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物权概说,期日和期间,诉讼时效,民事责任,财产继承,婚姻家庭,人身权,知识产权,债权。
编辑于2024-12-27 12:28:01民法
民法概述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私权力关系)的法律。
基本特征
1.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 经济利益上等价有偿
3. 意思表示自愿
对“民法”的理解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国家颁布的所有私法规范的总称
渊源(我国)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司法解释
我国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任务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基本原则
1.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我国民法的首要原则
2.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最基本的要求
3. 意思自治原则
4. 公平原则
在合同领域内,公平原则就体现为等价有偿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和显失公平制度
体现实质正义的要求
5. 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中的最高原则,帝王条款
不仅是对道德观念的法律确认,更是法律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属于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任何协议加以排除和规避
6. 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不得违背强制性规定
7. 绿色原则
解决代际公平的问题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力义务关系
三个缺一不可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法律事实
概念:依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分为事件和行为
侵权是事件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未出生的胎儿:实践中认为并不具有权力能力。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视为)
民事权利能力V.S民事权利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是指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及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一律平等的
民事权利能力不能限制、转让或抛弃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要取得实际的民事权利,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进入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去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一段期间,某利害关系人可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
下落不明满2年
一般: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特别: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公告期间3个月
后果
不具有终止或中止一个人的权利能力的效力,而只涉及其财产的管理,产生财产代管人
不影响婚姻关系
宣告死亡
概念: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失踪人已死亡进行的一种法律推定
下落不明
满4年
意外事故满2年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限制
公告期间
1年
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3个月
后果
死亡宣告一经成立,被宣告人的财产即发生继承关系
婚姻关系即行解除
引起死亡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指自然人得依自己的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能否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年龄和心智
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虽达到18岁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监护
概念: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制度
我国包括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种监护制度
分类
法定监护
是指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监护
监护人顺序
未成年人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
无/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
如果没有依法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
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遗嘱监护
指被监护人的父母在担任监护人期间,通过遗嘱的方式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的制度
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法人
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基本特征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终止
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行为)
分类
私法人
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租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公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法人终止
法人的事业和目的已经完成或已经实现或已不能完成和不能实现
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
特殊
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非法人组织
概念: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律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也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专业服务机构
民事权利
概念
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权利,是法律为了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的保障
分类
人身权
人格权
身份权
财产权
物权
债权
综合性权利
知识产权、社员权、继承权
取得和行使
取得
原始取得:民事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民事法律行为,最初取得民事权利或不依赖于原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某项民事权利
继受取得/传来取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权利人那里取得某项民事权利
行使
民事主体可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行为
种类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和要物法律行为或实践法律行为
要件
成立要件
当事人
标的(内容)
意思表示
生效要件
1. 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 标的(内容)须适当
3. 意思表示需健全
4. 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效力瑕疵
无效
1. 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实质上没有意思表示)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4.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5.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
概念: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该已经发生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有意思表示)
1.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 因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2. 无代理权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行为
3.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行为(有代理权)
4. 无处分权人因无权处分而从事的行为
附条件生效和附期限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的发生与否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
所附条件
未来有可能发生而又不一定发生的客观情况
由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不得有悖于法律、道德和社会公益
不得损害相对人利益
附期限: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概念
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称为代理
特征
1. 代理是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2. 代理人必须独立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3. 代理行为必须以产生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后果为目的
不能代理的行为
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婚姻登记和遗嘱行为,是不能代理的(必须本人到场)
种类
意定代理/委托代理
概念: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代理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为的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
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人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转(复)代理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委托代理终止情形
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但在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行的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物完成时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法定代理
以一定的身份关系存在为依据,有法律直接规定的代理,称为法定代理
父母、子女、夫妻可互为法定代表人
民法
物权概说
物权
概念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所有规范和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大陆法系)
特征
1.支配性
物权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支配,不需要借助其他任何人的行为
2.对世性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3.排他性
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他人不法侵害的效力; 同一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
4.绝对性
绝对权的行使不需义务人的积极协助行为,仅有权利人的合法支配行为即能实现
分类
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因而又称“完全物权”
