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论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刑法总论2024年的思维导图,导图梳理犯罪成立相关内容,从犯罪的基本概念出发,讲解犯罪的本质、犯罪构成理论,区分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拆解主体、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各项构成要素。同时梳理违法阻却事由也就是正当化事由,重点整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与认定要点,辨析二者之间的区别。之后进一步分析犯罪的特殊形态,涵盖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厘清三种未完成形态之间的界限,分析不同形态的处罚原则。导图还梳理了共同犯罪板块,讲解共犯的成立条件、正犯与共犯划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认定规则,此外涉及罪数理论,区分一罪与数罪,整理不同罪数形态的判定标准以及处理原则。整张导图以逻辑线条串联起犯罪论全部核心考点,梳理各个知识点之间的逻辑关联。无论进行法考备考还是刑法专业课学习的学习者,都可以借助这份思维导图理清犯罪论的知识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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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总论刑法:1.刑法典(1997.10.1)12个刑法修正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主题,刑法论,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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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刑法总论2024年的思维导图,导图梳理犯罪成立相关内容,从犯罪的基本概念出发,讲解犯罪的本质、犯罪构成理论,区分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拆解主体、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各项构成要素。同时梳理违法阻却事由也就是正当化事由,重点整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与认定要点,辨析二者之间的区别。之后进一步分析犯罪的特殊形态,涵盖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厘清三种未完成形态之间的界限,分析不同形态的处罚原则。导图还梳理了共同犯罪板块,讲解共犯的成立条件、正犯与共犯划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认定规则,此外涉及罪数理论,区分一罪与数罪,整理不同罪数形态的判定标准以及处理原则。整张导图以逻辑线条串联起犯罪论全部核心考点,梳理各个知识点之间的逻辑关联。无论进行法考备考还是刑法专业课学习的学习者,都可以借助这份思维导图理清犯罪论的知识脉络。
这是一篇关于总论刑法:1.刑法典(1997.10.1)12个刑法修正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主题,刑法论,犯罪论。
总论 刑法:1.刑法典(1997.10.1)+12个刑法修正案 2.一部单行刑法P4
犯罪论
犯罪成立问题
定罪方法 (三段论推理)
T:大前提 (法律规定)←解释 只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记述 的构成要件要素←只根据客观事实判断 规范 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哲学上价值评价 成文 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 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 的构成要件要素←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消极 的构成要件要素←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T1:小前提 (案件事实)←认定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用于解决悬疑事实的原则)
结论:T1是否符合T (有罪无罪)←推导 (避免颠倒大小前提)
循环往复推导与想象竞合 (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择一重罪论处)
定罪标准
(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 事实判断
行为主体
自然人
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构成身份) :行为人只有构成某种身份才能构成犯罪
1.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 2.定罪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作为共犯) (实行犯包括间接实行犯)
不真正身份犯 :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成立,影响量刑
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是否从事公务←事务:①事务具有公共管理性 (从事实质内容) ②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
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国有事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
单位犯罪
主体条件(法人资格):国有单位←不要求法人资格 私营单位←要求法人资格 (注: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P27)
主观条件:①成立单位犯罪:要求具有单位的意志 ②单位犯罪主观罪过形式:故意犯罪/过失犯罪 ③客观样态:单位犯罪/自然人犯罪:都是由自然人实施 ④按自然人犯罪论处:(1)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就是犯罪(2)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
