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四章宪法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章宪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宪法实施的保证,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编辑于2024-12-27 12:26:38第四章 宪法
概述
概述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 v.s普通法律
规定内容
国家生活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法律效力
制定和修改程序
宪法的修改
提议:全人常或1/5以上全人大代表
通过:全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
审议: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审议
其他议案
全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宪法是对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确认和保障该国民主制度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产生及其发展
世界上最早的宪法:英国的“不成文宪法”
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
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
世界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
我国近代宪治运动和宪法
伪宪法
《中华民国约法》
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四次全面修改1954、1975、1978、1982(现行)
1954: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982 :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之前
五次部分修改1988、1993、1999、2004、2018
1988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对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增加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容
将宪法有关条文中的“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由三年改为五年
1999
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
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增加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
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地位
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补偿)
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
完善紧急状态制度
在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
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由三年改为五年
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2018
国家机构增加了监察机关
国务院职权新增生态文明建设
立法权下放
取消国家主席任届限制
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国家性质和根本制度
国家性质/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工人阶级的领导
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工农联盟
我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力量: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
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力量:知识分子、工人、农民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优越性
1. 充分保证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地位
2. 充分保证了国家权力的集中行使
3. 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 选举权的普遍性
享有选举权的人的广泛性
2. 选举权的平等性
选民有平等的投票权+每一代表产生的人口比例相等
3.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直接选举:县级及以下(乡、县),选举委员会 间接选举:人大主席团
4. 无记名投票
5. 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选举人具有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
6. 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国家结构形式:我国采取单一制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该自治地方的人大和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的负责人主要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行政区域划分
省
自治区
省、自治区
自治州
县、自治县、市
县
自治县
乡、民族乡、镇
市
直辖市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经济制度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形式
全民所有制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城镇中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土地所有制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
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企业依法享有自主权和实行民主管理
“五个文明”协调发展 :物质、政治、精神、社会、生态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概念
公民:法律概念
人民:政治概念+历史范畴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广泛性、真实性、一致性、平等性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实质内容和目的是人的生存和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社会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公民基本权利
1.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2. 宗教信仰自由
3. 人身自由
狭义: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逮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
广义: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监督权)
5. 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的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
6. 文化教育权利
7. 妇女的权利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受国家的保护
8.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华侨: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归侨和侨眷: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公民基本义务
1.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2. 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3.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 依法服兵役
5. 依法纳税
国家机构
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1. 民主集中制原则
2. 法治原则
3. 群众路线原则
4. 效率和精简的原则
组织系统
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
职权
(1)行使国家立法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2)监督宪法实施
(3)决定、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4)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如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的预算机器执行情况的报告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
职权
(1)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立法权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律),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和他相抵触;解释法律
(3)监督权
(4)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任免权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5)对国家重大问题和外事工作的决定权
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决定特赦;宣布战争状态
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
(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总理负责制/首长负责制 国务院总理在领导国务院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国务院工作负全部责任,并有完全的决定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向全人大、全人常提出议案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宣布紧急状态(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
批准行政划分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各部委: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家主席
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
根据全人大和全人常的决定
公布法律
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
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发布特赦令、动员令,宣布紧急状态、战争状态
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国家军事领导机关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负责制
国家监察机关
监察委员会(2018)
国家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
最高
地方(高级、中级、基层)
专门
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时应该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辩护制度
回避制度
工作原则
1.独立行使审判权
2.公开审判制度
3.两审终审制度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5.集体领导制度
合议制度
人民审判
国家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双重领导体制
最高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工作原则
1. 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
2. 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宪法实施的保证
模式
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立法机关解释和监督
瑞士:联邦议会
我国:全人常解释宪法,全人大及全人常监督宪法实施 ➕合宪性审查
设立专门机构
法国:宪法委员会
德国/奥地利:宪法法院
没有***限制
国家主席
中央军委主席
不报告工作
国家主席
中央军委主席
监察委员会
上下级关系
领导
政府
检察院
监察委员会
行政:命令关系
监督
法院
指导+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