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典:合同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典:合同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订立,一般规定。
编辑于2024-12-05 11:10:47民法典:合同
一般规定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
合同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并使双方意思表示趋于一致,达成合意的过程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有所不同
要约
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一: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条件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条件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意图(即表明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条件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邀请
引诱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
如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
要约的生效
以对话的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的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注意,“ 到达“,并不意味着相对人必须亲自收到,只要要约已进入受领人的控制领域,并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期待受领人能够知悉意思表示的内容,就视为已经到达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得以撤回的原因是,要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任何影响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该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邀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邀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要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或在此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
要约被拒绝
要约被依法撤销
曾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构成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承诺的方式应符合要约的要求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生效
如果是以对话方式作出,则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如果是以非对话的方式作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
一般包括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的定义与法律效力;
免责条款的基本概念及法律定义;
免责条款在合同中的有效条件;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与法律依据;
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实际应用。
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常见类型;
法定免责条款的解读与应用;
约定免责条款的自定义空间;
免责条款中常见的限制责任类型;
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识别与风险;
合同订立过程中免责条款的协商与注意事项;
免责条款的合法性审查要点;
免责条款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免责条款是否经双方协商同意;
免责条款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审查。
免责条款在合同纠纷中的应用与限制;
免责条款的定义及法律效力;
合同中免责条款的适用情形;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与判定;
免责条款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定;
免责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格式条款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双方协商的条款
民法典合同编对格式条款的适用作出的特殊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
具有某些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过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的概念
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及法律效力。
合同的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效力待定合同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不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注:并非所有的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都必须经过追认才能生效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概念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种类
依据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合同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类型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且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撤销权的行驶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概述
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
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违约行为形态
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的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做出的分类
预期违约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面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实际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将构成实际违约
拒绝履行
延迟履行
不适当履行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继续履行
也称强制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
采取补救措施
是指因当事人一方履行的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对方的哟球所采取的特殊救济措施
赔偿损失
是指在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为了弥补受害人而向其支付一定金额金钱的责任形式
支付违约金
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一方违约后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定金
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事先约定的,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概念
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变更的条件
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
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必须是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均构成违约,而未变更的部分继续有效
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概述
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债权的转让
是指债权人将合同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不能转让合同债权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合同债务的转移
是指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的移交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债权和债务一起转让給第三人,该第三人在转移范围内承受合同上的地位,享有合同债权,承担合同债务
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概述
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清偿
合同的解除
抵销
提存
免除
混同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效益履行原则
绿色履行原则
合同履行的规则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规则
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
1.合同漏洞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现象
2。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性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4.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5.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6.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7.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电子合同的履行规则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的规则
债务人提前从履行或部分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履行,但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接受履行
当事人部分事项变化后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情势变更规则
子主题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之分,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享有拒绝对方全部或者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对方全部或者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时,享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保全
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履行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表现为债务人未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债权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
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