单位犯罪:1.提现单位意志 (且) 2.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单位实施纯正的个人犯罪←定单位直接责任人的个人犯罪(串线) 单位实施不纯正的个人犯罪←未达到单位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不得(串线)
处罚:1.原则双罚(单位+个人←参与犯罪+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 2.例外单罚P30 单位真没→追究直接责任人 单位假没→追究原单位单位犯罪
行为 (因)
危害行为 ①有体性②有意性③有害性
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降低危险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替代危险行为:属于危害行为←到违法阻却事由阶段 新的危害比原有低
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 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
有无认识能力
有无控制能力
有认识能力、控制能力→被害人负责
放火案:不看救援者身份,看被救对象性质 救人、贵重物品→放火者负责 救普通物品→救援者自己负责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 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
有无认识能力
有无控制能力
有认识能力、控制能力→行为人负责
被害人同意接受危险行为≠同意接受危险结果 即使同意接受实害结果中的死亡或重伤,同意或承诺无效
不作为犯
分类
真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 例P34 可以是积极举动,也可以是消极静止
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当由不作为构成时称之为不真正不作为犯
作为:积极地制造危险+达到通常性危险的程度 不作为:有消除危险的义务,消极的不履行
作为与不作为竞合以作为论处 均有故意/过失犯罪
维持非法持有状态→持有型犯罪→作为犯罪
成立条件: 应为→能为→不为
应为:实质的二分说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包括动物、设施、危险品
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具有监护、监管关系
对自己现行行为的监管义务:先行行为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1.正当防卫(下均为多数说) ①防卫人→侵害人:有防止过当结果的义务 ②→第三方:侵害人、防卫人都有作为义务 2.紧急避险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 3.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①法律规定 ②职务、业务 ③自愿救助行为+产生依赖关系
特定领域: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不是 + 行为人对危险具有控制力,形成依赖关系
能为:具有作为可能性
不为:结果避免可能性
最终成立不作为犯→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危害结果
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①实害犯:某个犯罪的成立需具备实害结果 ②具体危险犯:………………只需要具备具体危险 ③抽象危险犯:………………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立法者认定只要有该行为就成立 (例:生产销售假药罪)
行为犯 结果犯→(所有过失犯罪)
结果加重犯→①法定性:刑法明文规定才能构成 ②一个行为(与想象竞合区分有无法律规定) 易考罪名P44
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与加重 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因”必须是危害行为 属于法律允许的危险则不属于危害行为 →看行为是否遵守了注意义务 “果”指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状态
假设(假定)的因果关系:不被采纳 重叠的因果关系 双重的因果关系
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①具体罪名的罪状规范:超出该罪名保护范围的实害结果不能归属于该行为 ②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规范:超出该注意义务的实害结果不能归属于该行为 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如果防止结果发生是他人职责则该结果归责于他人
介入因素”两步走“ 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介入因素制造的危险→实害结果
介入因素指对法益制造危险的因素
第一步:判断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引发关系→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异常:独立关系 → 第二步:判断谁的作用大
先前行为作用大
介入因素作用大
二者作用都大
介入因素种类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被害人自杀问题:①有选择②直接自杀身亡→与自杀行为有因果关系 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虐待致人死亡”→包含被害人自杀 →有累积的因果关系 强奸致自杀→视为“其他严重后果”加重处罚
第三人的行为 注:阻断救助的行为(现实存在且有救活可能性)←死亡结果(与先前行为无因果关系)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疾病行为前就有,发作是介入因素) →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引发疾病发作)
无法查明的案件
1个行为人:存疑时作有利被告人的认定
2个行为人:①构成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②不构成共同犯罪:独立分析,存疑时有利被告
具备客观要件后推
(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 价值评价
犯罪故意:明知+故犯 14条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内容上的一致性:所有客观要件认识(客观决定主观)
时间上的一致性:行为与故意(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罪过形式
犯罪故意
