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物权概述
这是一篇关于物权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物权总论、物权的种类、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等、总结全面细致,适合做为复习资料。
本篇导图整理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知识点,这一小点无论在高考还是考研中都会出现,点进来就不要划走哦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宪法知识总结思维导图
极限词查询
法律相关的英语词汇
政治必修一第一单元
刑法笔记之刑法总则知识架构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物权
物权总论
物权概述
概念
特征
物的法定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
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息(孳息的归属
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优于债权
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一物二卖的场景,交付or登记取得所有权人的权利优于未取得标的物的债权人
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上有用益物权的存在,无论其成立先后,该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债权人不得对物权人请求转移其物,也不得请求除去该物上之物权。反之当债权的存在妨害物权的实现时,用益物权人得以因其权利的形式而除去债权
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优先受偿
例外
民法典725:买卖不破租赁;221条预告登记对债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对于同一标的物,成立在先的物权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表现先成立的物权人优先享受其利益,并且后成立的物权存在妨害时可以进行排斥和消灭
例外: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成立于物权之后,仍可以优于所有权性质权利;民法典456:法律规定的物权的先后顺序
物权的追及效力
不管物权的标的物流转到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物权人可追及其物行使权利;例外:善意取得制度与时效取得制度来切断物权的追及效力,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与交易安全
物权的排除妨害效力
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支配的权利(物权请求权),也可基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发生
物权请求权
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妨害预防请求权
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的形态
物权的发生
原始取得
主体最初获得物的所有权,如劳动创造、先占、孳息
公法方式
私法方式
继受取得
合同赠与合同,继承
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转让
物权的消灭
物权变动的原因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
设立物权合同、物权的抛弃
事实行为与事件
生产、先占、添附、混同;物权人死亡等
公法行为
征收、裁决、法院判决、仲裁机构的判决等
物权变动的模式
一般的物权变动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登记+交付的债券形式主义
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
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09条 不动产+不动产的例外情形(地役权+国家自然资源)
349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
368、370条 居住权
402条 抵押权
433、444、445对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等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24条 动产
225条 动产的特殊规定:机动车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债权意思主义(订立债权即发生发生物权变动,不需要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
物权变动=合同生效 嘉盛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 333条
地役权 374条
动产抵押权 403条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事件:继承(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守遗赠
事实行为:物权人死亡、合法建造、拆除
征收
法院裁决
形成之诉:直接物权变动
确认之诉:物权不变
给付之诉:物权不直接因判决而变动
两者的关系
特殊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226条
受让人已经先行占有标的物,之后双方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指示交付 227条
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将对第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通知第三人占有人,以代物的实际交易
占有改定 228条
出让人让然继续占有该动产,可以与受让人另行约定,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卖出租回、卖出借回)
子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