(其)他物权:基于所有权产生的、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又称“他物权”,由于其支配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故也称为“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对他物权的再分类)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地上权
地役权
永佃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按物权客体的性质而作的分类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类型、内容及创立方式,由法律规定
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
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由物权的支配性决定的
2.优先效力
主要是指在一物之上债权与物权并存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效力仍源于物权的对物支配权和排他性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成立在先,权利在先)
3.追及效力
是指物权的标的物只要为不法占有人占有,物权人原则上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但是,如果该物为他人善意占有,则无权无偿请求返还
4.妨害排除效力
又称为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物权人得以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物权的变动
概念
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
设立:亦称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
为自己:取得
为他人:设定
变更:物权的客体、内容部分变更
终止:物权主体更迭,或者客体、内容完全变化
物权的变动由民事法律事实引起
物权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
原因
物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物权,不以原所有人意志为转移的物权取得方式
继受取得
以物的所有人意志为转移的物权的取得方式
物权的消灭(广义)
绝对消灭:物权与特定主体分离,而他人又未取得其权利
相对消灭:物权与原主体分离而归于新主体
要件
当事人之间的同意
债权合同
特殊生效要件
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债分离: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合同无效自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物权未发生变动,不应影响其他原因关系的效力
物权的民法保护
1. 请求确认物权
向法院诉讼/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不动产物权争议)
2. 请求排除妨碍
请求妨碍人/法院
3. 请求恢复原状或者修理、重作、更换
4. 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不法占有人/法院
5. 请求赔偿损失
请求侵害人/法院
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财产所有权
一般原理
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关系
主体:所有人
客体:物
内容: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具体权能
国家财产所有权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矿藏、水流、海域等只能由国家专有
集体财产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按所有权的主体来划分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共有关系
共有:指对同一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一个完整的所有权的制度
共同共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对某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享有所有权。 在共有期间,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连带的权利,并承担连带责任
按份共有
多个主体对共有财产各自按份额享有权利,并按各自的份额就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例: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同购买、共同继承、夫妻关系、家庭关系
相邻关系
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定)
处理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用益物权
概念:指以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无处分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30年)、林地(30~50年)、草地(30~70年)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权利
3.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权利
4.居住权(新增)
对他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旨在满足居住需要,具有社会福利和保障作用
民法典规定
1.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2.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4.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5.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7. 当事人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5.地役权
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供役地:他人的不动产
需役地:自己的不动产
债权
债的概念
定义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债权人)享有请求他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他方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债权关系三要素
主体:特定的两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所有权关系中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内容:请求履行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履行此项行为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一般只有通过债务人的行为才能得到实现
所有权人的权利的实现无须他人为一定的行为
标的: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的共同对象
物
智力成果
行为
所有权关系的标的只能是物
V.S所有权关系
分类
主体人数的多少
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
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
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标的物
特定之债,种类之债
债务人应行的行为是否可以选择
简单之债,选择之债
发生原因
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债的变更
债的关系在不失其同一性(已发生的债依然存在)的前提下,变更债的当事人(债权人或债务人)或债的内容
债的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
2.债因互相抵消而消灭(到期/同一种类)
3.债因混同而消灭(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二为一)
4.债因判决而消灭
5.债因一方抛弃或双方当事人协议免除而消灭
6.债因时效的完成而消灭
合同之债
概述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法律特征
1.是一种法律行为,是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构成合同
2.是一种协议,必须以相互间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
3.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
4.是一种合法行为
合同的订立
要约
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格式条款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形式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保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效合同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3. 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4.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债权人在不存在下列三种情况时,有权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取得债权人同意
合同的担保
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随之无效
独立保函/ 见索即付的担保 /备用信用证
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与主合同不存在从属关系)
担保 方式
1. 保证
指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 抵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方式而将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 质押
动产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下列权利出质作为债权担保的质押方式: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4. 留置
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种担保物权
5. 定金
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的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合同已经履行
2.合同已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抵消:当事人互负债物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他方的到期债务抵消,但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除外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7.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种类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
实践
要因合同和无因合同
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有名(典型)合同和无名(非典型)合同
有名(19种):买卖、供用、赠予、借款、保证、租赁、融资租赁、保理、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物业服务、行纪、中介、合伙
主合同和从合同
法定之债
1. 侵权行为之债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失时,行为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特征
1. 它是对侵权行为人的一种法律制裁
2. 它是加于不法行为人的一种法律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范围,是违法者因侵犯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与刑法上的罚金与没收财产区分
3. 它只针对不法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并致人损害而设立,侵权的民事责任在当事人之间事先并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2. 不当得利之债
没有法律依据(合同和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害的,称为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1.必有一方获得利益的事实