事态发展有2种可能→放任 只有1种可能性→希望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可能)+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未采取避免措施)
犯罪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预见可能(本应避免)+采取避免措施(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到,但应当预见到(具有预见可能性)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没有预见到,且无法预见到(无预见可能性)
不可抗力:预见到,但无法避免(无结果避免可能性)
结果避免可能性时间节点为过失行为时,非危险临界时
处罚故意犯罪是原则,处罚过失犯罪需刑法明确规定 成立犯罪过失:只要主观条件 过失犯罪:客观要件全满足,主观要件过失
事实认识错误 用位置代替对象分析
缺乏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 ①有过失→过失犯罪②无过失→意外
具有犯罪故意型 事实认识错误 P82P90
具体的认识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 预定目标与实害对象的法益种类相同
对象错误→无观点争议
行为对象是一般对象的犯罪→对象错误不影响既遂 行为对象是特定对象的犯罪→对象错误影响既遂(绑架)
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根据事实,侧重保障人权
法定符合说:侧重保护法益(修改案件事实)
“两步走"区分→ 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何种心理
不管对预定目标的心理
过失(或意外事件):打击错误
故意(间接故意)→行为时对实害对象 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
有:对象错误
无:无任何事实认识错误 (间接故意)
因果关系错误 (判断是否既遂)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既遂
具有因果关系(到主观)→以为是A死法,实际是B死法→既遂
结果的推迟发生:前行为+后行为 死亡结果与哪个行为有关→介入因素
例:甲杀乙,乙昏迷+抛“尸”致乙死
多数说:二因一果→故意杀人既遂
少数说:后因一果→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死并罚
结果的提前实现 前行为+后行为→实际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 →判断前行为是否属于着手 (计划杀人的预备行为)+(计划杀人的实行行为)
尚未着手→故意杀人(犯罪预备)与过失致死竞合
已经着手→①多:故意杀人既遂 ②少: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死竞合
抽象的认识错误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
分别分析两个罪,想象竞合,注意包容评价关系
在性质相同的轻罪和重罪间产生认识错误→构成轻罪的既遂
主观要件中有故意/过失
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刑法不谴责
犯罪成立之后的问题
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 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为了预备犯罪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无危险)
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实行
犯罪未遂 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 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比照既遂可以从轻、减轻
判断着手: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P106
隔离犯着手标准:邮寄物在途中有无危险
间接正犯的着手:以被利用人为标准(既遂相同)
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 判断标准:1.主观说(少) 2.客观说(多): ①客观危险说(少):事后 ②具体危险说(多):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判断危险性(发生可能性) 从客观角度→行为时一般人角度(联系、发展、全面的眼光)→行为有无危险
犯罪中止 24条: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 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造成损害→应当减轻
成立条件一:自动性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未遂 1.前提条件: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客观说(多):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能否继续 2.主观条件:①主观说(多)②限定主管说(少) 总结:①计划侵害陌生人,未料是熟人,放弃:普通熟人→中止,近亲属→未遂 ②害怕处罚,放弃:害怕当场被抓→未遂,害怕日后被抓→中止
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能不能继续犯罪产生认识错误→判断标准:主观说
特定对象不存在→未遂 P112
成立条件二:中止行为
行为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自动放弃
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自动放弃+有效防止→可能的有效性→实际的有效性
成立条件三:有效性
没有发生危害结果→①没有发生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 ②多: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未发生有因果关系
发生了危害结果: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介入因素→发生实害结果 P115 救助行为有救活可能性:结果→阻断救助行为;无可能性,结果→前行为
犯罪中止的处罚 24条2款:没造成损害,应当免除, 造成损害,应当减轻
损害结果的认定范围:刑法要处罚的危害结果
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先前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
犯罪既遂
认定:①既遂结果出现在实行阶段 ②因果关系:实行行为→实害结果 P116 ③行为对象的转移:财产→不并罚,人身→并罚
