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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规范、渊源和分类,法的起源、本质和基本特征。
编辑于2024-12-27 12:27:12第一章 法的一般原理
法的起源、本质和基本特征
词源词义
广义的法律
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律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的起源
法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以阶级的出现为前提,阶级的出现是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运动的结果
法的本质
法的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
法体现整个统治阶级意志,但不能理解为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其体现的并非一般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并不是统治阶级的随心所欲,而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社会性:社会生活的共同需要
政治职能:直接实现统治阶级专政、维护统治阶级利益
社会职能:对社会生产、各种公共事务和公共秩序的管理
法的本质是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法的阶级性的实现有赖于法的社会性的实现,法的社会性是法的阶级性的基础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主导方面是它的社会性
法的基本特征
1.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2.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制定
国家机关根据统治阶级的意愿和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不同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国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
认可
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赋予某些已经存在的行为规范(如习惯、道德规范等)以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的规范
3.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但权利享有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或者当义务承担者拒不履行义务时,有关国家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来保证权利的实现或义务的履行
4. 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的定义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和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规范、渊源和分类
法律规范
逻辑构成
适用条件
行为准则
法律后果
三要素在条文表述中都可省略, 逻辑上缺一不可
法律规范不等于法律条文
可以一一对应,也可以不对应
法律规范是内容,法律条文是形式
分类
按法律规范本身性质
义务性规范
应为
禁止性规范
不为
命令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
可为
任意性规范
按内容确定程度
确定性规范
直接、明确地规定规范内容的一种规范
准用性规范
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予援用其他有关的规范
委任性规范
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了它的内容将由其他法律规范加以规定
法的渊源 (载体/表现形式)
概念: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
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概念:规范性文件,即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法
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
含判例: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判决
法的分类
一般分类
1.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
2. 根本法和普通法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3. 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内容性质
4. 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的适用范围
5. 国际法和国内法
法的创制和适用的主体
6. 公法和私法
法律运用的目的(公共/私人利益)
公私法有融合的趋势:社会法(劳动法)、经济法既不属于公法又不属于私法
五大法系
英美法系
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由于英国法律是以中世纪英国“普通法”(相对“衡平法”而言)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所以又称普通法系。 (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法,无公法私法之分)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是指在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区分公法私法)
其他
中国法系
已弃用(封建)
印度法系
伊斯兰法系
宗教法
法系,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
法的历史类型(马克思主义法学)
以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为标准,对法所作的最基本的分类
奴隶制类型
封建制类型
资本主义类型
社会主义类型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与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
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
法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法积极反作用于产生它的经济基础
法与政治
法和统治阶级的政策的联系最为密切,它把统治阶级的政策具体化、条文化、定型化,使之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以保证统治阶级政策的实现。国家的立法活动,实质上就是把体现为政策的统治阶级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法与道德
共同点
法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都是社会规范
差别
1. 产生和发展趋势不同: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道德存在于人类社会每一个历史阶段。
2. 形成的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通常以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自发、逐渐形成的,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
3. 强制力不同: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的实现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
4. 调整范围不同:法调整的仅限于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部份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要广泛得多,它不但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还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提出要求。
5. 体系不同:法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一国之内只有一个法律体系。道德则不同,各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并形成各自的体系,因而一国之内可能有几个道德体系并存。当然,占统治地位的必然是统治阶级的道德。
第三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
社会主义法制
概念: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目的在于确立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当家作主和进行建设所必需的法律秩序。
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023真题)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
民主是种国家形态 ,则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了民主的本质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
人民当家作主
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互相依存、相辅相成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制
法律意识: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
法律意识对健全法制的作用
1. 没有立法的愿望和动机,就不会有立法的活动
2.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律的执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作用尤其显著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的概念:法治就是依法治国,即依照法律治理国家
法治v.s法制
联系
都是法现象的社会上层建筑,都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产物
法制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条件
法治本身反过来又要求有完备的反映广大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良好的国家法律和制度
区别
1.固有属性不同
法治与人治相对
2.在治理国家中的地位不同
法制是治理国家的工具,即“以法治国” 法治是法的统治,或“依法治国”
3.与民主的关系不同
法制与民主政治无必然联系
4.经济条件不同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依法治国
概念 (是什么?)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为什么?)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依法治国的必备条件 (怎么做?)