2.必使他人蒙受损害
3.上述得利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得利并致人损害没有合同或法律上的依据
3. 无因管理之债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使他人利益免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亦可称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付出的必要费用,称为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存在
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思想
(无意思表示)
3.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或合同上的义务
4.管理他人事务应以有利于本人利益的方法进行
5.应及早将管理行为通知本人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性
概念:个人或集体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
三个特性
(1)专有性
或称独占性、排他性,它只能由特定的主体享有,非经其许可(或有法律的强制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其著作、专利、商标等,以谋取利益
(2)地域性
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要寻求别国的保护,则需按国际条约或该国国内法的规定在别国重新取得知识产权或经别国承认
(3)时间性
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保护期限
1.著作权
概念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授予不论其作品是否已经发表的作者控制其作品的出版、复制、利用的一种独占权利
内容
人身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保护
50年12月31日
合理限制
在部分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专利权
概念
专利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一种独占利益。一项发明创造由发明创造人提出申请,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核,确认其在有效期内对此项发明创造享有独占利益,就叫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20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10年
外观设计专利权:15年
保护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3.商标权
概念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保护
10年,续展注册次数不受限制
人身权
概述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权利
人格权
概念
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权利
特点
是一种非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专属权
内容
1. 生命权和身体权
2. 健康权
3. 姓名权和名称权
4. 肖像权
5. 名誉权
6.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7. 婚姻自主权
法人不能享有生命权、肖像权、婚姻权
身份权
概念
民事主体因具有某一特定的身份根据法律而取得的权利
内容
荣誉权
已经取得的光荣称号
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家庭中的亲属权和监护权
婚姻家庭
婚姻法的概念和渊源
概念: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成立和终止,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亲属之间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渊源:法律,司法解释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结婚
结婚条件
必须具备
一夫一妻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达到法定婚龄
男22,女20
必须排除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结婚登记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
受胁迫(1年内提出)
隐瞒重大疾病(1年内提出)
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离婚
法律程序
婚姻破裂离婚原则
准予离婚的5种情形
1.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保护现役军人和妇女的特殊利益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律后果
子女
不满2周岁: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2周岁: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已满8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总的原则: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人身权利义务
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父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父母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
法律拟制
抚养
抚养:尊亲属对卑亲属
赡养:卑亲属对尊亲属
扶养:仅指同辈亲属及夫妻间
财产继承
概念
财产继承是把死者遗留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制度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2. 养老育幼、团结互助原则
3.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4. 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继承的种类
法定继承
概念: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进行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代位继承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制度
被代位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
代位继承人: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不受辈数限制
转继承
如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已取得了实际继承遗产的权利,而遗产尚未分割,该继承人死亡,这时,他的应继承份额转而由他自己的继承人取得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继承:自然人用书面或口头遗嘱,将财产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或指定各法定继承人份额的继承
遗赠:自然人通过遗嘱将个人的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扶养人(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的程序
无人继承的财产
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
民事责任
概述
民事责任的特点
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是违约人和不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3.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4.它的范围与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大小相适应,一般具有补偿和恢复原状的性质
概念: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对方的权力得不到实现以及不法行为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应受害人的请求,可以追究义务主体和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分类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请求权竞合,选择一项请求权行使
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现象称为请求权竞合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只对自己有过错的行为负责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只要造成损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行为人能够举证证明法律所规定的免责事由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无/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公平责任: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共同责任: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承担的责任
按份责任: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责任
连带责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依法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某一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要求全部追偿
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免责事由/抗辩理由
1. 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正当防卫
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3. 紧急避险
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使他人或本人遭受损害的行为
4. 见义勇为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5. 紧急救助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6. 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的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7. 自助行为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务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
概念
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分类
一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3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产品缺陷:2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4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年
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中止、中断、延长
开始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中止、中断和延长
中止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概念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法定事由,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称为时效的中断
事由
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 以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期日和期间
概念
计算方法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要式v.s要物
要式
法律行为必须用特定形式作出
要物
某种民事关系的成立不仅要有行为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需要有物的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