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一章民事诉讼法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一章民事诉讼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诉讼程序,诉讼辅助制度,证据,诉讼参加人,管辖,诉,概述,执行程序,非诉程序。
编辑于2024-12-27 12:29:25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
概述
概念
人民法院为解决民事争议,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所进行的司法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基本原则
1.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应一律平等
2. 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3. 当事人自由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对待民事争议,原告当事人既有撤回诉讼的权利,又有放弃一部分或全部请求的权利,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或诉讼理由的权利。 同样被告当事人既有认可原告请求的权利,也有放弃答辩的权利
4.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促进诉讼的义务;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禁反言;诉讼上权能的滥用;诉讼上权能的丧失
5.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监督
6. 社会支持起诉的原则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只适用于侵权行为)
7.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诉讼,同中国公民和法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如果对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的诉讼当事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加以同样的限制
诉
概念
诉
概念: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或实现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意义
程序意义上的诉:请求法院受理案件,从而开始诉讼程序,引起法院对争议案件进行审判
实体意义上的诉:通过法院的裁判来确定自己和对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保护和实现自己的民事权益
诉权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请求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胜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要等到法院审理后才能确定)
要素
确定的当事人
诉讼标的
诉讼理由
种类
给付之诉
以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为目的
确认之诉
以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自己和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
变更之诉
以存在一定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为前提,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或消灭和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诉的目的和要求内容不同
反诉
概念
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开始后,被告就同一诉讼标的按照起诉的程序,向人民法院针对原告提起保护或实现自己的民事权益的请求
条件
1. 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
2. 必须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起
3. 必须在本诉提起以后、审理终结之前提起
4. 必须与本诉基于同一的诉讼标的
5. 必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法院受理后,应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管辖
级别管辖 纵的方面
中级人民法院
重大涉外案件
争议标的额大
案件复杂
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特殊
专利权
知识产权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海事海商
海事法院(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地域管辖 横的方面
一般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依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
例外: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特殊管辖
以作为诉讼标的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
被告人住所地(变通):保险合同、票据纠纷、侵权纠纷
专属管辖
依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的,称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有强制的排他性,不论法院或当事人都无权以协议变更
共同管辖及选择管辖
协议管辖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已受理的民事案件,依法不应属自己管辖,或认为应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受理为当,而移交给有关人民法院审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
诉讼参加人
诉讼当事人
当事人
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成为当事人,但却不能由自己进行诉讼
与当事人具有相似地位的人
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民事诉讼
分类
必要的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对争议标的具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
普通的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诉讼代表人
在共同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的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第三人
概念
为了本身的民事权利或利益,而参加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的人
分类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全部或一部分的权利,而参加到案件诉讼中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不主张自己有独立权利,而只是为保护自己的利益申请参加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当事人为未成年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代理人: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
证据
种类
1. 当事人的陈述
2. 书证
3. 物证
4. 视听资料
5. 电子数据
6. 证人证言
7. 鉴定意见
8. 勘验笔录
举证责任
诉讼辅助制度
期间
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单独为一定诉讼行为的期限
送达
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与程序,将诉讼文书交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行为
诉讼保全
人民法院就所受理的民事(经济)案件,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不给一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而对争议的标的物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原告当事人申请/法院认为必要
法院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
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为解决原告生活或经营上的紧迫需要,或者防止及减轻社会经济损失,根据其申请,先行裁定责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或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特定物品,并立即执行的一种法定措施
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被申请人有履约能力
案件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使用强制手段,以排除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干扰、破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诉讼程序
一审
起诉
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定期传集各方当事人共同到庭进行口头审理的过程
四个阶段:开始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作出和宣告判决
审结期限
普通程序:6+6+X个月
涉外、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
判决和裁定
民事判决书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承担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的异议
(3)驳回起诉
可以上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以裁定解决的事项
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
简易程序
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3个月内审结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特别程序
特殊类型的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
非诉案件
(1)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2)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4)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5)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审终审
二审
前提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
一审判决或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 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审结期限:3+X个月
审判监督
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撤销原来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非诉程序
督促程序/支付令程序
概念
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给付价钱或有价证券的义务,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时,支付令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快速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非诉程序
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3)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的标的,只能限于金钱或有价证券
公示催告程序
概念
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申请的票据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并催促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失权的一种非诉程序
申请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执行程序
执行的主要内容
概念
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所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程序,称为执行程序
执行的法院
原一审人民法院/与原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或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如仲裁机构的终局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的期限
2年
执行标的与执行异议
标的
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应当完成的一定义务(作为和不作为)
异议
协助执行与委托执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执行。无故推脱、拒绝或妨碍执行的,应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除可由原一审法院直接予以执行外,也可以委托该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执行中的和解
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
执行担保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了担保,并经申请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因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法院应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必要时也可以强制执行
执行措施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的中止和终结
执行中止
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
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承受人
人民法院认为应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执行终结
申请人撤销申请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