罪
属人管辖:中国人在境外犯罪 (犯轻罪,可以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最高刑3年以下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境外犯罪 (①针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②犯重罪③双重犯罪原则)←均满足 ②最低刑3年以上③中国与境外该行为均为犯罪
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未决犯 注:再审程序←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
主题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P95 ————12————14————16————18————75—— 完全无责任年龄 ½ 相对责任年龄 ½ 完全责任年龄 ½ 2种罪 ½ 8种罪 ½ ½ 减轻责任年龄 ½ ½减轻责任
12-14→2+2+1
14-16→烧杀淫掠,伤贩爆投 (指8种行为,不仅限于罪名) 帮助行为不负刑责
不含绑架,拐卖,走私、制造、运输毒品
包含法律拟制来的8种罪: 5: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过失致死→故意杀人 3:携带凶器抢夺(267条2款)、事后转化抢劫(269条)、聚众“打砸抢”种损坏、抢夺财务(289条)→抢劫
16+→17条1款、5款,《修正案(十一)》将原“收容教养”改为“矫治教育”
≥12<18→应当从轻或减轻 17条4款 ≥75→故意犯罪,可以减轻;过失犯罪,应当减轻
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
责任能力程度:完全、相对、完全无 P97 注:心理疾病≠精神病
特殊人群:①又聋又哑、盲人→减免,残疾人≠精神病人 ②病理性醉酒→完全无 ③吸毒→完全,第一次幻觉中犯罪→过失犯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 →责任年龄计算以行为时为标准(包括不作为)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
“同时”要求:实施行为时有责任能力,结果发生时不要求
既遂条件:具有责任能力时行为与结果有无关系
原因自由行为:有责任能力时使自己陷入丧失能力的状态而实施侵害行为 事前主观与实施行为:一致→既遂,不一致→前罪预备,后罪不负刑责
违法认识可能性
事实认识错误:针对事实产生认识错误(事实指客观要件)→不成立故意犯罪
法律认识错误:针对刑法的禁止性产生认识错误→判断有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法律不强人所难→①近亲属间窝藏、包庇不追究或从宽②销赃无需另定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20条第1款
需事先存在法益侵害性
起因条件: 面临的侵害具有
不法性:①侵害行为仅限于人的行为 ②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③包括对国家、公共法益的不法侵害(但需满足紧迫性条件)
客观性:只要是客观的不法侵害即可,前加任何条件无关 原则上面临不法侵害防卫人没有躲避义务 例外:遇到精神病、未成年人实施的→先躲避
现实性→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①不可能故意 ②防卫有过失是过失犯罪 ③没有过失是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的开始:提前设立防卫装置 需满足①手段具有相当性 ②手段不侵害其他法益
不法侵害的结束:①不法侵害行为结束 +②不法侵害的危险(继续实施可能性、反扑可能性)消除 注:财产犯罪特殊处理:被害人当场来得及挽回时视为未结束
防卫不适时:①故意犯罪②过失犯罪③意外事件
意思条件
防卫认识 偶然防卫:①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本位主义) 观点展示 ②防卫认识必要说(行为本位主义)
防卫意图: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图与侵害意图可以并存
缺乏防卫意思: ①防卫挑拨(没有防卫意思只有犯罪故意)→故意犯罪 ②相互斗殴:斗殴无防卫,斗殴有承诺(重伤无效)
斗殴中正当防卫:①一方停止②一方突然升级
相互斗殴 一方故意伤害另一方防卫 区分: ①看谁先动手②看地点 (不能因为事前进行防卫准备认为有不法侵害意图)
对象条件: 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
针对共犯人:①可对直接实行犯进行防卫反击 ②对幕后的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防卫反击 ③帮助犯如具有攻击性帮助行为可以防卫
针对物品:防卫手段既可以针对侵害人身体也可以针对其物品 损坏物品能起到制止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效果→成立正当防卫
3种特殊情况P65
限度条件 20条第2款
判断标准:①必要性标准: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 (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②相当性标准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减轻或免除 客观发生过当结果,主观至少有过失(无过失→意外)
最厉害的正当防卫 P66 20条第3款
紧急避险 对正当防卫原则 上不能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
危险的来源:必须存在现实危险 注:①对他人合法行为制造的危险不能紧急避险 ②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面临职务、业务带来的危险不能 ③可以为保护国家、公共法益而紧急避险
危险的现实性:现实存在的危险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意思条件
避险认识:①认识不要说②认识必要说
避险意图:不要求具有避险意图
不得已条件:避险手段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成立
限度条件: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①生命>身体健康>人身自由>财产 ②财产法益可以画等号 ③生命法益不能画等号→注定被牺牲的可以对其紧急避险保护多数人
被害人承诺
现实的被害人承诺
承诺的权限与范围: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可放弃:财产、名誉、自由、身体权轻伤 不可放弃:生命
承诺的时间:现实的事前承诺
承诺的能力: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
承诺的意思表示: 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
甲骗乙,乙产生认识错误→①事实认识错误→无效②动机错误→有效
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①甲不知道→有效②甲知道,欺骗→无效,利用→有效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①被害人没有现实承诺②推定被害人会承诺 ③必须为了被害人一部分法益而牺牲另一部分法益(牺牲≤保护) ④必须是被害人有权处分的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