财产法益→具有可替代性 人身法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替代性)
概要
1.均为终局性形态:①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②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2.同一期犯罪中排斥 P118 3.重复侵害行为:重复相同行为,看第一个行为是否终局
共同犯罪
分类: 分工分类: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 作用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 结构分类:任意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对向犯)P121
正犯 (实行犯)
先分析正犯,再分析共犯
单独正犯 共同正犯(意思联络+实行行为,主观不要求→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非相同犯罪故意 (区分同时犯)
1.共同实行犯 2.物理作用型共同正犯 3.心理作用型共同正犯①共谋②老大指派
直接正犯 间接正犯(引起+支配,主观故意)
客观:支配
强制手段:①迫使无责任年龄 ②强迫他人 ③强迫被害人自损
欺骗手段:①引诱无责任年龄、无责任能力人 ②欺骗他人,利用他人过失行为 ③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故意行为
法定身份: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间接正犯
共犯 (狭义共犯) 无法单独存在 只能是故意
教唆犯
客观
成立条件: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 注:①基本犯意图+引犯数额加重→数额加重犯的帮助犯 P134 ②犯重罪意图+引犯性质相同轻罪→不构成教唆犯 ③犯重罪意图+引犯性质不同轻罪→轻罪教唆犯
既遂条件: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
主观:有教唆故意 注:故意教唆实施不能犯→无罪
处罚:29条1款第1句:按照所起作用处罚(注:教唆对象必须特定,否则为煽动)4种情形 P136 第2句: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从重处罚 3种情形 2款:被教唆人实行+未既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帮助犯
客观
成立条件:促进正犯制造违法行为 ①帮助行为具有可能促进作用→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可能性 ②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行为
既遂条件: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帮助行为要发生实际贡献
1.提供不可能有用的帮助→帮助未遂 2.促进行为,未促进正犯既遂→帮助犯未遂 3.促进行为,正犯没有既遂→未遂的帮助犯
①物理性帮助②心理性帮助
主观:故意促进(过失促进刑法不应谴责)P140
中立的帮助行为:①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在犯罪+②客观行为是否起到实质且紧迫的促进作用 P141、142
原理:违法是一起的,责任是独立的 行为共同说(多) 部分犯罪共同说(少)
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
中途参与:承继的共同犯罪
参与时间:事前、中途、事后 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只能前一既遂后 ②窝藏、包庇罪可以在任一终局形态后 ③帮助毁灭证据罪可以在实施的任一时候
责任划分:中途参与者只需对参与后事情负责,参与前的事不负责
中途退出:脱离共犯关系→消除自己的贡献
教唆犯:消除心理贡献(打消犯意)
帮助犯:消除物理性、心理性贡献
共同正犯:消除物理性、心理性贡献(预备:明确告知脱出意思; 实行:原则上要求有效阻止犯罪)
片面的共同犯罪
片面帮助:①肯定说:只要一方有参与意识→意识到一方全部负责,未意识到一方只负责自己 ②否定说(少):要求有意思联络 注:片面望风问题→①少:起到可能作用→成立片面帮助犯 ②多:物理性帮助只有发挥实际作用才成立
片面教唆←肯定说
片面实行:①肯定说(多):有意识一方全部负责,未意识到一方只负责自己 ②否定说(少):不承认片面实行犯、承认片面帮助犯
共同犯罪的结合
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按实行犯定罪→分别分析每个人罪,想象竞合 注:(司法解释特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按主犯定同一罪名
不真正身份犯:有量刑身份一方用法定刑,无身份一方不用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P149
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过限部分
共同正犯:①不知情→不负责②知情→有无犯意
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不负故意责任,可能负过失责任
分析作为后分析不作为:判断未过限人(后行为不作为)前行为是否使被害人陷入危险状态
实行不足(要求轻重罪性质相同):均负责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P152
处罚
主犯(26条1款): 1.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2.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①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外起主要作用者 ②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首要分子:1.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97条 2.聚众犯罪首要分子:①一个人不存在主犯 ②多个人,存在主犯
处罚: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26条3款)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刑处罚 2.其他主犯:(26条4款)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27条):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①必有主犯②从犯处罚可以轻于主犯③按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
