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典:物权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典:物权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所有权,一般规定。知识梳理清楚,非常实用,值得收藏。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典:合同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订立,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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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
一般规定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特征
1.无权是直接支配 物的绝对权
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
物权以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内容
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变更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
也称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基于物权绝对性要求,为避免物权权利混乱和冲突,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也应仅为一个物
公示、公信原则
公式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重要原则
4.物权的变动·
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主要表现
1.是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取登记生效制度
2.是动产物权变动已交付作为要件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
3.指示交付
4.占有改定
5.物权的保护
是指为了保障权利人对物利用的实现,在法律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对其利益的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包括
1.确权请求权
2.返还原物请求权
3.排除妨碍请求权
4.恢复原状请求权
所有权
所有权的一般规定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无限期物权
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为根据,直接通过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
1.劳动生产
2.收取孳息
3.填附
4.无助财产,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5.国家强制
共有
共有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种类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共有权的行使
对于共有权的行使,我国物权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这一原则统一适用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共有财产的处分
2.有财产的分割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概念
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住房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与行使
1.专用权
专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单独性灵魂
2.共有权
共有权是指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为标的物,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不可分割的共同所有权
3.管理权
管理权是指区分建筑物的业主作为整栋建筑物所有人团体成员之一所享有的权利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土地,采取家庭承包、公开协商方式承包,依法对所承包的土地等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权
土地承包权的取得
两种方式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也可以设立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权的内容
土地承包权人的权利
土地承包人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同时享有依法流转的权利。
土地承包人的义务
土地承包权人应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
土地经营权
权利人可以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将土地经营权流转。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是指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适用,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特殊的用益物权,与传统民法上权存在一些区别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凡已经行使了宅基地申请权且取得了宅基地的,因出卖房屋、抵押房屋导致无房屋居住的,不能再申请取得宅基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为国家所有的城镇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限于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划拨方式
2.出让方式
3.流转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和流转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是
1.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费用
2.合理使用土地
3.依法保护土地
4.恢复土地原状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流转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
地役权
地役权是为利用他人土地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担保物权
1.抵押权
1.抵押的概念
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为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物登记
设立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4.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对租凭关系的影响
租凭在先,抵押在后,是指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用于抵押’
抵押在先,租凭在后,是指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用于出租
5.抵押权的实现
实现方式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2.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最高额抵押
2.质押权
3.留置权
留置的概念
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的效力
留置担保的范围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保管
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消灭
主债权消灭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