1.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
2.完善法律体系
3.强化民主法治
4.坚持依法行政
5.保障公正司法
6.搞好法律监督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
产生和本质
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
以党的政策为指导/核心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良法善治
社会主义法与客观规律
法要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就必须使它的内容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
制定
概念
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的活动
广义
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狭义
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最高立法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
1.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坚持立法公开,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3.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或权力与责任
4.立法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6.保持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权限
法律
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
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普通法律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专属立法事项(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
(1)国家主权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强制措施和刑罚
(6)税收基本制度
(7)对非国家财产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11)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制定行政法规
规定事项
(1)执行法律
(2)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授权决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依法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授权立法
主要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把本属自己的立法权,部分地授予行政机关,但有时也指对地方国家机关的授权
法律保留:只能由基本法律(全人大)规定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程序
法律案的提出
向全人大
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和最高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
向全人常
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和最高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法律案的审议
专门委员会
法律案的表决
过半数通过(1/2以上出席代表)
法律的公布
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国家主席无否决权)
渊源
规范性文件
宪法
法律(狭义)
行政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国务院所属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调整和规定关于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规章:是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和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为保证宪法、法律和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一般规定关于本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以及其他比较重大的问题
单行条例:通常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和本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法律法规做出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或者规定本自治地方某一具体事项
区别:事项不同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我国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宪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制定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规范性文件
国际条约
我国同外国签订的含有规范性内容的某些条约
名称、结构
编、章、节、条(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单位)、款、项、目
系统化
法律汇编(不是立法活动)
把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按颁布的年代顺序或按所属的法律部门,分门别类地加以系统排列,并汇编成册
法律编纂(是立法活动)
对某一法律部门或法律制度的全部现行规范,根据一定的原则进行审查,既要别除其中过时的、重叠的、前后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部分,又要根据新情况,对原有的规范做修改、补充,或制定新规范以填补空白,从而形成一种结构严密、规范之间相协调一致、内容系统完整的新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
概念:法的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把内容不同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为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宪法及其相关法 (2)行政法 (3)民法和婚姻家庭法 (4)商法 (5)经济法 (6)社会法 (7)刑法 (8)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 (9)军事法
体系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概念:法的体系亦称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所有法律部门的各个层次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实施
概念和方式
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法的实施有两种方式,即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
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某种带有强制性的措施,实现法律对特定社会关系调整的活动
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基本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相互关系
1. 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
2. 同位法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 同位法中新法优于旧法
4. 不溯及既往
例外:《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
5. “变通规定”
自治条例
效力、解释、冲突
法的效力
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
法律解释
概念: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正式/有权/法定解释
立法(全人常)、司法(最高院最高检)、行政、地方性解释
非正式/无权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宣传性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法律冲突P17
新的一般法vs旧的特别法
法律之间事项:人大常委会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事项: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vs部门规章
国务院同地: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同部:全人常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 部门规章vs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裁决
授权立法vs法律
全人常裁决
法的遵守
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违法和法律责任、法律制裁
违法: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由于过错而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条件
1.行为问题,而不是思想问题
2.行为必须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对社会造成危害
3.一般地说,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4.行为人必须有责任能力或者行为能力
法律责任
广义
法律责任=法律义务
含无过错责任
狭义
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违宪责任
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负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惩罚措施
刑事、民事、行政、违宪制裁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概念
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的存在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关系是法在实际生活中的体现。
构成
主体
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2)
主体应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V.S权利
行为能力:是只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内容
权利和义务(相对的)
客体
物、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人体
法律事实
概念: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就是法律事实。
分类
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行为
按形式分
积极(作为)、消极(不作为)
按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分
合法、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