胁从犯(28条):可以按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注:1.如着手后变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定主犯 2.行为人身体完全被强制或意志自由完全被剥夺→不定胁从犯(无罪)
罪数
一个行为
继续犯:定一罪 既遂后,行为终了前第三人参与的,成立共犯
法条竞合:①A+B可包容评价为A②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想象竞合犯
加重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且一个罪名为另一个基本犯法定刑升格条件 1.基本犯未遂/中止+加重犯既遂→定加重犯既遂升格法定刑+适用未遂/中止犯从宽 2.基本犯既遂+加重犯未遂/中止→想象竞合
两个行为
结合犯:法律规定将两个罪结合成一个罪 ①拐卖+强奸=拐卖,加重 ②绑架+故意杀人/伤害重伤=绑架,加重 ③组织、运送偷越国境/走、贩、运、制毒品+妨害公务罪=前罪,加重; (其余罪+妨害公务→并罚) ④交通肇事+逃逸致死/遗弃致死=交通肇事,加重
连续犯:基于同一犯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①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定一罪(数额累计) ②法益具有人身专属性→并罚 ③发条规定按一罪→定一罪
吸收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不遗漏评价)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注:销赃①正常→不可罚②欺骗型销赃→对买家构成诈骗
牵连犯:两个行为具有手段和目的关系(牵连关系具有通常性) →择一重罪论处
刑法论
刑法的解释
解释技巧
平义解释
扩大解释(扩张解释):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 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例:“毁坏”包括物理毁坏及功能性毁坏, 功能包括一般人主观上认为的功能
缩小解释(限制解释)
类推解释:刑法禁止,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解释理由
文理解释:解释后的含义在文理上是否讲得通
体系解释:根据体系逻辑
一词多义
多词一义
同类解释
当然解释
论证无罪:举重以明轻
论证有罪:举轻以明重
刑法的功能
保障法益
保障人权
优先保障人权
刑法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
思想基础:①民主主义②自由主义:法律应当具有预测可能性
基本内容
成文的罪刑法定①法律主义: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 ②禁止习惯法
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 不禁止有利于被告的溯及既往
严格的罪刑法定: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明确的罪刑法定
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标准=法益侵害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在中国境内犯罪
属地管辖
领土、领水、领空、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船舶
犯罪行为地
共同犯罪角度:实行行为地,教唆行为地,帮助行为地
犯罪形态角度:实行行为地,预备行为地
犯罪结果地
共同犯罪角度:整体结果地,部分共犯人的结果地
犯罪形态角度:实害结果地,危险发生地
例外: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港澳台地区适用本地区刑法 3.民族自治区人大→对部分条文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
在中国境外犯罪
属人管辖:中国人在境外犯罪 (犯轻罪,可以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最高刑3年以下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境外犯罪 (①针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②犯重罪③双重犯罪原则)←均满足 ②最低刑3年以上③中国与境外该行为均为犯罪
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未决犯 注:再审程序←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
刑罚论
刑罚的体系
主刑
管制(38条):3-2-3 不关押+社区矫正,适用禁止令; 先期羁押1抵2,监视居住1抵1,同工同酬
要点:①财产刑未执行完毕禁止高消费 ②禁止进入中学及以下学校、周边 ③禁止接触被害人、证人、同案犯
拘役:1-6-1 先期羁押1抵1,监视居住2抵1,酌量报酬
有期徒刑:6-15-20(<35)-25(≥35) 先期羁押1抵1,监视居住2抵1,(强)酌量报酬
无期徒刑: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强)酌量报酬
死刑:立即执行、死缓(2年)
不适用:①犯罪时不满18 ②羁押期间怀孕(过)妇女 (49条2款) ③羁押期间满75(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
死缓(50条):①2年内 无故意犯罪→无期,重大立功→25年(51条:自死缓执行期满计算) ②故意犯罪→报最高院核准执行;死缓时间重新计算,报最高院备案
附加刑
罚金(52、53条)P171
没收财产(59、60、36条):1.范围: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2.由一审法院执行3.执行顺序:①赔偿被害人②民事债务(正当债务+债权人请求)③财产刑
并罚:分别执行 罚金可分期缴纳(未来的钱) 没收只能一次(当下现有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1.必须附加:①死、无期②危害国家安全 2.起算:①独立:判决执行之日②管制+:同时 ③拘役+:主刑执行完毕之日(1-5年) ④有期+:主刑执行完毕(假释)之日(酌减后不少于1年)
驱逐出境:1.独立适用2.附加适用:可主刑执行完毕后
非刑罚处罚措施
第37条之一:从业禁止(3-5年),主刑执行完毕(假释)之日
64条:1.违法所得一切财务 ①违法所得财务(行为时)+产生收益(案发时) ②追缴:尚存违法所得财务→属于被害人的返还,其余上缴 ③无法追缴的责令退赔 2.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务” ①犯罪工具②组成犯罪行为之物③具有该类犯罪的通常性
单纯宣告有罪
刑罚的裁量
量刑情节:1.从重、从轻:同一个刑格内 2.减轻(63条1款):下一个刑格内 3.特别减轻处罚制度(63条2款) 4.免除处罚:有罪判决→可有非刑罚处罚
