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八章经济法
这是一篇关于第八章经济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税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编辑于2024-12-27 12:33:39第八章 经济法
概述
概念
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特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即需要由国家干预,国家又实施了干预而形成的经济关系
国家干预经济关系
1.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国家从长远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关系实行全局性管理的过程中与各类社会组织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2. 市场监管关系
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规制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市场监管法治化
大部委制对市场监管职责的整合
市场监管重在事中事后监管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
3.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国家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经济法v.s民法
联系
民法中的营利法人制度、物权及债权制度,与经济法一样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
(1)性质不同
经济法为公法,民法为私法
(2)调整内容不同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干预经济关系
(3)调整方法不同
民法主要采用拟制人格、确权与侵权保护、意思表示等方法, 经济法则着力于反对、限制、促进、引领
(4)制裁方法不同
民法只采用民事制裁方法, 经济法主要采用经济、行政和刑事相结合的制裁方法
经济法v.s行政法
调整对象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
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各种利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或限制他人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行为
概念
经营者在生产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内容
1. 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2. 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行为
3. 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4.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行为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
5. 违法进行有奖销售行为
6. 诋毁行为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
7. 网络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害、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赔偿责任,赔偿数额的确立实行补位制度
行政责任
没收违法经营额,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刑事责任
反垄断法
概说
垄断: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者的状态或行为
反垄断法:反对垄断行为保护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垄断协议
概念
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分类
横向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纵向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
豁免情形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推定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4.行政垄断
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垄断行为
法律责任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税法
概述
税收
国家为了实现其管理职能,凭借政治权利,依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特征
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
税法
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要素
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
我国现行 主要税种
1. 增值税
对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等各个环节的增资额所征收的一种税
2. 消费税
对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课征的一种税, 其征税范围是有选择地对部分消费品进行课税
比例税率:从价征收
定额税率:从量征收
3. 企业所得税
非法人组织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
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4. 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自然人)公资、薪金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管
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
账簿、凭证管理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只有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能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
税收优先权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税务机关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公法之债+司法程序
税务检查
程序要求: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法律责任
违反税收征管程序
偷税、抗税
产品质量法
概述
概念:调整产品质量监督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范围
不包括建设工程,天然的、未经加工的农产品
缺陷
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发展缺陷可以免除生产商的产品责任
监督管理
1.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2. 产品标准化制度
3. 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4.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5. 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生产者、销售者的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
遵守产品质量标识制度
销售者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法律责任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适用期的除外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概述
概念: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限受本法保护;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消费者的权利
1. 安全保障权
2. 知情权
3. 自主选择权
4. 公平交易权
5. 依法求偿权
6. 依法结社权
7. 获取相关知识权
8. 受尊重权
9. 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的义务
1. 法定义务
2. 接受监督
3. 保证消费者安全
4. 缺陷报告
5. 提供真实信息
6. 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7. 出具相应凭证
8. 质量保证
9. 实行“三包”
包修、包换、包退
10. 无条件退货
11. 格式合同提醒
12. 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
13. 采用网络等方式经营的信息告知义务
14. 收集个人信息经同意
争议的解决及法律责任
争议的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责任
经营者承担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承担的行政责任