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四章国际私法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四章国际私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民事诉讼程序,适用,外国法的适用,冲突规范和 准据法的确定,概述。
编辑于2024-12-27 12:34:40第十四章 国际私法
概述
概念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广义)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和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调整对象
具有任一即为 涉外民事关系
(1)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
(2)客体是位于外国的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民事关系据以确立、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
通过国内冲突规范,来指定用本国法或外国法作为准据法,然后依该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直接调整
用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有关的民事关系得到调整,从而避免法律适用的冲突
渊源
各国的国内立法(主要渊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国际渊源
国际条约
国家惯例
价格条件/价格术语
CIF(到岸价格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FOB(离岸价格free on board) CFR(成本加运费cost and freight)
性质和作用
基本性质
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公共秩序保留”
排除与本国民法基本原则严重抵触的外国法的适用,以保证本国民法制度的完整性
冲突规范和 准据法的确定
概念
冲突规范
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规范
是在调整或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法律的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则
是一种间接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准据法
被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冲突规范的结构
前一部分:范围
指出有关规范适用于调整何种民事关系或解决何种法律问题
后一部分:系属公式 /准据法的表述公式
指出调整和解决“范围”中所指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应适用的法律
类型
按其指定适用法律的方式的不同
1. 单边冲突规范
主要用来指定何种法律关系于何种情况下只应适用本国法(有时也用来指定只适用某一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2. 双边冲突规范
只抽象地规定一个待确定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适用什么地方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3. 重叠性冲突规范
规定解决某一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例: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法律
4. 选择性冲突规范
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需要选择适用其中一个连结点所指定的国家的法律来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识别
概念
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连结点/连结因素
概念
是把特定种类的法律关系和一定国家的法律联系起来的媒介或纽带。在每一个冲突规范中,至少有一个连结点
常用连接点
1. 国籍、住所或居所
2. 物之所在地
3. 行为地
4. 当事人的自主选择
“意思自治”原则
5. 法院地
6. 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除国籍外,其他连结点一般均以法院地法的观点来决定
外国法的适用
反致制度
反致
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援用乙国法时,认为应该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律,于是甲国法院接受乙国法的这种指定,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情况
转致
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法冲突规范却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判案的情况
我国采取实体指引说,“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否定了反致制度的前提
公共秩序保留
如果按本国冲突规则的指引去适用某一外国法,或根据管辖权规则去承认并执行某一外国判决,其结果会与本国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发生严重的抵触,即可认为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违背,而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或拒绝承认其判决在本国的效力
法律规避
概念
当事人故意制造另一个连结点,以避开依有关冲突规范指定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规,并取得自己所希望的准据法的适用,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成立或确认的脱法行为
结婚、离婚
要件
1. 当事人应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2. 被规避的法律应是本国的强行性法规
3. 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一般规定
民事主体
婚姻家庭
继承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管辖权
凡被告住所、居所或主事务所在我国境内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但是如果对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的诉讼,原告住所在我国,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我国专属管辖权
1. 因位于我国境内的不动产提起的诉讼
2. 在我国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
3. 被继承人死亡前住所地在我国或主要遗产在我国的继承遗产的诉讼
4.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案件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权利
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可依对等原则加以限制
义务
送达、期间、财产扣押
司法协助
一国法院接受他国法院的委托,代为进行某些诉讼行为,如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询问当事人、证人,代为鉴定或勘察现场,协助执行它所作出的判决(广义)
判决的相互委托承认与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
概念
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就国际商事争议进行的仲裁
特点
自主性和灵活性,任意性和民间性,有必要的强制执行力作保证,花费低廉、程序快捷
国际仲裁机构
临时性
常设
一般性的
专业性的
地区性的
国际性的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概念
指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国际商事争议交付仲裁裁决的一种协议
内容
提交仲裁的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裁决的效力
法律效力
1. 对于当事人: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
2. 对于仲裁庭和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受理案件、行使仲裁管辖权、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依据,同时也受其限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针对仲裁庭超越仲裁协议范围行使管辖权提出异议
3. 对于法院: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4.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进行有关仲裁程序的依据
5. 仲裁协议也是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要件
1. 当事人具有缔结仲裁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当事人之间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3. 仲裁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4. 仲裁协议具备合法的形式和内容
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程序
法律适用
中国的仲裁裁决异议制度
裁决的异议程序
裁定撤销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我国的两项保留
1. 我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
2. 我国只对根据我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港澳:《…安排》
台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