累犯
一般累犯:①前后罪均故意 ②前后罪均有期以上 ③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赦免)后5年内 ④都满18
特殊累犯:①前后罪均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任一) ②刑度不要求③时间不要求 ④多:都满18
自首
一般自首(67条1款):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自动投案:1.犯罪成立后—被动归案前 2.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看证据证明程度 3.投案对象:司法机关、非司法机关、有关个人 4.投案彻底性:自愿接受控制直到最终审判(注:逃跑又回来P179)
如实供述:1.如实:①主观标准(多),客观标准(少) ②只要求“事实判断”,不要求“价值评价(法律适用)” 2.供述:①只要求主要犯罪事实 ②要求供述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 ③截止时间:一审判决前 ④共同犯罪必须供述同案犯
准自首(67条2款):因A罪被动归案,供述B罪(司法机关未掌握)
特殊
数罪自首:各算各账
交通肇事逃逸后又归案→自首
单位犯罪自首:①单位可为自首主体(单位集体决定) ②单位未自首,主管人员(领导)自首→单位自首 ③单位未自首,直接责任人员(办事人)自首→个人自首 ④单位自首,主管人、直接责任人坦白→自首
坦白(67条3款):因A罪被动归案,供述A罪
立功 68、78条
揭发他人犯罪:1.犯罪:仅要求客观上是侵害法益行为2.他人:不能是共犯人 3.揭发包含被害人 4.双罚的对象犯中,自首、坦白与立功竞合 5.其他犯罪中,自首、坦白与立功并列
协助抓捕犯人:1.约犯罪嫌疑人(含同案犯)2.当场指认、辨认…3.带人抓… 4.提供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信息 5.提供同案犯犯罪后新信息
阻止他人犯罪
提供犯罪线索: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购买√,羁押前亲友告知√)
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
数罪并罚 69条
原则
吸收原则:①死+其他=死②无期+其他=无期③有期+拘役=有期
限制加重原则:有+有→单罪6月-15年, 数罪并罚:上限—— 总和刑期≥35年,上限25年 20年≤总和刑期<35年,上限20年 总和刑期<20年,上限为总和刑期 下限——数刑中最高刑
并科原则:有期/拘役+管制→分别执行
附加刑:①种类相同→合并执行②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注:罚金与没收财产不同)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70条) 1.已经判决2个罪,漏罪与前2个罪决定执行的刑期并 2.漏罪拘役无影响,漏罪管制加执行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71条):刑罚执行完毕前犯新罪 1.新罪拘役:当时发现→无影响,前罪执行完毕后发现→执行拘役 2.新罪管制:加执行 3.倒挂情形:不考虑上限,直接以下限定刑期
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先解决漏罪,在解决新罪→先并后减再并
缓刑
1.性质:暂缓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刑罚 2.对象条件:①适用:3年以下(含3年)有期或拘役的罪犯(含数罪并罚) ②不适用: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3.实质条件:不再有人身危险性 4.优待对象:①一般人同时满足上述→可以 ②<18、怀孕、≥75同时满足上述→应当 5.可同时适用禁止令,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6.期限一般比主刑时间长,先行羁押不抵扣 注:与罪名性质无关
成功的缓刑:原判罚不再执行 失败的缓刑: 1.发现漏罪:①考验期内发现→撤销缓刑,数罪并罚②考验期满后发现→另行起诉 2.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不论何时发现,后不能再用缓刑)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减刑
78条:针对自由刑,不包括死缓减为无、有→刑种变更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的→不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判处无期的→不少于13年 判处死缓的: 普通死缓,减为无/有→不少于15年 限制减刑死缓:减为25年→不少于20年 减为无期的→不少于25年 均从死缓二年期满起算
假释
条件:1.有期/无期 2.禁止:①累犯②烧杀淫掠,绑组爆投+10年以上 3.除①②外其他死缓改无/有→可以假释 4.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不再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5.假释考验期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条件与期限: 有期—已执行原判决刑期1/2以上→剩余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已执行13年以上→10年 死缓—已执行15年以上→以上相同 例外: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不受限制
成功的假释:原判罚执行完毕 失败的假释: 1.发现漏罪:①考验期内发现→撤销假释,数罪并罚②考验期满后发现→另行起诉 2.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不论何时发现)
时效
追随时效期限: 不满5年有期—5年 5年以上不满10年—10年 10年以上有期—15年 无期/死刑—20年(存在特别追诉制度→最高检核准)
1.单位犯罪追诉期一律5年,直接责任人按自然人算 2.共同犯罪→各算各账 3.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各算各账
追诉时效计算:起算日→犯罪成立之日(连续犯、继续犯→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截止日→审判之日
追诉时效的延长:88条1款:立案侦查/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无限延长 88条2款: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公检法应当立案不予立案的→无限延长
追溯时效的中断并重新计算:89条2款: 追诉期限内又犯罪,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注:1.共同犯罪各共犯人各算各账 2.后罪我国有管辖权
不能犯:主观有犯意,客观无法益侵害危险 ①对象不能犯②手段不能犯(迷信犯)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P95 ————12————14————16————18————75—— 完全无责任年龄 ½ 相对责任年龄 ½ 完全责任年龄 ½ 2种罪 ½ 8种罪 ½ ½ 减轻责任年龄 ½ ½减轻责任
12-14→2+2+1
14-16→烧杀淫掠,伤贩爆投 (指8种行为,不仅限于罪名) 帮助行为不负刑责
不含绑架,拐卖,走私、制造、运输毒品
包含法律拟制来的8种罪: 5: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过失致死→故意杀人 3:携带凶器抢夺(267条2款)、事后转化抢劫(269条)、聚众“打砸抢”种损坏、抢夺财务(289条)→抢劫
16+→17条1款、5款,《修正案(十一)》将原“收容教养”改为“矫治教育”
≥12<18→应当从轻或减轻 17条4款 ≥75→故意犯罪,可以减轻;过失犯罪,应当减轻
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
责任能力程度:完全、相对、完全无 P97 注:心理疾病≠精神病
特殊人群:①又聋又哑、盲人→减免,残疾人≠精神病人 ②病理性醉酒→完全无 ③吸毒→完全,第一次幻觉中犯罪→过失犯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 →责任年龄计算以行为时为标准(包括不作为)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
“同时”要求:实施行为时有责任能力,结果发生时不要求
既遂条件:具有责任能力时行为与结果有无关系
原因自由行为:有责任能力时使自己陷入丧失能力的状态而实施侵害行为 事前主观与实施行为:一致→既遂,不一致→前罪预备,后罪不负刑责
违法认识可能性
事实认识错误:针对事实产生认识错误(事实指客观要件)→不成立故意犯罪
法律认识错误:针对刑法的禁止性产生认识错误→判断有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法律不强人所难→①近亲属间窝藏、包庇不追究或从宽②销赃无需另定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20条第1款
需事先存在法益侵害性
起因条件: 面临的侵害具有
不法性:①侵害行为仅限于人的行为 ②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③包括对国家、公共法益的不法侵害(但需满足紧迫性条件)
客观性:只要是客观的不法侵害即可,前加任何条件无关 原则上面临不法侵害防卫人没有躲避义务 例外:遇到精神病、未成年人实施的→先躲避
现实性→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①不可能故意 ②防卫有过失是过失犯罪 ③没有过失是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的开始:提前设立防卫装置 需满足①手段具有相当性 ②手段不侵害其他法益
不法侵害的结束:①不法侵害行为结束 +②不法侵害的危险(继续实施可能性、反扑可能性)消除 注:财产犯罪特殊处理:被害人当场来得及挽回时视为未结束
防卫不适时:①故意犯罪②过失犯罪③意外事件
意思条件
防卫认识 偶然防卫:①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本位主义) 观点展示 ②防卫认识必要说(行为本位主义)
防卫意图: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图与侵害意图可以并存
缺乏防卫意思: ①防卫挑拨(没有防卫意思只有犯罪故意)→故意犯罪 ②相互斗殴:斗殴无防卫,斗殴有承诺(重伤无效)
斗殴中正当防卫:①一方停止②一方突然升级
相互斗殴 一方故意伤害另一方防卫 区分: ①看谁先动手②看地点 (不能因为事前进行防卫准备认为有不法侵害意图)
对象条件: 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
针对共犯人:①可对直接实行犯进行防卫反击 ②对幕后的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防卫反击 ③帮助犯如具有攻击性帮助行为可以防卫
针对物品:防卫手段既可以针对侵害人身体也可以针对其物品 损坏物品能起到制止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效果→成立正当防卫
3种特殊情况P65
限度条件 20条第2款
判断标准:①必要性标准: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 (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②相当性标准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减轻或免除 客观发生过当结果,主观至少有过失(无过失→意外)
最厉害的正当防卫 P66 20条第3款
紧急避险 对正当防卫原则 上不能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
危险的来源:必须存在现实危险 注:①对他人合法行为制造的危险不能紧急避险 ②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面临职务、业务带来的危险不能 ③可以为保护国家、公共法益而紧急避险
危险的现实性:现实存在的危险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意思条件
避险认识:①认识不要说②认识必要说
避险意图:不要求具有避险意图
不得已条件:避险手段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成立
限度条件: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①生命>身体健康>人身自由>财产 ②财产法益可以画等号 ③生命法益不能画等号→注定被牺牲的可以对其紧急避险保护多数人
被害人承诺
现实的被害人承诺
承诺的权限与范围: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可放弃:财产、名誉、自由、身体权轻伤 不可放弃:生命
承诺的时间:现实的事前承诺
承诺的能力: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
承诺的意思表示: 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
甲骗乙,乙产生认识错误→①事实认识错误→无效②动机错误→有效
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①甲不知道→有效②甲知道,欺骗→无效,利用→有效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①被害人没有现实承诺②推定被害人会承诺 ③必须为了被害人一部分法益而牺牲另一部分法益(牺牲≤保护) ④必须是被害人有权处分的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